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5097-2016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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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5097-2016 | 690 | GB 15097-2016 | 9秒内发货PDF |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5097-2016 (GB15097-2016) |
| 中文名称 |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
| 英文名称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arine engines (CHINA I, II)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4 |
| 字数估计 | 82,828 |
| 发布日期 | 2016-08-22 |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5097-2008 |
| 标准依据 |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otice No.56 of 2016; National Standard Notice No.2516 of 2016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5097-2016: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GB 15097-2016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arine engines (CHINA Ⅰ, Ⅱ)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
(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
于37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
或装置上的船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6072.3-2008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 3 部分:试验测量
GB/T 6379.2-2004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第2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
重复性与再现性的基本方法
GB/T 21404-2008 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 一般要求
GD 01 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河船
在江河、湖泊航行的船。
3.2
沿海船
在沿海各港口之间航行的船。
3.3
江海直达船
在沿海水域和江河航道航行的船。
3.4
2海峡[渡]船
在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水域航行的船。
3.5
渔业船舶
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
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业油船、渔业供应船,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渔业教学
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渔业拖轮、渔业交通船、渔业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3.6
第 1 类船机
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 37kW 并且单缸排量小于 5L 的船机。
3.7
第 2 类船机
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5L 且小于 30L 的船机。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4.1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船机机型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4.2 信息公开要求
4.2.1 船机制造企业或授权的代理人应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涉及企业
机密的相关内容,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
4.3 型式检验的样机和试验用燃料
4.3.1 应向负责进行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 A所描述的“船机机型”(或“源
机”)特性的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负责进行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也可以在船机制造企业,对提交申请的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
的检验内容。
如果主管部门认为申请者提供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 AB 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应由制造
企业提供另一台源机,进行型式检验。
4.3.2型式检验使用燃料规定如下:
4.3.2.1 对于使用普通柴油的船机,应使用附录 D规定的基准柴油。
4.3.2.2对于使用其他燃料的船机,应使用制造企业型式检验燃料类型的市售燃料。
4.3.2.3 对于可以使用一种以上燃料(非混合燃料)的船机,应用每类燃料分别进行试验,且测
试结果均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4.3.2.4 对于可以使用多种混合燃料的船机,应选用会造成排放最恶劣状态的混合燃料进行试
验,且测试结果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4.4 型式检验的豁免
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等特殊用途的船机,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免
予型式检验。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型号、功率、生产厂、用途、所达到的排放标准
阶段、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总则
制造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船机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排放控
制系统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符合本标准要求。
未经型式检验不得对制造厂采取的污染控制技术措施或装置(如:燃油系统、电子控制系
统或后处理系统等)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改造。
5.2 排气污染物的规定
5.2.1 试验规程及取样系统
船机排气污染物的测量与取样规程按附录 B附件 BA 的规定进行,试验循环按附录 B中表
B.1、或表 B.2、或表 B.3、或表 B.4、或表 B.5的规定进行。
船机的排气污染物应使用附录 C 描述的系统测定。
如果其他系统或分析仪经认可能得到以下和附录 C规定的测试系统等效的结果,也可使用:
- 在原始排气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1);
5-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2);
-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颗粒物,使用单滤纸(在整个试验循环中使用一对滤纸)方法或
多滤纸(每工况使用一对滤纸)方法取样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12)。
其他系统或分析仪与本标准的某一个或几个基准系统之间的等效性,应在至少七对样本的
相关性研究基础上加以确认。
判定等效性的准则定义为配对样本均值的一致性在±5%内。对于引入本标准的新系统,其
等效性应根据 GB/T 6379.2-2004 所述的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