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MISC > 第91页 > GA/T 1170-2014
标准搜索结果: 'GA/T 1170-2014'
| 标准编号 | GA/T 1170-2014 (GA/T1170-2014) | | 中文名称 | 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 | | 英文名称 | Examination methods for evidence collection from mobile terminal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240.01 | | 字数估计 | 6,620 | | 发布日期 | 2014-07-09 | | 实施日期 | 2014-07-09 | | 引用标准 | GA/T 756-2008; GA/T 976-2012 | | 标准依据 |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4号(总第184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检验时, 从移动终端(不包括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获取、分析与呈现证据数据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数据检脸工作中, 从移动终端(不包括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获取、分析与皇现证据数据。 |
GA/T 1170-2014
Examination methods for evidence collection from mobile terminals
ICS 35.240.01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
2014-07-09发布
2014-07-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弘、黄道丽、金波、赵戈、杭强伟、徐隽。
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
1 目的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检验时,从移动终端(不包括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获取、分析与
呈现证据数据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数据检验工作中,从移动终端(不包括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获取、分
析与呈现证据数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756-2008 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GA/T 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A/T 756-2008和GA/T 976-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移动终端 mobileterminal
基于移动网络应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无线上网卡等通讯终端、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笔记
本电脑、平板电脑、游戏机、PDA、MP4等设备,以及无线定位、无线监控等终端。
3.2
蓝牙 bluetooth
一种无线数据和语音传输技术,将各种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设备、各种数字数据系统,甚至家
用电器采用无线方式连接起来,传输距离为10cm至10m。采用分散式网络结构以及快跳频和短包技
术,支持点对点及点对多点通信,工作在全球通用的2.4GHzISM频段。
3.3
无线保真 Wi-Fi
一种无线局域网通讯技术,基于IEEE802.11标准,属于在办公室和家庭中使用的短距离无线
技术。
3.4
红外通信 infaredcommunication
一种无线通讯技术,利用红外线进行点对点数据传输。
3.5
底座 cradle
一种对接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