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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A 801-201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A 8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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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801-2019 599 GA 801-2019 <=5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A 801-2019 (GA801-2019)
中文名称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英文名称 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
行业 公安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R04
国际标准分类 43.020
字数估计 26,276
发布日期 2019-06-15
实施日期 2019-09-01
发布机构 公安部

GA 801-2019 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 ICS 43.020 R 04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代替 GA 801-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查验项目...1 5 查验要求...4 6 特殊情形的处理...6 7 检验监督要求...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1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照片要求...21 参考文献...24 II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注册登记的查验项目(见4.1,2014年版的5.1); --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见4.2,2014年版的5.2); --修改了其他业务的查验项目(见4.3.1、4.3.2,2014年版的5.3.1、5.3.2); --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情形的查验项目(见4.3.6); --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5.2,2014年版的6.2); --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的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5.3,2014年版的6.2、6.3); --修改了查验的一般工作要求(见5.4,2014年版的6.5); --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见5.7,2014年版的6.8); --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见5.9、5.10); --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要求(见5.11,2014年版的6.10); --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查验要求(见5.12,2014年版的6.11); --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的查验要求(见5.13,2014年版的6.12);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 6.12); --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的要求(见5.14,2014年版的6.13); --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的查验要求(见5.15,2014年版的6.14); --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见5.16,2014年版的6.15); --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 1589、GB 7258等机动 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6.16); --增加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见5.17);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见5.18,2014年版的6.17); --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的要求(见5.20,2014年版的6.20);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6.21、6.22、6.23); --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处置要求(见6.4); --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8.2的c)); --增加了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要求(见7.3); --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见7.4,2014年版的8.6); --增加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要求(见7.5);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B);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A); III --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4年版的附录C);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D,2014年版的附录D)。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 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孙巍、赵光明、穆文浩、孙晓平、舒强、罗跃、刘宝森、尚健、陈子 丽、杨尚利、范志翔、吴云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801-2008、GA801-2013、GA801-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项目、查验要求和检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确定规程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589、GB 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查验 inspection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 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项目 4.1 注册登记 4.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 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或产品识别代码,下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 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挂车除外)、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4.1.2 根据车辆产品、使用性质和出厂日期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b) 对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 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 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查验汽车座椅数量及安全带; c) 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 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其他挂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所有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 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 d) 对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 (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 板;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 及后下部防护; 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车、旅居车,查验灭火器; g) 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的其他货车,查验行驶 记录装置; h) 对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 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20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 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 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多用途货车、货车类教练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 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 名称,对冷藏车还应查验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对客车(专 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查验是否 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 “教练车”等字样;对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 外),查验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对残疾人专用 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 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 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 6m的旅居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 速; n) 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 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和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 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 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发动机中 置的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p) 对客车(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客车除外),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 乘用车,查验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均大于或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 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r) 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s) 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 警告性文字; t) 对两轮普通摩托车,查验摩托车乘员头盔。 4.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 124 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核对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4.2.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 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 4.1.2 d)、4.1.2 e)、4.1.2 i)、4.1.2 j)的规定查验 机动车。对因变更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的,核对变更颜色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认车身颜色;对 因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按 4.1.2 g)、4.1.2 h)、4.1.2 m)~4.1.2 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对 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不查验。 4.2.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身颜 色,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 4.1.2 d)、4.1.2 e)、4.1.2 g)、4.1.2 h)、4.1.2 i)、4.1.2 j)、4.1.2 m)~ 4.1.2 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 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4.2.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车辆外 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 4.1 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4.2.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 4.1 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 外;对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4.2.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 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 4.1.2 d)、4.1.2 e)、4.1.2 i)、 4.1.2 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4.2.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 (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4.2.8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 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 号,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4.3 其他业务 4.3.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 4.1 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 号”项目除外;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 置。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 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4.3.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 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 4.1.2 d)、4.1.2 e)、4.1.2 i)、4.1.2 j)、4.1.2 q)规定的项目。 4.3.3 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 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车身)等五大总成。 4.3.4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 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 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 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 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4.3.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 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4.3.6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确认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种类,查验车辆识 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 除外),还应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4.3.7 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由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 管理所进行查验的,按照 4.3.1 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5 查验要求 5.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 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 5.2 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 要。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按标准配备有查验工具箱。 5.3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标准配备随身查验工具,按照规定使用 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 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5.4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GB 7258、GB 1589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参见附录 A),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 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 《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 B)。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 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视频或照片应能确 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 注册登记机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或确认车辆识别代号)。 注: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的,视为满足要求。 5.6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 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5.7 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 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变更迁出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登记业务,以及申领机动车登记证 书和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 负责。 5.8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 GB 1589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 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 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5.9 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应 根据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相应的车身颜色。 5.10 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 0.9 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 1850mm 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 3 人的 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5.11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 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或者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 等嫌疑;对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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