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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DL/T 679-2012 (DL/T679-2012) | | 中文名称 |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welder technical qualification | | 行业 | 电力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8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100.30 | | 字数估计 | 28,218 | | 旧标准 (被替代) | DL/T 679-1999 | | 引用标准 | GB/T 985.1; GB/T 952.2; GB/T 2653; DL/T 754; DL/T 821; DL/T 868; DL/T 869; DL/T 1097; JB/T 4730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发、供电设备在制作、安装和维修改造工作中的焊工技术考核办法。本标准适用于焊条电弧(SMAW)、钨极氩弧焊(TIG)、熔化极(实芯和药芯)气体保护焊(GMAW、FCAW)、气焊(OFW)、埋弧焊(SAW)等焊接方法。其他焊接方法的焊工技术考核可参照本规程及其他专业标准制定考核内容。 |
DL/T 679-2012: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 679-2012 英文名称: Code for welder technical qualification
备案号:3522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 T 679 - 2012
代替 DL/ T 679 - 199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发、供电设备在制作、安装和维修改造工作中的焊工技术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焊条电弧焊(SMAW)、钨极氩弧焊(TIG)、熔化极(实芯和药芯)气体保护焊(GMAW、
FCAW)、气焊(OFW)、埋弧焊(SAW)等焊接方法。
其他焊接方法的焊工技术考核可参照本规程及其他专业标准制定考核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85.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坡口
GB/T 985.2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GB/T 2653 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
DL/T 754 铝母线焊接技术规程
DL/T 821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
DL/T 868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DL/T 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 1097 火电厂凝汽器管板焊接技术规程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3 总则
3.1 焊工技术考核应由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领导,由焊工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2 焊工考核机构的组建应符合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
3.3 焊工技术考核包括基本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应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
3.4 焊接工艺规程应依据符合 DL/T 868 要求的工艺评定报告编制。
3.5 焊工技术考核应按照焊工拟承担的项目分类进行,各类焊工允许承担的工作范围与 DL/T 869 规定
的焊接接头类别一致。
3.6 凡担任电力行业下述各类部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在正式施焊前应按本规程规定经技术考核合格,
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a) 锅炉受热面管子。
b) 工作压力大于 0.1MPa 发电设备的压力容器及管道。
c) 储存易燃、易爆介质(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输送管道。
d) 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e) 承重钢结构(水工金属结构、锅炉钢架、起重设备、主厂房屋架、输变电金属构架等)。
f) 转动部件的焊接件。
3.7 铝母线和凝汽器管板焊接的人员考核应分别按照 DL/T 754、DL/T 1097 的规定进行。
4 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
4.1 组建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
4.1.1 考委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组建了焊工考核机构;
b) 建立了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c) 管理焊工和焊机操作工人数应在 100 人以上。
4.1.2 组建的考委会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2 考委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企业高层管理者;
--焊接专业工程师;
--Ⅱ级及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
--焊接技师或焊接技能指导教师;
--质量检查部门的代表;
--人力资源部门的代表。
4.3 考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担任,
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应由焊接专业工程师担任。
4.4 没有组建考委会的企业,应委托其他企业考委会对焊工进行考核。
4.5 考委会职责:
--审定焊工考核计划;
--审查焊工资格;
--审定考核内容;
--监督考核过程;
--审查和评定考核成绩;
--焊工合格证签证申报(包括免试签证);
--办理合格证的吊销;
--组织建立焊工技术考核档案。
4.6 考委会主要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增补,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5 焊工资格审查
5.1 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焊工技术考核:
a) 身体健康,无色盲或弱视,矫正视力在 5.0 以上者;
b)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c) 经专门焊接技术训练,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5.2 各类焊工考核的基本条件:
--Ⅲ类焊工:经过基础培训或从事焊接工作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Ⅲ类焊工的技术考核。
--Ⅱ类焊工:经过Ⅱ类焊工技术培训达到考核要求,可申请参加Ⅱ类焊工技术考核。
--Ⅰ类焊工:经过Ⅰ类焊工技术培训达到考核要求,可申请参加Ⅰ类焊工技术考核。
5.3 焊工技术考核宜循序渐进。焊工类考核宜有三个月以上的工程实际锻炼。
5.4 参加焊机操作工考核的应具有Ⅲ类焊工资格。
6 考核内容及适用范围
6.1 基本知识考核
6.1.1 基本知识考核内容:
a) 金属材料的基础知识;
b)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基础知识;
c) 焊接设备种类、原理、使用和维护的基础知识;
d) 焊接工艺(方法、特点、规范参数、预热、层间温度和焊后热处理等)的基础知识;
e) 焊接缺陷的危害、产生原因和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处理措施的基本知识;
f) 焊接接头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的基础知识;
g) 焊接应力和变形产生的原因、防止方法的基础知识;
h) 被焊工件的特点和工况、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和图纸识别的基础知识;
i) 焊接接头检验的基础知识;
j) 焊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以及环境方面的基础知识和规定。
6.1.2 以下情况应进行基本知识考核:
a) 初次参加考核;
b) 重新考核;
c) 增加新的焊接方法。
6.2 操作技能考核
6.2.1 焊接方法及适用范围:
a) 焊接方法(见表 1)可单独考核也可组合考核。
b) 通过考核的焊接方法不得相互替代使用。
c) 单独考核的焊接方法,可单独亦可组合使用。
d) 采用组合方法考核时,根层焊道采用的焊接方法可单独使用,其余焊道所采用的焊接方法,不
6.2.2 考核用钢材及适用范围:
a) 常用钢材分类、分组见表 2。
b) 焊工应先经 A 类材料考核合格后,再按难易程度,逐类、逐组进行。
c) 对已取得 A 类、B 类材料合格项目的焊工,在焊接位置相同的条件下,替代其他材料考核的原
则如下:
1) 同类同组中的一种材料考核合格,可替代同类同组中其他材料的考核。
2) 同类钢中经Ⅲ组材料考核合格者,可替代Ⅱ组、Ⅰ组材料的考核;经Ⅱ组材料考核合格者,
可替代Ⅰ组材料的考核。
3) 经 B 类考核合格可替代 A 类材料的考核。
d) C 类钢应按组单独考核,同组中的一种材料考核合格,可替代同组中其他材料的考核。
e) 焊机操作工任何一种材料考核合格后,可替代其他类、组别材料的考核。
f) 异种钢焊接的焊工考核结果的替代原则如下:
1) 若母材中的两种材料均包括在 A 类、B 类别中,并且对两者中较高类别的材料已考核合
格,可不再考核。
2) C 类钢与 A 类或 B 类钢焊接时,则应首先取得该 C 类钢与该 A 类或 B 类钢的焊接资格,
再对该异种钢焊接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承担该 C 类钢同组材料与其他材料组成的异
种钢焊接工作时,可不再考核。
6.2.3 考核钢材规格及适用范围:
6.2.3.1 考核用钢材规格分类及其适用范围见表 3。
6.2.3.2 焊机操作工考核用钢材规格及适用范围不限制。
6.2.3.3 气焊和钨极氩弧焊可不考核板材,如需要时,板材考核厚度应为 4mm~6mm,适用范围应不
大于 8mm。
6.2.3.4 板状试件厚度超过 13mm、管状试件厚度超过 25mm 时,其壁厚的适用范围可不设上限。
6.2.3.5 锅炉受热面管子的焊工考核,应按管径不大于 63.5mm 的管子和相应技术条件考核。
6.2.4 接头形式与焊接位置及适用范围:
6.2.4.1 考核的接头形式应为对接接头和 T 形接头两类。
6.2.4.2 考核的焊接位置种类如下:
a) 板件对接焊缝试件有平焊(1G)、横焊(2G)、立焊(3G)和仰焊(4G)4 种位置和板件角焊
缝试件平焊(1F)、横焊(2F)、立焊(3F)和仰焊(4F)4 种位置,位置示意分别见图 1a)。
b) 管件对接焊缝的水平转动(1G)、垂直固定(2G)、水平固定(5G)和 45°固定(6G)4 种位
置,位置示意见图 1b)。
c) 插入式/骑座式管板角焊缝垂直固定横焊(2F/2FQ)、垂直固定仰焊(4F/4FQ)、水平固定(5F/5FQ)
位置,位置示意见图 1c)。
d) 焊机操作工可任选一种位置。
6.2.4.3 焊接位置考核的替代原则如下:
a) 采用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和管板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考试合格,可替代的焊接位置
见表 4。
b) 板件对接焊缝的 1G、3G、4G 合格者,可免考直径 D≥600mm 相应厚度的 5G 管状试件;板件
对接焊缝的 2G 合格者,可免考直径 D≥600mm 相应厚度的 2G 管状试件。
c) 管状试件 5G 焊位考核合格者,可免考水平转动(1G)焊位。
d) 对于从事小径管斜焊位焊接的焊工,必须进行 6G 焊位考核,复试合格后,可替代 5G 和 2G 焊位。
e) 焊机操作工考核一个位置合格,可以替代其他位置。
6.2.5 焊接材料及适用范围:
6.2.5.1 焊条电弧焊应按酸性和碱性焊条分别考核。增项考核或复试时,碱性焊条考核合格,允许替代
酸性焊条考核。
6.2.5.2 专用焊条(打底焊条、立向下焊条)应单独进行考核。
6.2.5.3 变更焊剂、保护介质、钨极种类不需要重新考核。
6.2.6 考核施焊要求:
6.2.6.1 考核前应将试件的坡口及其边缘 10mm~15mm 范围内的油、漆、锈、垢等杂物清除干净,直
至露出金属光泽。
6.2.6.2 考核用焊条、焊剂和焊丝应与试件相匹配,使用前焊条、焊剂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烘干;焊丝表
面应清除油、锈等杂物。
6.2.6.3 板件 T 形接头焊缝只焊一侧。
6.2.6.4 管材试件,其定位焊缝不得放置于仰焊位置。
6.2.6.5 参加考核的焊工应独立焊接各项试件,他人不得在旁指导。
6.2.6.6 考核试件一经施焊,不得任意更换或变动焊位。
6.2.6.7 焊机操作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DL/ T 679 - 2012
6.2.6.8 试件施焊焊缝、表面或根部不得进行修补。
6.2.6.9 考核试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矫正处理。
6.2.6.10 考核试件焊接完毕后,须将焊缝及母材表面的焊渣、飞溅等清理干净,并在试件指定部位做
上焊工和焊接位置标识。
6.3 焊工类别及允许承担的工作范围
6.3.1 通过板状试件考核的焊工可取得Ⅲ类焊工资格。
6.3.2 通过小径管(直径不大于 63.5mm)侧障碍对接试件相应位置试件考核或插接试件考核的焊工可
取得Ⅱ类焊工资格,见图 2a)。
6.3.3 通过小径管十字障碍或壁厚 13mm<T≤25mm 管对接试件或管板骑座熔透试件考核的焊工可取
得Ⅰ类焊工资格,见图 2b)。
6.3.4 焊接锅炉受热面蛇形管排的焊工必须通过小径管十字障碍的考核。
6.3.5 各类焊工允许担任工作范围见表 5。
6.3.6 操作技能考核项目由焊接方法、钢材类组别、焊接位置、母材或熔敷金属厚度、试件外径、焊条
药皮酸碱性、焊工类别组成,其表示方法为 a-b-c-d(e)-f-g,其含义如下:
a--焊接方法:直接标出各种方法的符号,当两种以上焊接方法组合考核时,焊接方法用“/”分开。
b--钢材类组别(焊机操作工无此项):直接标出接头两侧钢材类组别,当异种钢焊接时,钢材用
“/”分开。
c--焊接位置:直接标出焊接位置,如图 1 所示。
d--母材或熔敷金属厚度:直接标出厚度毫米数值,当组合考核时,不同焊接方法对应熔敷金属
厚度用“/”分开。
e--试件外径(板状试件无此项):直接标出试件外径毫米数值。
f--焊条药皮酸碱性(焊机操作工无此项):碱性用 J,酸性用 S 表示。
g--焊工类别(焊机操作工无此项):直接标出焊工的类别。
7.1 试件尺寸和数量
7.1.1 试件尺寸和数量见表 6,各类试件规格如图 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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