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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9170-2026 (GB19170-2026) | | 中文名称 | 香菇菌种 | | 英文名称 | Spawn of Lentinula edod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B39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20 | | 字数估计 | 14,187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7-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9170-2003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9170-2026: 香菇菌种
GB 19170-2026 英文版: Spawn of Lentinula edodes
ICS 65.020.20
CCSB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9170-2003
香 菇 菌 种
2026-04-30发布
2027-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香菇(Lentinulaedodes)菌种的容器要求、菌种质量要求及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
输等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香菇菌种的生产、管理和贸易。
4 容器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5 菌种质量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种性要求
母种、原种、栽培种、液体菌种应符合品种特性要求。
5.1.2 生物学要求
应符合表2规定。
5.2 母种
5.2.1 感官要求
试管培养基灌入量为总容积的1/5~1/4,摆斜面后培养基顶端距棉塞或硅胶塞40mm~50mm;
培养皿培养基灌入厚度为5mm~8mm。感官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5.2.2 菌丝生长速度
在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PDA,按附录A的A.1配制)上,于24℃±1℃下培养,菌丝生长速
度为2.5mm/d~4.5mm/d。
5.3 原种及栽培种
5.3.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4规定,且培养基紧贴瓶(袋)壁,无干缩。
5.3.2 菌丝生长速度
在木屑培养基(按A.2或A.3配制)上,于24℃±1℃下培养,40d以内长满培养基。
5.4 液体菌种
5.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5规定。
5.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6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容器检验
自然光下目测。
6.2 种性检验
供种单位按照NY/T 2560要求,经出菇试验确证种性合格。
6.3 生物学检验
6.3.1 显微检验
表2中菌丝生长状态、锁状联合及有无杂菌用放大倍数不低于10×40的光学显微镜对培养物的水
封片进行观察,每一检样应观察不少于50个视野。
6.3.2 细菌检验
取少量疑有细菌污染的培养物,按无菌操作接种于营养肉汤培养基(按A.4配制)中,35℃~38℃
振荡培养18h~24h,观察培养液是否混浊。混浊为有细菌污染,澄清为无细菌污染。
6.3.3 霉菌检验
取少量疑有霉菌污染的培养物,按无菌操作接种于PDA培养基中,25℃~28℃培养5d~7d,菌
落出现白色以外的杂色,或有异味者为霉菌污染。
6.3.4 酵母菌检验
取少量疑有酵母菌污染的培养物,按无菌操作接种于PDA培养基中,25℃~28℃培养3d~5d,出
现丝状结构以外的菌落,或有异味者为酵母菌污染。
6.3.5 虫及虫卵检验
按NY/T 1284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6.4 感官检验
母种培养基灌入量、母种培养基外观、菌种外观各项(杂菌菌落除外)通过自然光下目测检验;母种
培养基长度或厚度用量具测量;杂菌通过自然光下目测,必要时用显微镜观察检验;气味通过鼻嗅检验。
6.5 菌丝生长速度
6.5.1 母种
取3个90mm 培养皿,按 A.1配制 PDA 培养基,接种块大小(3mm~5mm)×(3mm~
5mm),于24℃±1℃培养7d后,测量菌落直径,计算菌丝平均生长速度。
6.5.2 原种和栽培种
取5个17cm×35cm塑料袋(瓶),按A.2或A.3配制木屑培养基,接种后,于24℃±1℃培养,记
录菌丝长满培养基的天数,计算平均长满天数。
6.6 液体菌种理化指标检验
6.6.1 pH
按A.5、A.6规定的配方,无菌操作量取一定体积的培养液,用pH试纸或者pH计测定培养液pH。
6.6.2 菌丝湿重
随机量取一定体积的发酵液样品,经6000r/min离心15min,弃上清液,用相应精度的天平称量
菌丝质量,计算菌丝占发酵液样品的质量体积分数。
6.6.3 菌丝体积比
随机量取一定体积的培养液样品,静置大于或等于60min,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菌丝体积,计算
菌丝占培养液样品的体积比(以%表示)。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7.1.1 母种
同一品种、同一培养条件、同一接种日期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7.1.2 原种、栽培种、液体菌种
同一菌种来源、同一制种方法和接种时间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7.2 抽样
按批随机抽取被检样品。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的抽样量分别为该批菌种生产量的10%、5%、1%。
但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10支(瓶、袋);超过100支(瓶、袋)的,可进行两级抽样。液体菌种的抽样量
为该批菌种生产量的100%。
7.3 检验类型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容器要求和感官要求,液体菌种还应检验理化指标。
采购方对产品另有约定者除外,以供需双方约定为准。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对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 原料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7.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为合格;若基本要求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判为不合格。批次样品的
感官和菌丝生长速度不合格时,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再申请复检一次;复检仍按原要求,以复检结果
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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