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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QC-16-491264-2022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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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6-491264-2022 英文版 605 CQC16-491264-2022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内饰材料认证规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16-491264-2022 (CQC 6-491264-2022; CQC16-4-91264-2022; CQC16-491264-2022)
中文名称 内饰材料认证规则
英文名称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Interior Materials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28,214

CQC16-491264-2022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Interior Materials 产 品 认 证 规 则 内饰材料认证规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材料产品(以下简 称内饰材料)。非道路车辆(如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或上述车辆其他位置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 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饰件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模式 内饰材料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申请 b.产品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 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 内饰材料为一个认证单元: 单一材料: (1)材质; (2)加工工艺。 层积复合材料: (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 (3)层间的连接方式。 多块拼接材料: (1)每块材质及结构(单一或层积复合); (2)加工工艺; (3)块间的连接方式。 对于客车内饰材料,还应考虑由于应用材料、包含内饰材料(零件)及使用部位的不同而进行 的分类。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 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 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 内饰材料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 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 术材料,通常包括: (1) 认证申请书; (2) 证明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 等)(适用时); c.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 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 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 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QC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 格式填写,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零 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 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 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 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7)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 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 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同一 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 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2.1基本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 和/或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 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委托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 内饰材料CQC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5.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时现场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 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 20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QC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3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4.2.3.1汽车内饰材料 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零件上,至少取下 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 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分别截取 5块(或更多)试样。 (1)对于同一设计燃烧速度的材料,标准试样为一矩形,其尺寸长为 356mm,宽为 100mm,试样厚度 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 13mm。 (2)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 a)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 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 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 件的宽度。 b)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 60mm,长度应至少为 138mm。 4.2.3.2客车内饰材料 应满足如下最小尺寸要求: a)宽度≥100mm、长度≥356mm的零件; b)宽度≥100mm、138 mm≤长度<356mm,且车内同部位累计使用长度≥1m的同种材料零件; c)20mm≤宽度<100mm、长度≥356mm,且车内同部位累计使用长度≥2m的同种材料零件。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 5表 5。 4.2.3.3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 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材料上,在经向和纬向分别裁取 3块(或更多)试样。试样尺寸 为长 560mm±2mm,宽 170mm±2 mm,厚度为零件厚度。 a)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b)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成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进 行试验。 4.2.3.4营运客车内饰材料 应满足以下最小尺寸要求: a)宽度不小于 100mm、长度不小于 356mm的内饰零部件; b)宽度不小于 100mm、长度小于 356mm但不小于 138 mm,且车内累计使用长度不小于 1000mm的同 种内饰零部件; c)宽度小于 100mm但不小于 20mm、长度不小于 356mm,且车内累计使用长度不小于 2000mm的同种 内饰零部件。 内饰材料尺寸应按其零部件装配在车内面向乘员方向的投影,所覆盖的最大矩形进行测量。 试验样品按照单一材料及层积复合材料的要求从内饰零部件上直接裁取。当不满足取样尺寸时, 可用原料按相同工艺和生产流程制成符合标准尺寸的样品。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 5表 6。 4.2.3.5专用校车内饰材料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 5表 7。 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的,认证委托人还应依据试验方案的要求送主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产 内饰材料品或部件做差异试验。 4.2.4 关键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