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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994-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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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994-2014 1519 GB 50994-2014 <=10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994-2014 (GB50994-2014)
中文名称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electrical facilities in industrial pla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15
国际标准分类 91.120.25
字数估计 69,620
发布日期 5/29/2014
实施日期 3/1/2015
引用标准 GB 18306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1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大于0.40g(即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 且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下的工业企业既有电力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避雷器、电流(压)互感器、电瓷设备、电力电容器组(柜)、蓄电池组(柜)、开关柜、变流柜、控制(保护)屏、直流屏、应急电源装置和组合电器及其他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和应采取的抗震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40g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既有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GB 50994-2014: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994-2014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electrical facilities in industrial plants 1总则 1.0.1 为了使工业企业既有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经抗震鉴定和采取抗震措施后,达到抗震设防标准,以减轻电气设备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大于0.40g(即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且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下的工业企业既有电力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避雷器、电流(压)互感器、电瓷设备、电力电容器组(柜)、蓄电池组(柜)、开关柜、变流柜、控制(保护)屏、直流屏、应急电源装置和组合电器及其他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和应采取的抗震措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40g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既有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 1.0.3 按本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和实施抗震措施的电气设备,当遭受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地震影响时,应不致产生严重损坏,经简单维修可继续供电。 1.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未进行抗震设防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1.0.5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鉴定。 1.0.6 电气设备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2 抗震设防 seismic precaution 各类工程结构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的防御措施。 2.1.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结构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4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 2.1.5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既有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6 抗震加固 seismic retrofit for engineering;seismic strengthening for engineering 使现有工程结构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施工。 2.1.7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8 地震作用效应 seismic action effect 在地震作用下结构产生的内力(剪力、弯矩、轴向力、扭矩等)或变形(线位移、角位移)等。 2.1.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设计取值。 2.2 符号 2.2.1 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F——电气设备(结构)的地震作用; m——电气设备的质量; mi——集中在质点i的操作状态下的质量; M——弯矩; T——结构自振周期; Tg——特征周期; σ——拉(压)应力; τ——剪应力; g——重力加速度。 2.2.2 材料性能 E——材料弹性模量; K——体系的侧移刚度; σ——拉(压)应力; τ——剪切应力; [σ]——许用应力设计值; [τ]——许用剪应力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截面面积; d——圆形截面的内径; D——圆形截面的外径; H——结构的高度; Hi——质点i的计算高度; I——截面惯性矩; W——截面模量; Z——截面矩。 2.2.4 计算系数 k——不均衡系数; α——地震影响系数;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β——楼层动力放大系数; λ——刚度折减系数; γ——振型参与系数。 3基本规定 3.0.1 电气设备应按以下要求分为重要电气设备和一般电气设备: 1 重要电气设备:电压等级为110kV和220kV或向企业的一级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在地震时必需保障供电的电气设备; 2 一般电气设备:除1款外的电气设备。 3.0.2 电气设备在抗震鉴定时,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本身应无损坏,电瓷部件应无裂纹; 2 电气连接应可靠,固定螺栓应完好,螺母应无松动; 3 设备与基础或支承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4 焊缝应无裂纹,金属部件应无严重锈蚀; 5 设备的支承构架和附件应无变形或损坏。 3.0.3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 2 特征周期。 3.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9.8m/s2。 3.0.5 电力变压器类、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及以上地区;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及0.15g地区,且电压等级为110kV和220kV; 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2.0m。 3.0.6 下列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对固定方式和本体结构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抗震措施: 1 电力电容器组(柜)、蓄电池组(柜)、开关柜、变流柜、控制(保护)屏、直流屏、应急电源装置和组合电器及其他电气设备; 2 放置电气设备的柜架等; 3 本标准第3.0.5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 3.0.7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提高一级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并应按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可不再提高,抗震措施的要求可适当提高。 3.0.8 电气设备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本标准附录A采取减震措施。 3.0.9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验算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设计温度下许用应力的1.4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的0.9倍; 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受拉强度设计值的1.2倍或材料设计温度下破坏应力值的0.6倍。 3.0.10 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支座或柜架上,设备的地脚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3.0.1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及以上地区,高位布置或多层布置的配电设备宜改为低位布置或采取抗震措施,管形母线宜采用悬挂形式。 3.0.12 电气设备引线和设备之间的连接宜采用软导线,其长度应留有余量。当采用硬母线连接时,应加设伸缩接头过渡。 4抗震鉴定 4.1 电力变压器类 Ⅰ 一般规定 4.1.1 电力变压器类应包括变压器和消弧线圈。 4.1.2 电力变压器类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安装方式、引线与外部连接的方式、油枕支架以及散热器悬臂的强度。 4.1.3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1.4 变压器和消弧线圈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和消弧线圈应与基础固定; 2 变压器与外部连接的母线应设置软连接; 3 变压器的油枕支架应无明显变形,支架与变压器本体和油枕的连接应牢固; 4 变压器的悬臂式散热器及连接应完好。 4.1.5 单独设置的油冷却器与变压器本体之间的连接管,在靠近变压器处应设有切断阀和柔性接头。 4.1.6 电杆上变压器应有固定措施。 Ⅲ 抗震措施 4.1.7 变压器和消弧线圈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变压器和消弧线圈,应采用地脚螺栓或焊接等方法直接固定在基础上,不应仅采用限位措施; 2 当变压器套管采用软导线连接时,应适当放松;当绝缘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弹簧线夹;当采用硬母线连接且截面尺寸大于50mm×5mm时,应加设软连接;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7度时,宜加设软连接;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应加设软连接; 3 变压器的悬臂式散热器,可采用固定在变压器本体上的角钢支架支撑或用扁钢沿散热器环形连接。 4.1.8 单独设置的油冷却器与变压器本体之间的连接管,在靠近变压器处应设有切断阀和柔性接头,散热器、潜油泵及连接管与基础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4.1.9 电杆上变压器的下部,应设有螺栓与下横梁固定;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其上部与电杆之间也宜采取固定措施。 4.2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 Ⅰ 一般规定 4.2.1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应包括三相垂直布置水泥电抗器和三相垂直布置干式空心电抗器。 4.2.2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电抗器类型和安装方式。 4.2.3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时三相垂直布置水泥电抗器和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时三相垂直布置干式空心电抗器,应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2.4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宜为干式空心电抗器; 2 三相电抗器宜水平布置。 Ⅲ 抗震措施 4.2.5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7度时,三相垂直布置水泥电抗器宜更换为干式空心电抗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应更换为干式空心电抗器; 2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在场地条件允许时,宜改为三相水平布置。 4.2.6 三相垂直布置水泥电抗器和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三相垂直布置干式空心电抗器,经抗震验算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可采用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4.2.7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下地区的三相垂直布置干式空心电抗器或三相水平布置水泥电抗器的支承瓷瓶,经抗震验算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应将支撑瓷瓶更换为强度更高的瓷瓶。 4.3 断路器、避雷器 Ⅰ 一般规定 4.3.1 断路器和避雷器应包括独立安装的断路器、自立式避雷器和拉杆式避雷器。 4.3.2 断路器和避雷器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瓷瓶、瓷瓶与法兰连接、外接导线和拉杆各方向拉力。 4.3.3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时,断路器和避雷器应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3.4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瓷瓶应完好; 2 瓷瓶与法兰连接应牢固; 3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底座与中间法兰应完好,螺母不应松动; 4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外接导线应为软连接或有伸缩接头。 4.3.5 有绝缘拉杆的避雷器,拉杆的各方向拉力应均匀。 Ⅲ 抗震措施 4.3.6 断路器和避雷器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或按本标准附录A采取减震措施: 1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瓷瓶有损坏或裂纹时,应更换为完好的瓷瓶; 2 瓷瓶与法兰的连接螺母应拧紧; 3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底座与中间法兰有锈蚀时,应除锈,螺母应拧紧; 4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外接导线当采用硬母线或管形母线连接时,应加设软连接或伸缩接头。 4.3.7 有绝缘拉杆的避雷器,拉杆的各方向拉力应均匀;不满足强度要求或有损伤时,应更换拉杆。 4.4 电力电容器组(柜) Ⅰ 一般规定 4.4.1 电力电容器组(柜)应包括架上、架下、柜内、柜外、单体或群体多种安装形式的电容器。 4.4.2 电力电容器组(柜)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安装方式和与外 接导线连接。 4.4.3 电力电容器组(柜)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4.4 电力电容器组(柜)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电力电容器组(柜)应与基础固定; 2 电力电容器引线应为软导线。 Ⅲ 抗震措施 4.4.5 电力电容器组(柜)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电力电容器组(柜)底座应通过地脚螺栓固定在支承结构上; 2 电力电容器引线不宜采用硬导线,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硬导线应装设伸缩接头或更换为软导线。 4.5 电瓷设备 Ⅰ 一般规定 4.5.1 电瓷设备应包括断路器和避雷器以外的以电瓷件为主要部件的各类电气设备。 4.5.2 电瓷设备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安装方式、瓷件连接和瓷件类型。 4.5.3 电瓷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5.4 电瓷设备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电瓷件宜为高强度电瓷件; 2 高压电瓷设备的引线应为软导线连接;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高压电瓷设备,应为低位或单层布置; 4 电流(压)互感器的底座应与基础固定。 Ⅲ 抗震措施 4.5.5 电瓷设备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普通电瓷件宜更换为高强度电瓷件;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高压电瓷设备的引线宜采用软导线连接。当采用硬导线连接时,应装设伸缩接头或更换为软导线;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高位或重叠式高压电瓷设备,宜采用低位或单层布置; 4 电流(压)互感器的底座,应通过地脚螺栓固定在支承结构上。 4.6 蓄电池 Ⅰ 一般规定 4.6.1 蓄电池类设备应包括玻璃缸式蓄电池组和浮放的免维护蓄电池。 4.6.2 蓄电池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安装方式和外接导线。 4.6.3 蓄电池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6.4 蓄电池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应有防止位移、倾倒或跌落的措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玻璃缸式蓄电池组的单体之间应有防碰撞措施; 3 玻璃缸式蓄电池的加固支架不应妨碍蓄电池的维护和检查; 4 蓄电池之间应为软导线或电缆连接。 Ⅲ 抗震措施 4.6.5 蓄电池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蓄电池应有防止位移、倾倒或跌落的措施,可采取支架固定方式,支架应固定在支承结构上;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玻璃缸式蓄电池组的单体之间应设有隔板或垫块; 3 玻璃缸式蓄电池的加固支架高度应大于蓄电池重心高度,但不应妨碍蓄电池的维护和检查; 4 蓄电池之间宜采用软导线或电缆连接,端电池应采用电缆作为引线。 4.7 屏、柜、箱类设备和组合电器 Ⅰ 一般规定 4.7.1 屏、柜、箱类设备和组合电器应包括各类开关柜、控制屏、保护屏、配电箱、应急电源或组合电器等。 4.7.2 屏、柜、箱类设备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箱体结构及其安装方式。 4.7.3 屏、柜、箱类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7.4 屏、柜、箱类设备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各类屏、柜、箱的底部应与基础固定; 2 开关柜内移出式电气装置应有锁住机构; 3 开关柜和抽屉柜的二次电缆插头不应松动; 4 开关柜和控制(保护)屏等上的继电器和表计均应固定; 5 固定式开关柜中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固定; 6 控制(保护)屏中的印刷电路插件与插板不应松动; 7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成排的开关柜、配电屏和控制(保护)屏之间,应联结成整体。在通过建筑物沉降缝或伸缩缝处,柜(屏)间连接的硬母线应有软连接。 4.7.5 组合电器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组合电器应与基础固定;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组合电器不宜安装在建筑物沉降缝、伸缩缝或抗震缝处。 Ⅲ 抗震措施 4.7.6 各类屏、柜、箱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开关柜、变流柜、控制(保护)屏、直流屏及其他应急电源装置等的底部,应采用地脚螺栓固定在支承结构上,地脚螺栓数量不应少于4个,应每角设置不少于1个。每台设备长度大于1.0m时,应增加螺栓数量或按电气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做,也可采用柜体底部与支承结构焊接固定方式,焊点位置及数量应同螺栓固定方式,每条焊缝长度不应小于40mm,焊脚高度不应小于焊接件的厚度; 2 开关柜内移出式电气装置,应安装锁住机构; 3 开关柜和抽屉柜的二次电缆插头,应采用防松措施; 4 开关柜和控制(保护)屏等上的继电器和表计均应采用螺栓或夹具固定; 5 固定式开关柜中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采用螺栓与底盘固定; 6 控制(保护)屏中的印刷电路插件与插板,应有防止松动的锁住设施; 7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成排的开关柜、配电屏和控制(保护)屏之间,应用螺栓在设备重心以上联结成整体。在通过建筑物沉降缝或伸缩缝处,柜(屏)间连接的硬母线应采用软连接。 4.7.7 组合电器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组合电器底座应通过地脚螺栓固定在基础上;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组合电器不宜安装在建筑物沉降缝、伸缩缝或抗震缝处。 5抗震验算 5.1 地震作用计算 5.1.1 电气设备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度不超过30m,且以剪切变形为主的结构和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电气设备(含基础地面以上部分),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 除上款外的电气设备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5.1.2 地面上的电气设备(或结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结构的阻尼比(图5.1.2)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2-1的规定采用;特征周期值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2-2的规定采用。 表5.1.2-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表5.1.2-2 特征周期值(s) 5.1.3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结构的阻尼比取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1.0采用,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应为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7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2 当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小于0时应取0。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2——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5.1.4 电气设备(或结构)的阻尼比可按表5.1.4的规定取值。 表5.1.4 电气设备(或结构)的阻尼比 5.1.5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电气设备(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图5.1.5)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H——电气设备(或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g——重力加速度(m/s2),取9.8; α1——对应于电气设备(或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meq——电气设备(或结构)在操作状态下的等效总质量(kg); λm——等效质量系数,单质点体系取1,多质点体系取0.85; Fi——作用于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mi——集中在质点i的操作状态下的质量(kg); Hi——质点i的计算高度(m); n——质点数; δ——电气设备(或结构)的弯曲变形影响指数,应按表5.1.5选取。 图5.1.5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示意图 表5.1.5 弯曲变形影响指数 注:Ti为设备基本自振周期(s)。 5.1.6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电气设备(或结构)的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Hji——第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αj——电气设备(或结构)第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 γj——第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Xji——第j振型第i质点的水平相对位移; k——振型数,一般情况下,可取前3阶振型。 2 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H——水平地震作用效应; SHj——电气设备(或结构)第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效应。 5.1.7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影响。 5.1.8 垂直于地面的电气设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60%;非垂直于地面的电气设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该设备垂直于地面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70%。 5.2 楼层动力反应放大系数 5.2.1 当电气设备有支承结构时,应充分考虑支承结构的动力放大作用,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支承结构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 5.2.2 可将支承结构与电气设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抗震鉴定。 5.2.3 对安装在室外低矮支架、室内底层或洞内的电气设备,其支承结构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的取值不宜小于1.2。 5.2.4 室内二、三层楼板上的电气设备,建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应取2.0。安装在更高楼层上的电气设备,建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取值应大于2.0,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和电气设备地震作用。 5.2.5 电力变压器本体上的部件(油枕、散热器和瓷套管等),动力反应放大系数应取1.5。 5.3 电力变压器 5.3.1 电力变压器的地脚螺栓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地面上的电力变压器本体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表5.1.2-1取最大值,变压器的总质量应包括本体、油、油枕、散热器和绝缘套管等质量; 2 设置在楼层上的电力变压器本体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变压器基本自振周期可取0.1s; 3 在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下地脚螺栓的应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脚螺栓的拉应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时: 式中:σ0——在地脚螺栓上产生的拉应力(Pa); FH——变压器本体的水平地震作用(N); Fv——变压器本体的竖向地震作用(N); n——地脚螺栓个数; Ab——每个地脚螺栓的有效截面积(m2); lb——地脚螺栓的最小间距(m); Hv——变压器本体高度二分之一处至基础面的距离(m); meq——设备的总质量(包括变压器的本体、油枕、散热器、绝缘套管等)(kg)。 2)地脚螺栓的剪应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时: 式中:τ0——在地脚螺栓上产生的剪应力(Pa)。 4 电力变压器的地脚螺栓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σ]d——地脚螺栓常温下拉伸许用应力设计值(Pa),对低碳钢可取180×10 6Pa; [τ]d——地脚螺栓常温下许用剪应力设计值(Pa),对低碳钢可取150×10 6Pa。 5.3.2 变压器悬臂式散热器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f——散热器的水平地震作用(N); mf——散热器的质量(kg)。 图5.3.2 变压器简图 1-变压器本体;2-油枕; 3-绝缘套管;4-散热器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弯曲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σ1——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弯曲应力(Pa); l——散热器中心至变压器(图5.3.2)本体边缘的间距(m); D——散热器与变压器连接管的外径(m); n——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根数; I——一根连接钢管的截面惯性矩(m4)。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剪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τ1——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剪应力(Pa); A——一根连接钢管的截面积(m2)。 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在竖向地震作用下的弯曲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fv——散热器的竖向地震作用(N); σ2——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在竖向地震作用下的弯曲应力(Pa)。 5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在竖向地震作用下的剪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τ2——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在竖向地震作用下的剪应力(Pa)。 6 散热器与变压器连接钢管的组合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σ——连接钢管的组合应力(Pa); σ0——取σ1与σ2的较大值(Pa); τ0——取τ1与τ2的较大值(Pa)。 7 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的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σ]——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钢管常温下的许用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标准第3.0.9条确定。 5.3.3 变压器油枕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地震作用,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o——变压器油枕的水平地震作用(N); m0——变压器油枕的质量(kg); Fov——变压器油枕竖向地震作用(N)。 2 水平地震作用下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σ1——变压器油枕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弯曲应力(Pa); h——油枕二分之一处至变压器(图5.3.2)所示与油枕支腿连接处的距离(m); Z1——油枕一个支腿沿油枕纵向的截面矩(m3)。 3 水平地震作用下剪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τ1——变压器油枕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剪应力(Pa); A——油枕一个支腿的截面积(m2)。 4 变压器油枕的压应力,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可按下式计算: 2)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o——变压器油枕的水平地震作用(N); σ2——变压器油枕的压应力(Pa)。 5 变压器油枕支腿截面的组合应力应按本标准第5.3.2条中公式5.3.2-6计算。 6 变压器油枕支腿的组合应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σ——变压器油枕支腿截面的组合应力值(Pa); [σ]——变压器油枕支腿常温下的许用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标准第3.0.9条确定。 5.4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 5.4.1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以下简称:电抗器),每层支撑瓷瓶应进行抗震验算。 5.4.2 电抗器抗震验算时,可简化为串联三自由度计算模型,各质点质量应分别取各相电抗器的质量,且位于质心处。 5.4.3 电抗器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简化计算时可取0.1s。 式中:K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侧移刚度(N/m); E——支承瓷瓶柱材料的弹性模量(Pa); Ii——单根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截面惯性矩(m4); n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数目; Hi——质点i的高度(m); h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高度(m); mi——第i质点的质量(kg)。 5.4.4 电抗器每层质点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按本标准第5.1.5条规定执行。 5.4.5 每层支承瓷瓶柱底部弯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1、M2、M3——第1、2、3层支承瓷瓶柱底部弯矩(N·m); h——单相电抗器的高度(m)。 5.4.6 每层支承瓷瓶柱的拉应力和剪应力,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t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底部拉应力(Pa); τ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剪应力(Pa); Ai——单根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有效截面积(m2); D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中心圆直径(m)。 5.4.7 每层支承瓷瓶柱的截面抗震验算,应分别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σ]——支承瓷瓶柱常温下的许用拉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标准第3.0.9条确定; [τ]——支承瓷瓶柱常温下的许用剪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标准第3.0.9条确定。 5.4.8 电抗器各层地脚螺栓的拉应力和剪应力,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bti——第i层支承瓷瓶柱地脚螺栓的拉应力(Pa),当计算值小于0时,应取0; τbti——第i层支承瓷瓶柱地脚螺栓的剪应力(Pa),当计算值小于0时,应取0; nbti——第i层单根支承瓷瓶柱的地脚螺栓数; Abti——第i层支承瓷瓶柱一个地脚螺栓的有效截面积(m2); Dri——第i层支承瓷瓶柱地脚螺栓的中心圆直径(m)。 5.4.9 电抗器各层地脚螺栓截面的抗震验算,应分别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σbt]——地脚螺栓常温下许用拉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标准第3.0.9条确定; [τbt]——地脚螺栓常温下的许用剪切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标准第3.0.9条确定。 5.5 断路器、避雷器 5.5.1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下列部位,应进行抗震验算: 1 断路器或避雷器的根部瓷件; 2 有绝缘拉杆的避雷器在绝缘拉杆上面一节瓷件的根部。 5.5.2 安装在地面上的断路器和避雷器的基本自振周期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断路器和无绝缘拉杆的避雷器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设备的基本周期(s); m——设备的总质量,包括所有装置......

英文网页English: GB 50994-2014

相关标准: GB/T 17742|GB 17741|GB 55021|GB 50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