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8353-2008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18353-2008 | 359 | GB/T 18353-2008 | <=3 |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8353-2008 (GB/T18353-2008) |
| 中文名称 |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Basic technical condition of cotton processing enterpri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W05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20 |
| 字数估计 | 9,922 |
| 发布日期 | 2008-12-31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8353-2001 |
| 引用标准 | GB 1103; GB 6975; GB 12801; GB/T 13786; GB 18399; GB 5001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7号(总第14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棉花加工企业的基本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棉花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
GB/T 18353-2008
Basic technical condition of cotton processing enterprise
ICS 59.020
W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353-2008
代替GB/T 18353-2001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2008-12-31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主要技术要求 1
4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管理 3
5 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4
GB/T 18353-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8353-2001《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 18353-2001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了主要技术要求中轧花、打包的技术指标。
---明确了在加工回潮率为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
皮辊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100kg,每条轧花生产线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明确了加工后的棉纤维应使用公称力为4000kN以上的打包机打包。打包机台时产量不低
于4000kg。
---明确了皮棉成包时可使用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测定回潮率。
---增加了样品保管。
---在棉花加工工艺流程中增加了切取棉样、在线测量回潮率、条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条码等
环节。
---在技术经济指标中增加了每吨皮棉耗塑料捆扎带、塑料包装袋的经济指标。
---增加了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明确了企业皮棉年加工能力应大于5000t。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棉花协会、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棉花协会棉花加工分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
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北京中棉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南通棉
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伊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春雷、徐水波、康玉国、杨照良、李槿一、余泳、李久喜、王瑞霞、岳洪壮、苏英杰、
季宏斌、杨丙生、李利民、尹青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353-2001。
GB/T 18353-2008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花加工企业的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棉花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03 棉花 细绒棉
GB 6975 棉花包装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3786 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GB/T 13786-1992,eqv ISO 4911:1980)
GB 18399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主要技术要求
3.1 轧花
3.1.1 加工后的皮棉品级应不低于原籽棉品级。
3.1.2 轧工质量应符合GB 1103的规定。
3.1.3 当籽棉回潮率超过8.5%时应进行烘干。
3.1.4 在加工回潮率为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皮辊
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100kg,每条轧花生产线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3.1.5 加工皮棉过程中,不应混入回收棉、异性纤维和其他危害性杂物。
3.2 打包
3.2.1 打包时应对每包棉花在线测量回潮率,测量结果记录在条码中。
3.2.2 加工后的棉纤维应使用公称力为4000kN以上的打包机打包。打包机台时产量不低于4000kg,
棉花包装应符合GB 6975的规定。
3.2.3 打包机应有自动取样装置。每个棉包取两份棉样,一份用于仪器化检验,一份由加工企业留存。
每份棉样重量不低于125g,每份切割样品长210mm~260mm,宽105mm~124mm。
3.2.4 抽样应按GB 1103的有关规定执行。
3.2.5 棉包自动称重后,打码机打印出条码,两个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