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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51368-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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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68-2019 989 GB/T 51368-2019 <=6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1368-2019 (GB/T51368-2019)
中文名称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hotovoltaic system on building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30
国际标准分类 91.140.50
字数估计 73,74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19-1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T 51368-2019: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 51368-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hotovoltaic system on building 1 总则 1.0.1 为促进建筑节能减排,推广光伏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规范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光伏系统 building mounted photovoltaic (PV) system 安装在建筑物上,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2.0.2 光伏组件 photovoltaic (PV) 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光伏电池组合装置。 2.0.3 光伏构件 photovoltaic module component 具有建筑构件功能的光伏组件。 2.0.4 汇流箱 combiner box 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并联汇流后接入的装置。 2.0.5 并网逆变器 grid-connected inverter 将来自光伏方阵或光伏组件的直流电转换为符合电网要求的交流电并馈入电网的设备。 2.0.6 建筑集成光伏发电系统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 (BIPV) 光伏发电设备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在建筑上应用的形式,也称光伏建筑一体化。 2.0.7 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 building attached photovoltaic (BAPV) 光伏发电设备不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在已有建筑上安装的形式。 2.0.8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 stand-alone photovoltaic system 不与公共电网连接的光伏系统,也称离网光伏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光伏系统的发电规模和形式应结合太阳能资源、建筑条件、安装和运输条件、负荷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3.0.2 建筑光伏系统建设应与所在地区总体规划和电力规划相协调。 3.0.3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对当地太阳辐射资源进行分析,并应分析周围环境对太阳辐射和系统运行的影响。 3.0.4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可采用建筑集成光伏发电系统和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建筑设计宜预留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条件。 3.0.5 新建建筑上建设光伏系统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3.0.6 建筑光伏系统应纳入建筑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的荷载计算。 3.0.7 既有建筑上附加建筑光伏系统时,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 4 基本条件 4.0.1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前应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列环境资料: 1 太阳能资源数据和资源分析报告; 2 建设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要求; 3 工程建设地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 4 工程建设地盐雾及酸雨腐蚀性; 5 近10年年均沙尘暴次数、建筑物雷击次数以及空气污染、能见度情况; 6 周围建筑用户对噪声和光污染的控制要求。 4.0.2 建筑光伏系统接入电网设计前宜取得下列资料: 1 建筑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发电量、年利用小时数、投运时间及运行周期; 2 接入电网电压等级、主变容量、主变预留容量、出线间隔预留及扩建条件; 3 线缆敷设方式、型号、长度及路径; 4 接入点其他电源的类型和接入容量; 5 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用电等用电负荷类型; 6 建筑用电负荷及区域用电负荷; 7 用电负荷区域内电能质量要求; 8 远程调度要求; 9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10 消纳方式。 4.0.3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前宜取得下列建筑资料: 1 建筑规模及主要功能; 2 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等建筑类型; 3 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4 建筑控制线要求; 5 建筑造型及外观设计要求; 6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7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要求; 8 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及基本构造; 9 建筑围护结构的各项建筑物理性能指标的要求、平面内变形性能和抗震要求; 10 建筑耐火等级及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1 建筑结构类型及荷载标准值。 5 设备和材料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光伏系统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建筑安全规定,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时应满足建筑功能需求。 5.1.2 建筑光伏系统设备和材料的选取应与建筑物外观和使用功能相协调。 5.1.3 建筑光伏系统的建筑设计应结合功能要求选用相应的组件类型、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 5.1.4 建筑光伏发电设备和构件应符合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规定。 5.2 光伏组件 5.2.1 建筑用光伏组件按不同分类方式可选用下列类型: 1 根据与建筑结合方式可选用常规光伏组件和光伏构件; 2 根据光伏电池的类型可选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薄膜光伏组件及其他类型的光伏组件。 5.2.2 晶体硅光伏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9535的有关规定,薄膜光伏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18911的有关规定。 5.2.3 光伏组件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 5.2.4 建筑光伏系统采用光伏夹层玻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GB/T 29551的有关规定,采用光伏中空玻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GB/T 29759的有关规定。 5.2.5 当光伏构件用做建筑玻璃幕墙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5.2.6 建筑物外饰光伏构件的色彩均匀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光伏构件通用技术要求》JG/T 492的有关规定。 5.2.7 建筑光伏系统应满足干热、湿热、高海拔、沿海、沙漠、大风及强降雪等当地特殊环境条件要求。 5.2.8 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应高于2.5%、3%和5%,之后每年衰减不应高于0.7%。 5.2.9 光伏采光顶、透明光伏幕墙、非透光光伏幕墙、光伏窗、光伏遮阳等采用的光伏组件的寿命不应低于建筑围护结构的寿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光伏构件通用技术要求》JG/T 492的有关规定。 5.2.10 光伏组件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建筑物部位要求的材料防火等级。 5.3 材料 5.3.1 建筑光伏系统用铝合金及钢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3.2 建筑光伏系统用硅酮胶及密封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3.3 建筑光伏系统用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不锈钢外,系统中使用的不同金属材料的接触部位应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 2 建筑光伏系统用连接件、紧固件、组合配件宜选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 5.4 电缆 5.4.1 建筑光伏系统宜采用铜芯电缆。 5.4.2 电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4.3 当电缆长期暴露在户外时,应根据抗臭氧、抗紫外线、耐酸碱、耐高温、耐湿热、耐严寒、耐凹痕、无卤、阻燃、经受机械冲击等环境要求进行选择。 5.4.4 光伏组件及方阵连接电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伏发电系统用电缆》NB/T 42073的有关规定。 5.4.5 电缆耐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第11部分:试验装置 火焰温度不低于750℃的单独供火》GB/T 19216.11和《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第2l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 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 19216.21的有关规定。 5.4.6 电缆绝缘和护套的材料机械性能、热老化性能、低温脆性、耐腐蚀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1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厚度和外形尺寸测量 机械性能试验》GB/T 2951.11、《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12部分:通用试验方法热老化试验方法》GB/T 2951.12和《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51部分:填充膏专用试验方法 滴点 油分离 低温脆性总酸值 腐蚀性 23℃时的介电常数 23℃和100℃时的直流电阻率》GB/T 2951.51的有关规定。 5.5 电缆桥架和电缆保护管 5.5.1 建筑光伏系统宜采用钢制电缆桥架,也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选用其他金属制电缆桥架或玻璃纤维电缆桥架。 5.5.2 当电缆桥架、线槽及其支吊架在腐蚀性环境中使用时,应采用耐腐蚀的刚性材料或采取防腐蚀处理。 5.5.3 在有防火要求的区段内,电缆桥架及其支架表面应涂刷防火涂层,其整体耐火性能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的要求;耐火等级较高的场所,不宜采用铝合金电缆桥架。 5.5.4 钢制电缆桥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能耐腐蚀钢制电缆桥架》GB/T 23639的有关规定。 5.5.5 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5.5.6 电缆桥架和电缆保护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 5.5.7 电缆保护管内径不应小于所穿电缆外径的1.5倍,弯曲半径应符合所穿入电缆弯曲半径的规定,且每根电缆保护管不应超过3个弯头,直角弯不应多于2个。 5.6 汇流箱 5.6.1 建筑光伏系统用汇流箱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汇流箱技术要求》GB/T 34936的有关规定。 5.6.2 汇流箱应根据使用环境、绝缘水平、防护等级、额定电压、输入输出回路数、输入输出额定电流、使用温度、安装方式及工艺等技术参数进行选择。汇流箱输入回路应具有防反功能并设置防逆流措施。 5.6.3 建筑光伏系统用汇流箱壳体宜采用金属材料,汇流箱内所有连接电缆、接线端子、绝缘材料及其他非金属材料等宜采用阻燃性材料。 5.7 交/直流配电柜 5.7.1 交/直流配电柜(箱)应按使用环境、柜体形式、安装方式、电压等级、绝缘等级、防护等级、输入输出回路数、输入输出额定电流等参数选择。 5.7.2 交/直流配电柜(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GB 7251.1的有关规定。 5.7.3 交/直流配电柜(箱)箱体和铭牌宜采用金属材质。 5.7.4 交/直流配电柜(箱)面板上应有明显的带电警告标示。 5.7.5 交/直流配电柜(箱)内测量互感器及测量表计的精确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有关规定。 5.7.6 交/直流配电柜(箱)内宜采用铜母排,母排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裂纹、划痕及变形扭曲。 5.7.7 直流配电柜输出回路正极、负极均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要求》GB/T 32512和《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规程》DL/T 1364的有关规定。 5.7.8 交/直流配电柜(箱)内各个电器元件、配线端部应有清晰且长期不易脱落和脱色的标记,标记应与随同交/直流配电柜一起提供的接线图上的标记一致。 5.7.9 交/直流配电柜(箱)内元件的金属框架或底座等应接地,接地及接地铜排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5.8 逆变器 5.8.1 建筑光伏系统用并网逆变器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8.2 逆变器宜安装于干燥通风室内,逆变器的额定总容量应根据系统装机容量确定。 5.8.3 逆变器的材料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8.4 逆变器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的有关规定,室内型不应低于IP20,室外型不应低于IP54。 5.9 储能系统 5.9.1 建筑光伏系统用储能系统宜采用电化学储能方式。电化学储能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的有关规定。 5.9.2 电化学储能系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36558的有关规定。 5.9.3 锂离子电化学储能电池管理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4131的有关规定。 5.9.4 电化学储能系统宜采用分层安装,多层叠放,同一层上的单体间宜采用有绝缘护套的铜排连接,不同层间宜采用电缆连接。蓄电池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的有关规定。 5.9.5 储能系统应设置无高温、无潮湿、无振动、少灰尘、避免阳光直射且有良好通风的专用储能电池室,储能电池室应安装防爆型照明灯。 5.10 防雷与接地 5.10.1 建筑光伏系统防雷装置使用材料应根据建筑防雷等级要求、现场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进行选择。 5.10.2 建筑光伏系统用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要求》GB/T 32512的有关规定。 5.10.3 利用光伏方阵金属支架、建筑物金属部件作引下线时,其材料及尺寸应能承受泄放预期雷电流时所产生的机械效应和热效应。 5.10.4 光伏发电系统防雷装置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钢筋的规格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5.10.5 建筑光伏系统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6 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光伏系统的外观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6.1.2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应影响建筑的采光、通风,不应引起建筑能耗的增加。 6.1.3 建筑光伏系统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构件的各项物理性能要求,根据当地的特点,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发电组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冰雪、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防火、防腐蚀等技术措施。 6.1.4 建筑光伏系统在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1.5 对光伏组件可能引起的二次辐射和光污染应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2 建筑设计 6.2.1 建筑光伏系统与支撑结构作为建筑突出物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有关规定。 6.2.2 在进行光伏发电系统布置时应避免周边环境、景观设施和绿化种植等对其遮挡。 6.2.3 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效果、设计理念、可利用面积、安装场地和周边环境等因素选择光伏组件的类型、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 6.2.4 建筑体形及空间组合应为光伏组件接收充足的日照创造条件。光伏组件的安装部位应避免受环境或建筑自身及组件自身的遮挡。 6.2.5 建筑设计应为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提供条件,并应在安光伏组件的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2.6 光伏组件的布置应满足建筑物的美观要求。 6.2.7 光伏组件不宜设置于易触摸到的地方,且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高温和触电的标识。 6.2.8 建筑光伏系统应采取防止光伏组件损坏、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6.2.9 光伏组件直接作为屋顶围护结构使用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屋面防水等级要求。 6.2.10 建筑光伏方阵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6.2.11 光伏组件应避开厨房排油烟烟口、屋面排风、排烟道、通气管、空调系统等构件布置。 6.3 光伏组件设计 6.3.1 光伏组件尺寸和形状的选择宜与建筑模数尺寸相协调,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6.3.2 作为遮阳或采光构件的光伏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透光区域设置光伏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2 作为遮阳构件的光伏组件应符合室内采光和日照的要求,并应符合遮阳系数的要求; 3 光伏窗应符合采光、通风、观景等使用功能的要求; 4 用于建筑透光区域的光伏组件,其接线盒不应影响室内采光。 6.3.3 光伏组件表面色彩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的色彩应与建筑整体色调相匹配; 2 光伏组件边框的颜色应与光伏电池的色彩及建筑整体设计相匹配; 3 对色彩有特殊要求的光伏组件,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6.4 构造要求 6.4.1 光伏组件的安装不应影响所在部位的雨水排放。 6.4.2 多雪地区的建筑屋面安装光伏组件时,宜设置便于人工融雪、清扫的安全通道。 6.4.3 光伏组件宜采用易于维修、更换的安装方式。 6.4.4 当光伏组件平行于安装部位时,其与安装部位的间距应符合安装和通风散热的要求。 6.4.5 屋面防水层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光伏组件的管线穿过屋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并应做防水密封处理。建筑屋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不应影响屋面防水的周期性更新和维护。 6.4.6 平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方阵应设置方便人工清洗、维护的设施与通道; 2 在平屋面防水层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支架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防水层; 3 光伏组件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方阵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宜铺设保护层。 6.4.7 坡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屋面的坡度宜与光伏组件在该地区年发电量最多的安装角度相同; 2 光伏组件宜采用平行于屋面、顺坡镶嵌或顺坡架空的安装方式; 3 光伏瓦宜与屋顶普通瓦模数相匹配,不应影响屋面正常的排水功能。 6.4.8 阳台或平台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栏板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 构成阳台或平台栏板的光伏组件,应符合刚度、强度、防护功能和电气安全要求,其高度应符合护栏高度的要求。 6.4.9 墙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与墙面的连接不应影响墙体的保温构造和节能效果; 2 对设置在墙面的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墙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 3 光伏组件镶嵌在墙面时,宜与墙面装饰材料、色彩、风格等协调处理; 4 当光伏组件安装在窗面上时,应符合窗面采光等使用功能要求。 6.4.10 建筑幕墙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的尺寸应符合幕墙设计模数,与幕墙协调统一; 2 光伏幕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3 由光伏幕墙构成的雨篷、檐口和采光顶,应符合建筑相应部位的刚度、强度、排水功能及防止空中坠物的安全性能规定; 4 开缝式光伏幕墙或幕墙设有通风百叶时,线缆槽应垂直于建筑光伏构件,并应便于开启检查和维护更换;穿过围护结构的线缆槽,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水和防积水措施; 5 光伏组件之间的缝宽应满足幕墙温度变形和主体结构位移的要求,并应在嵌缝材料受力和变形承受范围之内。 6.4.11 光伏采光顶、透光光伏幕墙、光伏窗应采取隐藏线缆和线缆散热的措施,并应方便线路检修。 6.4.12 光伏组件不宜设置为可开启窗扇。 6.4.13 采用螺栓连接的光伏组件,应采取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光伏组件,应采取防脱、防滑措施。 7 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光伏系统的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及传力途径; 2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 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 4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 耐久性的要求; 6 符合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7.1.2 建筑光伏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 2 建筑集成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撑结构,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其替代的建筑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 7.1.3 光伏采光顶结构构件的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的有关规定。 7.1.4 光伏幕墙构件的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7.1.5 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发电组件的结构设计应包括光伏发电组件强度及刚度校核、支撑构件的强度及刚度校核、光伏发电组件与支撑构件的连接计算、支撑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计算。 7.2 设计参数 7.2.1 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荷载按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小于或等于25年时可取0.9; R——构件抗力设计值。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E——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按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 7.2.2 当建筑光伏系统结构作为一个刚体,需验算整体稳定性时,应按下列公式中最不利组合进行验算: 式中:SG1k——起有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G2k——起不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i个可变荷载效应的标准值,其中SG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第i个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其中γL1为主导可变荷载Qi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ψci——第i个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7.2.3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 7.2.4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采用。 7.2.5 铝合金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规定采用。 7.2.6 配重式支架结构附加屋面光伏系统的支撑系统应计算其整体抗滑移、抗倾覆能力。在9度以上地震地区不宜设置配重式支架结构附加屋面光伏系统。 7.3 荷载和作用 7.3.1 持久没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的建筑光伏系统结构构件计算,应包括重力荷载、屋面活荷载、检修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和温度作用的效应。作用效应组合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7.3.2 偶然设计状况下建筑光伏系统的抗震设计,应计入地震作用的效应。作用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7.3.3 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k——风荷载标准值(kN/m3); βgz——阵风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采用; w0——基本风压(kN/m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7.3.4 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s0——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计算围护结构构件及其连接件的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 β——调整系数,根据不同形式的附加式屋面光伏系统构造,调整系数取值如下: 1 对于平屋面上设置带倾角的附加式屋面光伏系统,调整系数应分区域取值(图7.3.4-1和图7.3.4-2)。 2 对于单坡屋面上设置平行于屋面坡度的附加式屋面光伏系统,调整系数应分区域取值(图7.3.4-3)。 3 对于双坡屋面上设置平行于屋面坡度的附加式屋面光伏系统,调整系数应分区域取值(图7.3.4-4)。 7.3.5 建筑光伏系统的地震荷载可按等效静力法计算,当结构动力影响较大时,应采用时程分析法对结构进行分析。 7.4 光伏构件结构设计 7.4.1 光伏构件所选用的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 7.4.2 光伏构件挠度计算宜按照有限元方法进行,也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进行计算。 7.4.3 光伏构件的挠度应符合建筑构件及光伏组件功能的规定。 7.4.4 带边框的光伏构件其边框挠度不应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120。 7.5 支撑结构设计 7.5.1 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面板支架的顶点水平位移不宜大于其高度的1/150。 7.6 连接结构设计 7.6.1 支撑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能承受光伏方阵结构传来的应力,并应能有效传递至主体结构。 7.6.2 在金属屋面和瓦屋面上安装建筑光伏系统,支撑系统所承受的荷载应通过连接件传递至屋面檩条。 7.6.3 建筑光伏方阵的支撑系统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宜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的计算宜采用有限元的方法进行,也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计算。 7.6.4 当光伏方阵的支撑系统与主体混凝上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栓连接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和极限拉拔试验。 2 锚栓在可变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设计值应取其承载力标准值除以系数2.15,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设计值应取其承载力标准值除以系数2.5。 3 每个连接点锚栓不应少于2个,锚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 4 碳素钢锚栓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5 在地震设防区应使用抗震型锚栓。 8 发电系统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光伏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光照条件、建筑结构、使用功能、用电负荷等情况,结合建筑外观、结构安全、并网条件、发电效率、运行维护等因素进行设计。 8.1.2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宜采用分散逆变、就地并网的接入方式,并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宜采用分散逆变、集中并网的接入方式。 8.1.3 并网建筑光伏系统应配置具有通信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和相应的电能量采集装置,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计量装置。 8.1.4 大、中型光伏发电系统宜设置一套环境监测仪,监测项目应包括太阳辐射量、气温、风速、风向等。环境监测仪信号应接入光伏发电监控系统,并应对观测数据进行实时记录。 8.1.5 建筑光伏系统中逆变器、汇流箱、变压器、配电柜、无功补偿装置等应满足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海拔高度、地震烈度、污秽等级等使用环境条件要求。 8.2 光伏发电系统分类 8.2.1 建筑光伏系统按与公共电网连接情况可分为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及独立光伏发电系统。 8.2.2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按并网点位置可分为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及电网侧并网光伏发电系统。 8.2.3 光伏发电系统按带储能装置情况可分为带有储能装置光伏发电系统及不带储能装置光伏发电系统。 8.2.4 光伏发电系统按所带用电负荷形式,可分为直流光伏发电系统、交流光伏发电系统及交直流混合光伏发电系统。 8.3 系统接入 8.3.1 建筑光伏系统并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的有关规定。建筑光伏系统接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 50865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66的有关规定。 8.3.2 建筑光伏系统各并网点电压等级宜根据装机容量按表8.3.2选取,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当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时,宜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8.3.3 建筑光伏系统的无功功率和电压调节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的有关规定。建筑光伏系统无功补偿容量应计算逆变器调节能力、汇集线路、变压器和送出线路的无功损耗等因素,必要时应增加无功补偿装置。 8.3.4 建筑光伏系统的电能质量中,谐波、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24337、《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的有关规定。建筑光伏系统向公共连接点注入的直流电流分量不应超过其交流额定值的0.5%。 8.3.5 建筑光伏系统公共连接点处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T 19862的有关规定。 8.3.6 建筑光伏系统应在并网点设置易于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并网断开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建筑光伏系统,连接电源和电网的专用低压开关柜应具有包含提示性文字和符号的醒目标识。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执行。 2 建筑光伏系统10(6)kV~35kV电压等级电气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在电气设备和线路附近标识“当心触电”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8.3.7 电能计量装置及电能计量远方终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光伏系统电能计量点应设在光伏系统与电网的产权分界处,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还应在并网点光伏电源侧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2 建筑光伏系统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的有关规定。 3 电能计量装置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能计量装置应具备双向有功和四象限无功计量功能。 2)通过10(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系统的上网电量关口点应配置相同的两块表计,两块表计应按主/副方式运行。 3)关口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和《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45的有关规定。 4 电能表与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有功0.5S级、无功2.0级。 2)电压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为0.2级,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S级。 3)关口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和《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45的有关规定。 5 建筑光伏系统配置的远方终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的有关规定。 8.3.8 通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建筑光伏系统,光伏系统至调度端应具备至少一路调度通信通道。 8.4 光伏发电一次系统 8.4.1 并网建筑光伏系统可包括光伏组件、汇流箱、逆变器、配电柜等;汇流箱应按所采用的组件和逆变器类型根据需要进行配置;逆变器交流侧宜设置隔离开关。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宜配置直流故障电弧检测和保护功能。 8.4.2 并网建筑光伏系统母线电压应根据单个并网点的安装容量,按接入系统的要求进行选择。 8.4.3 并网建筑光伏系统的接线方式应按安装容量、安全可靠性、运行灵活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条件进行选择,接入用户侧配电网系统时,接入的容量应符合原有上级变压器及电气设备的规定。 8.4.4 同一个最大功率跟踪(MPPT)支路上接入的光伏组件串的电压、方阵朝向、安装倾角宜一致。 8.4.5 建筑光伏系统逆变器选择应根据所在地区海拔高度等环境使用条件确定。 8.4.6 不含储能装置的并网建筑光伏系统,逆变器的功率应与其接入的光伏方阵容量相匹配,逆变器的类型和数量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的有关规定。 8.4.7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可由光伏组件、汇流箱、充放电控制器、电化学储能电池、逆变器、监控系统及配电柜等组成。 8.4.8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中逆变器的功率宜符合交流侧负荷最大功率及负荷特性的要求。 8.4.9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中光伏组件的安装容量应根据负载特性、当地太阳能资源条件,结合储能装置效率、光伏发电系统效率等因素确定。 8.4.10 连接在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的设备,其允许的工作电压等级应高于光伏组件串在当地昼间极端气温下的最大开路电压。 8.4.11 直流汇流箱、组串式逆变器宜靠近光伏方阵布置,室内布置的逆变器、汇流箱、变压器应设置散热通风措施。 8.5 光伏方阵 8.5.1 建筑光伏系统光伏方阵宜采用固定式安装。 8.5.2 当固定式光伏方阵不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宜按当地的最佳倾角布置,最佳倾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的有关规定。 8.5.3 光伏方阵中同一组串中各光伏组件的电性能参数宜保持一致,光伏组件串的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围内,组件串联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的有关规定。 8.6 变压器及配电装置 8.6.1 光伏发电系统升压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的有关规定,参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由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6451、《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10228、《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或《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790的有关规定。 8.6.2 光伏发电系统升压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自冷式低损耗电力变压器; 2 当无励磁调压电力变压器不满足电力系统调压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 3 升压变压器容量可按光伏发电系统的最大连续输出容量进行选取,且宜选用标准容量; 4 可选用高压(低压)预装式箱式变压器或变压器、高低压电气设备等组成的装配式变电站;当设备采用户外布置时,沿海区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风沙大的区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 5 升压变压器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双分裂变压器,双分裂变压器阻抗应与逆变器相匹配。 8.6.3 0.4kV~35.0kV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宜采用柜式结构,配电柜宜布置于户内。 8.6.4 对海拔高于2000m的地区,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可采用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8.6.5 装有配电装置的房间可开固定窗采光,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小动物、风沙及污秽尘埃进入的措施。 8.6.6 高低压配电设备选择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7 自用电系统 8.7.1 建筑光伏系统自用电系统的电压宜采用380V,自用电系统应采用动力与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8.7.2 自用电工作电源引接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

英文网页English: GB/T 51368-2019

相关标准: GB/T 50378|GB/T 50362|GB 50325|GB/T 50378|