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26453-2011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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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3-2011 479 GB 26453-2011 <=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6453-2011 (GB26453-2011)
中文名称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1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01
字数估计 12,147
发布日期 2011-04-02
实施日期 2011-10-01
引用标准 GB/T 15432-1995; GB/T 16157-1996; HJ/T 27-1999; HJ/T 42-1999; HJ/T 43-1999; HJ/T 55-2000; HJ/T 56-2000; HJ/T 57-2000; HJ/T 65-2001; HJ/T 67-2001; HJ/T 75-2007; HJ/T 76-2007; HJ/T 397-2007; HJ/T 398-2007; HJ 548-2009; HJ 549-2009;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6号;环境部公告2011年第3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适用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3-2011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2011-04-02 发布 2011-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1年 第 3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1年 4月 2日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 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 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排放水 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 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 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 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年 4月 2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 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 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 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平板玻璃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3.2 平板玻璃工业 采用浮法、平拉(含格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3 玻璃熔窑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冷修 玻璃熔窑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5 纯氧燃烧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温度 273 K,压力 101.3 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h的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7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8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温度 273 K,压力 101.3 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 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质量浓度在任何 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 3.10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 2014年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现有企业在 2014年 1月 1日前对玻璃熔窑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5 对于玻璃熔窑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 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6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 2)计算基准排气量[3 000 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 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4.2 无组织 4.2.1 、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规定。 4.2.3 在现有企业生产、 竣工环保验收 过程中,负责监管部门应对 围居 、医疗等 的敏评价确定的周围敏 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达标排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 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建设项目 后的生产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周 住、教学 用途 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 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 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放。 4.3.2出最高建筑物 3 m以上。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办法》的规定执行。 放状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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