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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51188-2016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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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188-2016 RFQ 点击询价 <=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1188-2016 (GB/T51188-2016)
中文名称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 and industry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42
字数估计 263,28
发布日期 2016-08-18
实施日期 2017-04-01
引用标准 GB 50009; GB 50013; GB 50014; GB 50015; GB 50016; GB 50025; GB 50032; GB 50038; GB 50050; GB 50052; GB 50058; GB/T 50087; GB/T 50102; GB/T 50109; GB 50112; GB 50118; GB/T 50121; GBJ 122; GB 50136; GB 50141; GB 50160; GB 50184; GB 50208; GB 50235; GB 50242
标准依据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Notice No.1252 of 20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GB/T 51188-2016: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GB/T 51188-2016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 and industry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加强系统安全的监督管理,实现安全评价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水质安全、生产安全和商业连续性,保护生命、卫生、财产和环境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危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1.0.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系统运行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对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潜在风险应制定治理方案,并应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已发生事故的系统及关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找出事故隐患,并应制定整改方案,且应立即进行整改。 1.0.4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安全性 safety 不发生事故的能力。 2.1.2 系统失效 system application function failure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单元丢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后果。 2.1.3 事故 mishap/fault/malfunction 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管道和设备损坏与失效、系统或局部失效、工作环境的破坏、商业连续性中断,以及危害水质、水体、土壤、自然环境和生态的一个或一系列意外的情况或事件。 2.1.4 危险 hazard 在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处理、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或事故组合的潜在危害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由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等三个要素构成。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危险是指不能满足基础安全、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的潜在危害和有害因素。 2.1.5 危险可能性 hazardous probability 某种危险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频率。 2.1.6 危险严重性 hazardous ponderance 某种危险可能引发事故后果可信的最严重程度的估值。 2.1.7 风险 risk 某种危险的危险可能性与危险严重性的乘积,表示事故发生的综合度量。 2.1.8 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造成生产、使用功能、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作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评价可针对某一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单元等,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的厂区和小区的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单元等。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等三类。 2.1.9 安全预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阶段或施工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2.1.10 安全验收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letion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生产试运行之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2.1.11 安全现状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in operation 针对既有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运行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2.1.12 单元 element/units 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子系统分成有限或确定的范围。 2.1.13 定性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qualification 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其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和认识,科学分析、确定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4 定量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quantification 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库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5 半定量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semi quantification 根据一定的原则,对系统的评价项目和评价指标给予适当的分值,并根据危害因素的危险性给予危险容量指数,然后通过数学方法,得到子系统或系统的安全分值,再根据安全分值确定其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6 综合安全评价 comprehensive safety assessment 采用定性与半定量或定量相接结合,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7 仪器仪表测量法 instrument and meter measurement 采用仪器仪表测量相关数据,并通过数据分析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的潜在危险性和安全可靠性的方法。 2.1.18 系统可靠性分析法 system reliability analysis 根据系统运行统计数据,经过科学分析,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的方法。 2.1.19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safety checklist analysis 依据相关标准,对工程、系统中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偏差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的方法。 2.1.20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 hazard and operability analy-sis 以系统工程为基础,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辨析系统设计及操作和维修程序的设计缺陷,分析偏离设计工艺条件的偏差,识别出潜在危险的偏差、偏差原因、后果和已有安全保护等,同时提出改进和处理措施,以提高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为制定基本防灾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的分析方法。 2.1.21 故障树分析法 fault tree analysis 将系统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事故(称为顶事件)作为分析起点,将导致事故原因的事件按因果逻辑关系逐层列出,用树形图表示,构成一种逻辑模型,然后定性或定量地分析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途径及发生的概率,找出避免事故发生的各种方案并优选出最佳安全对策的方法。 2.1.22 人员可靠性分析法 human reliability analysis 根据运行统计数据分析操作工作人员可靠性的方法。 2.1.23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job hazard analysis 人员在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的半定量评价方法。 2.1.24 基础安全 basic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满足其功能运行所必需的基础安全性要求。 2.1.25 使用功能安全 application function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流量、压力(水位、水封)、水质、水温等危险,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安全需求。 2.1.26 水质安全 water quality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等过程中,消除潜在的水质危险的安全需求。 2.1.27 卫生安全 hygiene and sanitation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对人产生的卫生危险的安全需求。 2.1.28 环境安全 environment and surroundings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对周围和环境危险的安全需求。 2.1.29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process units and equipments safety 消除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工艺单元和设备在产品的设计、制造,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以及维修等过程中潜在危险的安全需求。 2.1.30 管道安全 pipeline safety 消除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管道产品的设计、制造,工程设计、施工,地质条件、环境条件、自然灾害、缺陷,以及维护管理等过程中潜在危险的安全需求。 2.1.31 操作安全 operation safety 确定操作者在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施工、运行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合理布置设备、管道上直接由人操作或使用的部件,以及创造良好的与人的劳动姿势有关的工作空间、作业面、视野等条件,防止产生疲劳、中毒和发生事故等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需求。 2.1.32 无形损失 invisible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包括政治、社会、军事等方面的损失。 2.1.33 商业连续性 business continuity 通过高级管理和资金支持,以确保其潜在损失影响因素的辨析,维持其可行的恢复战略和计划,并通过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维护管理等措施,以保证其业务的可持续性。 2.1.34 商业连续性损失 business continuous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造成的业主业务不可持续性的经济损失。 2.1.35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事故所造成的业主及下游用户的不包括停工损失等间接损失的经济损失,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不考虑由于该事故所引起的次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1.36 事故后果 mishap/fault/malfunction consequence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可能引起的系统失效、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商业连续性损失和无形损失等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2.2 符 号 A——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 fi——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值; gi——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K1——评价项目控制项的权重值; K2——评价项目一般项的权重值; ki——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 m1——子系统评价项目数量; m2——子系统数量; n——子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n1——评价项目控制项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n2——评价项目一般项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qi——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1i——评价项目控制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2i——评价项目一般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i——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 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应对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3.1.2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宜通过国家产品质量认证,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产品、生产工艺和工法等。 3.1.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过程中应以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资料,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和维修等统计数据、报表作为评价依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3.1.4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宜划分为工业给水、循环冷却水、工业排水、生活给水、生活热水、管道直饮水、生活排水、雨水排水及回收利用、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等9个子系统。 3.1.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宜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等级表 安全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评价得分 <60 60~80 81~95 >95 评价结论 不安全 基本安全 较安全 安全 2 当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结论为Ⅰ级时,宜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分析系统有潜在危险的评价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评估。 3 当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结论为Ⅱ级和Ⅲ级时,宜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分析系统风险值较高的且有潜在危险的评价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Ⅱ级整改后宜重新评估。 3.1.6 下列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污染空气、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和土壤,并应对采取的措施和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所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2 工业企业生产和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 3 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试验室; 4 本条第1、2、3款所描述的场所,当其用地性质改变时,应对土地和地下水进行安全评价。 3.1.7 下列场所应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场所; 2 占地面积大于20hm2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工业项目。 3.1.8 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等应采用自评或第三方评价,其他场所可采用自评。当采用第三方评价时,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报告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自我评价应给出评价结论,并应提出有潜在风险的评价指标和改进措施。工程不同阶段的安全评价应满足本阶段的技术要求。 3.2 评价方法 3.2.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子系统的评价项目宜包括基础安全、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操作安全。除基础安全评价项目外,其他评价项目宜分为控制项和一般项两个子评价项目,子评价项目中的条和款应作为评价指标。 3.2.2 评价项目、事故的安全评价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安全项目评价宜采用如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的定性安全评价。 2 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操作安全评价项目宜采用半定量安全评价。当有运行统计数据、类似项目运行统计数据库时,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 3 操作安全评价项目的事故等宜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人员可靠性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方法评价。 4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等其他评价项目的事故宜采用故障树分析法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法等定量方法评价。 3.2.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方法应根据评价阶段、评价范围、基础资料和数据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和子系统评价宜采用综合安全评价。 2 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宜采用综合安全评价。 3 安全现状评价宜根据运行和检测数据采用故障树分析法、系统可靠性分析法或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 4 当既有系统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应根据故障和事故类型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当不确定时,宜采用故障树分析法、系统可靠性分析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 3.2.4 当需评价方提供的各类文件无法支持系统安全评价要求时,系统评价结论应为不安全。 3.2.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应首先进行基础安全评价,其他项目的评价应在基础安全项目评价合格后进行。在子系统评价过程中,有任意一条基础安全评价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该子系统评价结论应为不安全。 3.2.6 评价指标的危险程度等级应分为安全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应根据评价指标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和符合本标准的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宜符合表3.2.6的有关规定。 表3.2.6 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 3.2.7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应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工程阶段、具体情况和本标准相应子系统的评价指标等综合确定。 2 本标准第14章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评价项目中。 3 本标准第15章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管道安全评价项目中。 4 当被评价系统在特殊地区或有加药和消毒内容时,本标准第13章和第16章中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的评价项目中。 5 不同工程阶段评价时,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评价指标可由评审专家根据被评价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研究,以及依据工程原则和工程经验提出。 6 同一子评价项目里的每一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宜相等,每一评价指标的给定平均评价分值宜按式(3.2.7-1)计算。当某评价指标特别重要或有其特殊性时,宜由评审专家提出评价分值的增加值,且每个子评价项目应符合的规定: 式中:Qi——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 100——子评价项目的给定评价总分值; n——子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条款)的数量。 7 当子评价项目里某一条有若干款时,每一款宜作为一个评价指标,或由评审专家确定该条的评价指标数量。 8 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i——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ki——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由评审专家根据工程经验和事故统计数据等确定。 3.2.8 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q1i——控制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2i——一般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K1——控制项的权重值,宜取0.85~1;当该评价项目无一般项时,权重值应取1; K2——一般项的权重值,宜取0.15~0,且应满足K1+K2=1的要求; n1——控制项的评价指标数量; n2——一般项的评价指标数量。 3.2.9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gi——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具体取值可由评审专家根据评价项目的重要性确定,可按表3.2.9确定,且应满足的要求; m1——子系统评价项目数量,一般取7。 表3.2.9 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3.2.10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A——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 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fi——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值,具体取值可由评审专家根据子系统的重要性确定,且应满足的要求; m2——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的数量。 4 工业给水 4.1 基础安全 4.1.1 工业给水水源应安全可靠,其供水保证率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当开采地下水和地表水水源时,应进行水资源论证。 4.1.2 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和用水水质确定,工业用除盐水、纯水、超纯水、蒸馏水等的制备工艺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85的有关规定。生产给水系统输送、储存和使用设施不得产生浸出物的污染。 4.1.3 工业给水系统的工艺单元、设备和管道应能运行正常,且应满足系统所服务的功能要求。 4.1.4 工业给水系统应能持续满足用户对于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使用要求,不应因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使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产生潜在的危险和不利影响。 4.1.5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给食品生产供水的给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4.1.6 工业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直接供水,且生产需要必须不间断供水时,应采用市政可靠的两路供水或其他能保证连续供水的措施。 2 工业企业自备给水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市政给水系统直接连接。当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应采取空气隔断等可靠的措施防止生产水回流污染。 3 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向有毒有害生产设备供水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给水管道。 4.1.7 直接或间接用于制药、食品加工、工艺用水加热的蒸汽制备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1.8 食品、制药、试验动物等行业的纯水和超纯水的制备和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制备的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纯水制备工艺应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3 当生产工艺对纯水和超纯水的供应有严格的细菌控制指标要求时,应采用循环供水管网系统,且循环水泵不应设置备用泵; 4 当超纯水供水系统有严格细菌控制要求时,管道流速不应低于1.5m/s,管材内壁应采用抛光镜面管,过流部件内壁应光滑无死角; 5 管道系统应采取定期清洗和消毒的措施; 6 纯水和超纯水调节储存设备的通气管不应直接与大气相通,应设置可靠的隔断微生物的技术装置。 4.1.9 电子行业的纯水和超纯水的制备和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制备工艺应充分考虑原水水质因季节波动对出水水质造成的影响。 2 针对原水及用水水质的不同,纯水制备工艺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3 纯水和超纯水系统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宜采用单管式循环供水系统或设有独立回水管的双管式循环供水系统,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8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4 管道材质的选用应满足纯水水质指标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管道内壁应为镜面,且不得有渗气现象。 5 阀门和附件应选择与管道相同的材质,且应选用密封好、结构合理、无渗气现象的阀门。对纯水水质要求严格的系统应采用隔膜阀。 4.1.10 生产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根据生产用途和工艺要求确定,冲洗用水的末端供水温度不应低于60℃,医药注射用水循环供水末端温度不应低于70℃。 4.1.1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蓄水池、给水泵房应采取防止被洪水淹没的措施,设计洪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且应进行安全复核计算。 4.1.12 生产用蓄水池和自备水源等不应受到潜在污染源的污染。 4.1.13 工业给水系统的供电安全要求、供电负荷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生产工艺对供电和供水安全性的要求; 2 当有不间断供水要求时,供电负荷应按一级负荷设计,且应配置自备柴油发电机。 4.1.14 生产给水系统应有确保水质不被污染的措施。 4.1.15 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和蓄水设施不得布置在下列场所和部位: 1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的上方;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的原料、产品的上方; 3 工艺设备的上方; 4 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有特殊要求的洁净车间,以及变配电室、控制室或机柜间内等。 4.1.16 严寒、寒冷地区以及可能结冰的场所应对水处理设施、蓄水设施、管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非结冰地区室外露天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4.1.17 水处理单元、设备、清水池和泵房不应有被雨水淹没的潜在风险。 4.1.18 工业企业应有设计和统计单位产品新鲜水耗指标,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 18916的有关规定。 4.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4.2.1 工业给水系统设备和管道应配置合理,且应能满足不同生产工况所要求的流量、压力、水质和温度的变化要求。 4.2.2 当采用天然河水、水库等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对取水河道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应根据河流的条件,结合取水形式对河道在设计保证率最小流量和最低水位时,对可取水量及排水回流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4.2.3 当采用海水作为水源时,应对滨海水文、地质和海洋生物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对取水水质、取水对海产资源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与物理模型试验。 4.2.4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该地区既有必须保证的和规划的工业与农业用水量,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后确定取水量,且取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 4.2.5 城市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城市再生水可作为循环冷却水和生产杂用水的供水水源,且应保证其可靠性和合理性; 2 采用城市再生水作为工业循环水补充水时,再生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规定的一级A的要求; 3 城市再生水作为生产工艺用水水源时,应论证其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水处理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必要时应首先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经自然水塘、水库等停留15d以上后,再经处理回用。 4.2.6 工业给水系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4.2.7 当采用矿区排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矿区开采规划和排水方式,以矿区可供使用的稳定的最小排水量作为水源设计流量的上限值。 4.2.8 原水处理或预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后续处理工艺或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处理水量和试验资料,以及类似水处理工程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复核。 4.2.9 工艺用除盐水、纯水、超纯水、蒸馏水等的制备工艺应满足工艺生产对水质的使用功能要求,且水处理规模、蓄水容量应与工艺用水量变化曲线相匹配。 4.2.10 当给水系统或用水点压力过大影响使用功能和正常的安全运行时,应采取可靠的减压措施。 Ⅱ 一般项 4.2.11 地表取水建筑物和取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建(构)筑物应采取防洪、防浪、防冰、防沙、防漂浮物和防水生物的措施; 2 当有结冰及流冰情况时,宜在取水口前设置拦冰设施或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取水口处水温; 3 当地表水漂浮物较多时,取水口进口流速宜小于该区域的天然流速,并应设置清污设备。 4.2.12 当水源水质和水量受季节变化影响生产用水水质时,宜设置备用水源、修建蓄水池和增设季节性水处理单元。 4.2.13 取水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备用条件,取水泵备用泵数量宜为1台~2台。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应以设计流量计,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10%~20%,且不得少于1眼井。当采用直流冷却系统时,根据工艺要求可不设置备用泵。 4.2.14 工业企业市政给水引入给水管的数量,应根据工业项目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确定,引入管的数量不宜少于2条。当有备用水源或适当容量的蓄水池与水泵机组成的备用水源时,可采用1条引入管。 4.2.15 工业给水系统应分质、分压供水。下列情况可不采用分质、分压供水: 1 当低水质标准用水量较小,且独立供水不合理时,可与高水质标准系统合并; 2 当低压用水量较小,且独立供水不合理时,低压用水可采用高压给水经减压供水。 4.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4.3.1 分质供水时,严禁不同水质供水管道系统存在相互连接的潜在风险,当生产要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4.3.2 当直接向下列有毒有害、高度污染的工艺设备供水,且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时,应采用空气隔断的非直接连接供水,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1 石油化工工艺; 2 电解等重金属溶液槽; 3 印染车间工艺; 4 制革车间工艺; 5 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6 冷却塔补水; 7 其他有水质安全风险的场所。 4.3.3 当采用空气隔断供水仍然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时,下列场所应采用断流水箱和水泵加压的独立供水系统,且断流水箱补水管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1 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2 有剧毒风险的场所; 3 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危险的场所。 4.3.4 工业给水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避免采用能产生浸出物的输送管材和储存设施,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储存和输送过程中细菌和病原体增加的潜在危险。 4.3.5 除本标准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外,以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的蓄水池和水泵加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视为自备水源,且不得与市政给水管直接连接。 4.3.6 当生产工艺用水采用串联供水和上道工序的排水作为下道工序的用水时,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用水水质的要求,并应采取水质监控措施。 4.3.7 市政给水向自备蓄水池和水箱补水时,补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关于空气隔断和防水质污染的有关规定。 4.3.8 埋地给水管道与污废水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低于给水管道管底标高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75m。当必须小于0.75m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Ⅱ 一般项 4.3.9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业给水对生产工艺系统产生的堵塞、腐蚀、结垢在可控范围内。 4.3.10 当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4.3.11 当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工艺要求和规定标准时,应设置专用处理设施。 4.3.12 市政给水直接向普通工业企业供水时,引入管处宜设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当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厂区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换热器等密闭容器供水的进水管上应设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 4.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4.4.1 非饮用水管道上不得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当必须接出时,应采用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水嘴,且应有明显的避免误饮误用的标识。 4.4.2 制药、食品、饮料企业工艺用水制备间的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对卫生洁净的要求,注射用水制备间的洁净等级应与注射生产车间洁净等级一致。 4.4.3 蓄水箱(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易滋生细菌的场所; 2 呼吸管、溢流水管应采取防止生物和细菌侵入的措施; 3 排水管和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4 应采取防止被淹没的措施。 4.4.4 当洁净场所有空气吹淋和强制淋浴要求时,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自动开关淋浴器和水龙头,且水温应恒定。 4.4.5 下列有毒有害或有洁净卫生要求的场所,卫生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水嘴和给水设施: 1 制药、电子等洁净厂房; 2 食品加工车间; 3 实验动物养殖车间; 4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 有毒有害车间; 6 其他有潜在严重危险的场所。 4.4.6 地下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和生活垃圾堆场,地下水井与医疗垃圾、工业废渣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Ⅱ 一般项 4.4.7 当地表水水生物较多时,宜采用定期投加次氯酸钠消毒剂进行处理。 4.4.8 在海湾取水时,应采取防止海生物附着且便于清理的措施。 4.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4.5.1 工业水源地取水设施不应对当地城市水源、渔业、水利、水运及农业灌溉造成不利影响。 4.5.2 当给水管道敷设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1.15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防水套管、防水地面和检漏等措施。 Ⅱ 一般项 4.5.3 给水处理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5.4 水泵等机电设施运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和《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振、隔声、防噪措施。 4.5.5 当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外表面有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4.6.1 给水处理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设计使用环境、工况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能达到设计流量运行和满足工艺用水的要求; 2 过流部分和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且浸出物应满足工艺用水要求; 3 石英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水处理用天然锰砂滤料》CJ/T 3041的有关规定; 4 硅藻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硅藻土》GB 14936的有关规定。 4.6.2 工业给水处理在任一水处理单元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时,系统应仍能满足生产需求。 4.6.3 工业给水系统的设备材质应与输送水质相适应,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确保水质和卫生安全。 4.6.4 水处理单元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管等设施。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不应接入泵房内。当必须接入时,水池进水管应采取双控的可靠措施,防止泵房被淹没。 4.6.5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均匀回流,并应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工艺处理后回用。 4.6.6 水泵的选择及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类型应根据吸水条件、压力、流量、效率等综合确定; 2 给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其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 给水泵的流量、扬程应经计算确定,且水泵供水曲线应与其管路特征曲线有交点,并应满足系统供水的需求; 4 水泵机组应匹配合理,应能满足不同工况合理运行的要求;流量和压力曲线应平滑,且同时最大......

英文网页English: GB/T 51188-2016

相关标准: GB/T 41494|GB/T 43298|GB/T 41494|GB/T 1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