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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6914-2012 (GB16914-2012) | | 中文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afety technique conditions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4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 | | 字数估计 | 9,965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914-2003 | | 采用标准 | 2009/142/EC,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要求等基本安全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家用和商用燃具及配件。 |
GB 16914-2012: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6914-2012 英文名称: General safety technique conditions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ICS 91.140
P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以下简称燃具和配件)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要求等基本安全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家用和商用燃具及配件。
2 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
2.1 燃具和配件在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注:本标准所指燃具“正常使用”是指燃具处于下述使用条件:
a) 按安装说明书正确安装并定期正确维护;
b) 在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气质量变化和供气压力波动范围内使用;
c) 按燃具的预定用途正确使用或能够合理地按预期的方式正确使用。
2.2 燃具和配件标准应符合第3章规定的要求,并应列出符合并支持第3章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2.3 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的燃具和配件产品应符合第3章要求。
2.4 燃具和配件经检验证明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后方可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
2.5 燃具和配件在正常使用中,经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或燃具和配件的安全
性能受到损害时,应禁止或限制其继续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
3 要求
3.1 一般条件
3.1.1 燃具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按正常使用时操作安全,不应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3.1.2 燃具投放市场时应有用规范中文表示的供安装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书、供用户使用的使用和维
护说明书以及安全警示。
3.1.2.1 供安装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书应包括安装、调试、维修及操作安全所需的详细说明。
技术说明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a) 所用燃气类别;
b) 所用燃气额定压力;
c) 使用交流电的燃具,应标明电压、频率、功率和接地措施等相关安全信息;
d) 通风条件,应确保燃烧所需空气的供给和避免危险的未燃气体混合物积聚;
e) 燃烧产物排放条件;
f) 燃具安装和调试方法。
3.1.2.2 供用户使用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应包括对使用限制、安装环境及通风要求以
及其他安全使用所需的所有说明。
3.1.2.3 燃具上应清楚标出所用的燃气类别,燃气额定压力,安装环境、通风要求等使用限制,以及其
他必要的安全警示。燃气类别应同时标示在包装上。
3.1.3 燃具的安全、调节和控制等配件按装配说明书装入燃具后,应确保实现其预定的用途。燃具配
件的生产企业应提供装配、调试、操作和维修的说明。
3.2 材料
3.2.1 材料应适合其预定用途,应能经受住预期的工艺、化学腐蚀和高温等条件。
3.2.2 涉及安全的重要材料,其特性应由燃具生产企业和材料供应企业予以保证。
3.3 设计和制造
3.3.1 总则
3.3.1.1 在燃具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时,应保证稳定、可靠,其整体结构和配件不应有危及安全的不稳
定、变形、泄漏、磨损或划伤人等情况的发生。
3.3.1.2 燃具在启动或使用过程中,烟气中产生的冷凝水应保证在燃具使用年限内不应影响其整机运
行安全性,排放的冷凝水不得对排放管道或场地造成腐蚀。
3.3.1.3 燃具的设计和制造应把发生外来火灾引起爆炸的危险降至最低限度。
3.3.1.4 燃具的燃气系统不应有水和空气渗入。
3.3.1.5 当辅助能源正常波动时,应确保燃具安全运行。
3.3.1.6 当辅助能源异常波动、中断或恢复供应时,应确保燃具处于安全状态。
3.3.1.7 燃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避免发生电气事故;燃具和配件电气设计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3.1.8 燃具所有的承压部件,应能承受机械应力和热应力,在使用年限内不得产生任何影响安全的变形。
3.3.1.9 燃具应保证当安全、控制或调节装置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
3.3.1.10 当燃具同时装有安全装置和控制装置时,应保证控制装置的功能不影响安全装置的正常功能。
3.3.1.11 在制造阶段已设定或调整好的燃具,以及不允许由用户和安装人员操作的部件,应采取锁
定、漆封或其他有效保护措施。
3.3.1.12 可由用户调节的温度调节装置、控制定位装置等的设计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并应具有防止
误操作的明显标识和说明,且各部件动作应准确、灵活、安全可靠。
3.3.1.13 燃具进气口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螺纹或具有防脱结构的连接型式。
3.3.2 未燃燃气的排放
3.3.2.1 燃具的燃气泄漏速率(泄漏量)应确保用户安全。
3.3.2.2 燃具的程序和结构设计应确保点火、再点火和火焰熄灭之后燃气释放受到限制,并能及时的
安全排除,应避免未燃燃气在燃具内积聚造成危险。
3.3.2.3 燃具应具备火焰确认功能,并应防止泄漏的燃气在室内积聚产生爆燃和中毒的危险。
3.3.3 点火
燃具在正常使用时,点火和再点火应安全、稳定和可靠。
3.3.4 燃烧
3.3.4.1 燃具应保证正常使用时燃烧稳定,燃烧产物中CO等有害物的浓度应保证人身健康和安全。
3.3.4.2 与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相连的燃具的结构设计应合理,应保证在其正常使用时密封严密,不得出现漏烟。
3.3.4.3 与烟道相连的燃具,应有防倒烟的功能。
3.3.4.4 独立的无烟道的家用燃气采暖器等燃具,应保证有关房间内的CO浓度,
在预定的使用时间内不危害人身健康。
3.3.5 能源的合理利用
在充分反映技术水平并考虑安全因素的前提下,燃具应保证能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热效率;在满足
加热工艺要求前提下,应合理设计燃具的额定热负荷。
3.3.6 温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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