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30000.21-201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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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30000.21-2013 | 490 | GB 30000.21-2013 | 9秒内发货PDF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30000.21-2013 (GB30000.21-2013) |
| 中文名称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Part 21: 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22,25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0595-2006 |
| 引用标准 | GB 13690; GB 16483; United Nations '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 (seventeenth revised edition); United Nations '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 (fourth revised edition)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
GB 30000.21-2013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21: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0595-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 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 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 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 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 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 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 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 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 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 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 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 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 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 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 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 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 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 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 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 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 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 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 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 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 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 30000的第2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20595-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呼吸或皮肤过敏》。
本部分与GB 20595-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
skinsensitization”;
---增加次级类别“1A和1B”相关内容;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修改了表1表题内容,将“类别”修改为“分类标准”;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
---修改了原表4和表5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
---修改了原表2和表3部分内容,将“图形符号”修改为“符号”,“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
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并一起作为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
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的标签样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 与 联 合 国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签 制 度》(Globaly HarmonizedSystem of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
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园、王华、刘伟、王娜、赵黎华、林铮、宋薇、李朝林、梁缙、吴维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0595-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1 范围
GB 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
判定逻辑、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
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 通则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吸入后会导致呼吸道过敏的物质。
3.2
皮肤致敏物 skinsensitizer
皮肤接触后会导致过敏的物质。
4 一般说明
4.1 致敏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个体因接触某种过敏原而诱发特定免疫记忆,第二个阶段是引
发,即某一过敏个体因接触某种过敏原而产生细胞介导或抗体介导的过敏反应。
4.2 就呼吸道致敏而言,诱发之后是引发阶段,这一特性与皮肤致敏相同。对于皮肤致敏,需有一个让
免疫系统做出反应的诱发阶段;如随后的接触足以引发可见的皮肤反应(引发阶段),就可能出现临床症
状。因此,预测性的试验通常遵循这种特性,其中有一个诱发阶段,对该阶段的反应则通过标准化的引
发阶段加以测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贴试验。直接测量诱发反应的局部淋巴结试验则是例外做法。人
体皮肤致敏的证据通常通过诊断性斑贴试验加以评估。
4.3 就皮肤致敏和呼吸道致敏而言,引发所需的量一般低于诱发所需的量。
4.4 危险类别“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分为:
a) 呼吸道致敏;
b) 皮肤致敏。
5 分类标准
5.1 一般原则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 13690。
5.2 物质分类标准
5.2.1 呼吸道致敏物
5.2.1.1 危险类别
5.2.1.1.1 在主管部门未要求作次级分类或作次级分类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呼吸道致敏物质应列为
类别1。
5.2.1.1.2 若掌握充分数据且主管部门有此要求,根据5.2.1.1.3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可将呼吸道致
敏物质再分为类别1A:强致敏物质;或类别1B:其他呼吸道致敏物质。
5.2.1.1.3 在人或动物身上观察到的影响,采取证据权重法,通常可以作为呼吸道致敏物质分类的依
据。使用表1中的标准,并根据人类案例或流行病学研究和/或恰当的动物试验研究中所见的可靠的和
高质量的证据,采用证据权重法,可将物质划入类别1A或类别1B。
表1 呼吸道致敏物质的分类标准和类别
类别1 呼吸道致敏物质
物质划为呼吸道致敏物质:
a) 如果有人类证据,该物质可导致特定的呼吸道过敏;和/或
b) 如果有合适的动物试验的阳性结果a。
类别1A
物质显示在人类中有高发生率;或根据动物或其他试验,可能对人有高过敏率a。还应结合反
应的严重程度。
类别1B
物质显示对人类有低度到中度的发生率;或根据动物或其他试验,可能对人有低度到中度过
敏率a。还应结合反应的严重程度。
a 目前还没有公认和有效的用来进行呼吸道致敏试验的动物模型。在某些情况下,对动物的研究数据,在作证
据权重评估中,可提供重要信息。
5.2.1.2 人类证据
5.2.1.2.1 一种物质可能引起特定呼吸道过敏反应的证据一般都基于人类经验。在这方面,过敏反应
通常表现为哮喘病,但也要结合诸如鼻炎/结膜炎和肺泡炎之类的其他过敏反应。病征应有变态反应的
临床特征。但是,免疫学机制不一定要证实。
5.2.1.2.2 在结合人类证据时进行判断时,分类决策除了要结合病例证据外,还需结合:
a) 接触人群的规模;
b) 接触程度。
5.2.1.2.3 上面提及的证据可以是:
a) 临床病例和与物质接触有关的适当肺功能试验得出的数据,而且它们得到了其他支持性证据
的证实,其中包括:
---体内免疫学试验(例如皮肤点刺试验);
---体外免疫学试验(例如血清分析);
---免疫学作用机理尚未证实的情况下,例如重复的低水平刺激、药理介导效应,表明有其他
特定过敏反应的研究;
---化学结构与已知可以导致呼吸道过敏的物质有关;
b) 根据公认的确定特定超敏反应的准则对物质进行的阳性支气管激发试验得到的数据。
5.2.1.2.4 临床病例既应包括病史,也应包括职业史,以确定接触特定物质和呼吸道过敏反应之间的
关系。相关信息包括家中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导致病情恶化的因素、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患者的家族史和
病史。病史还应包括幼年时代的其他变态反应性或呼吸道病症记录和吸烟史。
5.2.1.2.5 阳性支气管激发试验结果本身就可以提供充分的分类证据。但事实应承认,上述所列的许
多检验都可能已经进行过。
5.2.1.3 动物研究
从适当的动物研究1)中获得的资料、表明一种物质有可能通过呼吸导致人类2)致敏作用的数据
包括:
---例如对小鼠进行的免疫球蛋白E(IgE)和其他特定免疫学参数测定;
---豚鼠的特定肺部反应。
1) 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和有效的用来进行呼吸道过敏反应试验的动物模型,在某些情况下,动物研究的数据,在作
证据权重评估中,可提供重要信息。
2) 物质引起哮喘症状的机制到目前为止尚未完全明确。为预防起见,可认为这些物质是呼吸道致敏物。但如果
根据证据,可以证实这些物质产生刺激作用,只在支气管反应过度的人身上引起哮喘病症状,那么就不应判定
其为呼吸道致敏物。
5.2.2 皮肤致敏物
5.2.2.1 危险类别
5.2.2.1.1 在主管部门未要求作次级分类或作次级分类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皮肤致敏物质应列为类
别1。
5.2.2.1.2 若掌握充分数据且主管部门有此要求,可根据5.2.2.1.3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将皮肤致敏
物质再分为类别1A、强致敏物质,或类别1B、其他皮肤致敏物质。
5.2.2.1.3 在人或动物身上观察到的影响,采取证据权衡法,通常可以作为皮肤致敏物质分类的依据,
如5.2.2.2所述。采用证据权重法,根据表2中的标准,可将物质划入类别1A或类别1B,采用的证据
应可靠,保证质量,证据可取自人类案例或流行病学的研究,以及/或适当的动物试验研究的观察结果。
表2 皮肤致敏物质的分类标准和类别
类别1 皮肤致敏物质
物质划为皮肤致敏物质:
(a)如果有人类证据显示,有较大数量的人在皮肤接触后可造成过敏;
(b)如果有合适的动物试验的阳性结果
表2(续)
类别1 皮肤致敏物质
类别1A
物质显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较高;和/或在动物身上有较大的可能性,则可以假定该物质有可
能在人类身上产生严重过敏作用。还应结合反应的严重程度
类别1B
物质显示对人类有低度到中度的发生率;或对动物有低度到中度的可能性,可以假定有可能
造成人的过敏。还应结合反应的严重程度
5.2.2.2 人类证据
5.2.2.2.1 类别1A的人类证据可包括:
a) 阳性反应不大于500μg/cm2(HRIPT,HMT-诱导阀值);
b) 诊断性斑贴试验数据,显示限定人群对于较低程度的接触出现反应的发生率相对较低但不容
忽视;
c) 其他流行病学证据,显示对于较低程度的接触,存在较高和较明显的变态反应性接触性皮炎。
5.2.2.2.2 类别1B的人类证据可包括:
a) 阳性反应大于500μg/cm2(HRIPT,HMT-诱导阀值);
b) 诊断性斑贴试验数据,显示限定人群对于较高程度的接触出现反应的发生率较低但不容
忽视;
c) 其他流行病学证据,显示对于较高程度的接触,发生了较低和较严重的变态反应性接触性
皮炎。
5.2.2.3 动物研究
5.2.2.3.1 对类别1使用辅助类型的试验方法进行皮肤致敏作用试验时,至少30%的动物出现反应
才应判断是否为阳性结果。对于非辅助性豚鼠试验方法,至少15%的动物出现反应才应判断是否为阳
性结果。对于类别1,局部淋巴结试验的刺激指数为3或以上,视为阳性。如果其他方法具有有效和科
学的证据,那么也可以使用这些方法。小鼠耳廓肿胀试验(MEST)是检测中强致敏物的可靠筛选试验,
在第一阶段可用于评估潜在的皮肤致敏作用。
5.2.2.3.2 表3列出了划为类别1A物质的动物过敏试验达到的标准。
表3 类别1A物质动物试验结果
试 验 标 准
局部淋巴结试验 EC3值不大于2%
豚鼠最大值试验
不大于0.1%的皮内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30%或
0.1%(不包含)~1%(包含)的皮内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60%
Buehler豚鼠试验
不大于0.2%的局部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15%或
0.2%(不包含)~20%(包含)的局部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60%
5.2.2.3.3 表4列出了划为类别1B物质的动物过敏试验达到的标准。
表4 类别1B动物试验结果
试 验 标 准
局部淋巴结试验 EC3值大于2%
豚鼠最大值试验
0.1%(不包含)~1%(包含)的皮内诱导剂量,应答在30%(包含)至60%(不包含)之间,或
大于1%的皮内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30%
Buehler豚鼠试验
0.2%(不包含)~20%(包含)的局部诱导剂量,应答在15%(包含)至60%(不包含),或
大于20%的局部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15%
5.2.2.4 特定事项
5.2.2.4.1 对物质进行分类,应采用证据权重法,证据应包含以下任一或所有各项:
a) 斑贴试验的阳性数据,数据通常来自一家以上的医院;
b) 流行病学研究显示,物质引起变态性接触皮炎;有较高比例的接触者出现特征性症状时,应予
以特别关注,即使病例的数目很小;
c) 从适当的动物研究得到的阳性数据;
d) 从对人的实验性研究得到的阳性数据;
e) 记录充分的变态性接触皮炎病例,病例通常来自一家以上的医院;
f) 反应的严重程度。
5.2.2.4.2 动物研究得到的证据通常比人类接触得到的证据更可靠。但是,如果从两个来源都得到证
据,而其结果之间却存在矛盾,那么就应评价两个来源的证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以便以个案为基础解决
分类问题。通常,人类数据并不是从为了危害分类目的而进行的志愿者对照实验中产生的,而是作为风
险评估的一部分产生的,以核实动物实验未见得效应。因此,有关人类皮肤过敏阳性的数据,通常来自
病例对照或其他不太严格的研究。因此,应慎重评估人类数据,因为除了物质的内在性质之外,病例频
率还反映诸如接触情况、生物利用度、个人体质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之类的因素。通常不应使用阴性人
类数据来否定动物研究得到的阳性结果。对动物和人类数据,均应结合载体的影响。
5.2.2.4.3 如果上述条件无一满足,那么就不应该将物质划为皮肤致敏物质。但是,下面列出的两种
或多种皮肤过敏作用的指标相结合,就有可能会改变分类决策。此类情况应归为个案。
a) 孤立的过敏性接触皮炎病例;
b) 统计力受限制的流行病学研究,例如在没有用合理置信度充分排除偶然性、偏见或混杂因素;
c) 根据现行准则进行的动物试验得到的数据,这些数据并不符合5.2.2.3所述的阳性结果的标
准,但足够接近认为有效的极限值;
d) 通过非标准方法得到的阳性数据;
e) 通过近似的结构类比法得到的阳性结果。
5.2.2.4.4 免疫性接触性荨麻疹
符合呼吸道致敏物分类标准的物质可能还会导致免疫性接触性荨麻疹。也应判断这些物质是否划
为皮肤致敏物质。会导致免疫性接触性荨麻疹但不符合呼吸道致敏物标准的物质,也应判断是否划为
皮肤致敏物质。
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动物模型来识别导致免疫学接触性荨麻疹的物质。因此,分类通常基于人类证
据,这些人类证据与皮肤敏化作用的人类证据相类似。
5.3 混合物分类标准
5.3.1 有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的分类
在混合物拥有物质标准中所述的、来自人类经验或适当的试验动物研究的可靠、高质量证据时,可
根据这些数据的证据权重评估对混合物进行分类。在评估混合物数据时应慎重,所用的剂量不能产生
不明确的结果。
5.3.2 无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的分类:架桥原则
5.3.2.1 如果对混合物本身没有进行过确定其致敏性试验,但对混合物的单个组分和已做过试验的类
似混合物已掌握充分数据,足以适当确定该混合物的危害特性,那么将根据以下议定的架桥原则使用这
些数据。这可确保分类过程最大程度地使用现有数据来确定混合物的危害特性,而无需进行动物附加
试验。
5.3.2.2 稀释
如果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用非致敏的稀释剂进行稀释,而且该稀释剂不会影响其他组分的致敏性质,
那么经稀释的新混合物可划为与原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相同的类别。
5.3.2.3 产品批次
混合物已做过一个生产批次的致敏性试验,可以认为实际上与同一制造商生产或在其控制下生产
的同一商业产品的另一未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致敏性相同,除非有理由认为,未试验的产品批次造成过
敏的可能性有显著变化。如果后一种情况发生,那么应进行新的分类。
5.3.2.4 最高致敏类别混合物的浓度
如果做过试验的混合物被划为类别1或类别1A,而经过试验的混合物中属于类别1或类别1A的
组分浓度提高,那么产生的未做过试验的混合物应划为类别1或类别1A,无需另做试验。
5.3.2.5 同一类别的内推法
三种组分完全相同的混合物(A、B和C),混合物A和混合物B经过测试,属同一类,而混合物C未
经测试,但含有与混合物A和混合物B相同的毒理学活性组分,且其活性组分的浓度介于混合物A和
混合物B的浓度之间,则可假定混合物C与A和B属同一类。
5.3.2.6 实质上类似的混合物
假定下列情况:
a) 两种混合物:1)A+B;
2)C+B;
b) 组分B的浓度在两种混合物中基本相同;
c) 混合物1)中组分A的浓度等于混合物2)中组分C的浓度;
d) 组分B是致敏物,而组分A和C不是致敏物;
e) A和C预计不会影响B的致敏性。
如果混合物1)或2)已经根据试验数据分类,那么另一混合物可以划为相同的危险类别。
5.3.2.7 气溶胶
如果加入的气雾发生剂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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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 30000.2|GB 30000.14|GB 30000.15|GB 30000.13|GB 30000.21-2013|GB 3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