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1221-201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51221-2017 | RFQ | 点击询价 | <=3 |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1221-2017 (GB51221-2017) |
| 中文名称 |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030 |
| 字数估计 | 151,136 |
| 发布日期 | 2017-01-21 |
| 实施日期 | 2017-07-01 |
| 引用标准 | GB 50007; GB 50010; GB 50093; GB 50108; GB 50141; GB 50147; GB 50148; GB 50149; GB 50168; GB 50169; GB 50170;; GB 50171; GB 50198; GB 50204; GB 50211; GB 50231; GB 50235; GB 50236; GB 50242; GB 50243;; GB 50256; GBG 50257; GB 50268; GB 50270; GB 50273; |
| 标准依据 |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Notice No. 1441 of 2017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 |
GB 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 51221-2017 英文名称: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提高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水平,规范施工技术要求,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
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及污泥处理构筑物,包括厂区内配套工程的建造及其工艺管道、电气、自动化仪表、工艺设备等工程的安装与调试。
2.0.2 污水处理构筑物 wastewater treatment structure
污水处理及污水再生处理工艺中各个处理单元的人工建造物和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各类沉淀池和生物池等。
2.0.3 污泥处理构筑物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
污泥处理系统中的各个处理单元的人工建造物和附属设施,包括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
2.0.4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
与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相关的构筑物及各厂房之间的连接管道,包括污水管、再生水管、污泥管、空气管、沼气管、臭气收集管、投药管等。
2.0.5 厂区总图管线 total graphs pipeline of plant area
污水处理厂厂区除工艺管道外的各种管线,包括厂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及供电等管道和线路。
2.0.6 厂区配套工程 auxiliary engineering
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附属工程,包括厂区内各类地面建筑工程及道路、给水排水、照明、绿化等工程。
2.0.7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将污水处理、再生水、污泥处理构筑物建于地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应完备,工程开工报告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
3.0.2 承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
3.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3.0.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的有关规定,编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活动;
2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总体施工顺序,并应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特点制定施工平面布置要求;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监测和环境保护等内容。
3.0.5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的产品。
3.0.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后,应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开储存与堆放,并应标识明晰。
3.0.8 对施工工况变化大、结构复杂、地基及环境条件特殊的构(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并应采取保护和控制措施。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方可使用。
3.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3.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3.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3.0.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并应经调试检查合格。
3.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5 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原有构(建)筑物的结构状况和周围环境进行复核;当保留的结构中存在裂缝或变形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2 设备拆除前,应熟悉设备性质及设备安装情况,并应针对不同设备制订拆除方案;设备拆除时,应先断开电源、水源;每个部位、每台设备拆出的零配件应单独包装,并应做好标识牌;
3 对部分拆除的构(建)筑物,拆除前应先划出施工区域,并应设置防护围挡,必要时应对保留部分采取加固措施;
4 施工中应由专人负责监测拆除构(建)筑物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
5 既有构(建)筑物和新建构(建)筑物衔接时,应对衔接界面进行处理,砌体结构界面应按规定留槎和接槎;钢筋混凝土结构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有防水要求的结构,界面应做成阶梯状;
6 拆除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池体前,应制定应急预案;
7 构(建)筑物、设备、管道等的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的有关规定。
4 施工测量与监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与监测仪器和量具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和量具的精度应符合各类测量与监测工作的规定。
4.1.2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并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4.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交桩进行复核。开工前,应对与已建构(建)筑物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进行校测。
4.1.4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图纸、施工总平面图等布设场区内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且应满足所有构(建)筑物施工测量的需要。
4.1.5 控制网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便于施测、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且应进行加固保护。
4.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应进行复核,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相邻单体工程结合处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在施工前进行联测。
4.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相关构(建)筑物的轴线、边缘线、标高线布设安装的基准线。
4.1.8 开槽铺设管道、厂区道路等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非开挖施工管道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
4.1.9 施工监测前,应收集有关施工构(建)筑物、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和地上既有建(构)筑物、管线、交通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资料,明确监测项目和报警值,并应编制施工监测方案。
4.1.10 施工监测前应进行测点初始值读测;监测时,监测频率应与施工进度密切配合,并应针对不同工法和不同施工步序分别制定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处理。
4.2 构(建)筑物施工测量
4.2.1 测量人员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网,确定构(建)筑物的主要轴线的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并应根据控制桩测设构(建)筑物的相关轴线和开挖线。
4.2.2 圆形构(建)筑物可采用极坐标法测设中心点,并可依据中心点进行外围控制;矩形构(建)筑物可依据轴线平面图进行施工各阶段测量控制。
4.2.3 构(建)筑物垫层施工前,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坑底,并应根据主轴线测放出垫层边线。
4.2.4 在同一平面层上引测高程点不宜少于2个,且应相互校核,互差不应大于3mm,施工中可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控制标高点。
4.2.5 垫层浇筑完成后,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垫层上,并应对轴线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弹出轴线和基础模板边线。
4.2.6 锥形池底放线前,应将池底精确分格,施工中可在方格交点之间挂线进行高程和坡度控制。
4.2.7 池壁和墙体结构施工前,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底板上,并应根据主轴线测放出次轴线。
4.2.8 应确定和校核预留洞、预埋件与轴线的关系,并应准确将其测设于设计位置。
4.2.9 异形水池的施工测量,应对构筑物的垂直度、同心度、标高、壁厚、内外半径等进行控制测量。
4.3 设备安装测量
4.3.1 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测。
4.3.2 设备就位前,应依据施工图、测量控制网及现场条件布设安装基准线,并应按设备的具体要求埋设控制点。相互有连接、衔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布设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
4.3.3 设备应在构筑物未加载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安装。
4.3.4 设备找正、调平的定位基准的面、线或点确定后,其找正、调平应在确定的测量位置上进行校核,且应做好标记,复检时应在原来的测量位置进行复验。
4.3.5 设备安装后应进行复测。
4.4 管线施工测量
4.4.1 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中心及高程、井室等应设置控制基桩。
4.4.2 管道开槽时,应先引测水准点,并应控制槽底标高。开挖时应复测高程和中心位置。
4.4.3 管道采用顶管施工时,顶管施工测量应建立地面与地下测量控制系统;每顶进0.5m应进行一次中线测量和高程测量。
4.4.4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板应不易变形,设置应牢固;
2 对于平面上成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m;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5 施工监测
4.5.1 构(建)筑物施工过程的监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施工构(建)筑物及邻近既有构(建)筑物、管线和交通设施的变形测量;
2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沉降监测、基坑护坡或支护位移及沉降监测、重要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监测等;
3 地基基坑回弹观测和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4 其他因特殊需要进行的监测。
4.5.2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变形观测点,并应在施工的不同阶段对构(建)筑物进行沉降、位移观测。
4.5.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并指导施工。
4.5.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4.5.5 施工过程中应对预留孔洞、预埋件及预埋管进行监测,发现移位应立即采取措施。
4.5.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5 地基与基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构(建)筑物、管线和交通设施资料;
3 工程设计图纸;
4 专项施工方案及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的施工平面布置。
5.1.2 地基与基础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3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场地的整理及施工平面规划。
5.1.4 天然地基基底不得超挖,基底表面应平整。
5.1.5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并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测和保护。
5.1.6 地基处理和工程桩施工过程的现场应进行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应听从指挥,不得无指挥作业。
5.2 地基处理
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处理方式的选择;
2 工程材料、配比的确定;
3 施工工艺和顺序的要求;
4 施工工艺参数的选定;
5 施工机具的规格、数量;
6 地基强度及承载力的施工检验方法和要求;
7 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5.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基处理施工前,宜进行地基处理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及现场条件等调整、优化施工方案。
5.2.3 地基处理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应填写施工记录。
5.2.4 地基处理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5.3 工程桩
5.3.1 工程桩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桩施工方式进行试桩,并应根据试桩结果及现场条件等调整、优化施工方案。工程桩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桩基工程概况;
2 编制依据;
3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顺序、参数的要求;
5 检验方法和要求;
6 给水、供电、道路、排水、临时房屋等临时设施布置;
7 劳动力计划;
8 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5.3.2 工程桩施工前,应复核测量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且桩位应按基准线、基准点放线,并应对已复核的桩位进行保护。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应设在不受桩基施工影响的区域。
5.3.3 沉入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桩设备、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应根据桩型的具体情况、工程地质、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选择。
2 沉桩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密集桩群,应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工;
2)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应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工;
3)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5)宜先施工场地地层中含砂、碎石、卵石的区域。
3 在黏土质地区沉入群桩,每根桩下沉完毕后,应测量桩顶标高,待全部沉桩完毕后,应再测量各桩顶标高;当有隆起现象时应采取措施。
4 成孔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稳固;打桩施工中,应对影响范围内的构(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
5 在沉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贯入度发生突变;
2)桩身发生倾斜、位移或有回弹;
3)桩头或桩身、接桩部位出现裂缝、破碎;
4)地面隆起;
5)邻桩上浮或桩头位移;
6)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
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周边环境的情况。
6 沉入桩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及检验情况填写沉桩、接桩、贯入度等记录。
5.3.4 灌注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孔机具及工艺应根据桩型、成孔深度、土层情况、泥浆排放及处理条件等选择;
2 成孔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稳固;成孔钻具上应设置控制深度的标尺,并应在施工中进行观测;
3 采用泥浆护孔时,泥浆的密度和黏度应经检验符合施工规定;
4 钢筋笼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
5 水下施工的钻孔灌注桩,宜保持孔内水位高于护筒底角0.5m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上1.5m~2.0m;处理孔内事故或暂停钻进作业时,应将钻头提出孔外;
6 成孔深度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对孔径、孔深和孔的倾斜度进行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清孔;
7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灌注;在灌注水下混凝土过程中,应测探孔内混凝土面的位置、测量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水下混凝土初始灌注时,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小于0.8m;正常灌注时,导管埋深宜控制在2m~6m;不得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
8 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及检验情况填写成孔、泥浆检验、沉渣检验、清孔检验、水下混凝土灌注及充盈系数等记录;
9 灌注桩施工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且应做好废浆渣土的处理。
5.3.5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对桩顶高程、成桩位置等进行测量并制作桩位图,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完整性、桩承载力等检验。
5.3.6 剔凿多余桩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不应损伤桩顶预留纵筋及桩身混凝土;
3 桩顶浮浆应清除干净;
4 土层和桩头清除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的施工。
5.3.7 工程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5.4 基坑
5.4.1 基坑边坡、支护与开挖施工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5.4.2 基坑开挖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周围及地下设施应已进行勘查,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 基坑边坡或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应已进行检验,并应检验合格;
3 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应经审批通过;
4 止水帷幕、降排水和施工平面布置等应已符合设计要求和开挖条件;
5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应对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检验;
6 施工监测、应急处置预案的准备工作应完成;
7 构(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应进行复核。
5.4.3 基坑开挖前,如需降水,施工降排水不得对周围构(建)筑物和环境造成影响。
5.4.4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挖土、限时支撑和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并应减少裸露时间和防止扰动。当发现地质、水文与地勘报告不符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调整设计方案。
5.4.5 基坑内有工程桩时,应根据桩型、桩间距、桩间土、地下水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坑土方施工方法,施工中不得损坏工程桩。
5.4.6 开挖中出现冒浆、涌水、涌土现象时,应停止施工,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施工。出现泥水滴漏、线漏现象时,应及时封堵或对基坑外侧土体进行加固处理。
5.4.7 当基坑开挖完成后,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预留150mm~300mm的土层,待下道工序开始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5.4.8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5.4.9 对于有支撑基坑工程,当开挖至支撑高度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撑;支撑完成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开挖。
5.4.10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按监测方案要求,对基坑边坡或支护结构、坑底隆沉、降排水等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4.11 基础及地下设施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分层填筑并压实。
5.4.12 基坑工程应根据施工和检验情况填写边坡、支护、土方开挖、支撑等施工记录。
5.4.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基坑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5.5 设备基础
5.5.1 设备基础应在构(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毕、结构稳定后施工。设置在水平结构梁、板面上的设备基础,其接触面应按施工缝处理,且应按设计要求在结构梁、板中预留插筋、预埋件等。
5.5.2 在已建成的构(建)筑物内部或附近进行设备基础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原有结构沉降或损坏的措施。
5.5.3 预留孔、预埋螺栓及预埋件施工前,应按图纸逐个核对数量、位置,不得遗漏。
5.5.4 设备基础内遇有安装管道用的各种沟槽,在安装设备基础模板时,混凝土沟槽与基础混凝土宜同时施工。
5.5.5 设备基础的预留螺栓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模上、下端应采取固定措施,并应由专人监护;
2 预留螺栓孔的边缘至设备基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预留螺栓孔孔底至设备基础底面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 预留螺栓孔内部截面尺寸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5.6 设备基础的预埋地脚螺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位置应准确;
2 应对安装就位后的螺栓采取保护措施,且施工时不得碰伤螺栓及其螺纹;
3 预埋地脚螺栓的品种、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5.7 设备基础的预埋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与锚固钢筋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锚固筋的数量及焊接质量进行检查;
2 短边尺寸大于400mm的水平预埋件应在板面中部开设排气孔;
3 预埋件应安装固定牢固后浇筑混凝土;在混凝土基础顶面安装小型预埋件时,应在混凝土表面拍实抹平后做好定位标记。
5.5.8 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5.5.9 地脚螺栓、预埋件、预留孔模附近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不得移位、损坏。
5.5.10 预留地脚螺栓孔、设备底座与基础之间的灌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宜选用流动性、自密性和稳定性好的灌浆材料;当灌浆材料采用细石混凝土时,其强度等级应比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
2 灌浆前应将基础表面冲洗干净,基础混凝土表面应充分润湿;地脚螺栓孔灌浆前1h应吸干积水;
3 灌浆应在设备找正、找平、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4 模板应根据灌浆方式和灌浆施工图支设,模板应支设严密、稳固;
5 灌浆层应一次连续完成灌浆并捣实,地脚螺栓在施工中不应歪斜,且不得影响机械设备的安装精度。
5.5.11 设备基础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3)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配置计划;
4)厂区内构筑物施工顺序、各单体构筑物施工顺序;
5)各单体构筑物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
6)各单体构(建)筑物之间的衔接措施,连接管道(渠)、井室、管廊等附属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7)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8)构筑物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平面布置;
9)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要求,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10)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等;
11)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 涉及设备安装的预留孔洞、地脚螺栓、预埋件及设备基础等应进行过程复核,并应由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及设备供货单位等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 地下池体结构施工时,应检查雨水及现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当池体结构自重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应采取抗浮措施。
4 池类构筑物大体(面)积混凝土浇筑宜避开高温季节和时段。
5 构筑物涉及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根据气温、使用的材料和现场条件进行热工计算,并应确定浇筑顺序及养护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的有关规定。
6 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工艺设计、运行功能、设备安装的要求。
6.1.2 构筑物的防水层、防腐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防腐层施工应在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设备尚未安装前进行;
2 防水层、防腐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涂装层厚度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涂料类材料的涂刷不应少于一底二面;
3 施工前应进行基层表面处理,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基层表面应平顺整洁、无浮浆,预埋件应进行除锈、防锈处理;
4 突出池壁的管件、出水口、阴阳角等部位,应在大面积涂装前做附加层且应平缓过渡;
5 防水、防腐涂料应涂刷均匀,涂层不应有脱皮、漏刷、流坠、皱皮、厚度不均、表面不光滑等现象;防水砂浆涂装应密实光洁,砂浆层不应出现裂缝、起砂、空鼓和表面不平整等现象;
6 防水层、防腐层施工脚手应稳固可靠,作业现场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
6.1.3 构筑物结构与管道连接部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埋管、预埋件等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与结构连接的管道应采取防差异沉降的措施;伸缩补偿装置的安装应保持松弛、自由状态,滑动支架安装应无滞阻现象;
3 管道穿墙部位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防水要求的套管与管道空隙应进行防水处理。
6.1.4 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6.1.5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通风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并应具有防潮、防腐、防蛀的性能;
2 通风工程的紧固件应采用耐腐蚀件,管道支、吊架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
3 通风系统中的金属风管、水管、钢结构及钢连接件均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4 通风工程的环境监控系统应与消防监控系统配合;
5 穿越结构墙、板的管道应设套管,金属套管应与结构钢筋绝缘;管道穿过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将管道外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6 设备、部件及管材运入现场后,应有防潮、防冻及特殊要求下的保护措施。
6.1.6 构筑物施工应做好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的衔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土建专业应会同安装专业对交叉部位、重叠部位进行核对,并应确定施工顺序;
2 施工前应确认设备安装所需的预埋套管、预留洞口及预埋件的位置;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移动、防碰撞等控制措施;
3 施工前应列出所有与设备安装有关的构筑物顶面、底板、侧壁等结构,土建施工单位应与设备安装单位确认安装位置及要求,并应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6.1.7 构筑物的冬期、高温、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筑物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有关规定;
2 高温天气浇筑混凝土时,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大于35℃;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覆盖,并应进行保湿养护;
3 雨雪天不宜浇筑混凝土;如需施工时,应采取确保混凝土质量的措施。
6.1.8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构筑物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2 污水处理构筑物
6.2.1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及支撑系统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不得在模板支撑系统上搭设脚手架;
2)模板及支撑系统安装时,应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位置应准确,且应便于钢筋安装和混凝土浇筑、养护;
3)圆形构筑物侧壁模板可根据水平施工缝位置分段支设,或采用一次安装到顶分层预留操作窗口的施工方法,且宜先安装内模,后安装外模;
4)预埋件、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5)吊模施工时,吊模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6)安装池壁结构模板及其支撑时,应对混凝土底板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7)模板支撑架坐落在土层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对土层进行验算;模板支撑架坐落在混凝土结构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进行验算。
2 钢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下料应精确计算;
2)钢筋保护层垫块的强度应满足受力要求,支撑筋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受力要求;
3)钢筋绑扎应牢固,绑扎钢丝不应少于两圈,扎扣及尾端应置于钢筋内侧;
4)底板架立筋和侧壁对拉筋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钢筋的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5)变形缝止水带安装部位、预留孔洞处的钢筋应预先成型,安装应位置准确、尺寸正确、安装牢固。
3 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浇筑施工前,模板、钢筋、止水带、预埋件、预留孔洞及预埋件等应全部施工完毕,经检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2)混凝土应以变形缝为单元,分段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宜控制在500mm以内,且不得产生冷缝;浇筑大面积底板混凝土时,可分组连续浇筑;浇筑倒锥壳底板混凝土时,应由低向高,分层交圈连续浇筑;浇筑侧壁混凝土时,应分层交圈连续浇筑;
3)预埋件、预留孔洞、变形缝止水带下部、腋角下部及钢筋密集处的混凝土应充分振捣密实;
4)吊模部位混凝土浇筑时,应先将吊模部位底板混凝土捣实整平,待混凝土沉实后,方可浇筑吊模部位混凝土;
5)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并应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6)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除符合本款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
4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根据施工和检验情况填写承重模板安装及检验、模板拆除、混凝土浇筑及养护、沉降和位移观测等记录。
6.2.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出厂检验合格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预制构件运输到现场后,应按结构受力要求进行堆放,并应按安装位置进行编号;
3 构筑物预制构什在安装前,应对构筑物的基础和预制构件进行验收;
4 构筑物预制构件在安装时,安装影响范围应设置警戒保护区域,安装中应有专人指挥;
5 构件应按设计要求位置起吊,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根据施工和检验情况填写构件吊装与拼装、混凝土浇筑及养护、沉降和位移观测等记录。
6.2.3 预应力结构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筋端头锚垫板和螺旋筋的埋设位置应准确;
2 承压板表面与混凝土表面应平整,预应力筋与锚垫板面应垂直;
3 构筑物同一截面有多个固定端时,应错开布置;
4 张拉端在结构肋部固定时应平稳过渡,且端部的直线段不应小于300mm;
5 预应力筋绕过洞口时,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曲线平缓过渡;
6 振捣混凝土时,振动棒不得碰撞预应力筋孔道和端部预埋件,张拉端和锚固端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7 预应力缠丝应在装配式结构水池壁板接缝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
8 预应力筋的张拉顺序和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环向预应力筋宜采取同一环内的数段预应力筋同时、同步两端张拉;
9 预应力结构应根据施工和检验情况填写预应力张拉、预应力孔道灌浆、缠丝预应力筋水泥砂浆保护层喷浆等记录。
6.2.4 现浇混凝土施工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壁与底板相接处的施工缝应设置在侧壁,且距底板不宜小于300mm;当底板与侧壁设有腋角时,施工缝应设置在侧壁,且距腋角不宜小于200mm;
2 侧壁与顶板相接处的施工缝应设置在侧壁,且距顶板距离宜为150mm~300mm;当有腋角时,宜设置在腋角下部;
3 侧壁有预留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应小于300mm;
4 地面以下构筑物或设计水位以下的结构,施工缝处宜设置高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止水带。
6.2.5 施工缝处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浇筑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MPa;
2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干净,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mm~50mm厚与混凝土浆液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3 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4 采用遇水膨胀止水条(胶)时应与施工缝表面接触紧密;应选用缓胀性能的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其7d的净膨胀率不宜大于最终膨胀率的60%,最终膨胀率宜大于220%;
5 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或预埋注浆管时,应定位准确、固定牢固;
6 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6.2.6 构筑物变形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止水带的中心位置应与伸缩缝中心位置一致,安装应平顺;伸缩缝相邻两侧端面的模板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封堵严密;
2 伸缩缝处钢筋网安装定位应设加强措施,施工中钢筋网不得碰触止水带;
3 伸缩缝相邻两侧的混凝土宜先后浇筑施工,后续施工一侧混凝土在浇筑前,应在伸缩缝端面安装并固定填缝板;
4 伸缩缝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且不得碰撞止水带;
5 传力杆变形缝施工时,传力杆安装应固定可靠、位置准确;混凝土浇筑时应先浇筑并振捣密实传力杆下部的混凝土,校正传力杆位置后再浇筑传力杆上部的混凝土。
6.2.7 构筑物设有后浇带时,后浇带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浇带设置位置、构造形式和界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封闭后浇带前,其两侧的混凝土结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前,施工缝处应清理干净,且应无积水,新旧混凝土界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有关规定;
3 封闭后浇带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其两侧混凝土结构,且宜采用微膨胀混凝土;
4 后浇带的混凝土连续养护不应少于14d。
6.2.8 泵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其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类构(建)筑物、管线的基础等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应复核泵房及各单体构筑物、进出水流道、管道的位置、坡度和标高;
3 施工顺序应根据泵房的结构形式确定;
4 流道、渐变段等外形复杂的结构、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深基坑或沉井、高大模板等应编制号项施工方案;
5 泵房地下部分采用沉井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 流道模板安装前宜进行预拼装,曲面、倾斜面层模板底部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7 闸槽安装位置应准确,闸槽定位及埋件固定检查合格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8 泵基础与底板混凝土可分开浇筑,接触面应按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9 泵房地上建筑的施工应待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后进行,且应做好下部结构的成品保护,泵房地上建筑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 应采取控制泵房与进、出水构筑物和管道之间的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6.3 污泥处理构筑物
6.3.1 污泥处理构筑物结构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卵形构筑物的混凝土施工尚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