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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8581-2009 (GB18581-2009) | | 中文名称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 英文名称 |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materials -- 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solvent based coatings for woodenwa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G51 | | 国际标准分类 | 87.040 | | 字数估计 | 16,149 | | 发布日期 | 2009-09-30 | | 实施日期 | 2010-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8581-2001 | | 引用标准 | GB/T 1250; GB/T 1725-2007; GB/T 3186; GB/T 6750-2007; GB/T 9750; GB/T 9754-2007; GB/T 18446-2009; GB 18582-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硝基类和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以及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和工厂化涂装用聚氨酯类、硝基类和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包括底漆和面漆)及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不适用于辐射固化涂料和不饱和聚酯腻子。 |
GB 18581-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2009 英文名称: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materials -- 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solvent based coatings for woodenware
ICS 87.040
G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81-2009
代替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硝基类和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以及木器用溶剂型腻子
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和工厂化涂装用聚氨酯类、硝基类和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包括底漆
和面漆)及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不适用于辐射固化涂料和不饱和聚酯腻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在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2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3.3以由多异氰酸酯与含活性氢的化合物反应而成的聚氨(基甲酸)酯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3.4以由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与纤维素酯化反应制得的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3.5以由多元酸、脂肪酸(或植物油)与多元醇缩聚制得的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4 要求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
产品取样应按GB/T 3186的规定进行。
5.2 试验方法
5.2.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试按本标准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2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和甲醇含量的测试按本标准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5.2.3 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的测试按照GB/T 18446-2009的规定进行。
5.2.4 卤代烃含量的测试按本标准中附录C的规定进行。
5.2.5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含量的测试按GB 18582-2008中附录D的规定进行。
注:也可使用其他合适的分析仪器如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OES)等测试处理后试验溶液中的
可溶性铅、镉、铬、汞的含量,并根据仪器制造商的相关说明进行操作和测试,但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采用的分析仪器。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6.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当修约后的检验结果为0、0.0时,结果
以一位有效数字报出。
6.2.2 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6.2.3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7 包装标志
7.1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7.2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和腻子,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各组分的施工
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和腻子,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稀释比例。
8 涂装安全及防护
8.1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8.2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8.3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犞OC)含量的测定
A.1 原理
试样经气相色谱法测试,如未检测出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所测试的挥发物含量即为产品
的VOC含量;如检测出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则对试样中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进行
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从挥发物含量中扣除试样中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的含量即为产品的VOC含量。
A.2 材料和试剂
A.2.1 载气:氮气,纯度≥99.995%。
A.2.2 燃气:氢气,纯度≥99.995%。
A.2.3 助燃气:空气。
A.2.4 辅助气体(隔垫吹扫和尾吹气):与载气具有相同性质的氮气。
A.2.5 内标物:试样中不存在的化合物,且该化合物能够与色谱图上其他成分完全分离,纯度至少为
99%(质量分数)或已知纯度。例如: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等。
A.2.6 校准化合物:用于校准的化合物,其纯度至少为99%(质量分数)或已知纯度。
A.2.7 稀释溶剂:用于稀释试样的有机溶剂,不含有任何干扰测试的物质,纯度至少为99%(质量分
数)或已知纯度。例如:乙酸乙酯等。
A.2.8 标记物:用于按VOC定义区分VOC组分与非VOC组分的化合物。本标准规定为己二酸二乙酯(沸点251℃)。
A.3 仪器设备
A.3.1 气相色谱仪,具有以下配置:
A.3.1.1 分流装置的进样口,并且汽化室内衬可更换。
A.3.1.2 程序升温控制器。
A.3.1.3 检测器
可以使用下列三种检测器中的任意一种:
A.3.1.3.1 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A.3.1.3.2 已校准并调谐过的质谱仪或其他质量选择检测器。
A.3.1.3.3 已校准过的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FT-IR光谱仪)。
注:如果选用A.3.1.3.2或A.3.1.3.3检测器对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鉴定,仪器应与气相色谱
仪相连并根据仪器制造商的相关说明进行操作。
A.3.1.4 色谱柱:应能使被测物足够分离,如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或相当型号。
A.3.2 进样器:容量至少应为进样量的两倍。
A.3.3 配样瓶:约10mL的玻璃瓶,具有可密封的瓶盖。
A.3.4 天平:精度0.1mg。
A.4 气相色谱测试条件
色谱柱: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30m×0.25mm×0.25μm;
进样口温度:300℃;检测器:FID,温度:300℃;
柱温:起始温度160℃保持1min,然后以10℃/min升至290℃保持15min;
载气流速:1.2mL/min;分流比:分流进样,分流比可调;进样量:1.0μL。
注:也可根据所用仪器的性能及待测试样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气相色谱测试条件。
A.5 测试步骤
所有试验进行二次平行测定。
A.5.1 密度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制备混合试样,搅拌均匀后,按GB/T 6750-2007的规定测定试样的密度。
试验温度:(23±2)℃。
A.5.2 挥发物含量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制备混合试样,搅拌均匀后,按GB/T 1725-2007的规定测定试样的不挥
发物含量,单位为克每克(g/g),以1减去不挥发物含量得出挥发物含量,单位为克每克(g/g)。称取试
样量(1±0.1)g,试验条件:(105±2)℃/h。
A.5.3 光泽
聚氨酯类涂料的涂膜光泽按GB/T 9754-2007的规定进行。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制备混合试
样,搅拌均匀后,用槽深(100±2)μm的湿膜制备器在平板玻璃上制备样板,对清漆应使用黑玻璃或背
面预涂有无光黑漆的平板玻璃作底材。在(23±2)℃和相对湿度为(50±5)%的条件下干燥样板48h
后,用60°镜面光泽计测试。
A.5.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犞OC)含量
A.5.4.1 试样中不含沸点大于250℃有机化合物的犞OC含量的测定
如试样经A.5.4.2.2定性分析未发现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按式(A.1)计算试样的VOC含量。
A.5.4.2 试样中含沸点大于250℃有机化合物的犞OC含量的测定
A.5.4.2.1 色谱仪参数优化
按A.4中的色谱测试条件,每次都应该使用已知的校准化合物对仪器进行最优化处理,使仪器的
灵敏度、稳定性和分离效果处于最佳状态。
进样量和分流比应相匹配,以免超出色谱柱的容量,并在仪器检测器的线性范围内。
A.5.4.2.2 定性分析
将标记物(A.2.8)注入色谱仪中,测定其在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柱上的保留时间,以便按3.1给出
的VOC定义确定色谱图中的积分起点。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制备混合试样,搅拌均匀后,称取约2g的样品,用适量的稀释剂(A.2.7)
稀释试样,用进样器(A.3.2)取1.0μL混合均匀的试样注入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并对每种保留时间高
于标记物的化合物进行定性鉴定。优先选用的方法是气相色谱仪与质量选择检测器(A.3.1.3.2)或
FT-IR光谱仪(A.3.1.3.3)联用,并使用A.4中给出的气相色谱测试条件。
注:对聚氨酯类涂料制备好混合试样后应尽快测试。
A.5.4.2.3 校准
A.5.4.2.3.1 如果校准中用到的化合物都可以购买到,应使用下列方法测定其相对校正因子。
A.5.4.2.3.1.1 校准样品的配制:分别称取一定量(精确至0.1mg)经A.5.4.2.2鉴定出的各种校准
化合物(A.2.6)于配样瓶(A.3.3)中,称取的质量与待测试样中各自化合物的含量应在同一数量级。
再称取与待测化合物相同数量级的内标物(A.2.5)于同一配样瓶中,用适量稀释溶剂(A.2.7)稀释混
合物,密封配样瓶并摇匀。
A.5.4.2.3.1.2 相对校正因子的测试:在与测试试样相同的气相色谱测试条件下按A.5.4.2.1的规
定优化仪器参数。将适量的校准混合物注入气相色谱仪中,记录色谱图,按式(A.2)分别计算每种化合物的相对校正因子
A.5.4.2.3.2 若出现未能定性的色谱峰或者校准用的有机化合物未商品化,则假设其相对于邻苯二
甲酸二甲酯的校正因子为1.0。
A.5.4.2.4 试样的测试
A.5.4.2.4.1 试样的配制: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制备混合试样,搅拌均匀后,称取试样约2g(精确
至0.1mg)以及与被测物相同数量级的内标物(A.2.5)于配样瓶(A.3.3)中,加入适量稀释溶剂
(A.2.7)于同一配样瓶中稀释试样,密封配样瓶并摇匀。
注:对聚氨酯类涂料制备好混合试样后应尽快测试。
A.5.4.2.4.2 按校准时的最优化条件设定仪器参数。
A.5.4.2.4.3 将标记物(A.2.8)注入气相色谱仪中,记录其在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上的保留时
间,以便按3.1给出的VOC定义确定色谱图中的积分起点。
A.5.4.2.4.4 将1.0μL按A.5.4.2.4.1配制的试样注入气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并计算各种保留
时间高于标记物的化合物峰面积,然后按式(A.3)分别计算试样中所含的各种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的质量分数。
A.6 精密度
A.6.1 重复性
同一操作者二次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5%。
A.6.2 再现性
不同的实验室间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和甲醇含量的测定
B.1 原理
试样经稀释后直接注入气相色谱仪中,经色谱柱分离后,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以内标法定量。
B.2 材料和试剂
B.2.1 载气:氮气,纯度≥99.995%。
B.2.2 燃气:氢气,纯度≥99.995%。
B.2.3 助燃气:空气。
B.2.4 辅助气体(隔垫吹扫和尾吹气):与载气具有相同性质的氮气。
B.2.5 内标物:试样中不存在的化合物,且该化合物能够与色谱图上其他成分完全分离,纯度至少为
99%(质量分数)或已知纯度。例如:正庚烷、正戊烷等。
B.2.6 校准化合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和甲醇,纯度至少为99%(质量分数)或已知纯度。
B.2.7 稀释溶剂:用于稀释试样的有机溶剂,不含有任何干扰测试的物质,纯度至少为99%(质量分
数)或已知纯度。例如:乙酸乙酯、正己烷等。
B.3 仪器设备
B.3.1 气相色谱仪,具有以下配置:
B.3.1.1 分流装置的进样口,并且汽化室内衬可更换。
B.3.1.2 程序升温控制器。
B.3.1.3 检测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B.3.1.4 色谱柱:应能使被测物足够分离,如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6%腈丙苯基/94%聚二甲基
硅氧烷毛细管柱、聚乙二醇毛细管柱或相当型号。
B.3.2 进样器:容量至少应为进样量的两倍。
B.3.3 配样瓶:约10mL的玻璃瓶,具有可密封的瓶盖。
B.3.4 天平:精度0.1mg。
B.4 气相色谱测试条件
色谱柱: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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