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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50518-2020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505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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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518-2020 1319 GB/T 50518-2020 <=8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0518-2020 (GB/T50518-2020)
中文名称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Mine Ventilation Safety Equipment Standards (with instruction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70
字数估计 71,784
发布日期 2020-01-16
实施日期 2020-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50518-2010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T 50518-2020: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518-2020 英文名称: (Mine Ventilation Safety Equipment Standards (with instructions)) 1 总 则 1.0.1 为统一煤炭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置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炭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备。 1.0.3 通风安全装备应从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 1.0.4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通风、气体检测、瓦斯防治和安全防护装备 2.1 通风检测装备 2.1.1 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应装备在线监控系统。 2.1.2 矿井应配备风速、气压、温度、干湿度、压差、总压和静压等通风检测仪器仪表,数量应按矿井井型和回采面数量配备,并应符合矿井通风日常测定、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要求。 2.1.3 通风检测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2 气体检测装备 2.2.1 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气体检测仪表,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测仪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浓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按井型和采掘工作面数量配备,并应保证采掘工作面、硐室等检查地点和甲烷检查次数要求; 2 氧气检测仪或甲烷氧气测定器数量,小型矿井应配备3台~5台,中型矿井应配备5台~10台,大型矿井应配备10台~15台; 3 一氧化碳检定器数量,小型矿井应配备1台,中型矿井应配备2台,大型矿井应配备3台; 4 二氧化碳检测仪数量除应符合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检查要求外,还应符合修复旧井巷时、停风区域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时二氧化碳浓度检查要求;二氧化碳检测仪数量,小型矿井应配备3台~4台,中型矿井应配备5台~8台,大型矿井应配备9台~12台; 5 硫化氢检测仪、二氧化硫检测仪、氧化氮检测仪和氨气检测仪数量,小型矿井应配备1台,中型矿井应配备2台,大型矿井应配备3台。 2.2.2 矿井应配备甲烷检测仪校正仪和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校正装置等,配备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烷检测仪校正仪数量应根据配备光干涉甲烷检测仪数量确定,宜配备1台~3台; 2 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等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校正装置数量应根据井型或校正仪表数量配备,中小型矿井宜配备1套,大型矿井宜配备1套~2套。 2.2.3 气体检测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3 瓦斯检测和防治装备 2.3.1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基本参数测定装备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采区应配备风动钻机1台~2台; 2 每个采区应配备钻孔瓦斯流量测定装置1台~2台; 3 每个采区应配备瓦斯抽放管道气体参数测定仪2台~3台; 4 应配备煤层瓦斯压力测定装置1台~2台; 5 应配备便携式煤层瓦斯含量测定仪1套; 6 大中型矿井应配备煤层瓦斯含量测定装置1套; 7 大中型矿井应配备抽采钻孔封孔质量检测仪1套; 8 大中型矿井每个采区应配备煤层深孔定点取样装置1套~2套。 2.3.2 低瓦斯矿井瓦斯基本参数测定装备可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2.3.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检测和防突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配备防突电动钻机、钻具1套~2套; 2 每个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配备瓦斯突出参数仪1套; 3 每个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配备瓦斯突出危险预报仪1台; 4 每个采区应配备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测定仪、煤坚固性系数测定仪、煤钻屑瓦斯解吸仪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测定仪及配套胶囊封孔器各1台套~2台套; 5 大中型矿井可配备煤与瓦斯突出实时诊断预警系统、声发射煤岩瓦斯动力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各1套。 2.3.4 瓦斯基本参数测定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3.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检测和防突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2.4 安全防护装备 2.4.1 矿井应配备隔绝式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应低于45min。自救器数量除应按矿井下井人数配备外,还应包括井下避难场所和避灾路线上自救器补给站等处自救器配备数量,备用量应按总量的10%~20%计。 2.4.2 隔绝式自救器应配备自救器气密检查仪,数量宜为每200个自救器配1台。 2.4.3 救护队救护装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矿山救护规程》AQ 1008的规定。 2.4.4 矿井应设置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 2.4.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应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2.4.6 矿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 火灾检测和防灭火装备 3.1 火灾检测装备 3.1.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 3.1.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2节的规定外,还应增配一氧化碳、温度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等检测仪器仪表。增配数量除应符合定期检测回风流中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外,还应符合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封闭火区时和确认火区熄灭时以及启封火区时检查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的要求。 3.1.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配备矿用本安型红外测温仪。 3.1.4 主要带式输送机、供电系统及其他重点火灾监控区域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针对回采工作面采空区煤自燃现象宜设置光纤测温监测预警系统。 3.1.5 矿井火灾检测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3.2 防灭火装备 3.2.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选用灌浆、注惰性气体或喷施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3.2.2 矿井井上、井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主要器材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附录A配置。 3.2.3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数量、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的规定。 3.2.4 矿井防灭火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4 粉尘检测和防尘装备 4.1 粉尘检测装备 4.1.1 粉尘采样和检测仪器仪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应配备矿用粉尘、呼吸性粉尘和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数量应根据粉尘监测采样点数量确定; 2 每个矿井应配备直读式粉尘测定仪1台~2台; 3 大中型矿井应配备游离二氧化硅测定仪1台~2台; 4 大中型矿井应配备粉尘分散度测定仪1套; 5 大型矿井应配备电光分析天平、电热恒温干燥器及其他配套仪表各1套。 4.1.2 矿井粉尘检测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4.2 防尘装备 4.2.1 每个锚喷工作面应配备混凝土喷射机除尘器和捕尘装置各1台,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侧100m巷道内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4.2.2 每个综合机械化岩巷掘进工作面应配备矿用湿式过滤除尘器1台。 4.2.3 矿井应配备滤尘送风式防尘口(面)罩等个体防尘用具,粉尘危害较严重地点的接尘人员应每人1套。 4.2.4 矿井防尘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4.3 煤层注水装备 4.3.1 煤层注水防尘的回采工作面应配备煤层注水钻机,每个工作面应配备1台。采用动压注水方式的工作面还应根据日注水量和注水压力配备煤层注水泵1台~2台。 4.3.2 每个注水工作面应配备注水配套器材。 4.3.3 煤层注水孔宜采用机械封孔,每台钻机应配备1个封孔器。采用人工封孔时,每个注水工作面应配备矿用注浆封孔泵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4.3.4 注水工作面应配备便携式快速水分测定仪,宜按每个工作面1台配备。 4.3.5 煤层注水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5 矿山压力监测和地质测量装备 5.1 矿山压力监测装备 5.1.1 大中型矿井综合机械化矿井应配备矿用顶板压力监测系统,传感器等仪器仪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传感器和矿用本安型声光报警器数量应根据矿压监测方案配备;或每10架液压支架可设1个矿压监测点,配备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各1台; 2 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和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数量应根据矿压监测方案配备;或每10架~15架液压支架可设1个观测点,配备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和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各1台; 3 单体支柱压力检测仪数量应根据工作面两端运输巷和回风巷加强支护段长度确定,宜每5m设1个观测点,配备单体支柱压力检测仪1台; 4 巷道采用锚杆(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方式时,根据矿压监测方案可配备顶板位移传感器、锚杆(索)支护应力传感器、钻孔应力传感器等一种或几种。 5.1.2 其他矿井矿山压力监测仪器仪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采工作面矿用数字压力计数量应根据矿压观测方案配备;或每10架~15架液压支架可设1个矿压观测点,配备数字压力计1台; 2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和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数量应根据矿压监测方案配备;或每15架~20架液压支架可设1个观测点,配备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和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各1台; 3 高档普采工作面每20m~25m可设1个观测点,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检测仪1台;工作面两端运输巷和回风巷加强支护段每10m可设1个观测点,配备单体支柱压力检测仪1台; 4 巷道采用锚杆(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方式时,根据矿压监测方案,可配备锚杆锚索测力计、顶板离层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杆锚索测力计可根据井型并结合矿井锚喷支护巷道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台~3台,大型矿井3台~4台配备。 2)顶板离层仪数量应根据监测巷道数量、长度确定,宜每50m配备1台。 5.1.3 冲击地压矿井应装备矿用冲击地压地音监测系统或微震监测定位系统。 5.1.4 矿山压力监测装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5.2 地质测量装备 5.2.1 物探装备配备应根据井田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井下探测工作需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回采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之间煤层中地质构造时,应配备槽波、无线电波透视等物探装备;近距离精确探测回采工作面内部小构造、底板邻近层煤厚和岩性时,应配备地质雷达; 2 探测掘进工作面前方、两侧煤层中和顶底板岩层中是否存在地质构造时,应配备瑞利波、地震波、地质雷达等物探装备。 5.2.2 钻孔测斜仪宜按每台钻机配1台或钻孔月进尺每5000m配1台。 5.2.3 地质罗盘应根据地质专业人员数量,或按中小型矿井2个~4个、大型矿井3个~5个配备。 5.2.4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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