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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9359-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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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359-2009 759 GB 19359-2009 <=6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9359-2009 (GB19359-2009)
中文名称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railwa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6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55.020
字数估计 33,361
发布日期 2009-06-21
实施日期 2010-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9359.1-2003; GB 19359.2-2003; GB 19359.3-2003
引用标准 GB/T 325; GB/T 1540; GB/T 2828.1; GB/T 4122.1; GB/T 4857.3; GB/T 4857.5; GB/T 17344;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 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05版)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 2项和第7类以外的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GB 19359-2009: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359-2009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railway ICS 13.300;55.020 C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359-2009 代替GB 19359.1-2003,GB 19359.2-2003,GB 19359.3-2003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不包括军品)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2项和第7类以外的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5 代码和标记 5.1 容器类型的代码 5.1.1 代码包括: a) 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 b) 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 c) (必要时后接)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 5.1.2 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依次写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中。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 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5.1.3 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代码。 5.1.4 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联合国《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规则》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7.1.1.6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类型虽与编码 所表示的相同,而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 5.1.5 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 5.1.7 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代码遵照附录A。 5.2 标记 5.2.1 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地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A的要求,但标 记并不一定能证明该容器可以用来盛装任何物质。 5.2.2 每一个容器应带有持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毛重超过 30kg的包装件,其标记和标记附件应贴在容器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应不小于12mm高。容 量为30L或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其标记至少应为6mm高。对于容量为5L或5kg或更少的容 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标记应表示如下: a) 联合国包装符号 。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 范本》第6.1章和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不应用于其他目的。对于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 用大写字母“UN”表示。符合上述规定的容器,可以用符号“RID”代替 或“UN”标记。 b) 根据5.1表示容器种类的代码,例如3H1。 c) 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d) 或者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者对拟装液体的容器(组合容器除外) 而言,容器已证明能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用kPa表示(即四舍五入至10kPa)。 e) 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 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的方法是: f) 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g) 容器制造厂的代号,该代号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的行政区域,各区域代码参见附录C。 h) 生产批次。 5.2.3 根据5.2.2对容器进行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B。可单行或多行标示。 5.2.4 除了5.2.2中规定的耐久标记外,每一超过100L的新金属桶,在其底部应有5.2.2a)至e)所 述持久性标记,并至少表明桶身所用金属标称厚度(mm,精确到0.1mm)。如金属桶两个端部中有一 个标称厚度小于桶身的标称厚度,那么顶端、桶身和底端的标称厚度应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或印刷) 在底部标明,例如“1.0-1.2-1.0”或“0.9-1.0-1.0”。 5.2.5 国家主管机关所批准的其他附加标记应保证5.2.2所要求的标记能正确识别。 5.2.6 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没有改变容器型号和没有更换或拆掉组成结构部件,所要求的标记不必是 永久性的(例如压纹)。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属桶都应在顶端或侧面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标明 5.2.2a)至e)中所述的标记。 5.2.7 用可不断重复使用的材料(例如不锈钢)制造的金属桶可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标明5.2.2f)至h)中所述的标记。 5.2.8 作标记应按5.2.2所示的顺序进行;这些分段以及视情况5.2.9a)至5.2.9c)所要求的每一个 标记组成部分应用斜线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标注方法可参见附录B。 5.2.9 容器修理后,应按下列顺序在容器上加以持久性的标记标明: a) 进行修理的所在国; b) 修理厂代号; c) 修复年份;字母“R”;对按7.2.2通过了气密试验的每一个容器,另加字母“L”。 5.2.10 对于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中第1.2章定义的“回收塑料”材料制造的容器应标有“REC”。 5.2.11 修理容器、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B。 5.2.12 不同材质的容器可参照附录B示例,在包装容器上印(压纹)标记。 6 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每一容器上应按5.2标明持久性标记标志。 6.1.2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容器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 章范本》和《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铁路运输危险货 物的特性,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6.1.3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 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 操作。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能够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由于震动及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海 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外面。这些 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 6.1.4 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 a) 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 不应在包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必要时, 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6.1.5 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 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得在55℃温度下装满容器。 6.1.6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放置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因内容器的破裂、戳穿或渗漏而 使内装物进入外容器中。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 料制成的内容器,应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内装物的泄漏不应明显消弱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 6.1.7 危险货物同危险货物或其他货物相互之间发生危险反应并引起以下后果,则不应放置在同一个 外容器或大型容器中: a) 燃烧或放出大量的热; b) 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 产生腐蚀性物质; d) 产生不稳定物质。 6.1.8 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其封闭装置应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等)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 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6.1.9 装运液体的内容器应足以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力。如果包装件中可能由于内 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但释放的气体不 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对拟运输的容器,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 防止液体的泄漏和外界物质的渗入。 6.1.10 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应 按照第8章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 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 6.1.11 液体应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标有5.2.2d)规 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 a) 在55℃时,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压加上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 100kPa),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或 b) 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或 c) 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三分之二。 6.1.12 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气密(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第 7章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 a) 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 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 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复合容器的内贮器可免于此项试验。 6.1.13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体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液态物质的能力。 6.1.14 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筛漏或配备衬里。 6.1.15 除非另有规定,第1类货物、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所使用的容器,应符合 中等危险类别Ⅱ类包装的规定。 6.1.16 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救助容器中运输。 6.1.16.1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 应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 6.1.16.2 救助容器不得用作从物质或材料产地向外运输的包装。 6.1.16.3 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没有造成危险的压力升高。 6.2 第1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6.2.1 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 《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加以分类。 6.2.2 第1类危险货物的容器应符合6.1的一般规定。 6.2.3 第1类危险货物的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达到以下要求: a) 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 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 b) 完整的包装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 c) 包件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具 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致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6.2.4 第1类危险货物应按照《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包装。 6.2.5 容器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并达到Ⅱ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4和6.1.13的规定。可 以使用符合Ⅰ类包装试验标准的金属容器以外的容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限制,不得使用Ⅰ类包装的金属容器。 6.2.6 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确保有双重防渗漏保护。 6.2.7 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螺纹中。 6.2.8 可溶于水的物质的容器应是防水的。装运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应封闭以防止浓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6.2.9 当包装件中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结冰的双层充水外壳这一装置时,应在水中加入足够的防冻剂 以防结冰。不应使用由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 6.2.10 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入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 够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6.2.11 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装件内的放置方式应能使爆炸性物质 或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应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未用外 壳封装的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应互相隔开以防止摩擦和碰撞。可以使用衬垫、托盘、内容器或外容器中的 隔板、模衬或贮器,达到这一目的。 6.2.12 制造容器的材料应与包装件所装的爆炸品相容,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 器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 6.2.13 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 6.2.14 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 品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6.2.15 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由于热效应或其他效应引起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爆炸或造成包 装件破裂的内容器或外容器。 6.2.16 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者无外壳或部分露出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容器(1A2、1B2、4A、 4B和金属贮器)的内表面接触时,金属容器应有内衬或涂层。 6.2.17 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件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危险性移动。 6.3 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4.1项自反应物质的特殊包装要求 6.3.1 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盛装贮器应为“有效封口”。如果包装件内可能因为释放气体而产生较 大的内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否则内装物的量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 的结构应使液体在包装件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防止杂质进入。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排气装置的作用。 6.3.2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容器应符合第7章规定的Ⅱ类包装性能水平的要求,为了避免不 必要的限制,不得使用Ⅰ类包装的金属容器。 6.3.3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方法应符合《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要求。 6.4 各种容器的要求遵照附录A。 7 性能检验 7.1 试验规定 7.1.1 试验的施行和频率 7.1.1.1 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应成功地通过试验。容器的设计型号是由设计、规格、 材料、材料厚度、制造和包装方式界定的,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设计型号也包括仅在设计高度上 比设计型号稍小的容器。 7.1.1.2 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 7.1.1.3 容器的设计、材料或制造方式发生变化时也应再次进行试验。 7.1.1.4 与试验过的型号仅在小的方面不同的容器,如内容器尺寸较小或净重较小,以及外部尺寸稍 许减小的桶、袋、箱等容器,主管当局可允许进行有选择的试验。 7.1.1.5 如组合容器的外容器用不同类型的内容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则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容器也可 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此外,如能保持相同的性能水平,下列内容器的变化形式可不必对包装件再作试验并准予使用: a) 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容器,条件是: ---内容器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容器相似(例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 ---内容器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力和堆码力的能力等于或大于原先试验过的内容器; ---内容器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 ---用足够多的额外衬垫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装件相同。 b) 如果用足够的衬垫材料填补空隙处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则可用较少的试验过的内容器或 7.1.1.5a)中所列的替代型号内容器。 7.1.1.6 在下列条件下,各种装载固体或液体的内容器或物品可以组装或运输,免除外容器试验: a) 外容器在装有内装液体的易碎(如玻璃)内容器时应成功地通过按照7.2.1以Ⅰ类包装的跌落高度进行的试验; b) 内容器质量的总合不得超过7.1.1.6a)中的跌落试验中内容器各总质量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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