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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5848-2018 (GB35848-2018) | | 中文名称 |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 | 英文名称 | Commercial gas-burning applian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4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 | | 字数估计 | 54,542 | | 发布日期 | 2018-02-06 | | 实施日期 | 2019-03-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5848-201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Commercial gas-burning applianc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
排向室外的燃具,包括:
a)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蒸汽压力不大于80k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
发生器类燃具;
b)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Pa的蒸箱类燃具;
c)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腔体内压力不大于80kPa的炸炉类燃具;
d)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的煮食炉类燃具;
e)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锅口有效直径不小于600mm的大锅灶类燃具;
f)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kW的煲仔炉,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的矮汤炉等平头炉类燃具;
g)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kW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
h) 焖饭量大于等于6L的饭锅类燃具;
i)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的洗碗机类燃具;
j)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炒灶类燃具; 。
注1:以上热负荷指单个燃烧单元的热负荷。
注2:本标准只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单相电源。
注3:本标准中的压力凡未注明的,均指表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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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T 12206、GB/T 13611、GB/T 16411、GB 25034、GB/T 506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础术语
3.1.1
基准状态
温度为15℃,绝对压力为101.3kPa条件下的干燥燃气状态。
3.1.2
热值
规定量的燃气完全燃烧所释放出的热量。
其中,释放出的包括烟气中水蒸气汽化潜热在内的热量叫做高热值,用Hs 表示;释放出的不包括
烟气中水蒸气汽化潜热的热量叫做低热值,用Hi 表示。
3.1.3
相对密度
一定体积干燃气的质量与同温度同压力下等体积的干空气质量的比值。
分类和型号
4.1 分类
4.1.1 按使用燃气种类分类
按使用燃气种类不同,燃具可分为:人工煤气燃具,代号R;天然气燃具,代号T;液化石油气燃具,
代号Y。
4.1.2 按排烟方式分类
按排烟方式的不同,燃具分类见表1。
4.1.3 按燃烧方式分类
按燃烧方式的不同,燃具可分为:鼓风预混式燃具,鼓风扩散式燃具,大气式燃具。
4.1.4 按烟气中水蒸汽利用分类
按烟气中水蒸汽是否被利用,燃具分为:冷凝式燃具和非冷凝式燃具。
4.1.5 按使用功能分类
按使用功能分类见表2。
4.2 型号
4.2.1 型号编制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S)
使用功能(代号)
燃气种类(代号)
主火额定热负荷/总额定热负荷(单位kW,保留2位有效数字)
排烟方式产品特征或序号(制造厂自行编制)
4.2.2 示例
额定热负荷为20kW的间接排烟式天然气商用烤箱型号的表示为:SKXT20。
5 要求
5.1 材料
5.1.1 一般要求
5.1.1.1 制造燃具的材料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温度和荷载。
5.1.1.2 与食品饮水直接接触的部件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饮食卫生材料相关标准的规定。
5.1.1.3 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与所用燃气的特性应相适应。
5.1.1.4 燃具不应使用含石棉成分的材料。
5.1.1.5 燃具焊料中不应含有金属六价铬。
5.1.2 金属材料
5.1.2.1 燃气管路应使用金属材料,应符合 GB/T 8163、GB/T 1527、GB/T 3091、GB/T 12771、
GB/T 26002、CJ/T 197的规定。
5.1.2.2 燃具用水管路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和不含污染用水水质材料制造。
5.1.2.3 可能受腐蚀影响的金属部件(耐腐蚀性的材料除外)应进行电镀、喷漆或其他合适的防腐表面
处理。
5.1.2.4 与蒸汽、食物接触的不锈钢材料,其材质应符合GB 4806.9和GB/T 3280的规定。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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