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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9193-2015 (GB19193-2015) | | 中文名称 | 疫源地消毒总则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principle on disinfection for infectious focu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8 | | 字数估计 | 19,193 |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9193-2003 | | 引用标准 | GB 4789.4; GB 4789.5; GB 4789.11; GB 5749; GB 15979; GB 15981; GB 15982-2012; GB 18466-2015; WS 310.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版) 国务院令第380号;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卫生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疫源地消毒的要求、消毒原则和消毒效果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传染病的疫源地消毒。 |
GB 19193-2015
General principle on disinfection for infectious focus
ICS 11.080
C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9193-2003
疫源地消毒总则
2015-06-02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疫源地消毒要求 2
5 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 2
6 疫源地消毒效果评价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疫源地终末消毒工作程序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朊病毒污染物的处理 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疫源地消毒效果评价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 疫点终末和随时消毒消毒工作记录表 13
前言
本标准技术内容除5.1.1.7条及附录B、附录D外,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9193-2003《疫源地消毒总则》,与GB 19193-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随时消毒卫生要求;
---修改了终末消毒卫生要求;
---修改了各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处理原则;
---增加了附录B“朊病毒污染物的处理”和附录D“疫点终末和随时消毒消毒工作记录表”,原附
录B改为附录C。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成都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张朝武、张流波、王国庆、刘衡川、李新武、叶庆临、顾健、何建邯、廖骏、胡顺铁、
孙玉明。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3年6月。
疫源地消毒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疫源地消毒的要求、消毒原则和消毒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传染病的疫源地消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201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S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版) 国务院令第380号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卫生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疫源地 infectiousfocus
现在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和传染源可能播散病原体的范围。
3.2
对疫源地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消毒。
3.3
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时进行的消毒。
注:随时消毒的目的是及时杀灭或去除传染源所排出的病原微生物。
3.4
终末消毒 terminal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对疫源地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
注:终末消毒可以是传染病病人住院、转移或死亡后,对其住所及污染的物品进行的消毒;也可以是医院内传染病
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病室进行的最后一次消毒。
4 疫源地消毒要求
4.1 随时消毒卫生要求
4.1.1 医院随时消毒按GB 15982-2012中第4章执行。
4.1.2 随时消毒应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进行。消毒合格判定标准为自然菌的消亡率应≥90%。
4.1.3 检查方法按GB 15982-2012中附录A执行。
4.2 终末消毒卫生要求
4.2.1 物体表面消毒后,自然菌的消亡率应≥90%。
4.2.2 排泄物、分泌物消毒后,不应检出病原微生物或目标微生物。
4.2.3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血液等消毒后,不应检出病原微生物或目标微生物。
4.2.4 空气消毒后,不应检出指示微生物或目标微生物;自然菌的消亡率应≥90%。
4.3 污物处理
按GB 15982-2012中5.8执行。
4.4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GB 18466执行。
4.5 终末消毒工作程序
按附录A执行。
5 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
5.1 甲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
5.1.1 鼠疫疫点和疫区消毒
5.1.1.1 室内环境表面与空气的消毒
可用含有效氯或有效溴1000mg/L~2000mg/L消毒液,或2000mg/L~5000mg/L过氧乙
酸,按300mL/m2 对病人居室内进行喷雾消毒;也可使用季铵盐类消毒剂或酚类消毒剂等进行消毒。
肺鼠疫可用上述消毒剂浓度及剂量,对小隔离圈内房屋全面进行喷雾消毒;对室内空气,将过氧乙酸稀
释成5000mg/L~10000mg/L水溶液,在60%~80%相对湿度,室温下加热蒸发,过氧乙酸量按1g/m3
计算,熏蒸消毒2h。
5.1.1.2 污染用具消毒
对污染的一般耐热耐湿物品,如被罩、食具、茶具、玩具等可煮沸15min,蒸汽或压力蒸汽按常规消
毒;含有效氯或有效溴1000mg/L~2000mg/L消毒液浸泡消毒1h~2h。对不耐热或不耐湿的物
品,如棉絮、棉衣裤、皮张、毛制品等应送专业消毒站消毒处理。
5.1.1.3 排泄物、分泌物的消毒
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应有专门容器收集,用含有效氯20000mg/L消毒液,按粪、药比
例1∶2浸泡消毒2h;若有大量稀释排泄物,应用含有效氯70%~80%漂白粉精干粉,按粪、药比例
20∶1加药后充分搅匀,消毒2h。
5.1.1.4 其他污染物品的消毒
对污染的含水分高的食物,应加热消毒后废弃;对污染的干燥食物或粮食须加热消毒后弃废。污染
的垃圾、生活废物,猫、狗等窝垫草等应焚烧杀灭病原体。
5.1.1.5 尸体处理
因患鼠疫死亡的病人尸体,应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消毒处理。首
先用5000mg/L过氧乙酸液或5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浸泡过的棉花堵塞口、耳、鼻、肛门、
阴道等自然孔穴,再用上述消毒液喷洒全尸,然后再用浸泡过上述消毒液的被单或其他布单严密包裹尸
体后,应立即就近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或民族地区,可选择远离居民点500m以外,
远离饮用水源50m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m以下深埋,坑底及尸体周围垫撒3cm~5cm厚
的漂白粉。
5.1.1.6 室内外环境处理
对被鼠疫患者污染的室内外环境应进行消毒、灭鼠、灭蚤和捕杀染病动物。
5.1.1.7 朊病毒污染物的处理
参照附录B执行。
5.1.2 霍乱疫点和疫区消毒
5.1.2.1 患者排泄物、分泌物等的消毒
稀便与呕吐物消毒按稀便及呕吐物与消毒剂以10∶1的比例加入漂白粉干粉(含有效氯25%~
32%);成型粪便按粪、消毒剂比例1∶2加入含有效氯10000mg/L~20000mg/L含氯消毒液,经充分
搅拌后,作用2h。干燥排泄物处理前应适量加水稀释浸泡软化后,再按成型粪便消毒。
5.1.2.2 环境表面消毒
污染的房间、厕所、走廊等表面,应先消毒再清除明显的排泄物;对泥土地面还应刮去污染表土(另
行消毒)后再用含有效氯2000mg/L~5000mg/L含氯消毒剂或5000mg/L过氧乙酸消毒;对非泥
土地面用1000mg/L~2000mg/L有效氯或2000mg/L过氧乙酸消毒;其用量按地面性质不同而
异,一般最低用量为100mL/m2~200mL/m2,最高可用1000mL/m2,以喷洒均匀、透湿、不流水
为限。
5.1.2.3 用具消毒
对耐热耐湿物品,如棉织物、金属、陶瓷、玻璃类物品,用加热煮沸15min或压力蒸汽灭菌,也可用
1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浸泡1h~2h,也可使用季铵盐类消毒剂等进行消毒。对不耐热不耐
湿物品,如书籍、文件、字画、污染的棉絮、皮毛制品、羽绒制品等,可用环氧乙烷消毒柜处理。对耐湿物
品,如各种塑料制品、用具、容器、人造纤维织物等,可用含有效氯1000mg/L~2000mg/L消毒液或
2000mg/L过氧乙酸液浸泡30min或擦拭表面消毒。对污染的精密仪器、家电设备等物品可用乙醇、
季铵盐类消毒剂擦拭消毒。
5.1.2.4 餐饮具的消毒
患者用后的餐饮具应煮沸消毒15min~30min以上,或流通蒸汽消毒30min。也可用0.5%过氧
乙酸溶液或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250mg/L~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中浸
泡30min以上,再用清水洗净。
5.1.2.5 饮用水消毒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余氯量不得低于0.5mg/L,末梢水余氯量不得低于0.05mg/L。分散式供水如
直接从江、河、渠、塘、井取用水者,应在盛水容器内按每升水加入1mg~5mg有效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要求作用30min后,余氯量应达0.5mg/L。
5.1.2.6 污水消毒
可采用次氯酸钠、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消毒污水。污水排放标准按GB 18466-2005中4.1执行;
若污水已排放出去,应对污水沟进行分段截流加氯消毒,常用药物及浓度应根据污水有机物含量投加有
效氯20mg/L~50mg/L的含氯消毒剂,作用1.5h后,余氯应大于6.5mg/L。
5.1.2.7 尸体处理
按5.1.1.5执行。
5.2 乙、丙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
5.2.1 经消化道传播的乙、丙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
5.2.1.1 室内环境表面的消毒
用有效氯1000mg/L~2000mg/L有效氯或2000mg/L过氧乙酸消毒溶液依次作喷雾消毒,用
量为200mL/m2~300mL/m2;对抵抗力较低的细菌繁殖体,也可使用季铵盐类和酚类消毒剂进行消
毒;有芽孢污染时,应使用5000mg/L有效氯或5000mg/L过氧乙酸消毒溶液喷雾消毒。
5.2.1.2 被污染饮食用具的消毒
煮沸消毒15min,或用含有效氯250mg/L消毒液浸泡30min~60min。
5.2.1.3 饮用水的消毒
饮用水消毒后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5.2.1.4 污水的消毒
被污染的水,有污水处理站的,应达到GB 18466要求后排放。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可加入含氯
消毒剂消毒90min,余氯量应达到6.5mg/L。
5.2.1.5 被污染物品、用具等的消毒
按5.1.2.3处理;有芽孢污染时可以使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2h。
5.2.1.6 剩余食物的消毒
患者的剩余食物煮沸1h或焚烧,可疑食物不得饲养家畜。
5.2.1.7 排泄物、分泌物等的消毒
排泄物、分泌物等消毒后必须达到无害化。消毒方法按5.1.1.3进行,但对肝炎患者粪便等的消毒
用含有效氯10000mg/L消毒液按粪∶药为1∶2加入,搅拌作用6h,对稀便可按5∶1加入漂白粉(有
效氯含量25%~32%)。
5.2.1.8 病人尸体的处理
病人尸体经严密包裹后立即火化或深埋。炭疽病人用过的治疗废弃物和有机垃圾应全部焚烧。
5.2.1.9 死畜尸体等的处理
5.2.1.9.1 畜类尸体经严密包裹后火化或深埋
已确诊为炭疽的家畜应严禁解剖,应整体焚烧。一头200kg~500kg的死畜焚烧时需要汽油或柴
油100kg~120kg,先在地下挖一条宽1m~1.5m,长3m~3.5m,深1m的长沟,用铁条架于沟上,然
后在铁条上加木柴100kg,同时准备长条形钢钎,将死畜置木柴上,然后点燃,当畜体腹部胀大时,用钢
钎将畜皮刺破,以防内脏等物四溅,陆续添加汽油或柴油,直到烧成骨灰为止。
5.2.1.9.2 病畜排泄物的消毒
病畜排泄物按5∶1加入漂白粉(有效氯含量25%~32%),消毒2h后,深埋2m以下,不得用作肥
料。根据情况,亦可选用其他含氯消毒剂干粉或溶液处理,但其最终有效氯浓度不少于40000mg/L。
5.2.1.9.3 病畜圈舍的消毒
病畜或死畜停留过的地面、墙面用5000mg/L过氧乙酸或有效氯10000mg/L消毒液,按
100mL/m2~300mL/m2 药量,连续喷洒3次,间隔1h。若畜圈地面为泥土时应将地面10cm~
15cm的表层泥土挖起,然后按土∶药为5∶1拌加漂白粉(有效氯含量25%~32%),深埋于2m
以下。
5.2.1.9.4 污染的饲料、杂草和垃圾的处理
病畜污染的饲料、杂草和垃圾应焚烧处理。
5.2.1.9.5 手、皮肤和黏膜消毒
受抵抗力低的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污染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受抵抗力较强的亲水病毒、分枝
杆菌污染时,可用碘伏、3%过氧化氢消毒剂;对受到芽孢污染应充分洗手,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或碘
酒进行消毒。
5.2.2 经呼吸道途径传播的乙、丙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
经呼吸道途径传播的肺炭疽、白喉、肺结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
墙壁、用具等按5.1.1.1~5.1.1.2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肺炭疽病家的空气可采用过氧乙酸熏蒸,药量
3g/m2(即20%的过氧乙酸15mL,15%的过氧乙酸20mL),置于搪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熏蒸2h,熏
蒸前应关闭门窗,封好缝隙,消毒完毕后开启门窗通风;亦可采用气溶胶喷雾消毒法,用2%过氧乙酸
8mL/m3,消毒1h。
5.2.3 经皮肤、黏膜接触传播的乙、丙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
5.2.3.1 环境、用具消毒
5.2.3.1.1 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和分泌物污染的地面,墙壁、桌椅、床、柜、车辆等均应采取有效的
消毒措施;用次氯酸钠或二氯异氰尿酸钠等含氯制剂进行喷洒、浸泡、擦拭消毒,药液有效氯含量按污染
轻重和性质可用1000mg/L~2000mg/L;污染的血液和排泄物用最终含量为5000mg/L~10000mg/L
有效氯,作用20min~60min后及时冲洗。
5.2.3.1.2 传染性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版)及有关规定集中处理,没有条件时,应由专
人负责消毒或焚烧处理。
5.2.3.1.3 运送病人、病畜、死畜或皮毛时严禁污染地面或路面,运输工具应铺上或覆盖塑料布,运送完
毕后,污染的塑料布立即焚烧处理。
5.2.3.1.4 医疗器械按 WS310.2执行。
5.2.3.1.5 内镜按照内镜清洗消毒技术相关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相关要求执行。
5.2.3.2 手及皮肤、黏膜消毒
按5.2.1.9.5执行。
5.2.3.3 衣物制品的消毒
按5.1.1.2消毒处理。
5.2.3.4 皮毛等不耐湿热物品的消毒
可能污染炭疽的皮毛、毛衣、人造纤维、皮鞋和书报等消毒,最好选用环氧乙烷熏蒸,药量为
600mg/L,30℃~40℃,相对湿度60%,消毒48h。畜毛可用2%硝酸或10%硫酸溶液浸泡2h,皮张
也可用2.5%盐酸溶液加入15%食盐使溶液保持在30℃以上浸泡40h后取出(每千克皮张用10L溶
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2h以中和盐酸,然后用清水冲洗,晒干。
5.3 其他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
对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疫源地消毒,应根据其流行病学特点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按5.1及
5.2中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6 疫源地消毒效果评价
按附录C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疫源地终末消毒工作程序
A.1 工作程序
A.1.1 消毒人员到达病人家后,首先向病人家属做好解释工作。查对门牌号、患者姓名是否符合,了解
发病日期、病人居室、活动场所及日常接触使用的物品等情况,并以此确定消毒的对象、范围及方法。
A.1.2 消毒前应穿戴好隔离衣、帽、口罩、手套,备好防护用具,进行现场观察,了解污染情况,划分清洁
区和污染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毒区内,并按面积或体积、物品多少计算所配制的消毒药物量,并注意
所用药物有效成分含量,保证配置药物的有效浓度。
A.1.3 必要时在实施消毒前应先由检验人员对不同消毒对象采集样品(按GB 15982-2012中附录A
执行),以了解消毒前污染情况。
A.1.4 将需集中消毒的污染衣服、床单等用品收集在一起进行处理(或放入大帆布袋或一次性塑料袋
中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消毒站消毒)。
A.1.5 房间消毒前,应先关闭门窗,保护好水源(盖好灶边井、水缸等),取出食物、厨具等。若为肠道传
染病,应先灭室内苍蝇,然后再消毒。
A.1.6 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分泌物、残余食物等,以及装前述污物的便器、痰盂、痰杯和用过的日常
生活用品(食具、毛巾、抹布、牙刷、毛巾等,以及皮张、兽毛、奶制品等)应严格进行消毒。
A.1.7 消毒顺序:应按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先清洁房间内污染严重的场所,依次对门、地面、家具、墙壁
等进行喷雾消毒;呼吸道传染病重点做好空气消毒。
A.1.8 室内消毒完毕后,应对其他污染处,如走廊、楼梯、厕所、下水道口等进行消毒。
A.1.9 将集中在现场消毒的物品,消毒好后交还病人家,并告诉病人家属在60min后再进行清洗
处理。
A.1.10 传染病病家随时消毒的要求:在接到患者诊断和原驻地隔离卡后,消毒人员应立即到病人家指
导随时消毒,必要时提供所需药品,并标明药品名称及使用方法。根据病种和病人家具体情况应做到
“三分开”和“六消毒”。“三分开”是:住室(条件不具备者可用布帘隔开,至少也要分床)、饮食、生活用具
(包括餐具、洗漱用具、便盆、痰罐等)分开;“六消毒”是:消毒分泌物或排泄物、消毒生活用具、消毒双手、
消毒衣服和被单、消毒患者居室、消毒生活污水。患者家属和护理人员除做好患者的随时消毒外,还应
做好本人的卫生防护,特别是护理患者后要消毒双手。
A.1.11 消毒工作完毕后,应将所有的消毒工具进行消毒清洗,然后依次脱下隔离衣、帽、口罩(或其他
防护用具),衣服打叠好,使脏的一面卷在里面,放入消毒专用袋中带回彻底消毒;最后消毒员应彻底清
洗双手,消毒,并填写好工作记录表;消毒完毕60min后,检验人员再次采样,消毒人员应告诉病人家在
消毒后1h~2h,彻底通风和擦洗,然后消毒人员撤离。必要时疫源地终末消毒效果应进行评价(见附
录C)。
A.1.12 室外环境或病人居住、工作的污染场所(如工厂、机关、学校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追踪
消毒或指导上述单位医务室进行消毒。
A.1.13 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消
毒,或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医疗单位的隔离消毒由医疗单位按上述原则进行。
A.1.14 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房的消毒工作参照本程序进行。
A.2 消毒操作注意事项
A.2.1 对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疟疾、流行性斑疹伤寒等传染病,除按上述要求消毒外,还应作好杀灭媒
介昆虫和灭鼠工作;参加防治鼠疫工作的消毒人员应穿着防鼠疫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以
防受到感染。必要时可口服抗生素预防。全套防鼠疫服包括:医用防护服、护目镜、医用防护口罩、乳胶
手套和长筒胶靴。其穿脱方法为:先穿联身服和长筒胶靴,戴好普通工作帽,再包头巾,使盖住头发、两
耳和颈部,然后戴上口罩,在鼻翼两侧塞上棉花球;戴防护眼镜,再穿上罩衫,最后戴乳胶手套。
A.2.2 根据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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