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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4667-2017 (GB/T34667-2017) | | 中文名称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ical self-balancing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28 | | 国际标准分类 | 25.040.30 | | 字数估计 | 22,291 | | 发布日期 | 2017-10-14 | | 实施日期 | 2018-01-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4667-2017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ical self-balancing vehicles
ICS 25.040.30
J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2017-10-14发布
201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品分类 2
5 技术要求 2
6 试验方法 6
7 检验规则 11
8 标志、说明、包装、运输和储存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电动平衡车安全行驶功率要求 14
参考文献 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
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江苏中科院智能科学技术应用研究院、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
有限公司、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福建飞毛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标
准技术研究院、东莞市联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阿里巴巴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田苗、王野、杨书评、陈中元、杜超、王建宽、马炘、黎晓东、卢琛钰、郑军奇、
乐艳飞、胡文浩、叶险、夏晶、赵丽香、蔡优飞、刘胡炜、何龙平、刘永明、何国田、刘哲、戴汉齐、朱凌、
冯晖、刘颖、李沙。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平衡车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能源的电动平衡车(除军用、警用及其他特种用途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2016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1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7799.1-1999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
GB 17799.3-2012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射
GB/T 34668-2017 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
SJ/T 11685-2017 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平衡车 electricalself-balancingvehicle
一种基于倒立摆模型和静不稳定原理,配备有可充电的电驱动系统,以自主或人工操控模式来保持
动态平衡的轮式载人移动平台。
注:电动平衡车简称平衡车。
3.2
驾驶杆 steeringcolumn
用于控制电动平衡车转向的组件,可能配置有其他电子显示或灯光设备。
3.3
一种安装在智能移动终端上的应用软件,通过无线连接可以对电动平衡车进行设置、控制或监测。
3.4
安全告警 safetyalarm
电动平衡车检测到内部故障(例如电池电压异常、平衡控制单元故障)或者危险驾驶动作、或者机体
工作异常等状况时,向用户发出明确可被用户注意的报警。
3.5
制动 brake
电动平衡车通过自主感应使其车轮停止或减速的动作。
3.6
额定续行里程 ratedmileage
在室温下,一台充满电的电动平衡车,在平坦硬化地表,总负载为75kg时以制造商规定的最高车
速的60%匀速行驶;当电量低,无法满足该速度时,以其能达到的最高车速行驶,直到该平衡车低电量
无法再继续行驶为止的累计行驶里程。
注:单位为千米(km)。
4 产品分类
4.1 按车轮数量可分为:
a) 电动独轮平衡车---只具有一个车轮的电动平衡车,包括一轮双胎;
b) 电动两轮平衡车---具有两个车轮的电动平衡车;
c) 电动多轮平衡车---具有三个及以上车轮的电动平衡车。
4.2 按转向方式可分为:
a) 有驾驶杆电动平衡车;
b) 无驾驶杆电动平衡车。
4.3 按是否带座椅可分为:
a) 带座椅电动平衡车;
b) 无座椅电动平衡车。
4.4 按充电方式可分为:
a) 外置电源充电型电动平衡车。该型电动平衡车充电时不与交流电网直接相连,而是通过充电
器或外置电源与交流电网相连进行充电;
b) 内置电源充电型电动平衡车。该型电动平衡车充电时直接与交流电网相连。
5 技术要求
5.1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5.1.1 综述
电动平衡车主要技术性能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其可安全行驶。电动平衡车安全行驶的必要条件可参
考附录A进行分析和评估,当附录A中的必要条件不满足且需要仲裁时,应以实际路试结果为准。
5.1.2 最高设计车速
按照6.2.1的最高设计车速试验,最高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
5.1.3 制动性能
当按照6.2.2规定的试验步骤进行制动试验时,平衡车干态制动距离(S)应满足式(1):
S≤0.1v+0.0143v2 (1)
式中:
S---测得的平衡车干态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v ---制动开始时的初始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注:公式中的各参数需用指定的单位来计算。
5.1.4 爬坡能力
按照6.2.3规定的爬坡能力试验,电动平衡车应具备相应的爬坡能力保证其可安全行驶。
5.1.5 额定续行里程
按照6.2.4规定的额定续行里程试验,一次充满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其产品标称值。
5.2 功能及组件要求
5.2.1 无线连接
具有采用遥控钥匙或远程控制软件无线遥控车辆开机、关机、限速、锁车等功能的电动平衡车,其控
制有效距离均不得低于2m。
5.2.2 自动关机功能
具备自动关机功能的电动平衡车在开机状态下静置不长于20min,整机应自动关机。
5.2.3 信号功能
电动平衡车前方、后方或侧方应具有信号灯/警示灯或反射器等其他类似安全警示装置。
若电动平衡车照明灯、反光装置或其他类似安全警示装置可更换,则更换过程中不应有电击危险,
且制造商应在用户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更换安装方法。
5.2.4 安全告警功能
电动平衡车应具备安全告警功能(如声、光、振动等)以在必要的时候提醒用户。
5.2.5 脚踏板
当用户长久站在车上时,每个脚踏板应配有面积不小于150cm2 的防滑面。
当用户短期站在车上并且车上有座位时,脚踏板的防滑表面长度应至少为65mm。
5.2.6 座椅
带座椅电动平衡车的座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2.7 开关
电动平衡车应配有明显、易于接触且不易操作出错的主控装置来接通和关断驱动电源,且该装置应
由用户自主行为来触发。
5.2.8 可折叠机构
电动平衡车的可折叠机构(若有)应设计为可以通过简单、稳定、安全的方式锁紧来使用。在行驶过
程中,锁紧装置不应触碰到车轮等运动部件,并且在行驶时可折叠机构不应发生意外松开、轻易误操作
情况下松开或是有明显的脱扣风险。
电动平衡车的可折叠机构(若有)应符合6.4.2的规定。
5.2.9 电池和电池组
电动平衡车的电池和电池组的性能应能保证电动平衡车可在其预期使用条件下正常运行。
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性能应符合SJ/T 11685-2017的要求。
5.2.10 电机
电动平衡车的电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动平衡车的电机功率应进行制造商标称参数的一致性检查。通过在测功机上保持电机带标称最
大负载时的转速来进行试验,如无特殊说明,电机的控制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原配控制器。电机的实际
输出情况应与标称额定输出功率的偏差不大于±10%。
5.2.11 充电器
电动平衡车的充电器或电源应符合GB 4943.1-2011的规定。
对于户外使用的充电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关于户外使用的规定。
5.3 安全性
电动平衡车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以保证电动平衡车可在其预期使用条件下正常运行。
电动平衡车的安全性应符合GB/T 34668-2017。
5.4 环境适应性要求
5.4.1 防水性能
按照6.3.1的试验,电动平衡车应具有不低于IPX4的外壳防水等级。
5.4.2 防尘性能
按照6.3.1的试验,电动平衡车应具有不低于IP3X的外壳防尘等级。
5.4.3 抗盐雾腐蚀
按照6.3.2进行盐雾试验。试验后,被试样品各元器件和接插件等不应有腐蚀现象且样品不丧失
其正常行驶功能,且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5.4.4 低温试验
5.4.4.1 低温储存
按照6.3.3.1进行低温储存试验。试验后,被试样品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且各电器部件功能
正常。
5.4.4.2 低温运行
按照6.3.3.2进行低温运行试验,被试样品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且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5.4.5 高温试验
5.4.5.1 高温储存
按照6.3.4.1进行高温储存试验。试验后,被试样品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且各电器部件功能
正常。
5.4.5.2 高温高湿运行
按照6.3.4.2进行高温高湿运行试验,被试样品应不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或出现运行突然停止现
象,且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5.4.6 电磁兼容性
电动平衡车产生的电磁骚扰不应超过其预期使用场合允许的水平,电动平衡车的发射应符合
GB 17799.3-2012的规定。
电动平衡车对电磁骚扰应有足够的抗扰度水平,以保证其在预期使用环境中可以正确运行。电动
平衡车的抗扰度宜符合GB/T 17799.1-1999的规定。
5.5 耐久性要求
5.5.1 驾驶杆耐久性
本要求仅适用于有驾驶杆电动平衡车。
按照6.4.1进行驾驶杆耐久性试验,电动平衡车驾驶杆及其与车体连接部位不应出现裂纹、变形或
断裂现象,且平衡车通电后其转向功能正常,平衡车可正常行驶。
5.5.2 可折叠机构耐久性
本要求仅适用于驾驶杆、车架及其他车体载人部分的主要承载结构有可折叠机构的电动平衡车。
按照6.4.2进行可折叠机构耐久性试验后,电动平衡车的可折叠机构应无裂纹或断裂产生,并能够
正常的锁紧,且应能正常行驶。
5.5.3 整车耐久性
按照6.4.3进行整车耐久性试验后,电动平衡车车体载人部分的主要承载结构都不应有可见的裂
纹或断裂现象,且车架的任何部分不应有分离,平衡车应能正常行驶。即使车架及组件发现有很大的间
隙,组件应仍能正常工作。若这些间隙不涉及用户安全,便认为可接受。特别地,如果平衡车可折叠机
构具有锁紧装置的话,应将其打开后对平衡车进行检查。
5.6 装配和质量要求
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线缆应该可靠固定,必要时应增加其他机械固定;导线夹紧装
置应选用绝缘材料,若采用金属材料,则应有绝缘内衬;插接件应插接可靠,无松脱;电气系统所有接线
均不应裸露;与充电电源连接的系统中可能带电的部件,在任何操作情况下均应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
防止人体直接接触。
5.7 外观要求
电动平衡车的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无缺损,连接件连接牢固;覆盖件应合缝平整,间隙均
匀,无明显错位;塑料件表面色泽均匀,无明显划伤、飞边、凹凸不平;贴花应平整、光滑、无气泡、翘边或
明显的错位。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道路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水泥或柏油路面上进行,路面应平整、干燥、整洁,有良好的附着系数;检验路段应尽量水平,
纵向坡度不允许超过0.5%,横向坡度不允许超过3%;
b) 在试验道路上设置测试区,测试区试验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m,在此测试区的两端应有足够长
的助行区域和保证安全停车的辅助区域,并能够双向行驶。
6.1.2 驾驶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若产品最大载重大于或等于75kg,驾驶者及其装备的总质量应不低于75kg,不足75kg时,
应使用配重;若产品最大载重小于75kg,则驾驶者及其装备总质量应为产品的最大载重;
b) 驾驶者应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并熟悉试验方法;
c) 驾驶者应配备头盔、护膝、护肘等必备的防护用具;
d) 驾驶者应按制造商规定操作方法驾驶被试车辆,且整个试验过程中,应尽量保持驾驶姿势无大
幅度变动且应避免出现制造商规定的不允许的操作。
6.1.3 试验环境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温度应在电动平衡车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内;如无特殊说明,本标准规定的室温为(25±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75%;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d) 试验平均风速应不大于3m/s,瞬时风速应不大于5m/s;
e) 若需要在室外试验时,应避免雨、雪等天气。
6.1.4 试验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试验整机装备应齐全,并按制造商规定充满电;
b) 试验整机应按照制造商说明,使其处于可正常行驶时的状态;
c) 若试验整机上安装测试仪器,应尽量减少对各车轮载荷分布的影响,并应尽量减小风阻影响。
6.2 主要技术性能试验
6.2.1 最高设计车速试验
最高车速试验的试验条件见6.1。
按如下步骤进行最高设计车速试验:
a) 如图1所示,试验时被试电动平衡车在辅助行车区加速行驶,在到达测试区前保持最高车速,
并以最高车速通过4m测试区,测量通过测速区AB段的时间t1 和BC段的时间t2。其中t1
和t2 的单位为秒(s);
b) 按式(2)和式(3)分别计算通过AB段车速V1 和通过BC段车速V2:
V1=
3.6L
t1
(2)
V2=
3.6L
t2
(3)
V=
V1+V2
(4)
式中:
V ---正向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L---测试区AB段或BC段的长度(2m),单位为米(m)。
c) 随即在同路段进行反方向试验,测得通过测速区的反向最高车速V';
d) 连续进行5个往返行驶试验,在正反方向试验结果中分别取两次车速较高的试验结果(共四次
试验结果),数据保留一位小数。选取的四次试验结果中最低值与最高值之差应不大于最低值
的10%,否则应追加试验次数,舍去偏离值。
最高车速试验结果为上述所取四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数据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图1 最高车速试验示意图
6.2.2 制动性能试验
制动性能试验的试验条件见6.1。
如图2所示,按如下步骤进行制动性能试验,试验时电动平衡车的车轮应没有锁死,平衡车行驶中
没有偏差,并且没有任何异常振动,被试电动平衡车应大致沿测试区域中线行驶:
a) 将被试电动平衡车在辅助行驶区加速,在初速测试区内达到0.9倍的制造商规定的最高车速;
b) 当平衡车以0.9倍最高车速行至制动距离测试区时,驾驶者应立即制动,直至电动平衡车完全
停止。测量从制动初始点至电动平衡车完全停止的距离,即为实测制动距离;
c) 连续进行5个往返行驶制动试验,共制动10次,其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电动平衡车制
动距离,数据保留到一位小数。
试验中电动平衡车出现任一下述情况时,所进行的试验无效:
---制动试验时任一车轮着地点超出试验通道边线;
---每次往返的修正制动距离偏差率超过20%。
图2 制动性能试验示意图
6.2.3 爬坡能力试验
选择平直、干燥、清洁、混凝土铺装的人工坡道为试验坡道,允许以表面平整、土质坚硬的自然坡道
代替。试验坡道的角度应不小于15°且均匀一致。坡道总长不小于30m,坡前应有不少于10m的平直
路段。测定试验坡道的角度应不小于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爬坡角度,如图3。
从坡底向上划出5m(若使用自然坡道,可划出5m~10m,且后5m的坡角应与测试区间坡角相
同)作为辅助行驶区。测试区间长20m,在起点10m和20m处设置计时装置。
图3 爬坡能力试验示意图
整机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载重状态下,以不高于30%电量,以零车速起步爬坡,测取自起点至
10m、20m区段的时间t1、t2。其中t1 和t2 的单位为秒(s)。
爬坡能力试验应能满足式(5):
|t1-(t2-t1)|
min[t1,(t2-t1)]×
100% ≤10% (5)
6.2.4 额定续行里程试验
额定续行里程试验条件见6.1。
在室温下,驾驶者驾驶充满电的电动平衡车,在试验道路上以制造商规定的最高车速的60%匀速
行驶。当电量低,无法满足该速度时,以其能达到的最高车速继续行驶,直到该平衡车低电量无法再继
续行驶为止。记录从平衡车开始行驶到停止的累计行驶里程,以km计。
6.3 环境适应性试验
6.3.1 防尘防水性能试验
防尘防水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4208-2017的规定。
6.3.2 盐雾试验
盐雾试验应符合GB/T 2423.17-2008的规定,但明显与使用安全无关的部件的耐腐蚀性可被忽
略。试验周期为48h,电动平衡车应在关机状态下进行试验,且试验过程中样品不得被中途取出。
6.3.3 低温试验
6.3.3.1 低温储存
将处于关机状态的被试样品按GB/T 2423.1-2008的规定放入温度试验箱中,以1℃/min的速率
降温至(-20±2)℃后保持72h。然后以同样的速率升温至室温后,取出样品在室温下进行恢复,恢复
时间应足够使样品温度达到稳定,至少1h。恢复后检查被试样品能否正常工作。
6.3.3.2 低温运行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低温运行试验:
a) 将平衡车整机按GB/T 2423.1-2008的规定放入温度试验箱中,使平衡车开机并正常运行。
将试验箱内温度以1℃/min的速率由室温降至(-10±2)℃或制造商规定的平衡车最低运行
温度(两者取温度较低值);
b) 被试平衡车持续运行直到其低电量安全告警为止,之后以1℃/min的温升速率将试验箱温度
升至室温;
c) 按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将被试平衡车充满电;
d) 重复a)和b)步骤;
e) 取出样品在室温下进行恢复,恢复时间应足够使温度达到稳定,至少1h。恢复后检查被试样
品能否正常工作。
试验过程中,车辆不能在低电量安全告警前出现突然断电而车轮停转。
6.3.4 高温试验
6.3.4.1 高温储存
将处于关机状态的被试样品按GB/T 2423.2-2008的规定,放入温度试验箱中,以1℃/min的速
率升温至(60±2)℃后保持72h。然后以同样的速率降温至室温后,取出样品在室温下进行恢复,恢复
时间应足够使温度达到稳定,至少1h。恢复后检查被试样品能否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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