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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921-2011 (GA921-2011) | | 中文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 civil explosive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9,915 | | 发布日期 | 2011-01-13 | | 实施日期 | 2011-05-01 | | 引用标准 | GB 190; GB/T 14659; GA 441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4号(总第148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
GA 921-2011
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 civil explosives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civilexplosives
2011-01-13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
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金鑫、杨祖一、亓希国、肖月华、刘大斌、魏新熙、曹文俊、王电、刘延书、
郭银栋、朱长江、周富祥、刘润轩、王宝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A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中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
器材。
3.2
最小计数单位 thesmalestcountunit
根据不同产品特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品计数的最小单位。
3.3
基本包装单元 basicpackaging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出厂销售时,规定产品包装的最小单元。
3.4
警示标识 warning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包装物表面上按规定要求所作的标记,用于引起人们对该物品的警惕。
3.5
登记标识 register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包装物表面上标注的、能够承载产品流向信息的标记,用于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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