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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499.1-2004 (GA499.1-2004) | | 中文名称 |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 | 英文名称 |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Part 1: 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10 | | 字数估计 | 26,299 | | 发布日期 | 2004-06-04 | | 实施日期 | 2004-10-01 | | 标准依据 |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10月26日发布(中国消防标准规范网新闻2010年11月5日) |
GA 499.1-2004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Part 1: 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ICS 13.220.10
C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2004-06-04发布
200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GA499的本部分第5、6、8章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GA499《气溶胶灭火系统》拟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2部分:油罐用烟雾灭火装置;
---第3部分:冷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为GA499的第1部分。
本部分附录A~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 C113/SC2)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董海斌、李习民、高云升、岳大可、景中星、孙凤霞、盛彦锋。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1 范围
GA499的本部分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型号编制、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
输、贮存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无管网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管网式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冷气溶胶灭火装置及应用于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溶
胶灭火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49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 9108 工业导火索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A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A61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500 气溶胶灭火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499的本部分。
3.1
可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及添加剂组成。
3.2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
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3.3
能通过电、热、化学、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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