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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1597-2015 (GB/T31597-2015) | | 中文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on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ervi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80 | | 字数估计 | 13,132 |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
GB/T 31597-2015
Specification on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ervi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CS 03.080
A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2015-06-02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参保登记 1
3.1 基本要求 1
3.2 参保申请 1
3.3 审核与登记 2
4 参保信息变更 2
4.1 基本要求 2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2
4.3 审核与变更 2
5 养老保险费收缴 2
5.1 基本要求 2
5.2 养老保险费预存代扣 2
5.3 养老保险费补缴 3
5.4 集体补助或资助 3
6 个人账户权益 3
6.1 基本要求 3
6.2 个人账户建立 3
6.3 个人账户记录 3
6.4 个人账户支付 4
6.5 个人账户结算 4
6.6 个人账户查询 4
7 待遇支付 4
7.1 基本要求 4
7.2 待遇核定 5
7.3 待遇支付 5
7.4 待遇调整 5
7.5 资格核对 5
8 关系转移 5
8.1 基本要求 5
8.2 转移申请 5
8.3 审核与转移 6
9 关系终止 6
9.1 基本要求 6
9.2 关系终止申请 6
9.3 审核与关系终止 6
10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7
10.1 服务监督 7
10.2 服务评价 7
10.3 服务改进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
社会保险司、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徽省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中心、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心、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陕西省宝鸡市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处、辽宁省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皮德海、刘从龙、刘卫、张景春、高帆、张玉祥、陈华、彭金标、孙菲菲、徐焱、
陈海栋、张开荣、金国宇、马小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
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
金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insurance;ROI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ruralresidents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具体标准,由社保机构审核并支付给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
待遇中的基础部分。
2.3
城乡居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由社保机构以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的养
老保险待遇。
3 参保登记
3.1 基本要求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3.2.1 社保机构根据参保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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