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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6913-2011 (GB/T26913-2011) | | 中文名称 | 竹炭 | | 英文名称 | Bamboo charcoa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 | | 字数估计 | 10,172 | | 发布日期 | 2011-09-29 |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 引用标准 | JJF 107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竹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通过热解方法制得的竹炭。 |
GB/T 26913-2011: 竹炭
GB/T 26913-2011 英文名称: Bamboo charcoa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6913—2011
竹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通过热解方法制得的竹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形状和尺寸
按成品形状和尺寸不同,分为筒炭、片炭、碎炭、颗粒炭、粉末炭。
颗粒炭的规格见表1所示。
4.1.2 按用途划分
按用途可划分为生活日用竹炭、建筑装饰用竹炭、环境保护用竹炭、农林园艺用竹炭、其他用途用竹炭等。(详见附录 A)
4.2 标记
竹炭按形状及尺寸不同进行标记。具体方法如表2所示。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
黑色,无异味。
5.2 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竹炭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筒炭、片炭应将样品折断后观
测断面是否有金属光泽。
6.2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3 水分含量的测定
6.3.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在(105±5)℃下干燥至恒重,以质量减少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水分含量。
6.3.2 仪器
6.3.2.1 电热恒温干燥箱: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
6.3.2.2 分析天平:感量0.1 mg。
6.3.2.3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氧化钙或硅胶)。
6.3.2.4 称量瓶:规格为φ70mm×35 mm。
6.3.3 操作方法
称取1g~5g (称准至0.1mg) 试样(颗粒小于1mm 或过18目筛),放入预先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 中,试样在称量瓶底面厚度均匀。置于温度调节至(105±5)℃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3h~4 h,取 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大约需30 min)后称量。
然后进行检查性试验,每次干燥时间为30 min, 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50 g 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6.3.4 结果计算
6.3.5 允许误差
水分含量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2%。
6.4 灰分含量的测定
6.4.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于(800±20)℃下,灼烧至恒重(冷却后称重),以残留物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 分数表示灰分含量。
6.4.2 仪器
6.4.2.1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于(800±20)℃高温的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
6.4.2.2 带盖瓷坩埚:容积为30 mL。
6.4.2.3 分析天平:感量0.1 mg。
6.4.2.4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氧化钙或硅胶)。
6.4.3 操作方法
将坩埚置于(800±20)℃高温电炉中灼烧至恒重,将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大约需 30 min),称量(称准至0.1 mg) 。再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315 mm(55 目)筛的干燥试样1g (称准 至0. 1 mg), 置于已恒重的坩埚中,并送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炉中,打开坩埚盖,缓慢升到 500℃,并保持30 min, 继续升高温度,在(800±20)℃的条件下灼烧3h~4 h。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 盖上坩埚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 min 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
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每次灼烧30 min, 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10g 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在 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6.4.4 结果计算
竹炭灰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2)计算:
6.4.5 允许误差
灰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3%。
6.5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6.5.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在(850±20)℃的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 min, 以所失去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 百分数表示挥发分含量。
6.5.2 仪器
6.5.2.1 瓷坩埚:高40mm, 上口直径30mm, 底外径18 mm, 盖外径35 mm, 槽外径29 mm, 外槽深4 mm。
6.5.2.2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50±20)℃的调温装置。
6.5.2.3 坩埚架:由镍铬丝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并使放在坩埚架上的坩埚底部距炉底10 mm~15 mm。
6.5.2.4 分析天平:感量0.1 mg。
6.5.2.5 秒表或定时钟。
6.5.2.6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氧化钙或硅胶)。
6.5.3 操作方法
称取经过粉碎至全部通过0.315 mm(55目)筛的干燥试样1 g (称准至0.1 mg), 置于已于(850± 20)℃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将坩埚盖好,轻轻振动以使试样铺平,放在坩埚架上。然后,迅速送入事先加热到850℃的高温电炉中,使坩埚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继续加热7 min。 开始时炉温下 降,但在3 min 内应恢复到(850±20)℃,如发现有明显火星,则应重做。
最后,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在空气中冷却5min 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
6.5.5 允许误差
挥发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5%。
6.6 固定碳含量的测定
6.6.1 方法提要
固定碳含量以经过干燥后的竹炭质量,减去其所含灰分及挥发分来计算。
6.6.2 仪器
6.6.2.1 高温电炉:带有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
6.6.2.2 带盖瓷坩埚:容积为30 mL。
6.6.2.3 瓷坩埚:高40mm, 上口直径30mm, 底外径18 mm, 盖外径35 mm, 槽外径29mm, 外槽深4 mm。
6.6.2.4 坩埚架:由镍铬丝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并使放在坩埚架上
的坩埚底部距炉底10 mm~15 mm。
6.6.2.5 分析天平:感量0.1mg。
6.6.2.6 秒表或定时钟。
6.6.2.7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氧化钙或硅胶)。
6.6.3 操作方法
将分析试样粉碎到全部通过0.315 mm(55 目)的筛子,在102℃~105 ℃下干燥至恒重。试样质量不得少于30 g,供测试灰分和挥发分使用。
6.6.4 结果计算
竹炭固定碳含量测定结果按式(4)计算:
6.6.5 允许误差
固定碳的两次平行测定误差不得超过0.5%。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1.2 抽样方法
7.1.2.1 竹炭按同一批次随机抽取,每个抽检质量不少于1000 g。
7.1.2.2 散装运输时,于装卸之始、中间和最后阶段分三次按总量的3%~5%均分采样,汇集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包装运输时,在垛高1/4或3/4处的两个水平面上各取三点,按总包装 件数的3%~5%均分整包采样(取样点距离表面至少0.5 m), 汇集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总 样品。
7.1.2.3 总样品用于检验时,均匀混合,立即均分后,分别装入三个清洁干燥的广口瓶内,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及样品编号、生产单位、炭种、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一瓶供作分析试验,一瓶供作水分含量测定, 一瓶保存两个月以备复检和仲裁分析用。
7.2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偏差、水分。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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