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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95-2007 (GA95-2007) | | 中文名称 |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 | 英文名称 |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20 | | 字数估计 | 14,112 | | 发布日期 | 2007-06-08 | | 实施日期 | 2007-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A 95-1995 | | 引用标准 | GB 4351.1-2005; GB/T 4351.3-2005; GB 8109-2005; GB/T 9251; GA 402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5号(总第197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 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GA 95-2007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ICS 13.220.20
C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95-2007
代替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2007-06-08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5
7 报废规定 7
8 试验方法 8
9 检验规则 9
GA95-2007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 11602-2:2000(E)《消防 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
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
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95-1995。
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351.1-2005、GB/T 4351.3-2005和GB 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标准。
3.1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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