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7945-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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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945-2010 145 GB 17945-2010 9秒内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7945-2010 (GB17945-2010)
中文名称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英文名称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Q77
国际标准分类 13.220.20
字数估计 43,422
发布日期 2009-09-02
实施日期 2011-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7945-2000
引用标准 GB 4208-2008; GB 7001.1-2007; GB/T 9969; GB 12978; GB 13495; GB 16838; GB 50054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4号(总第15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GB 17945-2010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ICS 13.220.20 Q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0-09-02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3 5 防护等级 4 6 要求 4 7 试验 11 8 检验规则 22 9 标志 22 10 使用说明书 2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组成 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疏散指示标志 2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产品型号 29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密封镉镍、氢镍可充蓄电池 31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组 34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研磨轮示意图 39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与GB 1794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对系统形式进行了划分,增加了相应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3.14和3.15); ---增加了防护等级的要求(见5.1、5.2和5.3); ---增加了自检功能的要求(见6.2.7); ---增加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性能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性能及结构的要求(见6.3.5和6.3.6); ---修改了标志灯标志内容的要求(见6.2.3); ---增加了电磁兼容要求,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见6.14)。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照明学会室内照明委员会、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崇正华盛 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福建万友集团、 元亨电子资讯(深圳)有限公司、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希世比电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赵英然、林强、屈励、康卫东、任元会、严洪、李丁、张伟、蔡钧、 江清、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殷海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 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 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01,IDT)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实验(IEC 60598-1:2003,IDT)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neqISO 6309:1987)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1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 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2.2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楼层和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3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4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5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6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 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7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9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 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3.11 光源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3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 3.14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5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 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6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7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3.18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3.19 终止电压 exhausted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 分类 4.1 系统分类 按系统形式可分为: a)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b)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c)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d)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4.2 灯具分类 4.2.1 按用途分为: a) 标志灯具; b) 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 c)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4.2.2 按工作方式分为: a) 持续型; b) 非持续型。 4.2.3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 自带电源型; b) 集中电源型; c) 子母型。 4.2.4 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 a) 集中控制型; b) 非集中控制型。 5 防护等级 5.1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30要 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2 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 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 防护等级。 5.3 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6 要求 6.1 总则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 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系统及系统组成可参考附录A的说明。 6.2 通用要求 6.2.1 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 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6.2.2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中7.2的要 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 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6.2.4 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 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6.2.5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 大于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kV·A,三相 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2.7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 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 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 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s内发出故 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在65dB~85dB之 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min时,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 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 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6.2.8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6.3 系统与整机性能 6.3.1 一般要求 6.3.1.1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6.3.1.2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3.1.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2,最大亮度 不应大于300cd/m2;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 5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 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6.3.1.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 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K至2700K之间。 6.3.1.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同时满足6.3.1.3和6.3.1.4的要求。 6.3.1.6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 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6.3.1.7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 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1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dB~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 6.3.1.8 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1±10%)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4∶1。 6.3.1.9 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的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Hz~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 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且其光流指向应与设定的疏散方向相同。 6.3.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性能 6.3.2.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 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的自带电源型和子 母型灯具的状态指示应集中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显示,也可以同时在灯具上设置指示灯。疏散用手电 筒的电筒与充电器应可分离,手电筒应采用安全电压。 6.3.2.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6.3.2.3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 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 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主电不得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6.3.2.4 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模拟主电故障及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 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应设置在与其组合的灯具的外露面,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 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时亮绿色,充电状态时亮红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黄色。 6.3.2.5 地面安装及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状态指示灯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应设置在灯具内部,且开盖后清晰 可见;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远程模拟主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b) 非闪亮持续型或导向光流型的标志灯具可不在表面设置状态指示灯,但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 完成自检时,光源应闪亮,闪亮频率不应小于1Hz;导向光流型灯具在故障时的闪亮频率应与 正常闪亮频率有明显区别; c) 照明灯具的状态指示灯应设置在灯具外露或透光面能明显观察到位置,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 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充电状态时亮红色,充满电时亮绿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 时亮黄色。 6.3.2.6 子母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6.3.2.7 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在光源故障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正常光源 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6.3.2.8 具有遥控装置的消防应急灯具,遥控器与接收装置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且不大于 15m。 6.3.3 集中电源型灯具 集中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 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6.3.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性能 6.3.4.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 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6.3.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 能的开关。 6.3.4.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6.3.4.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和备电不应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 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 影响。 6.3.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 工作。 6.3.4.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 商的规定。 6.3.4.7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2V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 池(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 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6.3.4.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 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