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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5286.1-2010 (GB25286.1-2010) | | 中文名称 |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 | 英文名称 |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 Part 1: Basic method and requiremen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35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60.20 | | 字数估计 | 30,391 | | 发布日期 | 2010-11-10 | | 实施日期 | 2011-09-01 | | 引用标准 | GB 3836.1-2010; GB 3836.2-2010; GB 3836.12-2008; GB 12476.2-2010; GB 25285.1-2010; GB 25285.2-2010; GB/T 1690-2006; GB/T 15706.1; GB/T 20138-2006; EN 50303;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 | | 采用标准 | EN 13463-1-2001,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8号(总第16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 以及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非电气设备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大气压力为0.08 MPa-0.11 MPa, 环境温度为-20℃~+60℃的环境。这样的环境条件也可能出现在设备内部。这是由于设备内部工作压力和/或温度的波动会形成自然呼吸, 使外部大气吸人设备内部。 |
GB 25286.1-2010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 Basic method and requirements
ICS 29.260.20
K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2010-11-10发布
2011-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设备类别和保护级别 4
5 点燃危险评定方法 5
6 温度 8
7 设备的非金属部件 9
8 含轻金属的设备外部部件 10
9 可拆卸零件 10
10 粘结材料 10
11 接地导电零件的连接件 11
12 透明件 11
13 型式检查和试验 11
14 标志 14
15 使用说明书 1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确认设备级别的方法 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点燃危险评定 1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非导电材料的起电试验 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冲击试验装置示例 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 25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25286《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包含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第2部分:限流外壳型“fr”;
---第3部分:隔爆外壳型“d”;
---第4部分:固有安全型“g”(正在考虑中);
---第5部分:结构安全型“c”;
---第6部分:控制点燃源型“b”;
---第7部分:正压型“p”(正在考虑中);
---第8部分:液浸型“k”。
本部分是GB 25286《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1部分,在技术内容上修改采用EN13463-1:
2001《潜在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英文版)制定。
本部分与EN13463-1:2001的主要区别是:为了与 GB 3836.1类型表述趋于一致,本部分将
EN13463-1:2001中的M1、M2级设备分别对应于本部分的Ma、Mb级设备;将EN13463-1:2001中Ⅱ
类G级1、2、3级设备分别对应于本部分Ⅱ类Ga、Gb、Gc级设备;将EN13463-1:2001中Ⅱ类D级1、2、
3级设备分别对应于本部分Ⅲ类Da、Db、Dc级设备;标志也做了相应的改变;另外,增加了规范性附
录E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删除了EN13463-1:2001中与本部分无关的资料性附录ZA。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州永邦电气
有限公司、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刚、王军、刘姮云、张庆强、张显力、徐建平、姜迎新、黄晓平。
本部分于2010年首次发布。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以及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非电气设备
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气压力为0.08MPa~0.11MPa,环境温度为-20℃~+60℃的环境。这样的环
境条件也可能出现在设备内部。这是由于设备内部工作压力和/或温度的波动会形成自然呼吸,使外部
大气吸入设备内部。
不属于上述使用环境的设备,其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也可参照本部分。但在此情况下,设备的
点燃危险评定、提供的点燃保护、附加试验(如需要)、制造商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应清楚地证实和说
明设备与可能遇到的这些条件相适应。
注1:本部分不包括超出其有效使用范围,如富氧环境的设备的附加标志。
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Ⅰ类、Ⅱ类和Ⅲ类所有级别设备的设计和结构。
本部分可由以下专用防燃类型标准加以补充。
注2:这些标准是: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2部分:限流外壳型(fr);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3部分:隔爆外壳型(d);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5部分:结构安全型(c);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6部分:控制点燃源型(b);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7部分:正压型(p);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8部分:液浸型(k);
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 Ma级设备(正在制定中)。
注3:如果不能避免所有有效点燃源,对Ⅱ类设备来说也可通过GB 25285.1中规定的惰性化、抑制、通风或封闭措
施,对Ⅰ类设备来说通过GB 25285.2中规定的稀释、泄放、监控和停机等措施来防止爆炸。这些防止爆炸的
措施不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注4:本部分规定了由设备对爆炸性环境造成点燃危险的控制方法。对正常工作中外壳内部产生粉尘云的某些类
型的粉尘处理设备,这些方法不能满足要求。对这种情况,应采用GB 25285.1-2010中6.5规定的一个或多
个保护系统。煤矿系统采取的限制点燃作用的措施见GB 25285.2-2010中6.5的规定。用这种方法保护的
设备不属本部分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2528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IEC 60079-0:2007,MOD)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IEC 60079-1:2007,
MOD)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
小点燃电流的分级(IEC 60079-12:1978,IDT)
GB 12476.2-201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IEC 61241-14:2004,
IDT)
GB 25285.1-2010 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
GB 25285.2-2010 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
和方法
GB/T 1690-2006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MODISO 1817:2005)
GB/T 15706.1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和方法(ISO 12100-1:
2003,IDT)
GB/T 20138-2006 电器设备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IK代码)
EN50303 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 M1级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 煤矿
安全规程 >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设备 equipment
单独或组合使用,用于能量的产生、传输、储存、测量、控制、转换和/或材料加工,而且由于自身的潜
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机械、器械、固定式或移动式装置、控制单元、仪器及探测或预防系统。
注:如果提供给用户的设备为一个整体,含有内部连接件,如紧固件、管件等,这些部件被视为设备的一部分。
3.2
设备级别 equipmentcategory
Ⅰ类 Ma级设备 equipmentgroupⅠ,categoryMa
其设计以及必要时配置特殊附加保护措施,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运行,并能保证具
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有煤矿瓦斯气体和/或可燃性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
该级别的设备要求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情况下仍能保持其功能,其保护
措施应达到:
---一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需的保护级别;或者
---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注:Ⅰ类设备应遵循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2.2
Ⅰ类 Mb级设备 equipmentgroupⅠ,categoryMb
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具有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可能有煤矿瓦斯气体和/或可燃性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
该级别的设备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停机。
在正常运行和更加严酷的运行条件下,尤其是粗暴搬运和环境条件改变时,该级别设备的保护措施
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注:Ⅰ类设备应遵循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2.3
Ⅱ类Ga级设备 equipmentgroupⅡ,categoryGa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爆炸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连续出现、长期存在或频繁出现的爆
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规定水平的保护级别,即使是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所要求
的保护级别,其保护措施应达到:
---一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级别;或者
---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应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3.2.4
Ⅱ类Gb级设备 equipmentgroupⅡ,categoryGb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能出现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扰或设备故障情况下,也应保证规定的保护
级别。
3.2.5
Ⅱ类Gc级设备 equipmentgroupⅡ,categoryGc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一般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存在的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
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在正常运行时必要的保护级别。
3.2.6
Ⅲ类Da级设备 equipmentgroupⅢ,categoryDa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连续出现、长期存在或频繁出现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规定水平的保护级别,即使是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保护级
别不变,其保护措施应达到:
---一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级别;或者
---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应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3.2.7
Ⅲ类Db级设备 equipmentgroupⅢ,categoryDb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高的保护级别。该级别的设备用
于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扰或设备故障情况下,也应保证规定的保护
级别。
3.2.8
Ⅲ类Dc级设备 equipmentgroupⅢ,categoryDc
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一般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存在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
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保证在正常运行时必要的保护级别。
3.3
正常运行 normaloperation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可燃性物质的少量释放可看作是正常运行。例如:靠泵输送液体时从密封口释放可看作是少量
释放。
需要维修或停机的故障(例如:泵的密封件、法兰的密封垫的损坏或因故障造成物质泄漏),不能看
作是正常运行。
3.4
故障 malfunction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不能执行其预定功能的情况。
注:本部分中故障发生的原因很多,包括:
---功能的改变或加工材料、工件尺寸的改变;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一个(或多个)部件故障;
---外部干扰(例如:冲击、振动、电磁场);
---设计错误或有缺陷(例如:软件出错);
---电源或其他操作的干扰;
---操作员控制失误(特别是手动机械)。
3.4.1
预期故障 expectedmalfunction
在正常运行中出现的设备损坏或失效。
3.4.2
罕见故障 raremalfunction
故障的一种类型。已知要发生,但仅在罕见情况下出现。两个独立的可预见故障,单独出现时不产
生点燃危险,但共同出现时产生点燃危险,它们被看作单个罕见故障。
3.5
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但在认可的误差范围内),设备、防护系统或元件的任何部分或表面产生的最
高温度,测定方法见13.3.3。
注1:相应的表面温度可以是内表面温度,也可以是外表面温度,视不同的防燃类型而定。
注2:为避免发生点燃,最高表面温度应低于爆炸性混合物的点燃温度。
注3:有关粉尘层及其点燃见GB 12476.2。
3.6
本部分范围中列出的保护型式。
3.7
非电气设备 non-electricalequipment
不使用电能可达到其预定功能的设备。
3.8
可能出现在设备上的任何潜在点燃源。
3.9
能点燃爆炸性环境的点燃源。
4 设备类别和保护级别
4.1 设备类别和保护级别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分为:
---Ⅰ类,煤矿甲烷气体环境用,该类设备按其提供的安全等级不同又分为两个保护级别:
Ma级;
Mb级。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蒸气和薄雾环境用,该类设备按其提供的安全等级不同又
分为三个保护级别:
Ga级;
Gb级;
Gc级。
---Ⅲ类,除煤矿甲烷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该类设备按其提供的安全等级不同又分为三个保
护级别:
Da级;
Db级;
Dc级。
煤矿用设备,环境中除甲烷气体之外,可能还含有数量可观的其他可燃性气体和/或可燃性粉尘
(即:甲烷和煤尘之外的其他可燃性气体和/或可燃性粉尘),其结构和试验应按照Ⅰ类设备的相关要求
和与可燃性气体相对应的Ⅱ类设备的要求。这类设备应有适当的标志。
注:用甲烷-空气混合物试验的Ⅰ类设备不需要任何附加试验来验证其适合于爆炸性煤尘环境。
本部分可与第1章中列出的标准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防燃型式一起使用,根据5.2对点燃危险进
行的评定,来配置所需的保护措施。
4.2 设备类别细分
4.2.1 对一些具体的防燃型式,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Ⅱ类设备按其使用场所的爆炸性环境特性可再
分为ⅡA、ⅡB和ⅡC三类。
注1:这种分级的依据,对于隔爆型外壳,依据是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对于本质安全型,依据是最小点燃电流(见
GB 3836.12)。
注2:标志ⅡB级的设备可用于ⅡA级设备的环境,同样,标志ⅡC级的设备可用于ⅡB或ⅡA级设备的环境。
4.2.2 对一些具体的防燃型式,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的Ⅲ类电气设备按照其使用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的
特性可进一步再分为ⅢA(可燃性飞絮)、ⅢB(非导电粉尘)和ⅢC(导电粉尘)三类。
注:标志ⅢB的设备可适用于Ⅲ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ⅢC类的设备可用于ⅢB或ⅢA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4.3 特定爆炸性环境
可对设备进行用于某一特定爆炸性环境的试验,对这种情况,设备应有相应的标志。
5 点燃危险评定方法
5.1 通用要求
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如果适用,还要符合GB 25286具体防燃型式标
准对本部分的补充。
设备的所有使用条件(例如:粗暴搬运、潮湿影响、环境温度和压力变化、化学试剂影响、腐蚀、振动)
应由制造商规定,并在要求的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见第15章)。
如果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具备优良的工艺,点燃危险评定能保证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出现任何有效
点燃源,设备可划为Gc或Dc级。
同样,点燃危险评定能保证设备在预期故障或罕见故障时不出现任何有效点燃源,设备可分别划为
Gb/Db级或Ga/Da级。
应按附录A确定设备保护级别。
5.2 点燃危险评定方法
5.2.1 正式分析
应对所有设备及其部件进行危险分析,形成正式的危险分析报告,评定应确定设备内会出现哪些可
能的点燃源,哪些是与设备有关的点燃源,这些点燃源是否可能是潜在点燃源。评定也应列出防止潜在
点燃源成为有效点燃源所采取的措施。GB 25285.1或GB 25285.2相应涉及的所有点燃源都要考虑,
这些点燃源的实例包括:热表面、明火、灼热气体/液体、机械火花、绝热压缩、振动波、化学反应放热、铝
热反应、粉尘自燃、电弧和静电放电。
保护措施/保护类型应按下列顺序进行考虑和/或应用:
---保证不能形成点燃源;
---保证点燃源不能成为有效点燃源;
---阻止爆炸性环境接触点燃源;
---承受爆炸并阻止火焰传播。
5.2.2 Ⅰ类设备的评定
5.2.2.1 Ⅰ类 Ma级设备
在对Ⅰ类 Ma级设备进行评定时,应列出所有的潜在点燃源,无论是有效点燃源还是可能成为有效
点燃源的点燃源,同时要考虑需要采取很高的保护水平和无论是施加两个故障还是由两个单独保护方
法来保护 Ma级设备均要求安全的这一事实。评定应指出采取的措施,是采用了能阻止两个故障条件
的防燃型式,还是采用了符合本部分及本部分范围中所列防燃标准要求的两个单独防燃措施。
5.2.2.2 Ⅰ类 Mb级设备
在对Ⅰ类 Mb级设备进行评定时,应列出正常工作和预期故障情况下出现的有效或可能有效的所
有的潜在点燃源,同时由于设备设计在出现爆炸性环境时停机而形成的不可忽略的有效点燃源也应列
出。评定应指出采用的符合本部分和本部分范围中列出的防燃型式标准要求的防燃措施,在出现爆炸
性环境、探测出爆炸性环境到设备停机这段时间内,采取的这些措施最终使这些点燃源无效。
5.2.3 Ⅱ类/Ⅲ类设备的评定
5.2.3.1 Ga/Da级设备的评定
在对Ga/Da级设备评定时,应列出在预期故障和罕见故障时出现的所有有效点燃源或可能成为有
效点燃源的点燃源,还应指出已采用的符合本部分和本部分范围中所列防燃型式标准要求的防燃措施。
Ga/Da级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应不出现有效点燃源或可能成为有效点燃源的点燃源。
5.2.3.2 Gb/Db级设备的评定
在对Gb/Db级设备评定时,应列出在预期故障和正常工作时出现的所有有效点燃源或可能为有效
点燃源的点燃源,还应指出符合本部分和本部分范围中所列防燃型式标准要求的防燃措施。
5.2.3.3 Gc/Dc级设备的评定
在对Gc/Dc级设备评定时,应列出在正常工作时出现的所有有效点燃源或可能成为有效点燃源的
点燃源,还应指出采用的符合本部分和本部分范围中所列防燃型式标准要求的防燃措施。
5.2.4 故障评定
当设备级别要求包括故障的评定时,评定应包括设备的那些部件,即如果它们发生故障,能点燃设
备内部的可燃性物质(例如:润滑油),随后能够成为或产生一个点燃源的部件。
5.2.5 确定最高表面温度
作为评定的一部分,必须确定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最高表面温度是设备能够暴露在潜在爆炸性
环境中或者能形成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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