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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0859-2013 (GB50859-2013) | | 中文名称 |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mining work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3.010 | | 字数估计 | 52,599 | | 引用标准 | GB 50500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矿山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
GB 50859-2013: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859-2013 英文名称: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mining works
1总则
1.0.1 为规范矿山建设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矿山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矿山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矿山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矿山建设工程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矿山工程 mining works
矿山工程就是以矿产资源为基础,在矿山进行资源开采作业的工程技术学。包括露天工程、井巷工程,硐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不包括与其配套的地面建筑、安装和井下安装工程。
2.0.3 露天工程 surface mining works
对煤矿床进行露天开采时在地表所形成的采场、排土场及地面生产系统的总体。本规范内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剥采工程、运输工程和排土工程等主要生产环节以及穿孔、爆破、边坡、疏干降水和防水排水。不包括与其配套的地面生产系统、输配电、机修等辅助工程。
2.0.4 井巷工程 sub-surface mining works
为地下矿石开采而开掘的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石门,运输大巷,采区巷道及回风巷道,支护工程等统称为井巷工程。
2.0.5 硐室 chamber
为某种专门用途在井下开凿和建造的断面较大或长度较短的空间构筑物。
3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下列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附录的代码06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6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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