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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9753-201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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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753-2013 140 GB/T 19753-2013 9秒内发货PDF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9753-2013 (GB/T19753-2013)
中文名称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 light-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47
国际标准分类 43.080.01
字数估计 20,238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9753-2005
引用标准 GB 18352.3-2005; GB/T 19233-2008; GB/T 19596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GB/T 19753-2013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 light-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ICS 43.080.01 T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9753-200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 2013-12-31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与GB/T 19753- 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第4章的分类方式与GB/T 19596规定冲突,因此改变第4章的名称。 ---试验车辆需按制造厂的规范进行走合,并且在试验前的7天内应至少行驶300km。修订为 “试验前的7天内建议至少行驶300km”(见6.1,2005年版的6.1)。 ---“车速稳定在50km/h,直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发动机起动;”中增加速度公差±2km/h。 以下各条出现同样问题的均进行相同的修订(见7.1.2.1,2005年版的7.1.1.1)。 ---将原标准中燃料消耗c1/2(L)改为c1/2(1/100km)(见7.1.2.3.5、7.1.3.2.4、7.1.4.1和7.2.3.3.5, 2005年版的7.1.1.3.4、7.1.2.2.4、7.2.2.3.5.1和7.2.3.2.4)。 ---增加新试验方法,作为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试验方法的可选项。新的试验方法包 括运行N 个循环,直到储能装置达到最低荷电状态。这种试验方法可以更好地体现部分新型 混合动力控制策略的能耗[见7.2.3.3.4a)和7.2.3.3.4b)]。 ---为使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能耗更直观,要求其能耗应以燃料消耗量和电能消耗 量两部分综合表示,不能只以其中一种进行表示,以免造成混淆(见7.1.4.3和7.2.5.3)。 ---增加其他燃料的计算标准,指明其他燃料的计算与同期执行的国家标准一致(见7.4)。 ---将预处理循环更改为两个完整循环。同时要求在预处理循环中测量燃料和电能消耗量,并在 要求三个试验循环内,车辆储能装置的电能变化应小于燃料消耗量的5%。否则试验无效(见 2005年版的7.3.1.1和7.3.1.2)。 ---删除了Q >0(电池放电),Q< 0(电池充电)(见2005年版的7.3.2.4)。 ---增加了OVC续驶里程的测量(见附录B)。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2009年11月9日提出的ECER101.修订2-修改2-附录8 中“关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方面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 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捷能 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万向电动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春蓓、付铁强、何云堂、苏岭、杨孝纶、方运舟、金启前、王超、李斌、张伟、郭海涛、 范嘉睿、张英男。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的试验 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 M1类、M2类和N1 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T 19233-2008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按充电方式进行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类 本标准中按照储能装置是否需要外接充电、车辆是否具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如表1所示将混 合动力电动汽车按充电方式分为4类。 表1 按充电方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类 储能装置外接充电功能 可外接充电(OVC)a 不可外接充电(NOVC) 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无 有 无 有 对应的混合动力电动 汽车车型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 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可外接充电、有行驶 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不可外接充电、无行驶 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不可外接充电、有行驶 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无 有 无 有 a 仅当制造厂在其生产说明书中或以其他明确的方式推荐或要求定期进行车外充电时,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方可 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仅用来不定期的储能装置电量调节而非用作常规的车外能量补充,即使有车外充电 能力,也不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车型。 5 试验设备、仪器 5.1 所用底盘测功机、排气取样系统、排气分析设备及其测试精度应符合GB 18352.3相关规定。 5.2 底盘测功机的调整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中附件CB、CC及CD的规定进行,直到满足标 准要求。 5.3 其他相关参数的单位、准确度及分辨率见表2。 表2 相关测量参数的单位、准确度及分辨率 参数 单位 准确度 分辨率 时间 s ±0.1 0.1 距离 m ±0.1% 1 温度 ℃ ±1 1 速度 km/h ±1% 0.2 质量 kg ±0.5% 1 电流 A ±0.5% 0.1 电压 V ±0.5% 1 6 车辆状态要求 6.1 试验车辆应按制造厂的规范进行走合,并且在试验前的7天内建议至少行驶300km。 6.2 车辆轮胎压力应调整到制造厂规定的压力值。 6.3 车辆加载应符合GB 18352.3的有关规定。 7 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及试验结果处理 7.1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7.1.1 通则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进行: ---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充电终止的最高荷电状态; ---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运行放电结束的最低荷电状态。 7.1.2 条件A 7.1.2.1 储能装置放电 储能装置通过车辆行驶进行放电。车辆按下述要求在试验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行驶,直到满足放 电终止条件: ---车速稳定在50km/h±2km/h,直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发动机自行起动; ---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50km/h±2km/h稳定车速,应降低到保证车辆能够稳定行 驶的合适车速,并且在规定的时间/距离(检测机构和制造厂之间确定)内发动机不起动; ---按照制造厂建议。 应将发动机在自行起动后10s内停机。 7.1.2.2 车辆处理 7.1.2.2.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3-2005中附录C的附件CA 规定的2部循环,连续运行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7.1.2.2.2 对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3-2005中附录C的附件CA 规定的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7.1.2.2.3 在试验前,车辆应于20℃~30℃的温度条件下在室内保温,浸车期间,按照附录A的规定, 完成对储能装置的完全充电。在试验前,车辆应于20℃~30℃的温度条件下在室内放置至少6h,直 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与室温的差在±2℃范围内。 7.1.2.3 试验程序 7.1.2.3.1 车辆正常起动,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7.1.2.3.2 取样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进行。 7.1.2.3.3 车辆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 定,GB 18352.3-2005附录C中附件CA对这些车的换挡点的要求不适用。可按照GB 18352.3-2005 附录C中C.2.3的规定,并结合制造厂的产品使用手册和变速器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7.1.2.3.4 下面两种试验方法可选,由生产企业向检测机构提供混合动力车辆的工作原理,并提出选择 的试验方法,由检测机构认可后实施: a) 车辆起动前或起动的同时开始取样,并在市郊循环的最后一个怠速段结束后停止取样。 b) 车辆起动前或起动的同时开始取样,并连续重复一定数量的循环。在储能设备达到最低荷电 状态时的第一个市郊循环最后的怠速结束后停止取样。最低荷电状态由下面的程序确定: ---电量平衡值Q(Ah)要在每一个循环中都进行测量,使用附录C规定的程序,并确定储能 装置的最低荷电状态。 ---储能装置的最低荷电状态是在进行N 个循环后,如果第N+1个循环的放电量小于额定 存储值(即电池充满时的储存能力,由制造厂提供)3%时,认为达到储能装置的最低荷电 状态。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可以增加试验循环,并且它们的结果应计入到结果的计算中。 并应证明每个增加的循环中电量平衡放电值都小于前一个循环。 ---在每个循环之间可以允许10min的热浸时间,动力系统在此期间应关闭。 7.1.2.3.5 测量结果 7.1.2.3.6 按照GB/T 19233-2008的计算方法,利用测得的CO2、CO和HC排放量,以碳平衡法计算 燃料消耗c1(L/100km)。 7.1.2.3.6.1 按照7.1.2.3.4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的结果就是一次试验的结果。 7.1.2.3.6.2 按照7.1.2.3.4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的结果是各个试验结果的和,再求平均值。 c1= N∑ ci (1) 式中: c1---燃料消耗量结果,单位是升每百千米(L/100km); ci---N 个循环的总结果,单位是升每百千米(L/100km); N---试验进行的总循环数,不包括达到最低荷电状态的循环。 7.1.2.3.7 试验结束后30min内,按照附录A的规定对储能装置进行充电。测量并记录从电网获得的 电能e1(Wh),e1即为条件A下车辆的电能消耗。 7.1.3 条件B 7.1.3.1 车辆处理 7.1.3.1.1 按照7.1.2.1的规定对储能装置进行放电。如果制造厂要求,在放电之前可按照7.1.2.2.1或 7.1.2.2.2对车辆进行处理。 7.1.3.1.2 在试验前,车辆应于20℃~30℃的温度条件下在室内放置至少6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 冷却液温度与室温的差在±2℃范围内。 7.1.3.2 试验程序 7.1.3.2.1 车辆正常起动,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7.1.3.2.2 取样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进行。 7.1.3.2.3 车辆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 定,GB 18352.3-2005附录C中附件CA对这些车的换挡点的要求不适用。可按照GB 18352.3-2005 附录C中C.2.3的规定,并结合制造厂的产品使用手册和变速器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7.1.3.2.4 按照GB/T 19233-2008的计算方法,利用测得的CO2、CO和HC排放量,以碳平衡法计算 燃料消耗c2(L/100km)。 7.1.3.2.5 试验结束后30min内,按照附录A的规定对储能装置进行充电。测量并记录从电网获得的 电能e2(Wh)。 7.1.3.2.6 按照7.1.2.1的规定对储能装置进行放电。 7.1.3.2.7 按照附录A的规定对储能装置进行充电。测量并记录从电网获得的电能e3(Wh)。 7.1.3.2.8 条件B下,车辆的电能消耗为e4=e2-e3(Wh)。 7.1.4 试验结果 7.1.4.1 燃料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 7.1.4.1.1 按照7.1.2.3.4a)进行试验的燃料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 C= (De×c1+Dav×c2) De+Dav (2) 式中: C ---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c1 ---条件A试验中所得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c2 ---条件B试验中所得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De---按照附录B规定的试验规程,所测得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Dav---25km(假设的储能装置两次充电之间的平均行驶里程)。 7.1.4.1.2 按照7.1.2.3.4b)进行试验的燃料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 C= (Dovc×c1+Dav×c2) Dovc+Dav (3) 式中: Dovc---按照附录B规定的试验规程,所测得的OVC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7.1.4.2 电能消耗量加权平均值 7.1.4.2.1 按照7.1.2.3.4a)进行试验的电能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 E= (De×E1+Dav×E4) De+Dav (4) 式中: E ---电能消耗量,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 E1 ---条件A试验所得电能消耗量,E1=e1/Dtest1,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 E4 ---条件B试验所得电能消耗量,E4=e4/Dtest2,单位为瓦时每千米(Wh/km); Dtest1---条件A试验中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 Dtest2---条件B试验中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 7.1.4.2.2 按照7.1.2.3.4b)进行试验的燃料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 E= (Dovc×E1+Dav×E4) Dovc+Dav (5) 7.1.4.3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耗试验结果应包括燃料消耗量 和电能消耗量两部分。综合能耗应由上述两部分组成,不应只以燃料消耗量或电能消耗量来表示。 7.2 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7.2.1 通则 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进行: ---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充电终止的最高荷电状态; ---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运行放电结束的最低荷电状态。 7.2.2 行驶模式的确定 按表3确定行驶模式。 表3 行驶模式确定 荷电状态 行驶模式 -纯电动 -混合动力 -发动机 -混合动力 -纯电动 -发动机 -混合动力 -混合动力模式na -混合动力模式 ma 条件A 混合动力 混合动力 混合动力 最大电力消耗模式b 条件B 混合动力 发动机 发动机 最大燃料消耗模式c a 例如:运动型、经济型、市区运行、市郊行驶模式 b 最大电力消耗模式:所有可选择的混合动力手动选择模式中,电能消耗量最高的行驶模式。由制造厂提供信 息,并与检测部门达成共识。 c 最大燃料消耗模式:所有可选择的混合动力手动选择模式中,燃料消耗量最高的行驶模式。由制造厂提供信 息,并与检测部门达成共识。 7.2.3 条件A 如果按照附录B规定的测试方法所测得的车辆纯电动行驶里程大于一个完整的循环,在制造厂与 检测机构达成共识后,按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时,其电能消耗测量可以以纯电动 行驶模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c1的值为0。 如果按照附录B规定的测试方法所测得的车辆纯电动行驶里程不大于一个完整的循环,在按 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进行能量消耗量试验时,应根据表3选择最大电力消耗的混合模式作 为行驶模式。 7.2.3.1 储能装置放电 如果车辆有纯电动模式选择功能,行驶模式开关置于纯电动位置,车辆以纯电动30min最高车速 的70%±5%的稳定车速在试验跑道上行驶或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行,对储能装置放电。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放电过程停止: ---车辆不能以30min最高车速的65%行驶时; ---由标准车载仪器指示驾驶员停车; ---行驶100km后。 如果车辆没有纯电动模式选择功能,车辆按下述要求在试验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行驶,直到满足放 电终止条件: ---车速稳定在50km/h±2km/h,直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发动机自行起动; ---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50km/h±2km/h稳定车速,应降低到保证车辆能够稳定行 驶的合适车速,并且在规定的时间/距离(检测机构和制造厂之间确定)内发动机不起动; ---按照制造厂建议。 应将发动机在自行起动后10s内停机。 7.2.3.2 车辆处理 7.2.3.2.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3-2005中附录C的附件CA 规定的2部循环,连续运行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7.2.3.2.2 对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3-2005中附录C的附件CA 规定的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7.2.3.2.3 在试验前,车辆应于20℃~30℃的温度条件下在室内保温,浸车期间,按照附录A的规定, 完成对储能装置的完全充电。在试验前,车辆应于20℃~30℃的温度条件下在室内放置至少6h,直 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与室温的差在±2℃范围内。 7.2.3.3 试验程序 7.2.3.3.1 车辆正常起动,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7.2.3.3.2 取样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进行。 7.2.3.3.3 车辆按照GB 18352.3-2005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 定,GB 18352.3-2005附录C中附件CA对这些车的换挡点的要求不适用。可按照GB 18352.3-2005 附录C中C.2.3的规定,并结合制造厂的产品使用手册和变速器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7.2.3.3.4 下面两种试验方法可选,由生产企业向检测机构提供混合动力车辆的工作原理,并提出选择 的试验方法,由检测机构认可后实施: a) 车辆起动前或起动的同时开始取样,并在市郊循环的最后一个怠速段结束后停止取样。 b) 车辆起动前或起动的同时开始取样,并连续重复一定数量的循环。在储能设备达到最低荷电 状态时的第一个市郊循环最后的怠速结束后停止取样。最低荷电状态由下面的程序确定: ---电量平衡值Q(Ah)要在每一个循环中都进行测量,使用附录C规定的程序,并确定储能 装置的最低荷电状态。 ---储能装置的最低荷电状态是在进行N 个循环后,如果第N+1个循环的放电量小于额定 存储值(即电池充满时的储存能力,由制造厂提供)3%时,认为达到储能装置的最低荷电 状态。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可以增加试验循环,并且它们的结果应计入到结果的计算中。 并应证明每个增加的循环中电量平衡放电值都小于前一个循环。 ---在每个循环之间可以允许10min的热浸时间,动力系统在此期间应关闭。 7.2.3.3.5 试验结果 7.2.3.3.5.1 按照GB/T 19233-2008的计算方法,利用测得的CO2、CO和 HC排放量,以碳平衡法计 算燃料消耗c1(L/100km)。 7.2.3.3.5.2 按照7.2.3.3.4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的结果就是一次试验的结果。 7.2.3.3.5.3 按照7.2.3.3.4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的结果是各个试验结果的和,再求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