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23487-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23487-2009 | 239 | GB 23487-2009 | <=3 | 食品添加剂 2-甲基-3-呋喃硫醇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23487-2009 (GB23487-2009) |
| 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 2-甲基-3-呋喃硫醇 |
| 英文名称 | Food additive. 2-Methyl-3-furanthio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44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60 |
| 字数估计 | 6,671 |
| 发布日期 | 2009-04-17 |
| 实施日期 | 2009-10-01 |
| 引用标准 | GB/T 11538-2006; GB/T 11539-2008; GB/T 11540; GB/T 14454.2; GB/T 14454.4 |
| 采用标准 | CAC/JECFA 1060, MOD |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 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2-甲基-3-呋喃硫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法制得的2-甲基-3-呋喃硫醇。 |
GB 23487-2009: 食品添加剂 2-甲基-3-呋喃硫醇
GB 23487-2009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2-Methyl-3-furanthiol
ICS 71.100.60
X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3487-2009
食品添加剂 2-甲基-3-呋喃硫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甲基-3-呋喃硫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法制得的2-甲基-3-呋喃硫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538-2006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ISO 7609:1985,IDT)
GB/T 11539-2008 香料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ISO 7359:1985,IDT)
GB/T 11540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GB/T 11540-2008,ISO 279:1998,MOD)
GB/T 144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GB/T 14454.4-2008,ISO 280:1998,MOD)
3 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3.1 化学名称:2-甲基-3-呋喃硫醇,2-甲基-3-巯基呋喃。
3.2 CAS号:28588-74-1。
3.3 分子式:C5H6OS。
3.4 结构式:
3.5 相对分子质量:114.16。
4 要求
4.1 色状:淡粉红色至淡橙色液体。
4.2 香气:具有烤肉香气。
4.3 相对密度(25℃/25℃):1.100~1.150。
4.4 折光指数(20℃):1.5090~1.5300。
4.5 含量(GC):≥97.0%。
5 试验方法
5.1 色状的检定
将试样置于比色管内,用目测法观察。
5.2 香气的评定
按GB/T 14454.2的规定。
5.3 相对密度的测定
按GB/T 11540的规定。
5.4 折光指数的测定
按GB/T 14454.4的规定。
5.5 含量的测定
5.5.1 仪器
a) 色谱仪
按GB/T 11538-2006或GB/T 11539-2008中第5章的规定。
b) 柱
填充柱或毛细管柱。
c) 检测器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5.2 测定方法
面积归一化法:按GB/T 11538-2006或GB/T 11539-2008中10.4的指定方法测定2-甲基-3-呋喃硫醇含量。
5.5.3 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 11538-2006或GB/T 11539-2008中11.4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2-甲基-3-呋喃硫醇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参见附录A。
6 检验规则
6.1 2-甲基-3-呋喃硫醇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
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
6.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
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 取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2个,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
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100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
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
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
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联系方式、商标、批号、净含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标准编号及相关标志,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顾客如有特殊要
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 包装
2-甲基-3-呋喃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