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4532-201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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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532-2017 145 GB/T 14532-2017 9秒内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4532-2017 (GB/T14532-2017)
中文名称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英文名称 Office furniture - Wooden cabinets and shelv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81
国际标准分类 97.140
字数估计 14,194
发布日期 2017-12-29
实施日期 2018-07-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4532-2017 Office furniture--Wooden cabinets and shelves ICS 97.140 Y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4532-2008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2017-12-29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4532-2008《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本标准与GB/T 14532-2008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办公家具的定义(见2008年版的3.1); ---删除了产品命名(见2008年版的4.2); ---修改了材料要求。修改了玻璃要求,删除了人造板材要求,将“木材材质要求”改为“木制件外 观”并将内容调整到外观中(见5.1,2008年版的5.1); ---修改了外观要求。修改了木制件外观中虫蛀要求,修改了玻璃件外观(见5.2,2008年版的 5.2); ---修改了主要尺寸及其偏差要求。增加了资料柜(架)净深和层间净高、书柜(架)净深及期刊柜 (架)净深要求(见5.3,2008年版的5.3); ---修改了形状和位置公差。删除了圆度要求(见5.4,2008年版的5.4); ---删除了使用功能要求(见2008年版的5.5); ---修改了产品表面涂饰层理化性能。增加了饰面层抗冲击和色牢度要求及检验方法,增加了表 面涂层抗冲击要求及检验方法,删除了饰面层表面耐干热、表面耐冷热循环、表面涂层耐干热、 耐湿热、耐冷热温差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5和6.5,2008年版的5.6和6.6); ---增加了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要求及检验方法(见5.5和6.5.3); ---删除了电镀层理化性能中粗糙度要求及检验方法(见2008年版的5.6.2和6.6.2.1); ---修改了力学性能。增加了架类稳定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5.6和6.6.3,2008年版的5.7和 6.7); ---增加了结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5.7和6.7); ---增加了电器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5.7和6.8); ---修改了检验规则中的检验项目分类(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家 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常州高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明珠 家具股份公司、深圳市仁豪家具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湖州浙桑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艾兰仕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洪连、顾强、邓超、张泓、许俊、许军、杨义林、俞海燕、王建兵、尤国忠、王小杰、 叶其明、詹先旭、陈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532-1993,GB/T 14532-2008; ---GB/T 14533-1993。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制柜、架类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 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及阅览室等办公场所使用的木制柜、架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4893.1-2005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 4893.4-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4893.8-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8部分:耐磨性测定法 GB/T 4893.9-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9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GB/T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 7000.201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8008-2011 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 4156-2010 办公家具 电脑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4.1 按结构型式 按结构型式分为; a) 柜类; b) 架类; c) 柜架组合类。 4.2 按用途 按用途分为: a) 书柜(架); b) 资料柜(架); c) 期刊柜(架); d) 图纸柜; e) 报架。 5 要求 5.1 材料 材料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材料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1 木材含水率 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1%)。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按GB/T 3324规定 √ - 2 门玻璃 门玻璃宜用钢化玻璃。安全性能尺寸应符合GB 28008-2011中5.1.3的规定 √ - 5.2 外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中“*”记号表示该单项中有2项以上(含2项)检验内容,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 按一个缺陷计数。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 表2 外观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虫蛀 不应有虫蛀现象 √ - 贯通裂缝 应无贯通裂缝 √ - 腐朽材 外表及机构连接处不应使用腐朽材,其他部位腐朽材面积应不超 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应不超过材厚的20% √ - 树脂囊 外表和存放物品部位用材应无树脂囊 - √ 节子 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特殊设 计要求除外) - √ 死节、孔洞、夹皮 和树脂道、树胶道 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mm的缺陷不计), 修补后缺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内表不超过6个(设计要求除外) √ - 其 他 轻 微 材 质 缺陷 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 - √ 表2(续)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8 木工要求 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 -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透钉、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 外) √ - 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 - 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 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应有锤印 或毛刺。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 - *√ 车木的线形应一致,凹凸台阶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 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应有崩茬、刀痕、砂痕。每项缺陷数不超过 4处 - *√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开裂或松动 - √ 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 *√ 人造板件外观 外表应无干花、湿花 √ - 内表干花、湿花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 - √ 外表应无鼓泡、龟裂、分层、污斑、局部缺损、崩边 √ - 人造板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 - 封边处不应脱胶、鼓泡或开裂 √ - 外表应无划痕、压痕、明显色差 - √ 贴面应严密、平整,无明显透胶 - √ 木制件涂层 应无脱色、掉色现象 √ - 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 √ - 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 √ 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 - *√ 涂层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裂纹、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 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 - *√ 玻璃件外观 外露周边应磨边处理,安装牢固 √ - 玻璃应光洁平滑,不应有裂纹、划伤、沙粒、疙瘩和麻点等缺陷 - *√ 塑料件外观 塑料件应无破损 √ - 塑料件表面应光洁,应无裂纹、皱褶、污渍等缺陷 - *√ 五金配件及连接件 应无锈蚀、毛刺、锐棱 √ - 表面应无气泡、泛黄、花斑、烧焦、露底、裂纹、划痕等缺陷 - *√ 5.3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表3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单位为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主要尺寸 书柜(架) 资料柜(架) 期刊柜(架) 图纸柜 报架 净深 ≥245 √ - 层间净高 ≥240 √ - 净深 ≥245 √ - 层间净高 ≥330 √ - 净深 ≥245 √ - 层间净高 ≥320 √ - 净宽 ≥900 √ - 净宽 ≥620 √ - 9 外形尺寸偏差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允许偏差为±5,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 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 √ 5.4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1 翘曲度 面板、正视面 板件 对角线长度≥1400 ≤3.0 700< 对角线长度< 1400 ≤2.0 对角线长度≤700 ≤1.0 - √ 2 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 ≤0.20 - √ 3 邻边垂直度 面板、框架 对角线长度≥1000 ≤3 - √ 对角线长度< 1000 ≤2 - √ 对边长度≥1000 ≤3 - √ 对边长度< 1000 ≤2 - √ 4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 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2.0 - √ 5 分缝 所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 ≤15 - √ 6 底脚平稳性 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 ≤2.0 - √ 7 抽屉下垂度 ≤20 - √ 8 抽屉摆动度 ≤15 - √ 5.5 理化性能 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理化性能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饰面层 耐划痕 加载1.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装饰花 纹无破坏现象 耐污染性能 应不低于3级 表面 耐磨性 图案 磨100r后应保留50%以上花纹 素色 磨350r后应无露底现象 抗冲击 冲击高度50mm,不低于3级 耐光色牢度 (灰色样卡) ≥4级 Ö - Ö - Ö - Ö - Ö - 表面涂层 耐液性 10%碳酸钠溶液,24h;10%乙酸溶液,24h。应不低于 3级 Ö - 附着力 涂层交叉切割法。应不低于3级 Ö - 耐磨性 1000转,应不低于3级 Ö - 抗冲击 冲击高度50mm。应不低于3级 Ö - 10 封边条 表面胶合强度 应不小于0.40MPa Ö - 11 金属电镀层 耐盐雾 经盐雾试验18h,直径1.5mm以下的锈点≤20点/dm2, 其中直径≥1.0mm 的锈点不超过5点(距边缘棱角 2mm 以内的不计) Ö - 5.6 力学性能 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强度和耐久性按GB/T 10357.5-2011中3级试验水平进行测定。 表6 力学性能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1 柜(架)类强度和耐久性 1) 所有部件、连接件应无断裂损坏; 2) 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3) 用手揿压证实,紧固件应无松动; 4) 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 5)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 - 搁板弯曲挠度变化值≤0.5% - √ 顶板、底板挠度≤0.5% - √ 2 柜类稳定性 应无倾翻现象 √ - 表6(续)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3 架类稳定性 搁板稳定性 应无倾翻现象 √ - 空载稳定性 应无倾翻现象 √ - 5.7 安全性 安全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安全性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结构 安全性 垂直运行 的部件 在高于闭合点50mm的任意位置,不应自行下落 √ - 其他 抽屉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 √ - 电器安全性 灯具应符合GB 7000.201中Ⅰ类或Ⅱ类要求 √ - 灯具的导电部件不应与家具部件直接接触 √ - 电源线应采用导线管(槽)固定安装 √ - 电源线通过家具尖锐部位应有防止电源线绝缘层被刺(割) 破的绝缘衬套 √ - 7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和可迁移元素限量应符合 GB 18584的 规定 √ - 6 试验方法 6.1 材料测定 6.1.1 木材含水率测定 采用误差不大于±1%的木材含水率测定仪进行测定。选择距离部件离地高度100mm以上的任 意3个部位测定,计算3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作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仲裁检验按GB/T 1931的 规定进行测定。 6.1.2 门玻璃测定 按GB 28008-2011中6.1测定。 6.2 外观测定 6.2.1 脱色、掉色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 揩擦3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200mm~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 6.2.2 其他外观 应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 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mm~1000mm 内,由3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3 主要尺寸与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外形尺寸 偏差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 6.4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6.4.1 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选择翘曲度最严重的板件,将器具放置在板件 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以其中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6.4.2 平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3个板件,测量其表面 上0~150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中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 6.4.3 邻边垂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对边长度,其差值即 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 6.4.4 位差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1mm的位差度测定器具。应选择相邻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测定,任选一表 面为测量基准表面,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测量(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以上部位), 当测定值同为正(或负)值时,以最大绝对值为计;当测定值为正负时,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计,并以最 大测定值为评定值。 6.4.5 分缝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塞尺测定。测定前应先将抽屉或门来回启闭3次,使抽屉或门处于 关闭位置,然后测量分缝两端内侧5mm处的分缝值,取其最大值作为分缝的评定值。 6.4.6 底脚平稳性测定 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塞尺测量底脚或底面与平板间 的距离,记录最大值为测量值。 6.4.7 抽屉下垂度、抽屉摆动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将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 面上,将试件伸出总长的2/3处,测量试件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试件侧面左右摆动的值。以测得的最大 值作为抽屉下垂度和抽屉摆动度的测定值。 6.5 理化性能测定 6.5.1 饰面层理化性能测定 6.5.1.1 耐划痕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9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1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1.2 耐污染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0的规定进行测定,选用第2组、第3组、第4组中带有“*”标记的污 染物作为常规试验污染物。每种污染物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1.3 耐磨性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4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3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1.4 抗冲击测定 按GB/T 4893.9-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1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1.5 耐光色牢度测定 试件的长宽尺寸应按设备试件夹的形状和尺寸而定,按GB/T 17657-2013中4.3的规定进行测 定,试件数量为1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2 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测定 6.5.2.1 漆膜耐液性测定 按GB/T 4893.1-2005的规定进行测定,耐酸性和耐碱性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2 漆膜附着力测定 按GB/T 4893.4-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3 漆膜耐磨性测定 按GB/T 4893.8-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3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2.4 漆膜抗冲击测定 按GB/T 4893.9-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1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3 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测定 按QB/T 4156-2010中5.5.2表4的规定进行测定。 6.5.4 金属电镀层耐盐雾 按QB/T 3826的规定进行。 6.6 力学性能测定 6.6.1 柜(架)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5-2011的规定进行测定。 6.6.2 柜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 6.6.3 架类稳定性 6.6.3.1 搁板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中4.3的规定进行测定。 6.6.3.2 空载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中4.4.1的规定进行测定。 6.7 安全性测定 6.7.1 结构安全性 测定垂直运行的部件结构安全性时,将垂直运行的部件置于高于闭合位置50mm处以上,检查部 件是否自行滑落。其他结构安全性的检测,通过观察、触摸等方法进行。 6.7.2 电器安全性 灯具按GB 7000.201的规定进行测定。其余项目通过目测验证。 6.7.3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和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组批规则 材料、结构、工艺相同的同一交货批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a) 材料要求(见5.1); b) 外观要求(见5.2); c)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见5.3); d)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5.4); e) 结构安全性(见表7)。 7.3.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 据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8进行。 表8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套)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26件(套)以下为全数检验。 7.3.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7.3.3.1 单件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中,基本项目应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则该产品为出厂 合格品。 7.3.3.2 低于合格品要求的为出厂不合格品。 7.3.3.3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8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应评定该批产 品为合格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应评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时机 型式检验应包括除合同要求、客户要求除外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 b) 产品材料、结构、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明显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或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中每年进行一次。 7.4.2 型式检验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时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1件送检,1件封存。 7.4.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4.4 型式检验程序 型式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4.5 型式检验的判定 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 不合格品。 7.4.6 型式检验的复验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