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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1174-2011 (GB11174-2011) | | 中文名称 | 液化石油气 | | 英文名称 |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E46 | | 国际标准分类 | 75.160.30 | | 字数估计 | 10,184 |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 实施日期 | 2012-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1174-1997; GB 9052.1-1998 | | 引用标准 | GB 150; GB 190; GB 5842; GB 12268; GB/T 12576; GB 13690; GB 14193; GB 18180; GB 50016; GB 50028; SH/T 0125; SH/T 0221; SH/T 0222; SH/T 0230; SH/T 0231; SH/T 0233; SY/T 7509; SH/T 023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87)化生字第1174号;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 《 | | 采用标准 | ASTM D1835-2005,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分类和标记、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交货验收和安全。本标准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2011 英文名称: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
ICS 75.160.30
E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1174-1997,GB 9052.1-1998
液 化 石 油 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ASTMD1835-2005《液化石油气规范》(英文版)制定。
本标准根据ASTMD1835-2005重新起草。
本标准与ASTMD1835-2005标准的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由于本标准所属产品主要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不适用于作内燃机燃料,所以本标准不包
括ASTMD1835-2005中的“专用丙烷”品种(见本版中表1,ASTMD1835-2005中表1);
---由于国内液化石油气组分中不仅含有烷烃,还含有烯烃组分,因此考虑国内实际情况,本标准
将ASTMD1835-2005中的“丁烷及以上组分”和“戊烷及以上组分”分别改为“C4 及C4 以上
组分”和“C5 及C5 以上组分”,并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C5 及C5 以上组分”指标由“不大
于2.0%(体积分数)”改为“不大于3.0%(体积分数)”(见本版中表1,ASTMD1835-2005
中表1);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炼厂和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为了与市场上掺混气区别,对“商品丙
烷”,增加“C3 烃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对“商品丁烷”和“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增加
“C3+C4 烃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见本版中表1);
---为了保证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容器内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小于容器的工作压力,“丙丁烷混合物”
的“蒸气压”指标由“表注B”改为“不大于1380kPa”(见本版中表1,ASTMD1835-2005中
表1);
---考虑到我国习惯,“总硫含量”的单位由“ppm”改为本标准的“mg/m3”,并根据国内生产情况将
“总硫含量”指标减少约10mg/m3(见本版中表1,ASTMD1835-2005中表1);
---国内生产企业均控制游离水,根据国内实际情况,本标准“商品丙烷”增加了“游离水”指标,取
消了“湿度”指标(见本版中表1,ASTMD1835-2005中表1)。
本标准代替GB 11174-1997《液化石油气》和GB 9052.1-1998《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本标准将GB 11174-1997和GB 9052.1-1998标准整合修订为一个标准。
本标准与GB 1117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商品丙烷”和“商品丁烷”两类液化石油气品种,本标准中“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相当于
GB 11174-1997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产品;(见本版中表1,GB 11174-1997中表1);
---增加了“分类和标记”一章(见本版第3章);
---增加了“留样”条款(见本版7.2);
---增加了“硫化氢”指标(见本版中表1);
---增加了“C3+C4 烃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见本版中表1)。
本标准与GB 9052.1-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 9052.1-1998中的“丁烷及以上组分”和“戊烷及以上组分”分别改为“C4 及C4 以上组
分”和“C5 及C5 以上组分”(见本版中表1,GB 9052.1-1998中表1);
---本标准中“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蒸气压”由“不大于1430kPa”改为“不大于1380kPa”(见
本版中表1,GB 9052.1-1998中表1);
---“总硫含量”的单位由“ppm”改为本标准的“mg/m3”,并将“总硫含量”指标减少约10mg/m3
(见本版中表1,GB 9052.1-1998中表1);
---增加了“分类和标记”一章(见本版第3章);
---删除了GB 9052.1-1998中“定义”一章(见GB 9052.1-1998第3章);
---增加了“硫化氢”指标(见本版中表1);
---“商品丙烷”品种增加了“游离水”指标(见本版中表1);
---对“商品丙烷”,增加“C3 烃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对“商品丁烷”和“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增加“C3+C4 烃类组分”指标“不小于95%”(见本版中表1)。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0)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燃料和润滑剂分技术委员会(SAC/
TC280/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
江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丽卿、龙化骊、于林、张义贵、郭慧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174-1989、GB 11174-1997;
---GB 9052.1-1988、GB 9052.1-1998。
液 化 石 油 气
警告: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贮运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
本标准无意对与本产品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提出建议。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
全和防护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分类和标记、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交货验收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06,ISO 4706:1989,NEQ)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 12576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18180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SH/T 0125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试验法(乙酸铅法)(SH/T 0125-1992,eqvISO 8819-1987)
SH/T 0221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SH/T 0221-1992,eqv
ISO 3993-1984)
SH/T 0222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230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H/T 0231 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
SH/T 0232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SH/T 0232-1992,eqvISO 6251:1982)
SH/T 0233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SY/T 7509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87)化生字第1174号)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
3 分类和标记
3.1 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液化石油气的组成和挥发性分为3个品种:商品丙烷(要求高挥发性时使用)、商品丁烷
(要求低挥发性时使用)、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要求中等挥发性时使用)。
3.2 产品标记
液化石油气标记为:产品品种 产品名称 标准号
标记示例:商品丙烷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
商品丁烷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
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
4 要求和试验方法
4.1 液化石油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为确保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油气无臭味或臭味不
足时,宜加入具有明显臭味的含硫化合物配制的加臭剂。
4.2 液化石油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5.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本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出厂批次检验项目包括:组分、密度、蒸气压、总硫含量、硫化氢和游离水。
出厂周期检验项目为残留物、铜片腐蚀,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2 组批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为一批。
5.3 取样
取样按SH/T 0233进行,取样量应满足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所需数量。
5.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第4章的技术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5 复验规则
如果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表1中技术要求的规定时,按SH/T 0233的规定自同批产品中重新
抽取双倍量样品,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符合表1技术要求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根据GB 12268,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第2类第2.1项易燃气体,其危险性标志按GB 13690
和GB 190进行。
6.2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在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28的要求,应
设“易燃品,严禁烟火”等醒目的标志牌。
6.3 液化石油气应装入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液化石油气专用钢瓶储存。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制造、
使用及维修应符合GB 150的规定并遵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储存液化石油
气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和GB 5842的要求。按GB 14193规定充装钢瓶、严禁超量充装。
6.4 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或专用轮船运输液化石油气时,除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外,铁路
罐车运输应遵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汽车罐车运输应遵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
全监察规程》的要求;钢瓶汽车槽车运输应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轮船运输应遵守
GB 18180的规定。
7 交货验收
7.1 交货
7.1.1 收、发货单位或运输部门要保证供给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或轮船,并按规
程进行检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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