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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1566-2009 (GB11566-2009) | | 中文名称 |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 | | 英文名称 | External projections for passenger ca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26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60 | | 字数估计 | 13,136 | | 发布日期 | 2009-09-30 | | 实施日期 | 2011-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1566-1995 | | 引用标准 | GB/T 15089-20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GB/T 15089-2001中的M1类车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1类车的外部凸出物。本标准对停止及行驶时的车辆都适用, 但不适用于外后视镜, 也不适用于牵引装置。 |
GB 11566-2009: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
GB 11566-2009 英文名称: External projections for passenger ca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T 15089-2001中的 M1 类车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车的外部凸出物。
本标准对停止及行驶时的车辆都适用,但不适用于外后视镜,也不适用于牵引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在类似于外表面形状或材料等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同一型式的车辆。
3.2
车辆覆盖件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行李箱盖、车门、翼子板、车顶、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和可见的加强筋等。
3.3
按以下方法确定的线:
取一个半角为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以操作方便为原则,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其沿一满载车辆的车身外表面可接触的最低位置连续接触,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即是底线。确定底线时,不考虑起重器支承点、排气管或车轮的因素。车轮上的拱形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滑表面,在确定汽车两端的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对某一具体车型,锥体接触点可能在保险杠的端头或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最下面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
3.4
假想部分最接近圆形的圆弧半径。
3.5
装至技术上允许的最大总质量的车辆。如果车辆装备有液气、液力或空气悬挂装置,或随载荷变化
的自动稳定装置,应按制造厂规定正常行驶条件下的最不利状况装载。
3.6
对两侧而言,指与汽车的Y平面平行且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对前后端而言,指与汽
车X平面平行且与汽车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垂直横向平面。在确定汽车最外边缘时,不考虑以下凸出物:
---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
---装在车轮上的防滑装置;
---外后视镜;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及后(侧)位灯及驻车灯;
---装在汽车前、后端保险杠上的零件,牵引装置和排气管。
3.7
车身板件上装配的零件的凸出物的尺寸。按照附录B.2描述的方法测量。
3.8
按附录B.2.2的方法,用直径为100mm的球体对车身某一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初与最后位置的两球心的连线。
3.9
为了发射和/或接收电磁信号所使用的装置。
4 一般要求
4.1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汽车满载,车门、车窗及各种入口的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外表面位于以下位置的零部件:
---高于地面1.8m的零部件;
---低于底线的零部件;
---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
4.2 车身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朝外的凸出物。
4.3 车身外表面不应有可能刮到行人、骑自行车或摩托车的人的朝外零件。
4.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1.5mm的零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mm以上、5mm以下但零件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零件。
4.5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度60HA时,圆角半径可小于2.5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不能用邵尔(A)硬度方法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比较测量法进行评价。
4.6 除第5章特殊要求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以上4.1~4.5的规定均适用。
5 特殊要求
5.1 装饰件
5.1.1 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mm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承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本规定不适
GB 11566-2009
用于散热器格栅上的装饰件,这些件只需满足第4章的一般要求。
在施加100N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行,应采用等效法。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凸出高度不应大于10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4.2的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承面。
5.1.2 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5.1.1的限制,但应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
5.2 前照灯
5.2.1 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镜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mm且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如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面之后,凸出部分应自最外的透明表面测量。凸出高度按附录B.3规定的方法测量。
5.2.2 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5.2.1的规定。
5.2.3 5.2.1的规定不适用于埋在车身板件内或外伸在车身板件上的前照灯,但车身板件要符合5.9的要求。
5.3 格栅及间隙
5.3.1 4.4的规定不适用于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的间隙宽度小于40mm、且此间隙是有功能要求的情况。当间隙宽度在25mm~40mm之间时,圆角半径不应小于1mm;若间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mm时,其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0.5mm。两相邻元件之间的间隙宽度按附录B.4所规定的方法测量。
5.3.2 形成格栅或间隙的每个元件的前端与侧端的接合处应是圆滑的。
5.4 风窗刮水器
5.4.1 风窗刮水器的转轴应带有保护罩,其圆角半径满足4.4的规定,其端部面积不应小于150mm2。
如是圆形盖,在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应有150mm2 的最小投影面积。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也应同样满足此要求。
5.4.2 刮水器刮片及其支承件不受4.4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零件上不应有尖角或刃口。
5.5 保险杠
5.5.1 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身表面弯曲,以减少刮伤的危险。如果保险杠是嵌入式的;或和车身结构形成一体的;或保险杠侧端部向内弯曲但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接触,并且保险杠端部和最近的车身表面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0mm,则认为满足要求。
5.5.2 如果车身外轮廓线与前或后保险杠的曲线的垂直投影相重合,在距车辆前向(对于后保险杠是后向)的车身外轮廓线内侧20mm,和车身外轮廓线及其与车辆垂直纵向对称平面成15°夹角的两垂直
平面相切的法线围成的区域(见图1)内,所有点组成的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5mm。其他情况下不应小于2.5mm。
5.5.3 5.5.2的要求不适用于凸出高度小于5mm的保险杠的局部零件或保险杠上的镶嵌件,尤其是前照灯洗涤器的连接盖及喷嘴,这些零件朝外的角应是圆滑的,但凸出高度小于1.5mm的零件除外。
5.6 车门、行李箱盖和发动机罩的手柄、铰链和按钮;油箱盖和各种盖子
5.6.1 车门或行李箱盖手柄的凸出高度不应超过40mm,其他情况不应超过30mm。
5.6.2 如侧门手柄属旋转式的,则应满足下述任一条:
5.6.2.1 如手柄与车门表面平行旋转,手柄的自由端应朝向后方且向车门板弯曲并安置在保护套内或是嵌在凹槽中。
5.6.2.2 对不与车门表面平行、任意方向向外转动的手柄,在关闭位置时,手柄的自由端应朝后或朝下并安置在一个保护套内或是嵌在凹槽中。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手柄仍可接受:
a) 手柄有一个独立的回位机构;
b) 如回位机构损坏,手柄凸出表面不超过15mm;
c) 在打开位置,符合4.4的规定;
d) 手柄端部的表面积在离最外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不小于150mm2。
5.7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车轮装饰罩
5.7.1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及车轮装饰罩等零件的外表面不受4.4的限制。
5.7.2 在超过轮辋外平面的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及车轮装饰罩等零件上不应有任何尖锐的凸出物,不允许用蝶形螺母。
5.7.3 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位于车轮旋转轴线水平面以上的车轮零件(轮胎除外),不应凸出车身外表面在水平面上的垂直投影。如果因功能要求(如车轮装饰罩)不得不凸出时,凸出量最多为30mm,凸出部分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30mm。
5.8 金属板件的边缘
流水槽及滑动门轨道等金属板件应翻边或加装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件。
未经保护的边缘,应翻边180°,或者向车身表面翻边,使其不会被一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
发动机罩后边缘以及后行李箱盖的前边缘的金属板件,可不满足4.4的要求。
5.9 车身板件
车身板件上加强筋的圆角半径允许小于2.5mm,但不应小于按附录B.1的方法测量的凸出高度H 的1/10。
5.10 两侧空气及雨水导流板
车身两侧导流板朝外的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1mm。
GB 11566-2009
5.11 千斤顶支承架和排气管
千斤顶支承架和排气管末端凸出位于其正上方的底线垂直投影的距离,不应大于10mm。若排气
管的末端边缘是圆形,且最小圆角半径为2.5mm,则排气管可以凸出底线的垂直投影10mm以上。
5.12 进排气风门片
进排气风门片在所有使用位置都应满足4.2、4.3、4.4的要求。
5.13 顶盖
5.13.1 带有活动天窗车辆的顶盖,只考虑在其关闭时的位置。
5.13.2 敞篷式车辆应在车篷升起位置和落下位置进行检验。
5.13.2.1 当车篷落下时,不应对由车篷在升起位置所构成的一个假想表面的车辆内部的物品做检验。
5.13.2.2 当车篷落下时,若有一个作为标准装备的罩盖将其覆盖,则检验时连同罩盖一起进行检验。
5.14 车窗
从车身外表面向外移动的车窗,在所有使用位置均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没有任何外露的边缘朝向前方;
---车窗的任何部分不应凸出汽车最外边缘。
5.15 号牌支架
由汽车制造厂提供的号牌支架,当号牌按汽车制造厂推荐的位置安装时,用一直径为100mm的球体与之接触时,应符合4.4的要求。
5.16 行李架及雪撬架
5.16.1 行李架及雪撬架安装在车辆上时,应至少在一个方向上能将其可靠固定,且能承受纵向及横向的水平作用力。力值不应低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垂直承载能力。对于按制造厂规定安装的行李架及雪撬架试验,试验载荷不能仅作用在一个点上。
5.16.2 行李架及雪撬架安装固定后,用一直径为165mm的球体对其进行接触检验时,其接触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满足5.3要求的除外。
5.16.3 在5.16.2提及的接触表面之上的连接件(诸如螺钉之类的不借助工具可以拧紧或松开的连接件),其凸出高度不应大于40mm。凸出高度用直径为165mm的球体按附录B.2.2所述方法进行测量。
5.17 天线
5.17.1 无线电收发天线按制造商规定的任一使用位置安装在车辆上时,如果天线的顶端离地高度小于1.8m,它应处在汽车最外边缘内100mm的垂直平面围成的区域内。
5.17.2 此外,安装在车辆上的天线顶端部分不应伸出车辆最外边缘。
5.17.3 天线杆件的圆角半径可以小于2.5mm,但天线顶端应装固定的帽,该帽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
5.17.4 按附录B.2的方法测量时,装天线的底座不应凸出40mm以上。
5.17.4.1 当天线由于没有柔性杆或部件而不能识别天线底座的组成部分时,在天线最凸出的部分的位置,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向前和向后分别施加1个最大500N的水平力之后,应满足:
a) 天线朝支承面弯曲,且凸出高度不超出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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