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23240-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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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3240-2009 | RFQ | 点击询价 | <=5 | 感染性物质航空运输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23240-2009 (GB23240-2009) |
| 中文名称 | 感染性物质航空运输规范 |
| 英文名称 | Air transportation criterion for infectious substanc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V5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50 |
| 字数估计 | 27,288 |
| 发布日期 | 2009-03-09 |
| 实施日期 | 2009-08-01 |
| 引用标准 | GB 6944-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危险品规则》(以下简称DGR)第48期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2号(总第14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感染性物质的航空运输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感染性物质的航空运输。 |
GB 23240-2009: 感染性物质航空运输规范
GB 23240-2009 英文名称: Air transportation criterion for infectious substances
ICS 03.220.50
犞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3240-2009
感染性物质航空运输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感染性物质的航空运输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感染性物质的航空运输。
4 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
4.1 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应执行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交运感染性物质时,除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要求外,还应遵守相关的国际公约,并
符合DGR第48期中的国家及承运人的相关差异条款;
b) 运输前应保证所有相关人员已接受培训,并能履行其职责;
c) 保证托运物品不属禁止空运货物;
d) 对托运物品做出正确的识别、分类、包装、标记、标签及文件准备;
e) 与收货人及承运人做好必要的预先安排,包括:
1)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得进出口许可和(或)准运许可;
2) 选择最直接路线;
3) 避免货物在周末或节假日到达目的站;
4) 提供负责人的24h应急电话。
4.2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应执行相关规定,并保证:
a) 正确地进行收运、仓储、装载、检查、信息提供、报告、文件保存和培训;
b) 尽可能选用最直接的路线;
c) 严密监控,保证安全、快捷的运输。
5 感染性物质的项别、分类
5.1 项别
5.2 分类
5.2.1 A类
当运输感染性物质时,一旦发生泄漏,可使受到感染的人或动物造成永久性伤残、生命危险或致命疾病。
造成人类或人类与动物共患疾病的感染性物质应归于A类,UN2814。仅造成动物疾病的感染性
物质应归于A类,UN2900。
A类感染性物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表1、表2。
5.2.2 B类
未达到A类的感染性物质应划归B类,UN3373。
6 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物质
下列物质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a) 未含感染性物质以及不太可能威胁人类及动物健康的物质,除非符合其他类的危险品定义;
b) 含有不导致人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的物质,除非符合其他类的危险品的定义;
c) 经处理成无效或灭活后,任何含有的致病菌(病原体)不再威胁健康的物质,除非符合其他类的危险品定义;
d) 不认为有重大感染风险的环境标本(包括食物和水的样本),除非符合其他类的危险品定义;
e) 从吸附材料上的血滴中采集的干血斑点、用于检测的排泄物中微量成分的血液、为输血或制造
血液制品而收集的血液及其组分,以及用于移植的血液制品、任何组织或器官;
f) 有最小可能性存在致病菌(病原体)的病源标本,如果其包装可以防止泄漏并标记文字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包装由三部分组成:
i) 一个防漏的主容器;
i) 一个防漏的辅助容器;
ii) 外包装在容积、容量和用途方面有足够的强度,并且每一表面的最小尺寸是100mm×100mm;
2) 盛装液体的容器,有足够数量的吸附材料来吸附全部内装物。吸附材料放置在主容器与
辅助容器之间,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泄漏,也不致污染到外包装并且不会损害衬垫材料的整体性;
3) 当多个易碎的主容器放到同一个容器中时,每个主容器应单独捆扎或相互隔开以免接触。
应基于对医疗史、症状、标本源的个体环境、动物或人、地方病当地条件等方面的认
知,判断以确定病源标本是否含有病原体。
此条件下运输的标本包括用以监测胆固醇水平、血糖水平、荷尔蒙水平或PSA的化
验血或小便;进行检测器官功能化验的无感染性疾病的或药物治疗监控的人或动物的心
脏、肺、肾脏;确定药品或酒精成分的检测;怀孕检测;检测癌症的切片;以及人或动物的抗体检测。
7 生物制品、转基因生物、医学或临床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的活体动物
7.1 生物制品
7.1.1 按照有关国家当局的要求制造和包装、为了最后包装或销售而运输、供医务人员或个人自身保
健而使用的生物制品,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7.1.2 除7.1.1规定外的,且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符合 A 类或B类分类的生物制品,应划为
某些特许的生物制品可能仅在世界部分地区造成生物危害。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当局可要求这种
生物制品遵守当地对感染性物质的要求或强制执行其他限制。
7.2 转基因生物
不符合感染性物质定义的转基因微生物应划为第9类危险品---UN3245转基因生物
符合感染性物质定义的转基因微生物,应使用适当的联合国编号,划归
7.3 医学或临床废弃物
7.3.1 在培养物中含有A类感染性物质或含有B类感染性物质的医学或临床废弃物,应根据情况划
为UN2814或UN2900;含有B类感染性物质但非培养物的医学或临床废弃物,应划为UN3291。
7.3.2 有理由认为含有感染性物质几率较低的医学或临床废弃物,应划为UN3291。UN3291的运输专用名称见DGR第48期表4.3。
7.3.3 原先含有感染性物质、但经过消毒的医学或临床废弃物,不受本标准的限制,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类别危险品的定义。
7.3.4 按照UN3291运输的废弃物,应是来源于人或动物的医学或生物研究等方面的物质,含有感染
性物质的可能性相对很低。能够确定的感染性物质废弃物,应归类于 UN2814或 UN2900。曾含有感
染性物质但已经过消毒的医学废弃物,除非符合其他类或项的分类标准,否则不受本标准限制。
7.4 具有感染性的动物
7.4.1 不应空运有意使其感染和已知或怀疑带有感染性物质的活体动物。此类动物应按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的豁免条款和条件运输。
7.4.2 被 A 类或可能划归 A 类仅限培养物的病原体感染的屠宰后的动物,应划归 UN2814或
UN2900。被B类病原体感染的屠宰后的动物,应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输。
8 制作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的特殊要求
8.1 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样式见附录A。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填写示例参见附录B。
8.2 危险品品名见DGR第48期表4.2。
8.3 DGR第48期表4.2中J栏和L栏列出的每一包装件的限制数量不适用于身体局部、器官或尸
体。按该特殊规定运输的货物应在申报单上注明“A81”。
8.4 在制作申报单时,运输专用名称后面应加上技术名称,在包装件上则不必标注技术名称。当运输
未知的感染性物质时,如怀疑其达到A类标准,应划为UN2814或UN2900,并在申报单上运输专用名
称之后加上“SuspectedcategoryAinfectioussubstance”,在包装件上则不必标注。
9 包装
9.1 标记
A类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包装应有UN标记。UN标记如图1所示。
9.2 组成
包装组成如图2所示。
9.3 包装说明620
9.3.1 基本要求
9.3.1.1 适用于感染性物质 UN2814、UN2900的包装,应符合DGR第48期5.0.2中的一般包装要求。
9.3.1.2 包装件应按照9.7的要求进测试。若干完整的包装件可按DGR第48期5.0.1.5组成合成包装件。
9.3.1.3 托运人应遵守DGR的要求,并保证包装件能完好地到达目的站,且在运输中对人或动物无危害。
9.3.1.4 除大的身体部分及整个器官需要特殊包装外,其余包装应符合9.3.2的要求。
9.3.1.5 装有感染性物质的内包装不应与无关物品的内包装放在一起。
9.3.1.6 当拟运输的感染性物质为未知物质,但怀疑该物质符合列入A类划为 UN2814或 UN2900
时,应在详细清单上的运输专用名称后括号注明“疑似 A类感染性物质”或“suspectedCategoryAinfectioussubstance”。
9.3.1.7 所有感染性物质包装件的外表面应使用耐久、清晰的文字标记,并应标注责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9.3.2 特定物质的包装
9.3.2.1 在环境温度或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主容器的材质应为玻璃、金属或塑料,并采用有效的密封手段,如热封、有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
口。如果使用旋盖,应用可靠措施加固,如胶带、石蜡密封带或固定护罩。
9.3.2.2 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冰、干冰)运输的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应放在辅助容器周围或放在几个完整包装件(有UN包装标记)组合的合成
包装件中。应使用内部支撑物,以便在冰或干冰消失后,辅助容器或包装件仍能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
使用冰,外包装或合成包装件应防漏。如使用干冰,外包装或合成包装件应能使二氧化碳气体排出。在
冷冻条件下,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应能保持完好。
9.3.2.3 在液氮中运输的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应使用能承受极低温度的塑料主容器。辅助容器也应能承受极低温度,且每个主容器都能够装入
辅助容器中。还应遵守液氮的运输条款。在冷冻条件下,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应能保持完好。
9.3.2.4 冻干物质的包装
主容器应用火焰封闭的玻璃安瓿瓶或用金属封口的橡胶塞玻璃瓶。
9.3.3 内包装和外包装
9.3.3.1 内包装的组成应为:
a) 防水的主容器(内);
b) 防水的辅助容器(中);
c) 除固体感染性物质外,在主、辅助容器之间应填充足量的吸附材料,如棉花,以能吸收全部内装
物。当多个易损坏的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应将它们分别包裹或隔离,防止彼此接触。
9.3.3.2 在-40℃~55℃的温度范围内,主容器或辅助容器应能承受产生不低于95kPa压差的内部压力而无渗漏。
9.3.3.3 应在辅助容器与外包装之间封装一份内装物的详细清单。
9.3.3.4 外包装应为硬质的,且:
a) 强度应能满足容量、质量和使用的要求;
b) 最小边长不小于100mm。
9.4 包装说明622包装说明622:
a) 适用于UN3291在客货混装机及全货机情况下的运输;
b) 应符合DGR第48期5.0.2中的一般包装要求;
c) 应具有符合包装等级为Ⅱ级的坚固包装;
d) 应能保证货物安全到达,并在运输中对人或动物无危害;
e) 应使用适用于液体的测试方法进行包装试验;当有足够的吸附材料吸附所有外溢的液体且包
装仍可存留液体时,可按固体适用的测试方法进行包装试验;
f) 如果拟装锋利物品,如碎玻璃和针头,在试验条件下应既能防穿透又能存留液体;
g) 可使用下列外包装:
1) 钢桶;
2) 铝桶;
3) 胶合板桶;
4) 纤维桶;
5) 塑料桶;
6) 钢方桶;
7) 塑料方桶;
8) 木箱;
9) 胶合板箱;
10) 再生木箱;
11) 纤维板箱。
9.5 包装说明650
9.5.1 基本要求
9.5.1.1 适用于UN3373。
9.5.1.2 应使用优质包装,该包装应具有足够强度以承受运输中的震动与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运
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运,集装板或合成包装件的分解,以及随后的人工或机械作业中正常的震动与载
荷。包装应严格制作并密封,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温度、相对湿度或压力的改变造成内装物的任何漏失。
9.5.1.3 包装应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a) 一个或多个主容器;
b) 一个辅助容器;
c) 一个坚固的外包装。
9.5.1.4 主容器应装在辅助容器中,且应保证它们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破损、被刺穿或将内装物
泄漏在辅助容器中。应使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辅助容器安全地固定在外包装中。内装物的任何泄漏都
不应破坏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完好性。
9.5.1.5 包装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准备:
a) 对于液体物质:
1) 主容器应防泄漏,内装量不应超过1L;
2) 辅助容器应防泄漏;
3) 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应将它们分别包裹或隔离,以防止彼此接触;
4) 应在主容器和辅助容器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例如棉花)应数量充足,从而使液体
物质的任何泄漏都不会破坏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完好性;
5) 在-40℃~55℃的温度范围内,主容器或辅助容器应能承受产生不低于95kPa压差的压力而无渗漏;
6) 外包装件的内装量不应超过4L,此内装量不包括用于保持样品低温的冰、干冰或液氮的体积。
b) 对于固体物质:
1) 主容器应防筛漏,内装物不应超过外包装的质量限制;
2) 辅助容器应防筛漏;
3) 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应将它们分别包裹或隔离,以防止彼此接触;
4) 装有肢体、器官和整个躯体的包装件除外,外包装的质量不应超过4kg,此质量不包括用
于保持样品低温的冰、干冰或液氮的质量;
5) 如果怀疑在运输过程中主容器内可能产生液体,应使用适合于装运液体的包装,包括吸附材料。
9.5.1.6 应在辅助容器与外包装之间封装一份内装物的详细清单。
9.5.1.7 外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的尺寸应大于100mm×100mm。
9.5.1.8 完成的包装件应能在至少1.2m的高度成功通过DGR第48期6.6.1的跌落试验。
9.5.1.9 运输中,图3所示的标记显示应在外包装的外表面,该标记应出现在对比色的背景中,且清晰
可见、易于识别。标记应以45°设置的一个正方形(菱形),每条边长至少为50mm,边线宽度至少为
2mm,字母和数字的高度至少为6mm。在邻近菱形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