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0827.5-201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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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827.5-2013 1314 GB 10827.5-2013 <=4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0827.5-2013 (GB10827.5-2013)
中文名称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
英文名称 [GB/T 10827.5-2013] Industrial truck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 Part 5: Pedestrian-propelled truck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J83
国际标准分类 53.060
字数估计 33,343
引用标准 ISO 2328; ISO 3287; ISO 5053; ISO 12100-1; ISO 12100-2; ISO 13857; ISO 15870; ISO 20898
采用标准 ISO 3691-5-2009,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 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 如货叉和平台, 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其他工业车辆;起升高度不大于300mm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300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起升高度不大于1000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剪叉式起升托盘搬运车。本部分亦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 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

GB 10827.5-2013 Industrial trucks.Safety requirements and verification.Part 5: Pedestrian-propelled trucks ICS 53.060 J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 (ISO 3691-5:2009,IDT) 2013-12-31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重大危险列表 3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6 6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15 7 使用信息 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力F 的测量方法 2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额定起重量 25 参考文献 28 前言 本部分的第5章(除5.11.2)、第6章、7.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GB 10827《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第2部分: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 ---第3部分:对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的车辆的附加要求; ---第4部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 ---第6部分:货物及人员载运车; ---第7部分:欧共体国家的区域要求; ---第8部分:非欧共体国家的区域要求。 本部分为GB 10827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 3691-5:2009《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5部分:步行 式车辆》。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5184 叉车 挂钩型货叉和货叉架 安装尺寸(GB/T 5184-2008,ISO 2328:2007, IDT) ---GB/T 6104 机动工业车辆 术语(GB/T 6104-2005,ISO 5053:1987,IDT) ---GB/T 7593 机动工业车辆 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GB/T 7593-2008, ISO 3287:1999,IDT) ---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 15706-2012,ISO 12100: 2010,IDT) ---GB 23821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23821-2009,ISO 13857: 2008,IDT) ---GB/T 26560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 通则(GB/T 26560-2011,ISO 15870: 2000,IDT) ---GB/T 27544 工业车辆 电气要求(GB/T 27544-2011,ISO 20898:2008,IDT)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将原文中引用的ISO/T S3691-7有关欧盟区域的要求全部删除; ---为便于对5.3.2的理解,在图12中增加注释“4---握杆”。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 究院、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冯振礼、赵春晖、陈蕾、路建湖、庄志梅、黄海燕、谢靖、周新英。 引 言 本部分“范围”中明确了所涉及的机械及其可能导致的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 GB 10827系列标准包含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工业车辆的安全要求和验证。 产品需要设计成当其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能满足其用途或功能,并且能够在调整和维 修时不会给人员带来风险。 为了合理地设计产品并使之满足所有特定的安全要求,制造商需要确认与其产品相关的危险并进 行风险评估。随后制造商可在其产品设计和制造中考虑该评估。 进行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机械在其可预见的寿命周期内发生事故的风险,其中包括由于可 预见的异常状态引发事故风险的安装和拆卸阶段。 制造商需要按如下原则和顺序选择最合适的方法: a) 通过设计尽可能消除或降低风险(机械的本质安全设计和制造); b) 对通过设计不能消除的风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c) 告知用户所采取保护措施的缺陷; d) 说明是否需要专门的培训; e) 规定需要提供的个人防护设备; f) 通过适当的用户文件提供正确的操作说明。 工业车辆需要设计成能防止任何可预见的可能诱发风险的误用。此外,对于根据经验可知的不规 范的机械使用方法,需要在使用说明书中提醒用户注意。 本部分不再重复说明用来制造工业车辆的所有工艺和材质的技术要求。具体参见ISO 12100。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 1 范围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 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 ---插腿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 ---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其他工业车辆; ---起升高度不大于300mm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300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 ---起升高度不大于1000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剪叉 式起升托盘搬运车。 本部分亦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 注:车载电池充电器被认为是车辆的一部分。安装在承载架或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属于车辆的一部分。 本部分涉及有关机械在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误用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 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 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危险的附加要求: a) 气候条件; b) 在恶劣条件下操作(如冰冻、高温、腐蚀、强磁场等极端环境条件); c) 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性); d) 搬运可能会导致危险状态的货物(如熔融金属、酸/碱、辐射性物质、特别是易碎物品); e) 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 f) 在公共道路上使用; g) 直接与食物接触; h) 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坚硬路面上操作; i) 使用皮带的起升装置; j) 人员起升; k) 车辆的倾覆力矩大于40000N·m; l) 以外接动力(电动、气动)驱动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车辆; m) 罐车(通用容器); n) 使用机动车牵引的车辆; o) 用于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医院或餐馆用小车); p) 带卷扬装置的车辆; q) 移动式升降台。 噪声、振动和视野不属于重大危险,在本部分中不涉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2328 叉车 挂钩型货叉和货叉架 安装尺寸(Fork-lifttrucks-Hook-ontypeforkarms ISO 12100-1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和方法(Safetyof ISO 12100-2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Safetyofmachinery-Basic ISO 13857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Safetyofmachinery-Safety 3 术语和定义 ISO 5053和ISO 12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堆垛叉车 stackertruck 带有外伸支腿和不倾斜门架,配备货叉、平台或其他载荷搬运装置,设计为由一名步行操作者用人 力进行推、拉和转向等操作的车辆。 注:载荷的起升既可以采用人力方法,也可以使用蓄电池动力。 3.1.1 插腿式叉车 straddlestacker 带有外伸支腿,其货叉位于两支腿之间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3.1.2 托盘堆垛车 paletstacker 货叉位于支腿正上方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3.2 托盘搬运车 palettruck 起升货叉由车轮支撑,用于光滑且坚硬的地面上进行作业的车辆,由一名步行操作者,通过转向操 纵杆进行手推、手拉和转向操作,并可以通过压动转向操纵杆将载荷提升到一定高度。 3.3 不带门架,具有三个或多个车轮、两个货叉或一个平台、剪叉式起升装置,且轴距随起升高度和侧向 稳定装置变化的车辆。由一名步行操作者使用铰接式转向操纵杆进行手推、手拉和转向操作。 3.4 实际起重量 actualcapacity 由制造商根据零部件强度和车辆稳定性确定的,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在特定的载荷中心距和前移距 离,车辆可搬运、起升和堆垛到特定高度的最大起重量(单位为千克)。 注:实际起重量取决于车辆的配置,如安装门架的类型和起升高度、实际载荷中心以及其他可能安装的属具。带可 拆卸属具附加的载荷曲线,可通过有关的稳定性试验或者通过使用经验数据(公式)来确定。 3.5 正常操作条件下,在属具制造商给定的载荷中心距,属具所能搬运(装卸)的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 注:有关规定见附录B。 3.6 额定起重量 ratedcapacity < 堆垛叉车 >由制造商根据零部件强度和车辆稳定性确定的,在正常位置车辆载荷处于标准载荷中 心,车辆可搬运、起升和堆垛到标准起升高度的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 注1:当门架的起升高度低于标准起升高度H 时,则按照实际最大起升高度确定额定起重量。有关规定见附录B。 注2:额定起重量是用来比较不同制造商所生产的车辆的能力,并提供在技术标准和统计中的依据。在上述条件下, 它给出各类车辆能够运输或起升载荷的能力。车辆的安全操作极限是由实际载荷来确定(参见ISO 3691-1)。 3.7 操作人员能够控制由制造商给出的所有载荷搬运功能的位置。 3.8 正常作业 normaloperation 车辆根据制造商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 4 重大危险列表 表1包含了本部分所涉及的,并被工业车辆的危险评价机构所确认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 件,这些危险应被消除或减少。 表1 重大危险列表 序号 类型或分组/来源 潜在的后果 相应的要求 1 机械危险 ---加速、减速(动能) ---机械的机动性 ---运动部件 ---旋转部件 ---碾压 ---抛出 ---挤压 ---吸入或卷入 ---碰撞 5.2 5.3.1 5.3.2 5.3.3 5.4.3.6 5.4.6.1 5.5 5.11.2 运行和转向 载荷升降控制装置---概述 载荷控制装置安装在舵柄上 载荷控制装置未安装在舵柄上 行程限位装置 液压回路能源供应故障 属具脱离 停车制动 电气系统和设备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带棱角的部件 ---运动部件与固定部 件的接近 ---挤压部件 ---锐边 ---挤压 ---切割或切断 ---吸入或卷入 ---缠绕 ---剪切 ---刺伤或刺穿 5.2 5.8 5.9 5.10 运行和转向 防止挤压、剪切和夹住 边和角 保护装置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表1(续) 序号 类型或分组/来源 潜在的后果 相应的要求 ---坠落物 ---挤压 ---碰撞 5.4.1 5.4.2 5.4.3.1 5.4.3.4 5.4.3.5 5.4.4 5.4.6 5.6 5.7 5.10.4 5.12 链条系统 钢丝绳系统 行程限位装置 自然下滑量 液压回路 下降速度限制 货叉和平台---仅堆垛车 货叉架---仅堆垛车 属具---仅堆垛车 稳定性 侧向稳定器 进、出托盘 起吊点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高压 ---喷射 5.4.3.3 5.4.3.4 安全阀 液压回路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稳定性 ---抛出 ---挤压 ---碰撞 5.6 5.7 5.12 稳定性 侧向稳定器 起吊点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2 电气危险 ---电弧 ---电磁现象 ---静电现象 ---带电部件 ---与高压带电部件之 间无足够距离 ---过载 ---故障条件下带电的 零件 ---短路 ---热辐射 ---烧伤 ---化学效应 ---触电 ---坠落、甩出 ---着火 ---熔化颗粒的射出 ---休克 5.11.2 电气系统和设备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3 热危险 ---爆炸 ---火焰 ---热源辐射 ---烧伤 ---脱水 ---热源辐射引起的伤害 ---烫伤 5.11.2 电气系统和设备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表1(续) 序号 类型或分组/来源 潜在的后果 相应的要求 4 噪声危险 本部分所述的工业车辆 无此类危险来源 5 振动危险 本部分所述的工业车辆 无此类危险来源 6 辐射危险 本部分所述的工业车辆 无此类危险来源 7 材料/物质产生的危险 ---易燃物 ---爆炸物 ---可燃物 ---流体 ---烟雾 ---气体 ---呼吸困难、窒息 ---癌症 ---腐蚀 ---影响生育能力 ---爆炸 ---着火 ---感染 ---基因突变 ---中毒 ---过敏反应 5.4.3.4 5.10.2 5.11.2 液压回路 玻璃挡板或屏风 电气系统和设备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8 人类工效学危险 ---通道 ---指示器和可视显示 单元的设计或安装 位置 ---控制装置的设计、安 装位置或识别 ---费力 ---局部照明 ---精神太紧张/注意力 不足 ---姿势 ---重复活动 ---可视性 ---不舒服 ---疲劳 ---肌肉-骨骼的疾病 ---紧张 ---其他任何认为差错 引起的后果(如机械 的、电气的) 5.2 5.3 5.11.1 5.11.2 运行和转向 载荷升降控制装置 起升 电气系统和设备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使用信息 表1(续) 序号 类型或分组/来源 潜在的后果 相应的要求 9 与机器使用环境有关的危险 ---粉尘和烟雾 ---电磁干扰 ---闪电 ---潮湿 ---温度 ---水 ---缺氧 ---烧伤 ---轻微疾病 ---滑倒、摔倒 ---窒息 ---其他任何由机器或 机器零件上的危险 源产生的影响 7 使用信息 10 综合危险 如重复活动+费力+环 境温度高 如脱水、失去知觉、中暑 7 使用信息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5.1 概述 车辆应遵循本章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此外,本部分未涉及的非重大危险,在车辆设计时应 遵循ISO 12100规定的原则。 5.2 运行和转向 5.2.1 推/拉手柄 应设置垂直或水平的推/拉杆和/或一个舵柄,供操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推、拉和转向以及需要时起升 载荷。应对力进行测量,其测量值应在附录A规定的范围内。 5.2.2 舵柄 舵柄上应配有闭环型手柄或其他能确保操作人员手外侧免受伤害的手柄。 握杆的横截面是封闭环形或类似的结构,且外径为25mm~35mm,单手的握杆宽度不应小于 120mm。 舵柄的高度(a)应符合图1~图7中所示尺寸。 拉动时,舵柄端部和车轮前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图3、图5和图7中的b)应大于500mm,握杆握心 的高度在700mm~1000mm之间。 释放时,舵柄将自动返回到上止动位置。 说明: a=1100mm~1300mm。 图1 舵柄的高度 说明: a=1100mm~1300mm。 图2 舵柄(推) 说明: a=700mm~1000mm; b≥500mm。 图3 舵柄(拉) 说明: a=1100mm~1300mm。 图4 舵柄(推) 说明: a=700mm~1000mm; b≥500mm。 图5 舵柄(拉) 说明: a=1100mm~1300mm。 图6 舵柄的高度 说明: a=700mm~1000mm; b≥500mm。 图7 拉动时舵柄的位置 5.2.3 推/拉杆 从地面到推/拉杆中心的高度应在1100mm~1300mm之间,见图8~图11。 垂直推/拉杆的垂直长度不应小于300mm,见图9。 在推/拉杆的横向外侧和车辆侧面外轮廓之间应留有最小50mm的距离。 握杆的横截面是封闭环形或类似的结构,且外径为25mm~35mm。 说明: a=1100mm~1300mm。 图8 水平推/拉杆 说明: a≥300mm; b=1100mm~1300mm。 图9 垂直推/拉杆 说明: a=1100mm~1300mm。 图10 水平推/拉杆 说明: a=1100mm~1300mm。 图11 垂直推/拉杆 5.3 载荷升降控制装置 5.3.1 概述 起升和下降控制装置可以安装在舵柄上,也可作为一个独立装置。控制装置的设计应使意外操作 的风险降为最小,而且当释放下降档位时,它应能自动返回到中位,并停止运动。 5.3.2 载荷控制装置安装在舵柄上 如果升降控制装置安装在舵柄上,其所处位置应为操纵人员在不松开舵柄握杆的情况下能实现操 作。起升和中位应能保持在既选位置。下降位置在控制杆被释放后应能自动返回到中位位置,且货叉 或平台应停止下降。 控制杆的启动力不应超过150N。 当控制杆的运动在舵柄平面的平行面内时,朝着舵柄铰接点方向推动控制杆实现起升控制,向相反 方向拉动控制杆实现下降控制。见图12。 说明: 1---下降; 2---中位; 3---起升; 4---握杆; A---舵柄平面。 图12 在舵柄平面内控制杆图示 5.3.3 载荷控制装置未安装在舵柄上 起升操作可以使用单独的装置,如手动泵杆、脚踏杆或旋转手柄。下降操作也可以使用一台单独的 装置,如手动操作杆、脚踏杆或螺旋式卸压阀,当释放下降操作时,控制装置都应自动返回到中位或闭合 位置,同时停止下降。 5.4 起升系统 5.4.1 链条系统 车辆或门架制造商应从链条制造商那里获得链条破断载荷试验的质量证明。 如果起升机构使用链条时,车辆制造商只能使用板式链或滚子链。不考虑门架结构中的摩擦,当最 大载荷在提升位置时,链条应具有的最小安全系数,K1≥5。 K1 由式(1)给出: K1=(Lc×n)/(R+w) (1) 式中: K1---链条的安全系数; Lc---链条的最小破断载荷,单位为牛顿(N); n ---链条的根数; R ---车辆的最大载荷,单位为牛顿(N); w ---链条承受的起升机构的自重,单位为牛顿(N)。 链轮直径应按照链条制造商的说明书选取。 5.4.2 钢丝绳系统 不考虑门架结构中的摩擦,当额定载荷在提升位置时,车辆制造商选择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 K2=6。 K2 由式(2)给出: K2=(Lr×n)/(R+w) (2) 式中: K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Lr---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单位为牛顿(N); n ---钢丝绳的根数; R ---车辆的额定载荷,单位为牛顿(N); w ---钢丝绳承受的起升机构的自重,单位为牛顿(N)。 从钢丝绳导向滑轮轮槽底部测量,导向轮直径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2倍。 除端头外,钢丝绳不允许接长。 在多根钢丝绳同时使用时,应采取措施(如通过调整)来限制钢丝绳的不均匀承载。 5.4.3 液压系统 5.4.3.1 行程限位装置 在堆垛车上,起升组件应安装有防止超越行程的可靠装置。同时,应提供可靠的方法(如机械限位) 来防止货叉架以及门架结构的活动部件从门架的上端意外脱落。 在托盘搬运车和剪叉式升降车辆上,应设置防止起升活塞杆超出行程的限位装置。 5.4.3.2 自然下滑量 在正常操作状态,液压油处于规定的环境温度,在额定载荷作用下,液压系统内部泄漏导致载荷下 降,自然下滑量在前10min内不应超过25mm。 5.4.3.3 安全阀 除人力操作起升的车辆外,所有动力液压系统应有防止系统压力超过预定压力的装置,预定压力应 低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5%。该装置应设计为自身不能松动,需用工具或钥匙才可改变其压力设定值。 人力操作起升的车辆也应能配备限压装置。 5.4.3.4 液压回路 所有承受压力的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应能承受液压回路工作压力的3倍压力,且不出现爆破或永 久变形。 在电动起升的车辆上,液压系统应有相关的过滤措施(如使用过滤器或磁铁)。 5.4.3.5 下降速度限制 在堆垛车的起升回路中应配有下降速度限制装置,当液压回路发生故障时(不包括起升油缸),该装 置可限制带额定载荷的起升机构的最大下降速度不超过0.6m/s。 托盘搬运车和剪叉式起升车辆,下降装置应设计成允许操作人员控制下降速度,或者下降最大速度 不应超过0.2m/s。 5.4.3.6 液压回路能源供应故障 液压系统应设计为在能源供应出现故障或中断的情况下,不允许设备或属具发生失控动作。应避 免起升系统的意外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