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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768.7-2018 (GB5768.7-2018) | 中文名称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 英文名称 |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 Part 7: Non-motor vehicles and pedestrian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R80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20 | 字数估计 | 18,190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起草单位 |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5768.7-2018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Part 7: Non-motor vehicles and pedestrians
ICS 03.220.20
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2018-12-28发布
2019-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1
5 非机动车车道 4
6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 7
7 行人过街设施、步行街 13
8 非机动车与行人指引 14
前言
GB 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限制速度;
---第6部分:铁路道口;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 5768的第7部分。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琤琤、陈瑜、姜明、张帆、晁遂、宋楠。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1 范围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要求和使用。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机动车车道 non-motorvehiclelane
道路中专供非机动车通行的车道。
3.2
非机动车专用路 non-motorvehiclepath
专供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3.3
专供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的道路。
注: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有两种:一种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分开空间通行;一种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共享空间通行。
3.4
步行街 pedestrianpath
专供行人通行,任何车辆不准进入的道路。
4 一般规定
4.1 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字符、制作、设置应符合GB 5768.1、GB 5768.2和
GB 5768.3的规定。
4.2 道路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4.3 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与道路上其他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协调。
4.4 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图1)、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图2)、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标志(图3)可单独设置。
当仅设标志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方,宜同时设非机动车路面标记(图4)、行人路面标记(图5),路面标记重
复设置时,每组路面标记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图1 非机动车行驶 图2 非机动车车道
a) 非机动车与行人分开空间通行 b) 非机动车与行人共享空间通行
图3 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
图4 非机动车
图5 行人
4.5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机动车道相交时,宜在交叉口前方适当位置设置注意
机动车警告标志(图6)。
图6 注意机动车
4.6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其他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相交时,
可根据需要在交叉口前方设置注意非机动车警告标志(图7)、注意行人警告标志(图8)或注意非机动车
与行人警告标志(图9)。
图7 注意非机动车
图8 注意行人
图9 注意非机动车与行人
4.7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上设置的指路标志,汉字字高不宜低于15cm。字母、数
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及字间距等应遵循GB 5768.2的要求。特殊情况经论证,汉字字高可减小,但不应
低于10cm。
4.8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上设置的三角形警告标志边长宜取50cm,最大不应大
于70cm;圆形与八角形的禁令和指示标志外径宜取45cm,最大不应大于60cm;三角形的禁令标志边
长宜取50cm,最大不应大于70cm。
4.9 非机动车车道路面标记的尺寸可按比例缩小,以适合非机动车车道的宽度。
5 非机动车车道
5.1 路段
5.1.1 应在非机动车车道的起点前设置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宜同时设非机动车路面标记。路段较长
时,在经过的交叉路口后可重复设置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路段上间隔300m~500m也可重复设置非机
动车车道标志。
5.1.2 机非车道间应设置机非分界线,存在机动车跨越非机动车道部分,机非分界线为虚线。以分隔
带分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路段,可不设机非分界线。示例见图10。
注:路面箭头示意行车方向。
图10 分隔带分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路段标志和标线设置示例
5.1.3 非机动车车道结束处,如果有助于提醒非机动车安全,可设置非机动车车道结束标志(图11)。
示例见图12。
图11 非机动车道结束标志
单位为米
注:非机动车车道经过平面交叉处,不算结束。
图12 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和标线设置示例
5.1.4 非机动车车道起始处,如果有助于提醒机动车注意的,可设置虚线,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
2m 和4m,虚线沿道路长度不小于25m,示例见图12。
5.1.5 在路边停车位与机动车车道间的非机动车车道,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线,示例见图13。停车
位不应影响路口机动车发现非机动车的视距,也可将入口车道的路缘延伸,示例见图14示例。
单位为米
图13 路边有停车位的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和标线设置示例
单位为米
图14 路边有停车位入口道路缘延伸的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和标线设置示例
5.1.6 有使用时间限制的非机动车道,应用辅助标志表示非机动车车道的使用时间,不宜设置非机动
车路面标记。当需要设限时停车位时,应使用GB 5768.3规定的限时停车位标线。示例见图15。
图15 有使用时间限制的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和标线设置示例
5.2 交叉口
5.2.1 信号控制交叉口非机动车车道上非机动车停止线的位置宜比机动车停止线的位置提前,可提前
约2m。示例见图16。
单位为米
图16 信号控制交叉口非机动车车道示例
5.2.2 环形交叉口的出口位置不得标注非机动车车道。
注:可考虑其他的措施,如共用车道或提供另一条道路。
6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
6.1 路段
6.1.1 在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起点、每过一个交叉口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图1)。也
可在路段上重复设置。
6.1.2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的起点、每过一个交叉口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标
志(图3)。
6.1.3 在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结束处,宜设置专用路结束标志(图17)。
a) 非机动专用路结束
b) 共享空间的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结束
c) 分开空间的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结束
图17 专用路结束
6.1.4 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不应大于20km/h。
6.1.5 分隔对向交通的标线,可采用虚线,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宜采用实线,示例见图18:
a) 视距不良的弯道处;
b) 交通量大或存在潜在冲突的地方;
c) 根据需要,交叉口入口处。
单位为米
图18 非机动车专用路用虚线分隔对向交通的示例
6.1.6 非机动车专用路分隔对向交通的标线,如果是虚线,当没有这条虚线时交通流也能有序行驶,则
这条虚线可不设。示例见图19。
单位为米
图19 非机动车专用路无对向分隔标线示例
6.1.7 非机动车专用路宜设置非机动车的路面标记,可配合使用路面箭头标记。示例见图19。
6.1.8 非机动车与行人共享空间通行的专用路,可根据需要设置路面标记。设置路面标记时,应沿前
进方向按非机动车、行人、箭头(可选)的顺序排列。示例见图20。
单位为米
图20 非机动车与行人共享专用路路面标记示例
6.1.9 非机动车和行人分开空间通行的专用路,可通过交通标线或不同颜色、不同材料的路面将非机
动车与行人分离。分离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标线应采用实线。通过不同颜色、不同材料的路面分离非机
动与行人时,分离的交通标线可不设。
6.1.10 非机动车和行人分开空间通行的专用路,宜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路面标记,可配合使用路面
箭头标记。示例见图21。
单位为米
图21 非机动车与行人分行专用路路面标记示例
6.1.11 专用路的路面标记,距离专用路结束处应不小于10m。示例见图20、图21。
6.2 交叉口
6.2.1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机动车道相交叉时,应在机动车道的交叉位置设置
人行横道线,应在非机动车专用路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的交叉位置前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
志和标线。示例见图22。
图22 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机动车道相交叉示例
6.2.2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交通量较大的机动车道相交叉时,应采用信号控制,
应在机动车道的交叉位置设置人行横道线。
6.2.3 根据需要,专用路入口前可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
6.2.4 专用路起点处适当位置可设置指路标志,指引专用路通往的方向、地点。标志版面为蓝底、白
字、白边框。示例见图23。
图23 专用路入口指路标志示例
6.2.5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相交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交叉路口
告知标志。一块标志上的道路信息与地名信息不宜超过三条,示例见图24。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可指示
目的地信息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或米(m)。示例见图25。
图24 非机动车专用路上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示例1
a) 三个地名信息示例
b) 一个地名信息示例
图25 非机动车专用路上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示例2
6.2.6 在服务设施前可设置地点识别标志。示例见图26。
图26 地点识别标志示例
7 行人过街设施、步行街
7.1 行人过街设施应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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