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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9171-2026 (GB19171-2026) | | 中文名称 | 双孢蘑菇菌种 | | 英文名称 | Spawn of Agaricus bisporu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B39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20 | | 字数估计 | 14,120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7-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9171-2003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9171-2026: 双孢蘑菇菌种
GB 19171-2026 英文版: Spawn of Agaricus bisporus
ICS 65.020.20
CCSB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9171-2003
双 孢 蘑 菇 菌 种
2026-04-30发布
2027-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与GB 19171-200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容器要求”(见第4章,2003年版的4.1.1、4.2.1、4.3.1);
b) 更改了“生物学要求”(见5.1.2,2003年版的4.1.3、4.2.3、4.3.3);
c) 增加了“液体菌种”的质量要求(见5.4);
d)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2003年版的第6章);
e) 删除了“母种遗传和栽培性状”(见2003年版的6.4);
f) 删除了“留样”(见2003年版的6.5);
g) 增加了“组批”(见7.1);
h) 更改了“抽样”(见7.2,2003年版的第5章);
i) 增加了“检验类型”(见7.3);
j) 更改了“标签、包装、运输”等要求(见第8章,2003年版的第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3年首次发布为 GB 19171-200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双 孢 蘑 菇 菌 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孢蘑菇(Agaricusbisporus)菌种的容器要求、菌种质量要求及检验规则、标签、包
装、运输等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双孢蘑菇菌种的生产、管理和贸易。
4 容器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5 菌种质量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种性要求
母种、原种、栽培种、液体菌种应符合品种特性要求。
5.1.2 生物学要求
应符合表2规定。
5.2 母种
5.2.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3规定。
5.2.2 菌丝生长速度
在马铃薯葡萄糖琼脂(PDA)培养基上,于24℃±1℃下培养,15d~20d长满培养基表面。
5.3 原种和栽培种
5.3.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4规定,且培养基紧贴瓶(袋)壁,无干缩。
5.3.2 菌丝生长速度
在谷粒菌种培养基、颗粒菌种培养基或腐熟料菌种培养基上,于24℃±1℃下培养,长满培养基不
超过45d。
5.4 液体菌种
5.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5规定。
5.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6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容器检验
自然光下目测。
6.2 种性检验
供种单位按照NY/T 2524要求,经出菇试验确证种性合格。
6.3 生物学检验
6.3.1 菌丝检验
用放大倍数不低于10×40的光学显微镜对培养物的水封片进行观察,每一检样应观察不少于
50个视野。
6.3.2 杂菌检验
按附录A的 A.1、A.2规定的配方配制PDA或营养肉汤培养基,按照 NY/T 1284描述的方法
检验。
6.3.3 虫及虫卵检验
按照NY/T 1284描述的方法检验。
6.4 感官检验
母种培养基灌入量、菌种外观各项(杂菌菌落除外)、液体菌种的色泽和形态通过自然光下目测检
验;母种培养基长度或厚度用相应的量具测量;杂菌菌落通过自然光下目测,必要时用放大镜或显微镜
观察检验;气味通过鼻嗅检验。
6.5 菌丝生长速度检验
6.5.1 母种
按A.1规定的配方配制PDA培养基,接种后于24℃±1℃下培养,记录长满培养基所需天数,计
算3个重复平均值。
6.5.2 原种和栽培种
按A.3、A.4或A.5规定的配方配制谷粒菌种培养基、颗粒菌种培养基或腐熟料菌种培养基,接种
后于24℃±1℃下培养,记录长满培养基所需天数,计算3个重复平均值。
6.6 液体菌种理化指标检验
6.6.1 pH
按A.6规定的配方配制液体菌种培养基,接种并发酵培养结束后,通过无菌操作量取一定体积的
培养液,用pH试纸或pH计测定培养液pH。
6.6.2 菌丝湿重
随机量取一定体积的培养液样品,经6000r/min离心15min,弃上清液,用相应精度的天平称量
菌丝质量,计算菌丝占培养液样品的质量体积分数。
6.6.3 菌丝体积比
随机量取一定体积的培养液样品,静置≥60min,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菌丝体积,计算菌丝占培
养液样品的体积比(以%表示)。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7.1.1 母种
同一品种、同一培养条件、同一接种时间的同种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7.1.2 原种、栽培种、液体菌种
同一菌种来源、同一制种方法、同一接种时间的同种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7.2 抽样
按批随机抽取被检样品。母种、原种、栽培种的抽样量分别为该批菌种量的10%、5%、1%。但每
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10支(瓶、袋);超过100支(瓶、袋)的,可进行两级抽样。液体菌种每批均应抽样
检验。
7.3 检验类型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容器要求和感官要求,液体菌种还应检验理化指标。
采购方对产品另有约定者除外,以供需双方约定为准。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对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 原料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7.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为合格;若基本要求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判为不合格。批次样品的
感官和菌丝生长速度不合格时,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再申请复检一次;复检仍按原要求,以复检结果
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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