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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9754-2021 (GB/T19754-2021) | 中文名称 |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 heavy-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47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26,243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实施日期 | 2022-05-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9754-2015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9754-2021: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754-2021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 heavy-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能量消耗量试验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
汽车和城市客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可参照自卸汽车相关测量方法,其他专用运输车可参照货车相关
测量方法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其他燃料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
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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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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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T 38146.2-2019 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15089、GB/T 19596及 GB/T 38146.2-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4 净能量改变量(NEC)的计算方法
4.1 一般要求
车辆移动及试验过程中应监测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的能量变化。
4.2 NEC的确定
4.2.1 动力蓄电池的NEC
动力蓄电池的NEC 按照公式(1)~公式(3)计算:
4.2.2 超级电容器的NEC
超级电容器的NEC 按照公式(4)计算:
5 试验循环
5.1 按照GB/T 38146.2-2019中附录A规定的中国重型商用车辆行驶工况(CHTC)测量车辆的燃料
消耗量。其中,城市客车采用CHTC-B行驶工况;客车(不含城市客车)采用CHTC-C行驶工况;货车
(不含自卸汽车)采用CHTC-LT(GVW≤5500kg)或CHTC-HT(GVW >5500kg)行驶工况;自卸汽
车采用CHTC-D行驶工况;半挂牵引车采用CHTC-TT行驶工况。
5.2 若车辆的最高车速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在目标车速大于车辆的最高车速时,按照
GB 18352.6-2016附件CA.5的规定对试验循环进行修正。
6 试验准备
6.1 试验条件
6.1.1 推荐环境温度为(23±5)℃,经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认,环境温度范围可放宽至
5℃~35℃。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开始、结束时,温度不能超出此范围,实际环境温度应在试验报告中
注明。
6.1.2 试验场所应配备动力蓄电池通风和冷却的装置,飞轮防护罩,防高压安全装置,以及其他必要的
安全防护设施。试验时,可以使用一个定转速风机把冷却空气导向车辆,以保证发动机工作温度满足生
产企业的要求。风机仅可在车辆运行时工作,而车辆停止时应关闭。
6.2 车辆数据的预先收集
6.2.1 试验之前,应按照附录B的内容详细地记录车辆参数。
6.2.2 任何与基本程序不同的内容,如试验车辆以不同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工作模式运行,应完整地
记录以备后续试验再现此试验过程。
6.3 车辆条件
6.3.1 磨合
试验之前,车辆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进行磨合,或磨合不超过10000km。
6.3.2 车辆状态
试验前应对车辆状态进行检查:
---试验车辆性能应当符合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能够正常行驶。
---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调整发动机、电机和车辆操纵件。
---如果车辆的冷却风扇为温控型,应使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乘客舱的空调系统应当关闭。
6.3.3 试验车辆载荷
6.3.3.1 对于城市客车,应在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参照
GB/T 27840规定的滑行试验进行,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认,道路负荷的设定也可
以基于GB/T 27840规定的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插值计算进行,或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
验,道路负荷的设定参照GB/T 27840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进行;对于其他重型商
用车辆,应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参照GB/T 27840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
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进行。
6.3.3.2 乘员质量及其装载要求按照GB/T 12534的相关规定进行。
注:对于半挂牵引车,本文件中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6.3.4 轮胎压力
试验开始之前,轮胎压力应设定为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建立道路阻力系数时的压力值,而且不能超
过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范围。
6.3.5 换挡
6.3.5.1 驾驶员应当通过使用加速踏板的适当操作或/和换挡转速的准确选择以实现试验循环所规定
的车速与时间的对应关系。应当避免车速变化比理论车速平缓,或有过度的加速踏板扰动的情况,以免
引起试验的无效性。
6.3.5.2 加速过程应当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进行平稳加速。对于手动变速箱,驾驶员应当在最短的
时间内完成换挡过程。如果车辆不能以指定的速度加速,那么车辆应当在最大油门踏板下运行直到车
速跟踪上理论车速要求。
6.3.6 公差
6.3.6.1 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应按照5.1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的
速度公差和时间公差应满足图1给出的公差和基准曲线的要求。图1中的每一个点给出的速度公差
为±3km/h,时间公差为±1s。在每个试验循环中,允许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15s。在试
验报告中应注明超出公差的总时间。
图1 基准曲线和公差
6.3.6.2 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应按照5.2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的
速度公差、时间公差以及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按照6.3.6.1的规定进行。对于超过车辆最高车速的部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许车辆实际车速超过速度公差上限,但应满足速度公差下限的要求。
6.3.6.3 若车辆无法满足试验循环的公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该车型为特殊车型,并
提供相关资料。
6.3.7 其他车辆设置
如果车辆有制动能量回收的功能,试验时应当采用与实车相同的控制策略。如果车辆配备了防抱
死制动系统(ABS)、驱动力控制系统(TCS)或电子制动系统(EBS),并且在单轴驱动的底盘测功机上进
行试验,这些系统有可能会误把未安置于轮鼓上的不转动的车轮当作故障系统,此时应进行屏蔽以获得
正常的系统工作。
6.3.8 试验燃料
6.3.8.1 试验用燃料应符合汽车生产企业规定,采用符合 GB 18352.6-2016附录 K 要求的基准燃料
或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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