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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9355-2012 (GB/T29355-2012) | | 中文名称 | 优抚医院服务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al care hospital servi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80.99 | | 字数估计 | 12,135 | | 引用标准 | JGJ 49-198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优抚医院服务的执业要求、服务内容、质量控制、服务规范和评价。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等级、不同类别的优抚医院。 |
GB/T 29355-2012
Special care hospital service
ICS 03.080.99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优抚医院服务规范
2012-12-31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荣军总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邹铭、杨国英、马飞雄、李树峰、李桂广、王忠诚、周文军、丛俭勤。
引 言
为加强优抚医院的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安全质量,促进优抚医疗事业的健康有序发
展,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优抚医院发展状况制定本标准。
优抚医院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抚医院服务的执业要求、服务内容、质量控制、服务规范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等级、不同类别的优抚医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优抚医院 specialcarehospital
为残疾军人和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
优抚事业单位。
3.2
采用医学手段,帮助患者或残疾人使其消除或减轻功能障碍,弥补或重建缺失功能的过程。
4 执业要求
4.1 执业及人员资质
4.1.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按时校验。法人、床位或诊疗科目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4.1.2 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执业。
4.1.3 护理人员应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并注册后执业。
4.1.4 药剂人员应进行资格认定后执业。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4.1.5 其他辅助医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1.6 聘用的护理员应进行岗前培训。
4.1.7 应接受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2 组织建设
4.2.1 功能建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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