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T 15670.1-2017'
| 标准编号 | GB/T 15670.1-2017 (GB/T15670.1-2017) | | 中文名称 |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 | 英文名称 |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17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100 | | 字数估计 | 9,910 |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 | 引用标准 | GB 14923; GB/T 14924.1; GB 14925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试验内容和安全评价。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毒理学试验。 |
GB/T 15670.1-2017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ICS 65.100
B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2017-07-12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霍恩氏法;
---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概率单位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入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本部分为GB/T 1567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海滨、叶纪明、魏启文、秦钰慧、陶传江、张丽英、李双、曲甍甍、陶岭梅。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试验内容和安全评价。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毒理学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23 实验动物 哺乳类实验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
GB/T 14924.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通用质量标准
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药 pesticide
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
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2
有效成分 activeingredient
原药或制剂中具有生物活性的部分。
3.3
原药 technicalmaterial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得到的有效成分及杂质组成的最终产品。
3.4
制剂 preparation
使农药有效成分能有效达到所称防效的、具有一定组分的农药加工形态。
3.5
受试物 testsubstances
被测试的单一化学品或混合物。
3.6
人类终生每日摄入某物质,而不产生可检测到的危害健康的估计量。以每千克体重可摄入的量表
示,单位为mg/kg体重。
3.7
靶器官 target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
3.8
剂量 dose
所给受试物的量,以实验动物单位体重所接受受试物的质量表示(mg/kg体重)。
3.9
半数致死剂量 medianlethaldose
LD50
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给予实验动物受试物后,引起实验动物总体中半数死亡的毒物统计学剂量。
以实验动物单位体重接受受试物的质量表示(mg/kg体重)。
3.10
剂量-反应关系 dose-responserelationship
剂量与特定效应的发生率间的关系。
3.11
剂量-效应关系 dose-effectrelationship
一定范围内,剂量的增减与效应量变动间的关系。
3.12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高剂量或浓度。
3.13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
量或浓度。
3.14
实验动物 laboratoryanimal
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
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4 农药毒理试验的原则要求
4.1 试验设计的基本原则
4.1.1 毒理学试验设计的基本原则:应设有对照组,具有可重复性,遵循随机抽样原则,同时具有均
衡性。
4.1.2 对照组:对照组除动物不染毒外,其他条件都应与试验组(染毒组)相同。对照组又分为空白对
照、溶剂或赋形剂对照和阳性(标准或有效)对照三类,根据具体的试验选择全部或部分对照。为了观察
剂量-效应和(或)剂量-反应关系,需要在各染毒组之间进行比较。
4.1.3 重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染毒组和对照组动物应有一定的数量,个体重复越多越能减少个体
差异所引发的误差;另一层含义是,根据同一试验设计所进行的试验,不同实验室或同一实验室的不同
时间进行重复性的同一试验,应能获得近似的结果。
4.1.4 随机化:是毒理试验中降低系统误差的重要手段,在动物分组、试验对象选择等操作环节上,必
须应用此原则。
4.1.5 均衡性:同时评价不同因素的效应,应注意设计的均衡性,对进行比较的各组(对照组和试验组)
中有可能影响反应的其他已知原因尽可能做到具有同质性。
4.2 受试物
4.2.1 试验前应掌握受试物的基本情况和性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产品名称、剂型;
---有效成分通用名(中英文);
---化学名称;
---化学结构式;
---产品组成(有效成分和其他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理化性质(外观、蒸气压、溶解度、沸点、熔点、水解性、密度、黏度、腐蚀性、旋光度、爆炸性、与其
他农药相混性)等。
4.2.2 应了解受试物生产、加工、储存和使用的有关情况,内容包括原药的生产工艺和方法,制剂的加
工生产方法和过程、施用方式、使用范围和用量等。
4.2.3 动物喂养试验用的配制饲料,需测定受试物配制的均一性、稳定性及其含量,并在试验报告中进
行必要的描述。
4.2.4 在进行不同的试验时应针对试验的特点进行特殊处理,选择适合于受试物的溶剂、乳化剂或助
悬剂。所选溶剂、乳化剂或助悬剂本身应不产生毒性作用,与受试物各成分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且保
持其稳定性。一般可选用蒸馏水、食用油、淀粉、明胶、羧甲基纤维素钠等。
4.3 实验动物
4.3.1 首选的实验动物应该是其对受试物的生化转运与人体近似,如果无此资料,则应选择敏感的实
验动物。
4.3.2 实验动物应符合 GB 14923的有关要求。开展动物试验时应遵循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有关
要求。
4.3.3 实验动物饲料应符合GB 14924.1的有关要求。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
屏障和隔离环境内饲养的实验动物饮用水应灭菌处理。
4.3.4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
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等。
4.3.5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环境条件和设施应符合GB 14925的有关要求。
4.4 染毒途径
评价农药的安全性,要结合农药的使用特点。毒理试验是在模拟人体的暴露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实验动
物的染毒途径应尽量与人的暴露途径一致。人类可以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如食物和饮水)、皮肤暴露的
方式接触农药,这三种染毒方式一般都适用于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4.5 组数与剂量
4.5.1 一般整体动物试验至少应设三个染毒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对照组除了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他
处置方法都应与染毒剂量组相同。由于某种原因,受试物使用了某种毒性不明的溶剂、乳化剂或助悬
剂,则应同时设空白对照和该溶剂、乳化剂或助悬剂对照。体外试验一般可设置三个以上有效剂量。
4.5.2 应按循序渐进的原则设置剂量,即急性毒性试验为亚慢性毒性试验提供剂量设计依据,而后者
又为慢性毒性试验提供剂量设计依据。如果跨越逐步试验的剂量设计,有可能导致剂量设计的错误,影
响对受试物的评价。在设置三个剂量组的重复染毒试验中,高剂量组动物应出现明显的毒性效应,但一
般不应出现死亡;低剂量组动物不应出现任何毒性效应,但应高于人的实际接触水平;中剂量组动物可
出现轻度毒性效应。
4.6 限量试验
由于外源受试物在过量接触下都会造成健康危害,但是毒理学试验是以人体在最大接触条件下(多
数情况不可能发生)的模拟状况来观察是否产生有害作用的,在已经满足安全性评价目的时,没有必要
进行多个剂量组的毒理学试验,只进行一个剂量组的试验即可说明该受试物“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毒
性,进行这种单一剂量组的毒性试验即为限量试验。
4.7 试验质量控制
实验室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鼓励在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labo-
4.8 “3R”原则
在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中要理解和考虑“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
ment)”(即“3R”)原则,在保障人类健康的前提下,兼顾动物福利。
5 农药毒理学试验的内容
5.1 急性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是指单次剂量或在24h内多次剂量经口染毒或皮肤接触受试物,或吸入接触4h之后出
现的有害效应。可根据急性毒性试验的LD50(LC50)进行毒性分级,确定受试物的毒性强度。获得的实
验动物毒效应的类型、性质、剂量-反应关系和可能的靶器官,可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观
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5.2 皮肤和眼刺激试验
对于可能接触皮肤和眼的受试物,研究这些局部毒作用很有必要。如果受试物对皮肤有腐蚀作用,
原则上就不必进行眼刺激试验。
5.3 皮肤致敏性试验
由于经皮接触过敏原可引起过敏反应,通过检测受试物的皮肤致敏性,获得受试物的致敏性资料,
预测人群是否可能出现过敏反应,提出必要的防护措施。
5.4 短期重复染毒毒性和亚慢性毒性试验
人类接触受试物最常见的状况是多次重复接触或长期接触,由于受试物的蓄积毒性或其他机制会
导致延迟毒性,应进行短期重复染毒毒性试验和亚慢性毒性试验。在一般毒性试验剂量设计的基础上,
根据受试物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可以增加附加剂量组。
目前定义“亚慢性”是指染毒期限约为实验动物寿命的10%。短于此期限的称为短期重复染毒毒
性试验,最有代表性的是14d和28d的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对于大鼠为90d染毒,对于狗为52周
染毒。一般说来,染毒时间越长,可能获得的毒性资料越多。设计良好的短期重复染毒毒性试验和亚慢
性毒性试验应得到毒性效应、靶器官、可逆性、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或未观察到有害
作用剂量水平(NOAEL)等毒性资料。在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中,90d亚慢性毒性试验已成为常用
的亚慢性毒性试验。
5.5 遗传毒性试验
5.5.1 遗传毒性试验用于检测受试物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遗传损害。生殖细胞突变可能引起
显性致死或遗传性疾病,体细胞突变可能导致癌症。
5.5.2 遗传毒性试验组合的原则为:
a) 包括多个遗传学终点;
b) 试验指示生物包括原核生物与真核生物;
c) 包括体内试验与体外试验。
5.5.3 遗传毒性标准试验组合包括:
a)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当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d)项为阴性,则应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可选体内哺乳动
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试验或其他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d)项为阳性时,则应
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5.5.4 遗传毒性标准试验组合的改变或补充:
a) 当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不宜使用时,如受试物有明显的细菌毒性(如抗生素),或已知或怀疑受试
物干扰哺乳动物细胞DNA复制系统时(例如拓扑异构酶抑制剂、核苷类似物、DNA代谢抑制
物),可利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遇此情况,应用两种不同哺乳动物细胞株进行
基因突变的检测。
b) 当受试物在标准试验组合中的结果为阳性,而结构类似的受试物得到阴性结果,则应补充进行
其他试验。
c) 标准试验组合中的体内试验不适合用于某些受试物,如毒物动力学资料表明其不被吸收或不
能到达靶组织(如骨髓),则应采用其他方法。
5.6 致畸性试验
母体怀孕期间接触具有致畸作用的受试物,可能会影响胚胎发育,引起器官分化异常,导致形态和
机能缺陷,出现胎儿畸形。在受孕动物的胚胎着床后,并已开始进入细胞和器官分化期、或器官分化至
器官形成全程给予受试物,可以预测受试物对胎仔的致畸作用或胚胎毒作用。
5.7 繁殖毒性试验
凡受试物能引起生殖机能障碍,干扰配子的形成或使生殖细胞受损,其结果除影响受精卵着床而导
致不孕外,尚可影响胚胎的发生和发育,如胚胎死亡导致自然流产、胚胎发育迟缓以及胚胎畸形。如果
对母体造成不良影响会出现妊娠、分娩和乳汁分泌的异常,亦可出现胚胎出生后发育异常。繁殖试验可
以预测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子代发育的毒性,观察其对仔胎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初步确定观察到有害
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或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
5.8 致癌性试验
实验动物长期重复暴露于受试物导致肿瘤的发生,称为致癌性。致癌是一个多阶段的,以及在原癌
基因、抑癌基因和转移基因中发生多种遗传学和非遗传学改变的过程。一般而言,长期动物致癌试验是
在受试物的构效关系、多种体外致突变试验与短期动物致癌试验等多种试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判断受
试物是否是动物致癌物最重要的依据。要判定是否是人类致癌物,在充分考虑动物试验结果的基础上,
需要人群流行病学的信息。
5.9 慢性毒性试验
实验动物长期重复暴露于受试物出现的有害作用,称为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试验的目的是确定受
试物对哺乳动物的长期毒性作用,发现各种慢性毒性或蓄积毒性,获得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
(LOAEL)或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慢性毒性试验是观察受试物长期毒作用以及制
定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的最主要依据。良好设计的试验和实施能检测一般毒性,包括神经、生理、生
化的变化,与染毒有关的形态学效应等。
5.10 慢性毒性/致癌性试验
从科学和经济上考虑,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倾向于合并进行。设计科学、合理的慢性毒性/致癌
性试验可以得到两种试验分别进行所能获得的结果。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能观察哺乳动物长期、反
复接触受试物后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效应,并获得相应的剂量-效应和(或)剂量-反应关系,确定观察到有
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或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
5.11 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进入体内的受试物通过血液运转分布到全身各组织器官,经过生物转化,通过各种途径排出体外。
代谢和毒物动力学可以研究受试物在体内吸收、分布、生物转化和排泄过程中随时间发生的量变规律,
用数学模式系统地分析和阐明受试物在体内的位置、数量与时间的关系,探讨这种动力学过程与毒作用
强度和时间关系。毒物动力学的资料有助于评价其他毒理学试验的结果,预测或估计人体接触受试物
后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和程度,提供慢性毒性以及致癌性试验的剂量选择依据。
代谢和毒物动力学研究的时机,根据对受试物安全性评价的要求而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急性毒
性试验后,即可研究受试物的吸收、分布和排泄。如果进行慢性试验,则可能需要研究受试物的代谢,必
要时应鉴定其在血液和尿液中的主要代谢产物。在某些情况下,应进行剂量相关性毒物动力学研究。
对妊娠动物,动力学研究可评价在胚胎的器官形成期,受试物原型和代谢产物经胎盘的转运量等。
5.12 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一次染毒后,经过较长的潜伏期(1周~2周),产生脊髓和周围神经远端轴索神经病,出现靶酯酶活
力抑制、共济运动失调、四肢瘫痪及酯酶老化的综合症,称为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有机磷农药应进行
此项试验,以判定是否具有此毒性。
6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应考虑的问题
6.1 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生物学意义或毒理学意义:在分析试验组与对照组(空白对照组)和/或溶
剂或赋形剂对照组指标统计学上差异的显著性时,应根据其有无剂量-反应关系、同类指标横向比较及
与本实验室的历史性对照范围比较的原则等来综合考虑指标差异有无生物学意义或毒理学意义。在致
癌试验中,受试物组发现某种罕见的肿瘤增多,尽管在统计学上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无显著性,仍要给予
关注。
6.2 生理作用与毒性作用:对试验中某些毒理学表现,在结果分析评价时要注意区分是生理作用还是
受试物的毒性作用。
6.3 时间-效应关系:对由受试物引起的毒性效应,要考虑在同一剂量水平下毒性效应随时间的变化
情况。
6.4 动物年龄对试验结果的影响:要考虑动物年龄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幼年动物和老年动物可能对某
些受试物更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