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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310-2008 (GB5310-2008) | | 中文名称 |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 | 英文名称 | [GB/T 5310-2008] Seamless steel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pressure boil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H48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75 | | 字数估计 | 24,255 | | 发布日期 | 2008-10-24 | | 实施日期 | 2009-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310-1995 | | 引用标准 | GB/T 222; GB/T 223.5; GB/T 223.10; GB/T 223.11; GB/T 223.12; GB/T 223.13; GB/T 223.14; GB/T 223.16; GB/T 223.17; GB/T 223.18; GB/T 223.23; GB/T 223.25; GB/T 223.26; GB/T 223.30; GB/T 223.36; GB/T 223.37; GB/T 223.40; GB/T 223.43; GB/T 223.58; GB/T 223.59; GB/T 223.60; GB/T 22 | | 采用标准 | EN 10216-2-2002, NEQ; EN 10216-5-2004, NEQ; SA-209M, NEQ; SA-213M, NEQ; SA-335M,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8号(总第13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制造高压及其以上压力的蒸汽锅炉、管道用无缝钢管。 |
GB 5310-2008: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 5310-2008 英文名称: [GB/T 5310-2008] Seamless steel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pressure boi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310-2008
代替GB 5310-1995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样、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高压及其以上压力的蒸汽锅炉、管道用无缝钢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购钢管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钢的牌号;
d) 订购的数量(总重量或总长度);
e) 尺寸规格;
f) 特殊要求。
5 尺寸、外形及重量
5.1 外径和壁厚
5.1.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钢管
可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或其他尺寸规格方式交货。
5.1.2 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壁厚应符合GB/T 17395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
GB/T 17395规定以外尺寸的钢管。
当钢管按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其尺寸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注:如无特殊说明,本标准中所述“壁厚(S)”包括公称壁厚和最小壁厚,所述“外径(D)”包括公称外径和计算
外径。
5.1.3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壁厚的允许偏差应
符合表2的规定。
符合表1的规定。
5.1.4 当需方未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尺寸允许偏差级别时,钢管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普通级的
规定。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和表2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钢
管,或其他内径允许偏差的钢管。
5.2 长度
5.2.1 通常长度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4000mm~12000mm。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交付长度大于12000mm 或短于4000mm 但不短于
3000mm的钢管;长度短于4000mm但不短于3000mm的钢管,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批钢管交货总数
量的5%。
5.2.2 定尺长度和倍尺长度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钢管的定
尺长度允许偏差为+15 0 mm。每个倍尺长度应按下述规定留出切口余量:
a) D≤159mm时,切口余量为5mm~10mm;
b) D>159mm时,切口余量为10mm~15mm。
5.3 弯曲度
5.3.1 钢管的每米弯曲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a) S≤15mm时,弯曲度不大于1.5mm/m;
b) S>15mm~30mm时,弯曲度不大于2.0mm/m;
c) S>30mm时,弯曲度不大于3.0mm/m。
5.3.2 D≥127mm的钢管,其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长度的0.10%。
5.3.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每米弯曲度和全长弯曲度可采用其他
规定。
5.4 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不圆度和壁厚不均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和
壁厚公差的80%。
5.5 端头外形
钢管两端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垂直,切口毛刺应予清除。
5.6 重量
5.6.1 交货重量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或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亦可按理论重量
交货。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时,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亦
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5.6.2 理论重量的计算
钢管理论重量的计算按GB/T 17395的规定(钢的密度按7.85kg/dm3),不锈(耐热)钢钢管的理
论重量为按GB/T 17395规定计算理论重量的1.015倍。
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钢管,应采用平均壁厚计算理论重量,其平均壁厚是按壁厚及其允许偏
差计算出来的壁厚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平均值;按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钢管,应采用计算外径计算理
论重量,其计算外径是按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计算出来的外径值。
5.6.3 重量允许偏差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货钢管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应符合如
下规定:
a) 单根钢管:±10%;
b) 每批最小为10t的钢管:±7.5%。
6 技术要求
6.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附录A列出了表3规定钢牌号与其他相近钢牌号的对照,供参考。
6.1.2 钢中残余元素的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6.1.3 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成品化学成分的相关术语、定义和判定方法
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 制造方法
6.2.1 钢的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电渣
重熔法冶炼。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较高要求的冶炼方法。需方指定某一种冶炼方法
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2.2 管坯的制造方法及要求
管坯可采用连铸、模铸或热轧(锻)方法制造。
连铸管坯应符合YB/T 4149的规定,其中低倍组织缺陷中心裂纹、中间裂纹、皮下裂纹和皮下气泡
的级别应分别不大于1级,也可采用经相关各方认可的其他更高质量要求;热轧(锻)管坯应符合
YB/T 5137的规定;模铸管坯(钢锭)可参照热轧(锻)管坯的规定执行。
6.2.3 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挤压、扩)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牌号为08Cr18Ni11NbFG的钢管应采用冷
拔(轧)无缝方法制造。热扩钢管应是指坯料钢管经整体加热后扩制变形而成的更大口径的钢管。
6.3 交货状态
钢管应以热处理状态交货。钢管的热处理制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6.4.2 表7中的冲击吸收能量为全尺寸试样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当采用小尺寸冲击
试样时,小尺寸试样的最小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应为全尺寸试样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乘
以表8中的递减系数。
6.4.3 表7中规定了硬度值的钢管,其硬度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S≥5.0mm的钢管,应做布氏硬度试验或洛氏硬度试验;
b) S<5.0mm的钢管,应做洛氏硬度试验;
c)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做维氏硬度试验代替布氏硬度试验
或洛氏硬度试验。当合同规定了钢管维氏硬度试验时,其值应符合表7的规定。
6.4.4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表7中未做硬度要求的钢管可做硬度试验,其值由供需双方协
商确定。
6.4.5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试验温度,供方可做钢管的高温规定非比例延
伸强度(RP0.2)试验。当合同规定了钢管高温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试验时,其值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4.6 成品钢管的100000h持久强度推荐数据参见附录C。
6.5 液压试验
钢管应逐根进行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压力按式(1)计算,最大试验压力为20MPa。在试验压力下,
稳压时间应不少于10s,钢管不允许出现渗漏现象。
7规定屈服强度的70%,单位为兆帕(MPa)。
供方可用涡流探伤或漏磁探伤代替液压试验。涡流探伤时,对比样管人工缺陷应符合GB/T 7735
中验收等级B的规定;漏磁探伤时,对比样管外表面纵向人工缺陷应符合GB/T 12606中验收等级L2
的规定。
6.6 工艺性能
6.6.1 压扁试验
6.6.1.1 D>22mm~400mm,且S≤40mm的钢管应做压扁试验。
6.6.1.3 下述情况不能作为压扁试验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a) 试样表面缺陷引起的无金属光泽的裂缝或裂口;
b) 当S/D>0.1时,试样6点钟(底)和12点钟(顶)位置处内表面的裂缝或裂口。
6.6.2 弯曲试验
D>400mm或S>40mm的钢管应做弯曲试验。弯曲试验分别为正向弯曲(靠近钢管外表面的试
样表面受拉变形)和反向弯曲(靠近钢管内表面的试样表面受拉变形)。
弯曲试验的弯芯直径为25mm,试样应在室温下弯曲180°。
弯曲试验后,试样弯曲受拉表面及侧面不允许出现目视可见的裂缝或裂口。
6.6.3 扩口试验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D≤76mm且S≤8mm的钢管可做扩口试验。
扩口试验在室温下进行,顶芯锥度为60°。扩口后试样的外径扩口率应符合表9的规定,扩口后试
6.7 低倍检验
采用钢锭直接轧制的钢管应做低倍检验,钢管低倍检验横截面酸浸试片上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白
点、夹杂、皮下气泡、翻皮和分层。
6.8 非金属夹杂物
用钢锭和连铸圆管坯直接轧制的钢管应做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钢管的非金属夹杂物按GB/T 10561
中的A法评级,其A、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和粗系级别应分别不大于2.5级,DS类夹杂物应
不大于2.5级;A、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总数与粗系级别总数应各不大于6.5级。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的非金属夹杂物可要求更严级别。
6.9 晶粒度
成品钢管的晶粒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
6.10 显微组织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成品钢管的显微组织应符合如下规定:
a) 优质碳素结构钢应为铁素体加珠光体;
b) 15MoG、20MoG、12CrMoG和15CrMoG应为铁素体加珠光体,允许存在粒状贝氏体,不允许
存在相变临界温度AC1~AC3之间的不完全相变产物(如黄块状组织);
c) 12Cr2MoG和12Cr1MoVG应为铁素体加粒状贝氏体或铁素体加珠光体或铁素体加粒状贝氏
体加珠光体,允许存在索氏体,不允许存在相变临界温度AC1~AC3之间的不完全相变产物(如
黄块状组织);15Ni1MnMoNbCu应为铁素体加贝氏体;
d) 12Cr2MoWVTiB、12Cr3MoVSiTiB和07Cr2MoW2VNbB应为回火贝氏体,允许存在索氏体
或回火马氏体,不允许存在自由铁素体;
e) 10Cr9Mo1VNbN、10Cr9MoW2VNbBN、10Cr11MoW2VNbCu1BN 和11Cr9Mo1W1VNbBN
应为回火马氏体或回火索氏体。
6.11 脱碳层
D≤76mm的冷拔(轧)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成品钢管应检验全脱碳层,其外表面全脱碳
层深度应不大于0.3mm,内表面全脱碳层深度应不大于0.4mm,两者之和应不大于0.6mm。
6.12 晶间腐蚀试验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不锈(耐热)钢钢管可做晶间腐蚀试验,晶间腐蚀
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13 表面质量
6.13.1 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折叠、结疤、轧折和离层。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缺陷清除深度
应不超过壁厚的10%,缺陷清除处的实际壁厚应不小于壁厚所允许的最小值。
钢管内外表面上直道允许的深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冷拔(轧)钢管:不大于壁厚的4%,且最大为0.2mm;
b) 热轧(挤压、扩)钢管:不大于壁厚的5%,且最大为0.4mm。
不超过壁厚允许负偏差的其他局部缺陷允许存在。
6.13.2 钢管内外表面的氧化铁皮应清除,但不妨碍检查的氧化薄层允许存在。
6.14 无损检验
钢管应按GB/T 5777-2008的规定逐根全长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超声波探伤检验对比样管纵
向刻槽深度等级为L2。当钢管壁厚与外径之比大于0.2时,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钢管内壁人工缺陷
深度按GB/T 5777-2008中附录C的C.1规定执行。当钢管按最小壁厚交货时,对比样管刻槽深度按
钢管平均壁厚计算。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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