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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46523-2025 (GB46523-2025) | | 中文名称 | 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children produc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14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90; 97.200.50 | | 字数估计 | 26,217 | | 发布日期 | 2025-10-05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46523-2025: 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
ICS 97.190;97.200.50
CCSY14;Y39;Y46;Y50;Y57;Y81;Y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
2025-10-05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3
4.1 总体要求 3
4.2 一般要求 4
4.3 机械和物理性能 5
4.4 热危险及易燃性能 9
4.5 化学安全 10
4.6 电气安全 14
4.7 辐射安全 14
4.8 爆炸危险 14
4.9 产品标识 15
5 检测方法 15
5.1 总则 15
5.2 异味测试 15
5.3 小零件测试 15
5.4 小球测试 15
5.5 开口测试 15
5.6 活动部件间隙测试 18
5.7 锐利边缘测试 18
5.8 锐利尖端测试 18
5.9 危险突出物保护装置拉力测试 18
5.10 固定绳圈和套索的测试 18
5.11 液体填充玩具渗漏测试 18
5.12 声压级测量 18
5.13 塑料薄膜和薄片的厚度测试 18
5.14 可迁移元素测试 18
5.15 增塑剂测试 19
5.16 甲醛测试 19
5.17 有害芳香胺测试 19
5.18 可迁移N-亚硝胺及N-亚硝胺前体物测试 19
5.19 多环芳烃测试 19
5.20 短链氯化石蜡测试 19
6 标准的实施 19
参考文献 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引 言
儿童用品种类繁多且新产品层出不穷,为强化对儿童用品的监管,亟需制定一个通用的儿童用品安
全标准。
基于儿童用品具有多样性又具有行业特性的特点,以及使用对象均为心智尚在健全中的未成年人,
制定本文件的目的是力求从不同年龄儿童身体尺寸、外形和/或体重、生理、体能、认知能力、情感发展和
行为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暴露,结合各类儿童用品的技术特点,确定儿童用品可能具有的共
性风险,基于共性风险而确定基本的安全要求。
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用品的通用安全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或者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玩耍、穿戴等所用的产品(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
产品)。
本文件不适用以下产品:
---儿童药品;
---儿童化妆品及参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管理的儿童用日化产品;
---儿童食品;
---公共场所使用的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游乐设施;
---体育设施和教学用具;
---儿童医疗器械类产品;
---烟花爆竹。
注:与食品接触产品的卫生要求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 6675.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7247.1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和要求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9941.1 皮革和毛皮 甲醛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9941.2 皮革和毛皮 甲醛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分光光度法
GB/T 22048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29614-2021 硫化橡胶 多环芳烃含量的测定
GB/T 41413 玩具中N-亚硝胺及其前体物迁移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41524 玩具材料中短链氯化石蜡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46509 玩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用品 children’sproducts
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玩耍、穿戴等所用的产品。
3.2
正常使用 normaluse
按产品的使用说明,或按传统或习惯的、明显的使用方式使用产品。
[来源:GB 6675.1-2025,3.12,有修改]
3.3
按非供应商推荐的方法使用产品,但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使用方式,包括通过把产品组合等儿
童的正常自由行为。
示例:扭、拉、拆卸、跌落或用非推荐方法使用。
[来源:GB 6675.1-2025,3.13,有修改]
3.4
伤害 harm
身体上的损害或给健康带来的其他损害,包括对健康的长期影响。
[来源:GB 6675.1-2025,3.8,有修改]
3.5
危险 hazard
潜在的伤害源。
注:术语“危险”可被定义为可预见的伤害的原因或性质(如电击危险、折叠夹持危险、剪切危险、中毒危险、火灾危
险、溺水危险)。
[来源:GB 6675.1-2025,3.9]
3.6
风险 risk
某种会造成伤害的危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
[来源:GB 6675.1-2025,3.10,有修改]
3.7
可触及 accessible
儿童正常使用时,儿童用品部分或部件能被GB 6675.2描述的关节式可触及探头轴肩之前的任何
部分所接触。
3.8
开口 opening
由连续或不连续的边缘形成的孔或间隙。
3.9
可拆卸部件 detachable/removablecomponent
儿童用品上预定不使用工具(例如螺丝刀、硬币或其他物体)就能拆卸的零件或部件。
3.10
球 bal
通常而不完全设计或预定用来抛、拍、踢、滚、投掷或弹跳的球形、橄榄形、椭圆形的物体。
注1:本定义包括用细绳、弹性绳或类似的系绳系在玩具或物体上的球和任何以平面相连的多面体、球形、橄榄形、
椭圆形、设计或预定用作球的新颖小巧的物体。
注2:本定义不包括骰子或永久封闭在弹球游戏机、迷宫或类似的容器中的球。如果按GB 6675.2可预见的合理滥
用测试时,球不会从容器中脱出,则认为球被永久地封闭。
[来源:GB 6675.2-2025,3.6,有修改]
3.11
折叠机构 foldingmechanism
以铰链或旋轴等连接,在操作时可能产生挤压、剪切作用的机构。
[来源:GB 28007-2024,3.2.1]
3.12
危险突出物 hazardousprojection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突出零部件。
3.13
危险锐利边缘 hazardoussharpedge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边部。
3.14
危险锐利尖端 hazardoussharppoint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尖端。
3.15
总含量 totalcontent
某种元素或物质的质量占该材料或部件总质量的比例。
注:用毫克每千克(mg/kg)等表示。
[来源:GB 28480-2012,3.6,有修改]
3.16
填充物 filingmaterials
填充于儿童用品或其部件内部使之呈现出预定形状的材料。
注:主要包括化学纤维、天然纤维、泡沫、海绵、塑料颗粒、植物种子、纸等。
[来源:GB/T 30400-2013,3.1,有修改]
3.17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sfor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注: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用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
独或组合的方法使用。用于产品、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音频、视频以及其他数字文
件等。
[来源:GB/T 5296.1-2012,3.3,有修改]
3.18
束缚系统 restraintsystem
将儿童束缚在产品上的系统。
示例:安全带、围挡结构等。
3.19
尖刺 splinter
木头、玻璃或金属等材料上能通过锐利尖端测试但仍存在可能刺伤儿童皮肤危险的碎片(刺)。
注1:如木刺、玻璃纤维碎片(刺)等。
注2:尽管尖刺可能通过锐利尖端测试,但仍存在刺伤儿童皮肤的危险。
4 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通用性
本文件是儿童用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已有特定类别或特定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加以规范的儿童用
品,无需执行本文件的规定。没有特定类别和特定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儿童用品应满足本文件的
要求。
注:特定类别或特定产品安全标准指某一类或特定一种儿童用品的安全要求标准,如:儿童玩具、儿童呵护用品、儿
童骑行及活动用品、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学生用品(学生文具)、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婴幼儿及儿童用纸品、
儿童首饰、童鞋、婴幼儿及儿童皮革毛皮产品等儿童用品安全要求标准。
4.1.2 协调性
本文件覆盖了各类儿童用品的通用安全要求,通常受产品特殊结构和用途等影响,还需要制定特定
类别或特定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时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特点、适用年龄、材料、使用方式、环境等
因素选择必要的安全要求及检测方法。
4.2 一般要求
4.2.1 清洁
儿童用品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符合相关卫生和清洁要求,避免任何感染、致病和污染的风险。
供36个月以下儿童重复使用的儿童用品的外观和结构应确保能进行清洁,产品本身或所包含的内
部装置经清洁后会导致损坏的以及一次性用品除外。
标注清洁方法的儿童用品,按照其特点和制造商推荐的清洁方法进行清洁后,仍应符合要求。
4.2.2 安全防护
儿童用品设计和制造时,应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过程中对儿童提供足够的安
全防护。
4.2.3 外观
儿童用品目视检查应清洁干净,无可见污染。
4.2.4 异味
按5.2(异味测试)测试儿童用品应无霉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鱼腥味、未洗净动物纤维膻味、
臊味等被污染和变质而产生的气味。
4.2.5 易与食品混淆的产品
为防范因儿童将易与食品混淆的儿童用品吞食或持续地放入口中咬食、吸允或吞咽从而产生窒息、
梗塞消化道的危险,儿童用品的设计要避免误导儿童将其认为是即食型食品。通过形状、气味、颜色、外
形、包装、标签、体积、尺寸等各因素及不同组合进行评估,如会被儿童误认为是即食型食品的儿童用品,
则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不应为小零件或小球。
4.2.6 玻璃和陶瓷
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不应使用玻璃和陶瓷材料。
不适用以下情况:
a) 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
b) 玻璃奶瓶、儿童餐饮具;
c) 因功能必须使用玻璃或陶瓷材料;
d) 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不出现危险锐利边缘、危险锐利尖端或尖刺等危险。
4.2.7 液体
除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外,儿童用品中的液体不应被儿童接触及吞食,如可能被接触或吞
食,该液体应是安全的。
4.2.8 填充物
儿童用品使用的填充物应采用全新的材料,使用的植物种子应经过灭活处理。
儿童用品使用的填充物不应存在:
a) 金属碎屑及其他存在危险锐利边缘、危险锐利尖端等的杂质,如:钉、针、碎木片、碎玻璃和碎塑
料等;
b) 任何来自昆虫、鸟类、啮齿类等动物的排泄物或其他不卫生物质;
c) 明显的粉尘。
4.2.9 腐烂和昆虫侵害
儿童用品中的木质材料或其他植物原材料不应有腐烂和被昆虫侵害的痕迹。
4.3 机械和物理性能
4.3.1 形状及尺寸
4.3.1.1 小零件
儿童用品中的小零件应受到严格控制,防止儿童误吞咽而导致气管梗塞或窒息的危险。
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及其可拆卸部件,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脱落
的部件,在无外力的情况下,按5.3(小零件测试)测试时,任何方向均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
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72个月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或包含可拆卸部件的儿童用品,按5.3
(小零件测试)测试时如果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应设有以下类似警示说明:
“警告 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内含小零件。”
注:“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此句警示说明或用GB/T 26710中规定的图标代替。
由于其功能、尺寸、特性、属性或其他有说服力的理由而明显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
品不需要该警示说明。
不适用于低风险和众所周知、因功能必须存在小零件的儿童用品、部件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物品:
---纸书或其他用纸或纸片做成的物品;
---书写工具,美术文具;
---造型黏土或类似物品;
---指画颜料、水彩、颜料套装及画刷;
---绒毛;
---气球;
---纤维填充材料;
---织物,包括非织造布;
---纱线;
---细绳;
---奶瓶中的重力球;
---本身不是小零件的音频和/或视频光盘。
4.3.1.2 小球
小球是指任何按5.4(小球测试)测试时能完全通过小球测试模板的球。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及其可拆卸部件,在设计上不应使用小球,防止儿童误吞咽而
导致气管梗塞或窒息的危险。
4.3.1.3 球形、半球形、卵形或椭圆形包装和包装上的可拆卸部件
球形、半球形、卵形或椭圆形包装按5.4(小球测试)测试后不应穿透试验模板;包装上可拆卸的球
形、卵形或椭圆形部件和具有球形末端的圆柱形部件,按5.4(小球测试)测试后不应穿透试验模板。此
要求不适用于最大尺寸大于或等于64mm的部件,或固定连接于另一部件上且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
不脱落的部件。
对于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作为包装一部分的半球形容器应满足GB 6675.2半球
形玩具要求。
4.3.2 开口和间隙
4.3.2.1 开口
预定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在正常使用时,对儿童身体部位可能造成夹伤危险的开
口,按5.5(开口测试)测试,不应存在造成儿童头部、颈部、手指、脚和手陷落风险。
以上要求不适用于儿童用品中的束缚系统,儿童骑行产品。
4.3.2.2 活动部件间隙
正常使用产品时,存在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他身体部位的潜在危险的间隙,按5.6(活动部件间隙测
试)测试,产品中驱动机构或由儿童身体运动等引起的可触及的两个相对运动的部件间不应存在
5mm~12mm(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7mm~12mm(36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产品)之间的
间隙,应由成人操作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情况除外。作剪切运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始终大于12mm。
以上要求不适用于:
a) 特定类别和特定产品安全标准中豁免的情况;
b) 供72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产品的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车轮及其支撑系统之间的间隙。
4.3.3 边缘、尖端及转角
4.3.3.1 危险锐利边缘、危险锐利尖端和转角
按5.7(锐利边缘测试)和5.8(锐利尖端测试)测试,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特定区域
内不应存在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和危险锐利尖端,以免割伤、刺伤、擦伤儿童的皮肤,应结合适用年
龄、材质和可预见的使用方式等,来评估该尖端或边缘是否存在伤害危险。儿童用品上的可触及危险转
角应经倒圆处理。功能性锐利边缘和功能性锐利尖端应满足4.3.3.2要求。
注:铅笔及类似绘图工具的书写尖端不认为是危险锐利尖端。
4.3.3.2 功能性锐利边缘和功能性锐利尖端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不应存在可触及的功能性危险锐利边缘和功能性锐利尖端。
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如因功能性必不可少而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
和锐利尖端时,则应设警示说明,且不应存在其他非功能性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4.3.3.3 尖刺
不应存在可触及的危险尖刺。
4.3.4 危险突出物
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上不应存在可勾住儿童衣服或可意外悬挂绳索形成勒伤危险
环套的危险突出物。
对儿童可能造成刺伤、钝伤的管状、杆状或其他类似形状的刚性危险突出物应用适当的方式加以保
护,以有效地增加可能会与皮肤接触的表面积。
保护装置按5.9(危险突出物保护装置拉力测试)测试后不应与被保护件分离。
4.3.5 绳索或绳圈
儿童用品如果配绳带或者形态类似绳带的部件,应严格限制其长度,避免形成足够大的危险环套,
从而防止由于缠绕儿童的颈部而造成窒息或被勒伤的危险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a)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产品上的可触及绳索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25±2)N的作用力下,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可形成缠结的绳索的自由
长度应小于220mm;
---在(25±2)N的作用力下,供18个月及以上,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用品可形成缠
结的绳索的自由长度应小于300mm,或者,这些绳索应配备分离结构,在(25±2)N的作
用力下,绳索可分离成几部分,并且在不改变接头特性的情况下,分离后的部分应能连接
起来;
---在(45±2)N的作用力下,由绳索形成的绳圈/开口按5.10(固定绳圈和套索的测试)测试
不应允许头部探头通过;
---由不透气材料制成的袋子若开口周长超过360mm,则不应采用拉线或拉绳作为封口
方式。
儿童服装上的绳索和拉带、儿童用品上的牵引带或束缚系统、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上的
安全带、攀爬和秋千用绳索、预定全部或部分绕颈穿戴的带子、肩带或腰带(例如用于玩具袋、
玩具背包、儿童箱包等)、提带、儿童项链项圈不适用此要求。
b) 对于家用游乐设施上用于攀爬或辅助攀爬的绳索,其两端均应固定,防止回折形成足够大的环
套而产生缠绕的危险。对于攀爬绳网,绳的直径应大于12mm,在绳网的交叉点应牢固打结,
结点在140kg的负荷作用下或三倍于制造商建议的使用者重量的负荷作用下,不应滑动。
4.3.6 密闭空间
用气密性材料制成、有门和/或盖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3,内部任一尺寸大于或等于
150mm 的儿童用品应有不受阻碍的通风区域以供呼吸。通风区域应设一个或一组开口,该开口距离
第二个开口或一组开口至少150mm,每个开口或一组开口的总面积应至少为650mm2;或设一个或多
个形成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儿童用品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
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开口应保持不受阻碍。
其关闭件如盖子、盖板和门,或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且打开时开启力不应大于
45N,不应在盖子、盖板和门上使用锁扣、拉链及其他类似的紧固装置。
确因功能所需无法设置开口和必须安装紧固装置的产品豁免该要求。
4.3.7 稳定性能
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儿童用品应确保承载预定数量儿童时,不应因产品稳定性能不足而导致倾翻,
致使其内部、上面或附近的儿童受到伤害。
无稳定性结构设计的产品豁免该要求。
4.3.8 结构强度和耐久性
儿童用品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或耐久性。
4.3.9 运动和旋转物部件
带有驱动装置的儿童用品在正常使用时应避免或降低因运动和旋转部件引起的伤害,适用时,至少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运动和旋转部件不应被儿童触及,例如,增加外壳或防护网等保护装置;
---限制产品的动能;
---配备合适的制动/止动装置;
---采取合适的方法吸收发生碰撞时的冲击能量;
---配有儿童无能力开启的安全锁或其他安全措施。
4.3.10 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
险的挤压、剪切或坍塌,应有安全制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
4.3.11 限制活动区域类儿童用品
4.3.11.1 限制儿童到达某些特定区域的儿童用品,或者需要将儿童限制在某些特定区域内的儿童用
品,应根据产品适用的年龄设置护栏的最低高度,使其不能被儿童翻越、穿越或移动。
4.3.11.2 用于36个月以下卧式类睡眠用品,在儿童躺卧平面的四周具有一定高度和硬度的安全围档,
以防止儿童窒息、意外滑出和翻出而产生跌落伤害。
4.3.12 束缚系统
用于48个月以下非儿童独立使用的产品,且会产生跌落危险的儿童用品应配备有效的束缚系统,
或其他有效的防跌落方式。
如使用安全带类的束缚系统应根据产品特点和适用年龄通过对腰部和胯部、或腰部和胯部及肩部
的方式进行约束,应确保儿童在产品上安全使用。如使用肩带,其宽度应不小于15mm;使用胯带、腰
带,其宽度应不小于19mm。
4.3.13 溺水危险
预定水上使用的儿童用品应避免儿童溺水的危险。适用时,采取以下措施可降低溺水危险伤害。
---产品上、使用说明中应有“不可以将婴儿和幼童单独留在浴缸、浴盆,水池或靠近水的地方”的
类似安全警示。
---供儿童戏水的家用戏水容器及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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