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24426-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24426-2009 | 359 | GB 24426-2009 | <=3 | 烟花爆竹 标志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24426-2009 (GB24426-2009) |
| 中文名称 | 烟花爆竹 标志 |
| 英文名称 |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 Label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88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30 |
| 字数估计 | 9,948 |
| 发布日期 | 2009-09-30 |
| 实施日期 | 2010-07-01 |
| 引用标准 | GB 190; GB/T 191; GB 10634-200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72号文(1997)《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的标志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标志的标注和检验。 |
GB 24426-2009: 烟花爆竹 标志
GB 24426-2009 英文名称: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 Labeling
ICS 71.100.30
Y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426-2009
烟花爆竹 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的标志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标志的标注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72号文(1997)《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当按照说明燃放时,为确保人身安全或财产不受到伤害,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规定的距离。
3.2烟花爆竹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3产品从生产日期起至能确保安全和燃放效果的期限。
3.4销售单元包装物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 技术要求
4.1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或
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4.4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用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5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分离。
4.6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6.1 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4.6.2 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进口产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
址)。外文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中文(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7 销售单元的主展示面最大表面积大于20cm2 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
0.8mm。销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小于20cm2 时,标注内容见销售包装的标注内容。
5 销售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5.1 产品名称
应在销售单元的主展示面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点的产品名称。
5.2 产品级别
5.2.1 单一产品的标志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GB 10631-2004中4.1的分级规定,字体应不小于四号字体,对比色度清晰。
5.2.2 混合产品的标志
以混合产品中级别最高的标注为该混合产品的级别。
5.3 产品类别
标注的销售单元产品类别应符合GB 10631-2004中4.2的规定。
5.4 燃放安全区域
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如“燃放安全区域:×× m(米)(B级:25m;C级:5m;D级:1m)以外”。
5.5 装药量
5.5.1 单个产品的装药量标注为:“装药量≤××g(克)”。
5.5.2 由多个单发产品组合而成的组合类产品可标注为“装药量≤××××g(克)[数量×发×单发装药量××g(克)]”。
5.6 生产日期
5.6.1 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品
或包装物的××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但不得篡改。
5.6.2 应按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年××月。年代号一般应标注四位数字;难以标注四
位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以标注两位数字。
5.7 保质期
保质期应标注为:“在××××年××月之前燃放”。
5.8 生产标准编号
应标注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产品除外)。
5.9 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
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代理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
称和地址。经销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10 安全警示语
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
5.10.1 安全警示语内容
应在室外燃放(特殊设计者除外,如舞台烟花)。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
中地带燃放。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
5.10.2 安全警示语字体要求
安全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应清晰。
5.11 燃放说明
应按附录A给出的文字内容标明燃放说明。
5.12 其他
A级产品除应标明包含5.1~5.9的内容外,还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的字样。
6 运输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6.1 产品名称
见5.1的规定。
6.2 产品级别
见5.2的规定。
6.3 产品运输危险级别
应标注与箱内产品运输危险级别相适应的运输危险级别。
6.4 产品标准编号
见5.8的规定。
6.5 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
见5.9的规定。
6.6 箱含量
箱内装数量。由数字和计量单位构成。
6.7 净药量
包装箱内所装产品的药量总和,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如:净药量:××kg(千克)。
6.8 净药量
包装箱及其所装产品的质量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