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PDF] GB 17691-201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 17691-2018'
标准号码
内文
价格美元
第2步(购买)
交付天数
标准名称
状态
GB 17691-2018
英文版
2705
GB 17691-201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7691-2018 (GB17691-2018)
中文名称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diesel fuelled heavy-duty vehicles (CHINA VI)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4
字数估计
375,343
发布日期
2018-06-22
实施日期
2019-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1340-2005部分; GB 17691-2005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4号
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diesel fueled heavy-duty vehicles (CHINA VI)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 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 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 M1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按本标准进行的整车型式检验可以扩展至基准质量超过 2380kg 的变型、改装车辆。 若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 M1、M2、N1 和 N2 类汽车已经按 GB 18352.6-2016 进行了型式检验,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24 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IDT ISO 5176)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8190.1 往复式内燃机 废气排放测量 第一部分:排放废气和颗粒物的试验台测量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 30510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ISO 5725 测量方法和结果的准确度 ISO 7000 设备用图形符号--索引和一览表 ISO 13400 道路车辆-基于互联网协议(DoIP)的诊断通信 ISO 15031 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相关装置通信 ISO 15031-3 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相关装置通信 第 3 部分:诊断连接器及相关电 路的规范和用途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老化循环 汽车或发动机进行耐久性试验时所采用的运行工况(速度、负荷、功率)。 3.2 发动机(发动机系族)型式检验 engine (engine family) type test 发动机(发动机系族)的一种机型在设计完成后,对预期投放市场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 验,以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 3.3 车辆型式检验 汽车的一种车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否满 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 3.4 辅助排放策略(AES) 指为特定目的和适应特定环境或运行条件而触发并替代或修改基本排放策略且仅在此特定条件 下运行的排放控制策略。 4 污染控制要求 4.1 型式检验 4.1.1 一般要求 4.1.1.1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发动机或汽车,应按本标准 6.2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型式检验,证明发 动机或汽车满足第 6 章的要求。 4.1.1.2 发动机机型或系族可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 4.1.1.3 对装有未经型式检验发动机的汽车,应对发动机进行型式检验;对装有已经型式检验发动 机的汽车,无需再进行额外的发动机型式检验。除发动机检验之外,所有进行型式检验的汽车均需 进行 6.2.2 规定的整车车载法(PEMS)试验。 4.1.1.4 型式检验燃料规定 4.1.1.4.1 源机进行型式检验时,应使用符合本标准附录 D 规定的基准燃料。 4.1.1.4.2 对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汽车),应按照附录 M 的规定燃料类型进行型式检验。 4.1.1.4.3 天然气发动机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的型式检验应满足附录 M 的表 M.1 和 M.2 的要求。 4.1.1.4.4 双燃料发动机的型式检验应满足 N.6.1.2 表 N.2 的要求。 4.1.1.4.5 如果发动机系族设计上应使用的燃料不包含在附录 D 规定的基准燃料范围内,生产企业应: a) 明确说明发动机系族所能够燃用的市售燃料种类。 b) 证明源机在燃用市售燃料时能够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c) 证明当使用规定燃料与相关市售燃料任意组分燃料混合时,发动机能满足在用符合性要求。 4.1.2 系族(源机)的型式检验 4.1.2.1 发动机型式检验时,应选择一台能够代表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源机。如果所选择的发动机 不能完全代表附录 A 所述机型或系族,则应增选一台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试验。 4.1.2.2 整车型式检验时,应选择一辆能够代表型式检验车型(系族)的汽车。如果所选择的汽车 不能完全代表 8.4 所述车型或系族,则应增选一辆有代表性的汽车进行试验。 4.1.2.3 源机(或基准车型)代表了系族中所有机型(车型)的排放水平,对源机(或基准车型) 进行的型式检验,可扩展到系族中的所有成员,系族中的其他成员无需进行试验。 4.1.2.4 检验机构应将型式检验时发动机和车辆上安装的ECU封存备查,发动机或车辆停产 5年后, 可不再保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确认检查。 4.1.3 产品型式的变更 对已型式检验发动机机型或车型的任何修改,不应出现对污染物排放的不利影响,且仍能满足 本标准要求,若变更项目属于已公开信息,应由车辆生产企业将产品变更内容进行信息公开;若变 更项目可能影响到的排放性能,应进行相应的试验,并将产品变更内容和试验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4.2 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 4.2.1 车辆及发动机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及发动机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并按本标准附录 I 的要求提供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车辆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新生产 车辆排放达标,并按本标准第 9 章的要求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新生产车排放自查的 相关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第 9 章规定进行新生产车达标监督抽查。 4.2.2 车辆及发动机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车辆及发动机的在用符合性,并按附录 J 的要 求提供有关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车辆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车辆在实际正常使用中排放达 标,并按第 10 章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 本标准第 10 章规定进行在用符合性抽查。 4.3 信息公开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车辆,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涉 及企业机密的相关内容,可经技术处理后公开。 5 发动机(车辆)标牌 5.1 一般要求 发动机的标牌可采用文字和数字的形式,也可采用二维码的形式。 标牌必须简洁明了,其文字、数字或图案应确保清晰、明显、可阅读,且不可被擦除。标牌的 固定方式在发动机的全寿命期内必须牢固,不得拆除。 5.2 发动机标牌位置 标牌在发动机上的安装位置,不能妨碍发动机的正常工作,并在发动机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 更换位置。此外,当发动机运转所需的所有附件安装完成后,标牌应位于正常人容易看见的地方。 标牌应靠近或合并在生产企业铭牌上。 5.3 发动机的标牌内容 发动机的标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发动机型号; b)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日”可选。如在其他部位已经标注生产日期,则标牌中可不必重复 标注); c) “国六”字样; d) 生产企业的商标或全称; e) 排放控制关键部件(如:EGR、DOC、SCR、DPF等)。 5.4 限定燃料范围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车辆)标牌的特殊要求 5.4.1 对型式检验时限定燃料范围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除满足 5.3 的要求,还应包括 以下信息: a) 限于使用高(低)热值天然气; b) 限于使用规格为 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5.4.2 装有限定燃料范围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的车辆,也应具备 5.4.1 规定的标牌,该标 牌应位于靠近车辆燃料加注口处。 5.5 车身标识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车辆,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注“国六”的字样。 6 技术要求和试验 6.1 一般要求 6.1.1 对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产生影响的组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上,应能在发动机正常使用 时满足本标准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 6.1.2 生产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全寿命期内,能够有效控制排气污 染物排放。 6.1.2.1 6.1.2 所述的措施应确保排放控制系统使用的软管、接头,及其连接安全性,符合原始设计 图要求。 6.1.2.2 发动机(车辆)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排放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相 应限值。 6.1.2.3 任何能影响排放的发动机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使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确保符合 6.4 和附录 E 的非标准循环排放要求,使车辆在可能运行 的......
相关标准:
GB 15618-2018
GB 18285-2018
英文版PDF:
GB 17691-2018
GB 17691-2018
GB 17691
GB17691
GB 18176-2016
GB 18176
GB18176
GB 18285-2018
GB 18285
GB18285
GB 18285-2005
GB 18285
GB1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