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4621-2011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14621-2011 | 299 | GB 14621-2011 | <=3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4621-2011 (GB14621-2011) |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
| 英文名称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50 |
| 字数估计 | 13,173 |
| 发布日期 | 2011-05-12 |
| 实施日期 | 2011-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4621-2002 |
| 引用标准 | GB 14622-2007; GB 17930; GB 18047; GB 18176-2007; GB 19159; GB/T 15089; HJ/T 3-1993; HJ/T 289-2006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8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6号;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查。 |
GB 14621-20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GB 14621-2011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代替 GB 14621-2002
2011-05-12 发布
2011-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1年 第 3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
法)》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1年 5月 12日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和轻便
摩托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
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高怠速的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4621-1993、GB 14621-200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 14621-2002)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嘉陵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铠星
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飞亚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年 4月 15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
气污染物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622-2007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T 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HJ/T 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摩托车
GB/T 15089规定的两轮摩托车(L3类)、边三轮摩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
3.2
轻便摩托车
GB/T 15089规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和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
3.3
排气污染物
排气管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
3.4
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最低稳定运转状态,即发动机正常运转,变速器处于空挡,油门控制器处
于最小位置,阻风门全开,发动机转速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
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条件(油门控制器位置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车辆,驱动轮应处于自由状态),
通过调整油门控制器,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制造厂技术文件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但高怠速转速不能
低于2 000 r/min。若技术文件没有规定,发动机转速控制在 2 500 r/min±250 r/min。
3.5
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
一氧化碳的体积分数为排气中一氧化碳(的体积百分数,以%表示;碳氢化合物的体积分数为排气中碳氢
化合物的体积百万分数,以 10−6表示;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为排气中二氧化碳的体积百分数,以%表示。
3.6
气体燃料
GB 18047规定的天然气或 GB 19159规定的液化石油气。
3.7
两用燃料车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摩托车。
3.8
单一气体燃料车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的摩托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
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启动用的摩托车。
3.9
生产一致性检查
指对制造厂批量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双怠速法排放检查。
3.10
在用车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规定的日期起,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分别按照 GB 14622-2007、GB 18176-2007要求
进行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同时,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双怠速法排放检测,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
合表1的规定。
4.2 在用车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规定的日期起,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2的规定。
5 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排放检测采用附录 A所列方法。
6 单一气体燃料和两用燃料车检测要求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7 检测结果的判定规则
被检测车辆的排气污染物浓度低于或等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则判定为达标;任何一项污染物
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判定为超标。
8 标准的实施
8.1 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由国家型式核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8.2 在用车排放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双怠速法测量方法
A.1 测量仪器
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应符合 HJ/T 289-2006 的规定。对只进行怠速排放测量的试验,也可使用符
合 HJ/T 3-1993的排气监测仪,此时可不进行 CO测量结果的修正。
A.2 测量程序
A.2.1 仪器准备和使用
按仪器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准备(包括预热)和使用仪器。
A.2.2 燃料及车辆准备
A.2.2.1 型式核准试验的燃料应符合 GB 14622-2007附录 F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检查试
验所用的燃料应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若发动机采用混合润滑方式,加入燃油中的机油数量和等
级应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
A.2.2.2 应保证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排气系统不得有泄漏。
A.2.2.3 车辆按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预热。若技术文件中未规定,摩托车按 GB 14622-2007、
轻便摩托车按 GB 18176-2007的规定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至少运行四个循环,或在正常道路条件下至
少行驶 15 min进行预热。应在车辆预热后 10 min内进行怠速和高怠速排放测量。
A.2.2.4 在排气消声器尾部加一长 600 mm,内径Φ40 mm的专用密封接管,并应保证排气背压不超过
1.25 kPa,且不影响发动机的正常运行。
A.2.2.5 若为多排气管时,应采用 Y 形接管将排气接入同一个管中测量,或分别取气,取各排气管测
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A.2.3 高怠速状态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A.2.3.1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 70%的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运转 10 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
A.2.3.2 维持高怠速工况,将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入深度不少于 400 mm,维持 15 s后,由具有
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 30 s 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 30 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
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A.2.4 怠速状态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维持 15 s 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 30 s 内的平均值,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