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4532-2017 (GB/T14532-2017) | | 中文名称 |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 | 英文名称 | Office furniture - Wooden cabinets and shelv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 字数估计 | 14,194 |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4532-2017
Office furniture--Wooden cabinets and shelves
ICS 97.140
Y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4532-2008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2017-12-29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4532-2008《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本标准与GB/T 14532-2008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办公家具的定义(见2008年版的3.1);
---删除了产品命名(见2008年版的4.2);
---修改了材料要求。修改了玻璃要求,删除了人造板材要求,将“木材材质要求”改为“木制件外
观”并将内容调整到外观中(见5.1,2008年版的5.1);
---修改了外观要求。修改了木制件外观中虫蛀要求,修改了玻璃件外观(见5.2,2008年版的
5.2);
---修改了主要尺寸及其偏差要求。增加了资料柜(架)净深和层间净高、书柜(架)净深及期刊柜
(架)净深要求(见5.3,2008年版的5.3);
---修改了形状和位置公差。删除了圆度要求(见5.4,2008年版的5.4);
---删除了使用功能要求(见2008年版的5.5);
---修改了产品表面涂饰层理化性能。增加了饰面层抗冲击和色牢度要求及检验方法,增加了表
面涂层抗冲击要求及检验方法,删除了饰面层表面耐干热、表面耐冷热循环、表面涂层耐干热、
耐湿热、耐冷热温差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5和6.5,2008年版的5.6和6.6);
---增加了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要求及检验方法(见5.5和6.5.3);
---删除了电镀层理化性能中粗糙度要求及检验方法(见2008年版的5.6.2和6.6.2.1);
---修改了力学性能。增加了架类稳定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5.6和6.6.3,2008年版的5.7和
6.7);
---增加了结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5.7和6.7);
---增加了电器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见5.7和6.8);
---修改了检验规则中的检验项目分类(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家
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常州高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明珠
家具股份公司、深圳市仁豪家具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湖州浙桑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艾兰仕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洪连、顾强、邓超、张泓、许俊、许军、杨义林、俞海燕、王建兵、尤国忠、王小杰、
叶其明、詹先旭、陈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532-1993,GB/T 14532-2008;
---GB/T 14533-1993。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制柜、架类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
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及阅览室等办公场所使用的木制柜、架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4893.1-2005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 4893.4-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4893.8-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8部分:耐磨性测定法
GB/T 4893.9-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9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GB/T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 7000.201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8008-2011 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 4156-2010 办公家具 电脑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4.1 按结构型式
按结构型式分为;
a) 柜类;
b) 架类;
c) 柜架组合类。
4.2 按用途
按用途分为:
a) 书柜(架);
b) 资料柜(架);
c) 期刊柜(架);
d) 图纸柜;
e) 报架。
5 要求
5.1 材料
材料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材料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1 木材含水率
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1%)。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按GB/T 3324规定
√ -
2 门玻璃 门玻璃宜用钢化玻璃。安全性能尺寸应符合GB 28008-2011中5.1.3的规定 √ -
5.2 外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中“*”记号表示该单项中有2项以上(含2项)检验内容,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
按一个缺陷计数。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
表2 外观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虫蛀 不应有虫蛀现象 √ -
贯通裂缝 应无贯通裂缝 √ -
腐朽材
外表及机构连接处不应使用腐朽材,其他部位腐朽材面积应不超
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应不超过材厚的20%
√ -
树脂囊 外表和存放物品部位用材应无树脂囊 - √
节子
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特殊设
计要求除外)
- √
死节、孔洞、夹皮
和树脂道、树胶道
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mm的缺陷不计),
修补后缺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内表不超过6个(设计要求除外)
√ -
其 他 轻 微 材 质
缺陷
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 - √
表2(续)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8 木工要求 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 -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透钉、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
外)
√ -
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 -
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
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应有锤印
或毛刺。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
- *√
车木的线形应一致,凹凸台阶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
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应有崩茬、刀痕、砂痕。每项缺陷数不超过
4处
- *√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开裂或松动 - √
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 *√
人造板件外观
外表应无干花、湿花 √ -
内表干花、湿花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 - √
外表应无鼓泡、龟裂、分层、污斑、局部缺损、崩边 √ -
人造板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 -
封边处不应脱胶、鼓泡或开裂 √ -
外表应无划痕、压痕、明显色差 - √
贴面应严密、平整,无明显透胶 - √
木制件涂层
应无脱色、掉色现象 √ -
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 √ -
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 √
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 - *√
涂层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裂纹、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
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
- *√
玻璃件外观
外露周边应磨边处理,安装牢固 √ -
玻璃应光洁平滑,不应有裂纹、划伤、沙粒、疙瘩和麻点等缺陷 - *√
塑料件外观
塑料件应无破损 √ -
塑料件表面应光洁,应无裂纹、皱褶、污渍等缺陷 - *√
五金配件及连接件
应无锈蚀、毛刺、锐棱 √ -
表面应无气泡、泛黄、花斑、烧焦、露底、裂纹、划痕等缺陷 - *√
5.3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表3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单位为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主要尺寸
书柜(架)
资料柜(架)
期刊柜(架)
图纸柜
报架
净深 ≥245 √ -
层间净高 ≥240 √ -
净深 ≥245 √ -
层间净高 ≥330 √ -
净深 ≥245 √ -
层间净高 ≥320 √ -
净宽 ≥900 √ -
净宽 ≥620 √ -
9 外形尺寸偏差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允许偏差为±5,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
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 √
5.4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毫米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1 翘曲度
面板、正视面
板件
对角线长度≥1400 ≤3.0
700< 对角线长度< 1400 ≤2.0
对角线长度≤700 ≤1.0
- √
2 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 ≤0.20 - √
3 邻边垂直度 面板、框架
对角线长度≥1000 ≤3 - √
对角线长度< 1000 ≤2 - √
对边长度≥1000 ≤3 - √
对边长度< 1000 ≤2 - √
4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
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2.0 - √
5 分缝 所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 ≤15 - √
6 底脚平稳性 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 ≤2.0 - √
7 抽屉下垂度 ≤20 - √
8 抽屉摆动度 ≤15 - √
5.5 理化性能
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理化性能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饰面层
耐划痕
加载1.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装饰花
纹无破坏现象
耐污染性能 应不低于3级
表面
耐磨性
图案 磨100r后应保留50%以上花纹
素色 磨350r后应无露底现象
抗冲击 冲击高度50mm,不低于3级
耐光色牢度
(灰色样卡)
≥4级
Ö -
Ö -
Ö -
Ö -
Ö -
表面涂层
耐液性
10%碳酸钠溶液,24h;10%乙酸溶液,24h。应不低于
3级
Ö -
附着力 涂层交叉切割法。应不低于3级 Ö -
耐磨性 1000转,应不低于3级 Ö -
抗冲击 冲击高度50mm。应不低于3级 Ö -
10 封边条 表面胶合强度 应不小于0.40MPa Ö -
11 金属电镀层 耐盐雾
经盐雾试验18h,直径1.5mm以下的锈点≤20点/dm2,
其中直径≥1.0mm 的锈点不超过5点(距边缘棱角
2mm 以内的不计)
Ö -
5.6 力学性能
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强度和耐久性按GB/T 10357.5-2011中3级试验水平进行测定。
表6 力学性能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1 柜(架)类强度和耐久性
1) 所有部件、连接件应无断裂损坏;
2) 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3) 用手揿压证实,紧固件应无松动;
4) 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
5)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 -
搁板弯曲挠度变化值≤0.5% - √
顶板、底板挠度≤0.5% - √
2 柜类稳定性 应无倾翻现象 √ -
表6(续)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3 架类稳定性
搁板稳定性 应无倾翻现象 √ -
空载稳定性 应无倾翻现象 √ -
5.7 安全性
安全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安全性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 一般
结构
安全性
垂直运行
的部件
在高于闭合点50mm的任意位置,不应自行下落 √ -
其他 抽屉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 √ -
电器安全性
灯具应符合GB 7000.201中Ⅰ类或Ⅱ类要求 √ -
灯具的导电部件不应与家具部件直接接触 √ -
电源线应采用导线管(槽)固定安装 √ -
电源线通过家具尖锐部位应有防止电源线绝缘层被刺(割)
破的绝缘衬套
√ -
7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和可迁移元素限量应符合 GB 18584的
规定
√ -
6 试验方法
6.1 材料测定
6.1.1 木材含水率测定
采用误差不大于±1%的木材含水率测定仪进行测定。选择距离部件离地高度100mm以上的任
意3个部位测定,计算3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作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仲裁检验按GB/T 1931的
规定进行测定。
6.1.2 门玻璃测定
按GB 28008-2011中6.1测定。
6.2 外观测定
6.2.1 脱色、掉色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
揩擦3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200mm~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
6.2.2 其他外观
应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 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mm~1000mm 内,由3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3 主要尺寸与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外形尺寸
偏差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
6.4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6.4.1 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选择翘曲度最严重的板件,将器具放置在板件
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以其中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6.4.2 平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3个板件,测量其表面
上0~150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中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
6.4.3 邻边垂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对边长度,其差值即
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
6.4.4 位差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1mm的位差度测定器具。应选择相邻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测定,任选一表
面为测量基准表面,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测量(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以上部位),
当测定值同为正(或负)值时,以最大绝对值为计;当测定值为正负时,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计,并以最
大测定值为评定值。
6.4.5 分缝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塞尺测定。测定前应先将抽屉或门来回启闭3次,使抽屉或门处于
关闭位置,然后测量分缝两端内侧5mm处的分缝值,取其最大值作为分缝的评定值。
6.4.6 底脚平稳性测定
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塞尺测量底脚或底面与平板间
的距离,记录最大值为测量值。
6.4.7 抽屉下垂度、抽屉摆动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将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
面上,将试件伸出总长的2/3处,测量试件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试件侧面左右摆动的值。以测得的最大
值作为抽屉下垂度和抽屉摆动度的测定值。
6.5 理化性能测定
6.5.1 饰面层理化性能测定
6.5.1.1 耐划痕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9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1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1.2 耐污染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0的规定进行测定,选用第2组、第3组、第4组中带有“*”标记的污
染物作为常规试验污染物。每种污染物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1.3 耐磨性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4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3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1.4 抗冲击测定
按GB/T 4893.9-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1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1.5 耐光色牢度测定
试件的长宽尺寸应按设备试件夹的形状和尺寸而定,按GB/T 17657-2013中4.3的规定进行测
定,试件数量为1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2 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测定
6.5.2.1 漆膜耐液性测定
按GB/T 4893.1-2005的规定进行测定,耐酸性和耐碱性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2 漆膜附着力测定
按GB/T 4893.4-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3 漆膜耐磨性测定
按GB/T 4893.8-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3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2.4 漆膜抗冲击测定
按GB/T 4893.9-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试件数为1件,宜在产品上取得。
6.5.3 封边条表面胶合强度测定
按QB/T 4156-2010中5.5.2表4的规定进行测定。
6.5.4 金属电镀层耐盐雾
按QB/T 3826的规定进行。
6.6 力学性能测定
6.6.1 柜(架)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5-2011的规定进行测定。
6.6.2 柜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的规定进行测定。
6.6.3 架类稳定性
6.6.3.1 搁板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中4.3的规定进行测定。
6.6.3.2 空载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中4.4.1的规定进行测定。
6.7 安全性测定
6.7.1 结构安全性
测定垂直运行的部件结构安全性时,将垂直运行的部件置于高于闭合位置50mm处以上,检查部
件是否自行滑落。其他结构安全性的检测,通过观察、触摸等方法进行。
6.7.2 电器安全性
灯具按GB 7000.201的规定进行测定。其余项目通过目测验证。
6.7.3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和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组批规则
材料、结构、工艺相同的同一交货批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a) 材料要求(见5.1);
b) 外观要求(见5.2);
c)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见5.3);
d)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5.4);
e) 结构安全性(见表7)。
7.3.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
据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8进行。
表8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套)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26件(套)以下为全数检验。
7.3.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7.3.3.1 单件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中,基本项目应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则该产品为出厂
合格品。
7.3.3.2 低于合格品要求的为出厂不合格品。
7.3.3.3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8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应评定该批产
品为合格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应评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时机
型式检验应包括除合同要求、客户要求除外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
b) 产品材料、结构、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明显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或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中每年进行一次。
7.4.2 型式检验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时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1件送检,1件封存。
7.4.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4.4 型式检验程序
型式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4.5 型式检验的判定
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
不合格品。
7.4.6 型式检验的复验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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