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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768.2-2009 (GB5768.2-2009) | | 中文名称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 | 英文名称 |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 Part 2: Road traffic sig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R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20 | | 字数估计 | 199,168 | | 发布日期 | 2009-05-25 | | 实施日期 | 2009-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768-1999部分 | | 引用标准 | GB 5768.1-2009; GB 17733; GB/T 18833; GB/T 2382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6号(总第14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 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 |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2-2009 英文名称: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 Part 2: Road traffic sig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768.2-2009
部分代替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
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
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 总则
GB 17733 地名 标志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3 基本规定
3.1 功能
道路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交通标志应结合道路及交通情况设置。通过交通标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
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促进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3.2 基本要求
3.2.1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续,重要的
信息宜重复显示。
3.2.2 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
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3.2.3 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最多不
应超过四个;分开设置的标志,应先满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
3.2.4 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
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
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并设时,应按禁
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3.2.5 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
一个。
3.3 分类
3.3.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分类,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GB 5768.2-2009
a) 主标志:
1) 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
2) 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3) 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
4)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5) 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6) 作业区标志:告知道路作业区通行的标志;
7) 告示标志:告知路外设施、安全行驶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标志。
b) 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3.3.2 交通标志按显示位置分类,分为路侧和车行道上方两种,对应的支撑结构形式为柱式、路侧附着
式,悬臂式、门架式、车行道上方附着式。
3.3.3 交通标志按光学特性分类,分为逆反射式、照明式和发光式三种,其中照明式又分为内部照明式
和外部照明式。
3.3.4 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分类,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
3.3.5 交通标志按设置的时效分类,分为永久性标志和临时性标志。
3.3.6 按标志传递信息的强制性程度分类,分为必须遵守标志和非必须遵守标志。禁令标志和指示标
志为道路使用者必须遵守标志;其他标志仅提供信息,如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
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为必须遵守标志;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禁
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仅表示提供相关禁止、限制和遵行信息,只能作为补充说明或预告方
式,并应在必要位置设置相应的禁令、指示标志。
3.4 颜色
一般情况下交通标志颜色的基本含义如下:
a)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用于禁令标志的边框、底色、斜杠,也用于叉形符号和斜杠符号、警
告性线形诱导标的底色等。
b) 黄色或荧光黄色:表示警告,用于警告标志的底色。
c) 蓝色:表示指令、遵循,用于指示标志的底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等的行车信息,用于一般道
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d) 绿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等的行车信息,用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e) 棕色:表示旅游区及景点项目的指示,用于旅游区标志的底色。
f) 黑色:用于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部分标志的边框。
g) 白色:用于标志的底色、文字和图形符号以及部分标志的边框。
h) 橙色或荧光橙色:用于道路作业区的警告、指路标志。
i) 荧光黄绿色:表示警告,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3.5 形状
交通标志形状的一般使用规则如下:
a) 正等边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
b) 圆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标志;
c) 倒等边三角形:用于“减速让行”禁令标志;
d) 八角形:用于“停车让行”禁令标志;
e) 叉形:用于“铁路平交道口叉形符号”警告标志;
f) 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等。
3.6 边框和衬边
3.6.1 除个别标志外,标志边框的颜色应与标志的图形或字符的颜色一致,除指示标志外标志衬边的
颜色应与标志底色一致。个别标志除外。各类标志的边框和衬边如表1所示。
3.6.2 相同底色标志套用时,应使用边框;不同底色标志套用时,套用的禁令标志一般不使用衬边,套
用的指路标志一般不使用边框,道路编号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也可使用边框,如图1所示。
3.7.1 道路交通标志的字符应规范、正确、工整。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一般一个地名不写
成两行或两列。
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除有特殊规定之外,汉字应排
在其他文字上方。
如果标志上使用英文,地名用汉语拼音,相关规定按照GB 17733,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专用
名词用英文,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根据需要也可全部大写。交通标志常用名词的中英对照参见
附录A。
3.7.2 除特殊规定外,指路标志汉字高度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2选取。汉字字宽和字高相等。
字高可考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
3.7.3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其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宜符合
表3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具体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字符高度最小不应低于规定值的
0.8倍。
3.7.4 道路编号标识中的字母标识符、数字等高,出口编号标志中的数字、字母高度不等,其高度应根
据设计速度,按表4选取。国家高速公路的编号标识的字母标识符、数字字高具体规定符合附录B。标
识在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箭头杆中的公路编号或道路名称,字高可适当减小,一般取表2规定值的0.5~
0.7倍,但公路编号或道路名称的汉字高度不应小于20cm,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高度不应小于
15cm。设置在指路标志版面中的方向标志的字高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表2规定值的0.5倍。
3.7.6 文字性警告、禁令标志的字高按表2确定。特殊情况下,经论证文字性警告标志的字高可以适
当降低,但最小不应小于表2字高下限值的0.6倍。
GB 5768.2-2009
3.7.7 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的字高一般值可按照表2规定值的一半确定,但最小值不应小于10cm。
3.7.8 标志的汉字、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简体)。
3.8 尺寸
3.8.1 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其边长、边宽的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6选取。可考
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设置在胡同、隔离带的警告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果采
用柱式标志可采用最小值,三角形的边长最小值不应小于60cm。
3.8.2 禁令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所示。其各部分尺寸的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7选取。可
考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设置在胡同、隔离带的禁令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果
采用柱式标志可采用最小值。圆形禁令标志的直径最小不应小于50c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边长最小
不应小于60cm,八角形对角线长度最小不应小于50cm。
3.8.3 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4所示,其各部分尺寸的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8选取。可考
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设置在胡同、隔离带的指示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果采
用柱式标志可采用最小值,指示标志的直径(或短边边长)最小不应小于50cm。
3.8.4 指路标志的大小,除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字数、文字高度及排列情况确定。
3.8.5 指路标志外边框和衬边的尺寸,见图5所示。
图5 外边框和衬边尺寸
3.8.6 其他规定如下:
a) 警告、禁令、指示标志最小尺寸仅适用于城市里狭窄道路、分隔交通的隔离栏上,并应采用柱式
支撑形式。
b) 用于城市里狭窄道路、分隔交通的隔离栏上的禁令、指示标志小于最小尺寸时,其他禁令、指
示标志小于表7、表8规定的一般值时,仅表示信息告知。
3.8.7 旅游指引标志尺寸由字高、字数和图形确定。旅游符号标志尺寸一般宜采用60cm×60cm。
3.8.8 作业区标志一般为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标志用于作业区的临时标志,尺寸根据作业区限制速
度按照相应标志尺寸的规定确定。
3.8.9 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的尺寸由字高、字数确定。字间隔、行距等按表5的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可
增加辅助标志板的尺寸。
3.8.10 3.8.1~3.8.9规定的尺寸基本上按设计速度选取,可考虑根据运行速度或限制速度进行调
整。标志尺寸及字高根据需要可增加。
GB 5768.2-2009
3.9 图形
3.9.1 交通标志应使用本部分及GB 5768.1-2009规定的图形。除另有规定外,图形可以单独、组合
使用于不同的标志中。
3.9.2 交通标志如使用本部分规定以外的图形或标志,应按GB 5768.1-2009附录A规定程序执行,
并应以附加辅助标志的方式说明标志的含义。
3.10 设置位置
3.10.1 警告标志前置距离一般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按表9选取。也可考虑所处路段的最高限制速度
或运行速度等按表9进行适当的调整。
3.10.2 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开始的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
路口前适当位置应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被限制车辆能够提前绕道行驶。
3.10.3 指路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每一指路标志的具体规定。
3.10.4 除另有规定外,标志安装应使标志面垂直于行车方向,视实际情况调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a) 标志安装应尽量减少标志面对驾驶员的眩光;
b)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地点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c) 路侧标志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45°,如图6a)
所示;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如图6b)所示;
d) 门架、悬臂、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志的板面应垂直于道路行车方向,并且板面宜倾斜0°~15°,
如图6c)所示。
a)路侧禁令和指示标志 b)路侧指路和警告标志
c)门架、悬臂、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志
图6 标志安装角度示意
3.11 逆反射材料及照明
3.11.1 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标志面或安装照明设施,也可以根据地形、日照情况采
用发光式。标志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GB 5768.1的规定。
3.11.2 逆反射材料
3.11.2.1 用于标志面的逆反射材料主要为反光膜。反光膜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 GB/T 18833的
规定。
3.11.2.2 选择逆反射材料应综合考虑以下原则或因素:
a) 标志背景环境影响大、行驶速度快、交通量大的道路宜选用逆反射性能好的材料;
b) 门架式标志、悬臂式标志和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志宜选用比路侧柱式标志和路侧附着式标志
逆反射性能好的材料;
c) 四级及以下公路、交通量很小的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较其他道路逆反射性能低的材料。
3.11.3 照明
3.11.3.1 交通标志的照明应采用白色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或上方或其他适当位置。
3.11.3.2 内部照明为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的照明方式,分单面显示和两面显示两种,要求
如下:
a) 内部照明标志应根据板面大小、所受风力等进行结构设计;
b) 确保标志面照度均匀,在夜间具有150m以上的视认距离;
c) 金属构件应经防腐处理合格,防雨防尘,电器元件耐久可靠,检修方便。
3.11.3.3 外部照明为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上部,照亮标志面的照明方式,要求如下:
a) 所选用的外部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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