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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880-201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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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80-2013 1959 GB 50880-2013 <=13 冶炼烟气制酸工艺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880-2013 (GB50880-2013)
中文名称 冶炼烟气制酸工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Design code for acid-making with smelting off-ga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73
国际标准分类 77.010
字数估计 89,830
引用标准 GB 50016; GB 50160; GB 50187; GB 50264; GB 50316; GB 50630; GB/T 534; GB/T 4272; GB 7231; GB/T 8175; GB 12348; GB 13690; GB 14554; GB 18597; GB/T 20801; GB 25466; GB 25467; GB 26132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03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冶炼烟气制酸工程项目的工艺设计。

GB 50880-2013: 冶炼烟气制酸工艺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880-2013 英文名称: Design code for acid-making with smelting off-gas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 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 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 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 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实验用房 experimental department 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的总称。实验室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业务与科学研究,进行样品分析、检验检测、毒理测试等实验的用房。辅助用房是指保证上述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所需的实验辅助用房,包括试剂制备及储藏、菌(毒)种室、样品室、洗涤消毒室等。 2.0.2 业务用房 vocational work department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 2.0.3 行政用房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负责疾控中心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的办公用房。 2.0.4 保障用房 supply department 辅助疾控中心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 3 选址和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疾控中心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 3.1.2 疾控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 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3 地形宜规整,交通方便; 4 应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5 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干扰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6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地段。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疾控中心的各类建筑。 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2 功能分区应合理,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 实验用房在基地内宜相对独立设置; 4 应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 5 对生活和实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6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宜预留发展或改扩建用地。 3.2.2 基地内不应建设职工住宅;值班用房、职工集体宿舍、专家公寓、培训用房等在基地内建设时,应处于基地内当地最小风频下风向区,当它们与实验区用地毗邻时,应与实验区分隔,并设置独立出入口。 3.2.3 单独建设的实验用房(包括动物房)、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处理站宜处在基地内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区域。 3.2.4 用地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场或停车库。传染病疫情现场采样和处置车辆应有相对独立的车辆消毒、处理、存放场地。 3.2.5 疾控中心用地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宜兼作废弃物的出口。 3.2.6 疾控中心对外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保卫用房。 3.2.7 疾控中心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 建 筑 4.1 一般规定 4.1.1 疾控中心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功能要求、工艺流程相适应,合理安排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等用房,做到建筑功能分区明确。 4.1.2 疾控中心主体建筑应采用便于室内空间灵活分隔的柱网布置,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 4.1.3 各功能分区的人流、物流的运行路线应合理安排,避免交叉污染。 4.1.4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用房的人员、实验物品的出入口宜分别设置; 2 实验污物宜有单独的出入口; 3 卫生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处置、疫苗运输等建筑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篷。当设置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4.1.5 疾控中心的各建筑物、各功能分区和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 4.1.6 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实验、业务、行政管理等用房相毗邻,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减振措施。 4.1.7 无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4.1.8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及以上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 2 客梯和货梯宜分别设置,当货梯数量不小于两部时,宜设置独立的污物梯; 3 货梯规格应满足实验设备维修更换的要求。 4.1.9 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位置,应满足功能分区、竖向交通及消防疏散的要求; 2 无货运电梯时,楼梯尺寸应满足各种实验设备安装、维修更换的要求。 4.2 实验用房 4.2.1 各类实验用房宜按不同功能和类型相对集中设置,实验辅助用房应邻近相关实验室设置。 4.2.2 实验室的柱网开间不应小于6.60m;进深不宜小于6.60m。 4.2.3 实验室净高宜为2.5m~2.8m,并应满足实验设备安装高度的要求。当实验室上空设备管道多,并需进人检修时,宜设技术维修夹层。 4.2.4 实验室建筑宜合理预留未来发展需要的风口、管道井等空间。 4.2.5 实验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2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 3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有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地面、墙面应做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角。 4.2.6 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采用遮光设施。 4.2.7 理化实验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理化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2 应满足仪器设备所需的洁净度、湿度、温度等环境要求; 3 有隔振要求的特殊仪器用房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4 有电离辐射的实验室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应采取可靠的辐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5 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设置电磁屏蔽、接地装置。 4.2.8 洁净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实验室宜设置缓冲间; 2 洁净实验室及其缓冲间门的开启方向应综合考虑相通房间的气压梯度和洁净级别确定; 3 缓冲间的设置应满足搬运设备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设备门。 4.2.9 洗涤消毒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生物安全实验室服务的洗涤消毒室应设污染区和清洁区,宜设污物暂存间、洁物存放间,必要时增设无菌区;各区应分别设置人员出入口,清洁区和无菌区人员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各区之间的物流通道应设置消毒设施; 2 洗涤消毒室应设置排水设施,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3 洗涤消毒室室内装饰应采用易于清洁、不起尘、不开裂、光滑防水、防腐蚀的材料,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4 洗涤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的淋浴设施。 4.2.10 实验辅助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衣室应在实验区的人员出入口处设置; 2 浴室应设置在清洁区,且宜设置在实验区的人员出入口附近; 3 应单独设置危险化学药品、菌(毒)种的储存间,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4.3 业务用房和行政用房 4.3.1 疾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功能需要设置业务用房,可设置疾病防治、公共卫生、综合业务、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各类业务用房。 4.3.2 业务用房宜根据专业、职能类别与相关实验室邻近设置,并宜设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4.3.3 疾控中心应设置应急办公室或应急指挥中心,并宜设置在首层。应急指挥中心应设置独立出入口,门前宜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4.3.4 应为现场采样人员设置单独的消毒间、更衣间和服装处理间。 4.3.5 疾控中心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行政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4.4 保障用房 4.4.1 疾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功能需要设置保障用房,可设置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仪器设备维修用房、污水处理设施用房、通风空调设备机房、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用房等保障用房。 4.4.2 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分别设置,并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4.4.3 菌(毒)种库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WS 315的有关规定。 4.4.4 中心供应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中心供应站宜集中独立设置,位置临近实验区的物流出入口,并应有便捷的通道与各实验室相联系; 2 设在中心供应站内的洗涤消毒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9条的要求。 5 结 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疾控中心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5.1.2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关于“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及“科学实验建筑”的规定。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含地下室和技术夹层)应按特殊设防类建筑设防。 5.1.3 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的实验室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且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5.1.4 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规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2 材 料 5.2.1 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5.2.2 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结构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对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5.2.3 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抗震设防地区的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3 地基基础 5.3.1 对拟建场地必须进行详细岩土工程勘察,并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报告除对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作出评价外,对位于山区(包括丘陵地带)的建设场地,应特别注意对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震效应作出全面评价。 5.3.2 地基基础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建筑所在的地域特点、结构类型、有无地下室、荷载大小、地基持力层埋置深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5.3.3 地基基础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5.3.4 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及桩基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承载力检验。 5.3.5 邻近疾控中心各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 5.3.6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结构,应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建筑、道路、市政设施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5.4 上部结构 5.4.1 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疾控中心各类建筑用房,宜分别独立设置,或在地面以上设置防震缝分为相互独立的结构单元。 5.4.2 结构选型及平面布置应满足疾控中心各类建筑的功能要求。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或钢结构体系。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体建筑不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5.4.3 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宜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结构方案及经济合理性,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 5.4.4 结构布置应避免因局部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在抗震设防地区,结构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宜避免结构刚度或承载力突变,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方案。 5.4.5 当实验用房的楼层间设有技术夹层,或采用错层结构时,结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相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夹层或错层对结构抗震性能的不利影响,并对结构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5.4.6 实验用房的荷载取值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以外,对自重较大的仪器设备或特殊防护设施的荷载,以及较大的楼面活荷载或吊挂荷载等,应根据实际大小、平面位置及使用要求进行计算。 5.4.7 结构的地震作用、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及结构的抗震变形验算,应根据各单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进行计算。 5.4.8 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各单体建筑的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及场地类别等因素,分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要求。抗震薄弱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5.4.9 主体结构及结构构件在正常使用阶段不应产生超过规范及特殊使用要求的变形。混凝土构件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及结构耐久性的裂缝。 5.4.10 混凝土结构构件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配筋构造,应满足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及相应环境类别的耐久性要求。 5.4.11 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5.4.12 建筑围护墙、隔墙及特殊防护设施的布置,应避免形成结构平面抗侧刚度偏心、竖向刚度突变,或形成短柱。必要时,应根据对主体结构的影响程度,计入结构抗震计算,同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5.4.13 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非结构构件或机电设备的重要性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应进行相应的抗震设计,并采取合理的连接措施。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疾控中心建筑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建设区域范围内的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设计。 6.1.2 有洁净及生物安全要求房间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 6.1.3 实验区与非实验区的污水宜分别排放,污水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污水必须经消毒灭菌处理。 6.2 给 水 6.2.1 疾控中心建筑给水、动物实验室中普通动物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6.2.2 疾控中心建筑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疾控中心建筑用水量定额 注:道路浇洒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疾控中心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给水总入口应设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要求。 6.2.5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设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器;生物安全实验室内用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规定。 6.2.6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1 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 6.3 热水、饮水及实验用水 6.3.1 当疾控中心建筑设置生活热水时,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疾控中心建筑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2 热水水温按60℃计; 3 寒冷地区实验室及洗消间宜设置热水供应。 表6.3.1 疾控中心建筑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 6.3.2 当疾控中心建筑设置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优先选择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可利用地热和太阳能制备热水。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置辅助加热系统。 6.3.3 当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 6.3.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水供水压力应平衡,当不平衡时应设置平衡阀等措施; 2 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10s内流出达到设计温度的热水。 6.3.5 疾控中心建筑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给: 1 管道直饮水系统; 2 蒸汽间接加热的蒸汽开水炉; 3 电开水器; 4 罐装水饮水机。 6.3.6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饮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有关规定; 2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3 管道直饮水应设置循环系统,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循环回水应经消毒后再用;立管接至配水龙头的支管管段长度不得大于3m; 4 应设水质检测装置。 6.3.7 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便于取用、检修、清扫、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场所内,不得设置在易污染的地点。 6.3.8 疾控中心建筑制剂和实验用水水质应符合工艺要求。制剂和实验用净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给: 1 设有机械循环的管道供应系统; 2 集中设置供水处理设备,配送桶装成品水; 3 用水点处设小型水处理装置。 6.4 排 水 6.4.1 疾控中心排水系统应采用污废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 6.4.2 实验区废水宜与生活区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6.4.3 下列实验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1 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应通过专门的管道收集; 2 含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污水分流;污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 3 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废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并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 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收集; 5 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应分别设管道收集; 6 动物实验用房的污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 7 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再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6.4.4 实验废水处理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经处理后的实验废水排水管道上设置取样口,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实验废水处理流程应根据废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 2 含有放射性核素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分别进行处理。低放射性短寿命污水可收集在衰减池中处理。 6.4.5 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6.4.6 水温超过40℃的锅炉、加热器、高压灭菌器等设备排水应经降温处理后排放。 6.4.7 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水水质选择适宜材料。 6.4.8 实验室专用排水管的通气管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6.4.9 排水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洁净等级高于6级的洁净实验室内不应设地漏,6级及以下的洁净实验室内不宜设地漏; 2 有洁净要求和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及昆虫饲养室宜设可开启式密闭地漏; 3 高压灭菌宜设排水设施。 6.4.10 用水器具存水弯及地漏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 7 通风空调 7.1 一般规定 7.1.1 疾控中心建筑的冷热源应根据内部功能要求、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能源状况,结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应具有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方便维护、管理。 7.1.2 各实验室实验工艺过程、设备仪器、实验用品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应通过详细和认真调研,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新风量、相对压差、气流速度等;实验工艺过程、设备仪器、实验用品等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包括设备、仪器和实验过程的散热量、异味、刺激性气体、微生物、病毒等。 7.1.3 除实验室环境和实验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外,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应结合气候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7.1.4 设置散热器采暖的疾控中心建筑,散热器采暖热媒应以热水为介质,散热器应明装,散热器形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7.1.5 疾控中心实验室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实验室工艺和操作要求,结合室内实验通风设备的位置确定送排风口的位置,在保证实验人员、实验环境、实验对象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满足实验工艺要求和人员舒适要求的室内环境和气流组织。 7.1.6 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管道的抗震设计和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位置和运转要求等按照抗震设计标准和规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7.2 送风系统 7.2.1 实验室的新风量应按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最大值确定: 1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新风量的卫生要求; 2 实验室所要求的房间压力或与邻室的压差要求; 3 各种实验条件下实验室房间的风量平衡要求。 7.2.2 当实验室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避免不同实验室之间的空气交换。 7.2.3 除实验室排风有生物安全危险性、放射性、异味、刺激性、腐蚀性或爆炸危险性的情况外,应避免采用全新风式直流式空调系统。 7.2.4 实验室排风中含有生物安全危险、异味、腐蚀性、刺激性等气体的通风系统,不应设置对新风预冷或预热的排风能量回收装置。 7.3 排风系统 7.3.1 凡在使用、操作、实验过程中有或者产生异嗅、生物安全危险气体、有害气体/蒸汽、霉菌、水汽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保持房间相对邻室或走廊的负压。当污染源相对集中、固定时,应优先采用通风柜、排气罩等局部排风措施;当污染源多点散发时,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 7.3.2 当排风污染物浓度高于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要求时,应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采取净化处理措施。排除生物安全危险、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材质应满足耐腐蚀、易清洗的要求,排风口至少应高出屋面2m,排风口宜向上并有防雨措施。 7.3.3 不同通风柜、负压排气罩等局部排风设备的排风应分别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应对共用排风系统气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7.3.4 不同的通风柜、负压罩、排风型的生物安全柜等局部排风设备宜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设置排风系统。当多台排风设备共用一套排风系统时,应按照排风设备的不同使用和运行要求,严格进行风量平衡和热平衡的计算与设计。房间的送、排风量和供冷量、供热量应满足实验室不同工况使用的要求。 7.3.5 放射化学实验室和放射性计量测试实验室不应采用带有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其房间排风和通风柜排风应独立、直接排出室外。 7.3.6 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通风系统启停次序的连锁控制装置。 7.4 空调系统 7.4.1 除本规范附录B的特殊实验室外,疾控中心的理化实验室等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按表7.4.1确定。其他无特殊要求的房间,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表7.4.1 疾控中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表 7.4.2 实验室暖通空调用的冷、热水系统宜设计为变流量系统形式,适应系统冷、热负荷的变化。 7.4.3 实验室的暖通空调系统应具备较好的负荷调节能力,满足和适应实验室非满负荷使用时的要求。 7.4.4 凡有不同室内环境要求、不同生物安全等级要求、不同使用时间要求或使用中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物气溶胶的房间,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调通风系统。 7.4.5 当实验室有散发热量的实验设备时,应按实验设备的使用时间将其发热量应计入房间空调负荷。实验设备散热量较大,且在冬季形成冷负荷的房间,应具有全年供冷措施。 7.4.6 等离子光谱仪/质谱仪检测室宜按照仪器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空调净化系统。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疾控中心的电气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的原则。 8.1.2 实验室区域的配电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满足不同类型实验室相对独立运行的功能要求。 8.1.3 具有洁净等级、压力、腐蚀等要求的实验室所用的电气设备,除满足电气性能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的洁净、压力、腐蚀等环境性能要求,并采用外露表面平滑、不易积尘、防静电、具有密闭隔离功能的产品。 8.1.4 疾控中心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根据其规划、级别、业务内容以及建筑物的特性确定智能化系统规模和内容,不宜低于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8.2 供配电 8.2.1 疾控中心的电力负荷分级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用电; 2)有大型仪器设备、具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用电; 3)保障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百级洁净室工作环境的用电; 4)重要冷库用电; 5)数据网络中心、通信中心、应急处理中心等场所的用电;上述用电场所的备用照明、疏散指示照明等。 2 在一级负荷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1)数据网络中心、通信中心、应急处理中心的用电; 2)必须连续运行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用电。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应急办公室用电; 2)除一级负荷外的其他实验室用电; 3)危险化学药品库房、菌(毒)种室、毒害性物品库房、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房、中心供应站等照明用电; 4)除一级负荷外的保障实验室工作环境的用电。 4 疾控中心的电梯用电、消防用电等其他用电的负荷等级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2.2 在满足电能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疾控中心负荷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8.2.3 当实验室供电中断可能造成实验成果报废或数据丢失等情况时,应增设不间断电源装置。 8.2.4 220/380V配电系统设备和线路宜预留20%的备用容量。 8.2.5 220/380V配电装置应布置在专用房间或竖井内,不应敞露布置在公共场所或具有正负压要求的实验区域内。 8.2.6 实验室与公共区用电不应共用配电回路,实验室照明和实验室其他用电不应共用配电支路。 8.2.7 独立配电装置的进线处应设置断开所有电源线的隔离电器。不同用电性质的配电装置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应有明显标志。 8.2.8 不同电源、不同用途的用电终端接口应具有防止误用的功能或明显标志。 8.2.9 实验室单相负荷支线宜采用单相双极开关配电。 8.2.10 实验室配电系统的二次控制系统宜采用安全低电压。 8.3 照 明 8.3.1 疾控中心建筑内各主要功能用房,一般照明的工作面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疾控中心一般照明照度值 注:特殊实验室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8.3.2 疾控中心建筑内主要房间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3.3 工作照明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合成照明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 8.3.4 通道或非工作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3.5 具有洁净等级要求及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要求的实验室应选用洁净密封型灯具,其他实验室灯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实验室环境条件的要求。 8.3.6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照明设计应选择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8.3.7 紫外线消毒灯具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消毒区域之外,并带状态指示,且工作照明与紫外线消毒灯具不得同时开启。紫外线消毒灯具的开关形式或颜色应与普通照明开关相区别,且不得贴邻布置。 8.3.8 有严格正负压要求,或具有生物安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实验室的进出口处应设置实验工作状态标志灯,其室内照明开关不宜设在实验房间内,且宜采用带状态指示的大面板式开关。 8.3.9 照明控制的分组应利于节能,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功能、不同使用时间、不同自然采光状况的照明,应能分别控制; 2 工作区与通道区划分明确的大空间照明,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 3 具备自然采光条件的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平行窗户灯列分组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照度自动控制装置。 8.4 通 信 8.4.1 疾控中心应配置快捷可靠的对内、对外的语音和数据通信系统,系统的规模应与其业务功能需要相适应,系统应便于扩展,且宜留有适当的冗余度。 8.4.2 用于内部业务需要的数据通信网络应具有防止外部侵入的措施。 8.4.3 实验室和业务用房宜配置数据终端和语音终端。 8.4.4 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建立宜安全可靠。 8.4.5 疾控中心宜设置远程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8.5 建筑设备管理 8.5.1 疾控中心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的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监控系统: 1 实验室的温湿度监测与控制; 2 正负压区域的气压监测与控制; 3 实验功能需要监测的气体浓度与控制; 4 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的监测与控制; 5 非常状态的报警与紧急处理控制。 8.5.2 每个独立建筑物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分控室或分控系统设备,且宜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联网。 8.5.3 环境条件保障设备应在使用现场设置操作装置和相关参数的显示装置。 8.6 安全技术防范 8.6.1 疾控中心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8.6.2 疾控中心建筑内的风险部位应根据功能性质、危险性、危害性、可控性难易等确定,并按下列标准分为三级风险部位: 1 一级风险部位: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菌(毒)种室/库、放射源、爆炸品、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库房及其辅助设施,六级以上洁净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极其贵重仪器实验室或库房及其辅助设施,信息数据中心,安防控制中心,档案室等; 2 二级风险部位: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重要仪器、设备库房; 3 三级风险部位:除一、二级风险部位以外的其他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重要业务办公室等。 8.6.3 疾控中心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8.6.4 疾控中心应设置工艺流程安全监控设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送检实验工艺流程进行全程安全监控; 2 工艺流程过程中实验人员的每一步骤进行全程监视和记录; 3 全程监视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60d。 8.6.5 不同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联网,组成统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对独立的实验楼或实验区域宜设安防分控中心或分控系统。 8.6.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配备与其他智能化系统联网的接口和软件,且应预留适当的余量。 8.7 紧急事故报警 8.7.1 疾控中心应建立紧急事故报警系统。 8.7.2 疾控中心紧急事故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使用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中心,地(市)级疾控中心宜设紧急报警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站; 2 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门口应设紧急报警按钮,且每个实验区的出入口应至少设一个紧急报警按钮; 3 在发生故障区域的出入口及相关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紧急灯光显示标识; 4 现场和紧急报警中心均应设有声光信号,其报警电器应便于操作,且应设置防止误操作措施; 5 紧急报警中心或紧急报警站应能对紧急事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应具有完善的通信功能; 6 紧急报警中心应能显示报警信息发生的场所,并应记录事故和储存历史数据; 7 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巡检功能和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的功能; 8 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与上、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络的通信功能。 8.7.3 紧急事故报警系统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简单、可靠、耐久、便于扩展; 2 宜与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监控系统联网; 3 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不间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8.7.4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或其辅助用房、危险品库房等应设紧急报警站。 8.8 线路敷设 8.8.1 无关管线不宜穿越正负压空间,当无法避免时,穿越的管线应作专门的密封隔离处理。 8.8.2 具有正负压要求的空间内不应设中间接线盒,其管线也不宜相互穿越。 8.8.3 除实验室或实验区专用的电气用房外,封闭式实验室区域内不得设置其他电气用房及管道井,且避免无关线路穿越该区域。若无关线路穿越无法避免时,应作密闭隔离处理。 8.9 接 地 8.9.1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9.2 有洁净等级要求的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做静电接地。 9 防火与疏散 9.0.1 疾控中心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的有关规定。 9.0.2 实验室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9.0.3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9.0.4 疾控中心建筑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防火分区同层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消火栓应布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地点; 2 实验室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出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9......

英文网页English: GB 50880-2013

相关标准: GB/T 50761|GB/T 50567|GB 51445|GB 5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