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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2165-2008 (GB/T22165-2008) | | 中文名称 |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tandard for roasted seeds and nu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24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80.10 | | 字数估计 | 9,956 | | 发布日期 | 2008-07-11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 2760; GB/T 4789.2; GB/T 4789.3; GB/T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10; GB/T 4789.15; GB/T 5009.3; GB/T 5009.11; GB/T 5009.12; GB/T 5009.22; GB/T 5009.34; GB/T 5009.37; GB 7718; GB 11671; GB 14881; GB 16565; GB 19300;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2号(总第12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坚果炒货食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坚果炒货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
GB/T 22165-2008: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GB/T 22165-2008 英文名称: General standard for roasted seeds and nut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2165—2008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坚果炒货食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坚果炒货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₁ 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71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
产品按加工工艺分为烘炒类、油炸类和其他类。
4.1 烘炒类
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或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而成的产品。
4.2 油炸类
原料按一定工艺配方,经常压或真空油炸制成的产品。
4.3 其他类
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应符合标准或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具体数值参见附录 A。
5.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5.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或20 W 的白织灯灯光下,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检查色泽、颗粒形态 和杂质,带壳产品应去除外壳后用目测检查仁的色泽;嗅其气味,尝其滋味与口感,做出评价。
6.2 理化指标
水分按GB/T 500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卫生指标
6.3.1. 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
样品前处理见附录B, 按 GB/T 5009.3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铅
按 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总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4 二氧化硫
按 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5 黄曲霉毒素 B;
按 GB/T 5009.2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3.6 菌落总数
按 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7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8 霉菌和酵母
按 GB/T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9 致病菌
按 GB/T 4789.4、GB/T 4789.5和 GB/T 4789.1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测定
按照JJF 1070 中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的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有此要求的)、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6条款中的所有项目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年检验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工艺或原材料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投产鉴定前;
c)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3 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班次或同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个检验批,每批产品用于检验的抽样量不得少于2 kg。
7.4 判定原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 不符合项复检,
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 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 的规定,产品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8.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8.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不易散包。大包装产品可分装为小包装或散装零售,包装的形式分为盒装、袋装、罐装、箱装等。
8.2.3 现场生产直接销售的产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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