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24426-2015 (GB24426-2015) | | 中文名称 | 烟花爆竹 标志 | | 英文名称 | Labeling for firework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88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30 | | 字数估计 | 16,173 | | 发布日期 | 2015-02-04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4426-2009 | | 引用标准 | GB 190; GB/T 191; GB 1063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和运输包装标志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和运输包装标志的标注和检验。 |
GB 24426-2015
Labeling for fireworks
ICS 71.100.30
Y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4426-2009
烟花爆竹 标志
2015-02-04发布
201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GB 10631《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是烟花爆竹产品的通用要求,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 24426-2009《烟花爆竹 标志》。
本标准与GB 24426-2009相比,技术内容的主要变化包括:
---增加了安全警示语字体颜色要求、点火位置标注;
---增加了专业燃放类的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要求;
---完善了个人燃放类烟花安全警示语内容、燃放说明及其他要求;
---新增了个人燃放类各大类及小类的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示例。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花爆竹检测中心、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湖
南省浏阳市文家市玩具烟花出口厂、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星耀花炮有限公司、云
南恒邦烟花销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爱喜、张光辉、黄茶香、李志坚、黄光辉、江资成、江放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4426-2009。
烟花爆竹 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和运输包装标志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和运输包装标志的标注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志 labeling
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志可以用文字、符
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2
燃放安全区域 safetyzoneforsetoff
当按照说明燃放时,为确保人身安全或财产不受到伤害,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规定的范围。
3.3
生产日期 dateofmanufacture
烟花爆竹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4
产品从生产日期起至能确保安全和燃放效果的期限。
3.5
包装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 技术要求
4.1 内容要求
4.1.1 应符合本标准及GB 10631的规定。
4.1.2 标志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1.3 标志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应标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贬低同类产品或违背科
学常识的内容。
4.1.4 标志内容不应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用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1.5 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分离。
4.2 文字要求
4.2.1 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2.2 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字体
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4.2.3 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但外文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3 字体高度要求
4.3.1 运输包装上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28mm,其他字体高度≥6mm。
4.3.2 销售包装上“安全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字体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销售包装主展示版面最大表面积大于30cm2 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4mm;
b) 销售包装主展示版面最大表面积大于20cm2小于30cm2 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
度≥2.2mm。
5 销售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5.1 个人燃放类
个人燃放类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0631的规定,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
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
期、执行标准编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1 产品名称
应在主展示版面醒目位置,清晰标注规范的产品名称。
5.1.2 消费类别
应在主展示版面醒目位置,用绿色字体清晰标注消费类别“个人燃放”字样。
5.1.3 产品级别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GB 10631中的分级规定。
混合包装以包装中产品最高级别为该包装的标注级别。
5.1.4 产品类别
5.1.4.1 单个产品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GB 10631的规定。
5.1.4.2 组合类烟花除标注组合烟花外,还应标注所有组合单元的类别。
5.1.5 燃放安全区域
5.1.6 制造商名称、地址
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
地址。
5.1.7 含药量
5.1.8 安全警示语
5.1.8.1 安全警示语内容
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参考附录A给出的示例内容标明安全警示语。附录A所给出的安全警示为
基本要求,必要情况下还可包含其他适用的信息。
5.1.8.2 安全警示语字体颜色要求
安全警示语应使用区别于包装底色的字体清晰标明。
5.1.9 燃放说明
应按附录A给出的示例内容标明燃放说明,附录A所给出的燃放说明为基本要求,必要情况下还
应包含其他适用的信息。
5.1.10 生产日期
5.1.10.1 应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加贴不易脱落的不
干胶等不能篡改的方式。
4位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以标注2位数字。
5.1.11 保质期
保质期应标注为:“保质期为×年”。
5.1.12 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注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5.1.13 点火位置标注
应在产品引线保护装置上标明点火位置,采用摩擦头点火方式的应在摩擦头附近标明点火位置。
5.1.14 其他
5.1.14.1 由于产品太小而不能完整标注5.1.1~5.1.12的全部内容时,应在销售包装上标明完整标注
5.1.1~5.1.12的全部内容以及“不应拆开销售”的字样。
5.1.14.2 销售包装应标明数量(个、发等)。
5.2 专业燃放类
专业燃放类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0631的规定,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
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
期、执行标准编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2.1 一般要求
专业燃放类烟花应清晰标注5.1.1、5.1.3~5.1.7、5.1.10~5.1.13及5.2.2~5.2.3的全部内容,并用
红色字体标注消费类别“专业燃放”字样。礼花弹应有产品流向登记标签。
5.2.2 安全警示
5.2.2.1 安全警示内容
安全警示语内容应为“本产品为专业燃放类烟花,必须由专业人员燃放。”
5.2.2.2 安全警示字体颜色要求
安全警示语字体颜色应为红色。
5.2.3 燃放说明
应按产品特性和燃放要求标明燃放说明,包括加工、安装方法,标注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
高度、燃放轨迹及其他燃放注意事项等。设计为水上效果的产品应标注其适用的水域范围。
6 运输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0631的规定,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
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
编号以及产品运输危险级别、产品流向登记标签、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
6.1 产品名称
见5.1.1的规定。
6.2 消费类别
按GB 10631的规定和运输包装内产品实际标注消费级别。
6.3 产品级别
见5.1.3的规定。
6.4 产品类别
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GB 10631的规定。
6.5 制造商名称、地址
见5.1.6的规定。
6.6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6.7 箱含量
6.8 箱含药量
6.9 毛重
6.10 体积
包装箱的体积,用长(mm或毫米)×宽(mm或毫米)×高(mm或毫米)标注。
6.11 生产日期
4位数字;难以标注4位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以标注最后2位数字。
6.12 保质期
见5.1.11的规定。
6.13 产品标准编号
见5.1.12的规定。
6.14 产品运输危险级别
应标注与箱内产品运输危险级别相适应的运输危险级别和相对应的危规标志。
6.15 流向登记标签
运输包装应有流向登记标签,流向登记标签示例见 GB 10631。
6.16 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
运输包装上应有“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警示语或图示标志,组合烟花除此之
外还应标注“严禁倒置”等安全警示语或图案。安全图示及标志应符合GB 190、GB/T 191的有关规定。
6.17 其他
当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等同时,标注的内容及字体要求应同时符合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的要求,但
不应重复。
烟花爆竹运输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要求。
6.18 示例
运输包装标志示例见GB 10631。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个人燃放类烟花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示例
个人燃放类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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